GB 11510-1989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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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酶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lagno剧lecriteria and prlncipl菌。f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acute pyrethroids poisoning GB11510 89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酶中毒是由于短期内密切接触较大量的拟除虫菊醋类杀虫剂所致的以神经系统兴奋性异常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1 主姐内容与适用范固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醋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拟除虫菊酶类杀虫剂(如澳佩菊醋、戊氛菊冒旨、氯佩菊酶等)引起的急性中毒。生产、分装及喷洒拟除虫菊酶杀虫剂的作业人员皆为密切接触者,

2、但职业性急性中毒多发生于施药员口服中毒者亦可参用本标准2引用标准GB 7806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8781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密切接触较大量拟除虫菊醋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兴奋性异常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有类似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后,方可诊断。尿拟除虫菊酶原形或其代谢物可作为接触指标。4 诊断及分级标准4. 1 观察对象接触后出现面部异常感觉(烧灼感、针刺感或紧麻感),皮肤、粘膜剌激症状或接触性皮炎,而无明显全身症状者a4. 2 轻度中毒出现明显的全身症状包括头痛、头晕、乏力、食欲不振及恶心,并有精神萎

3、靡、呕吐、口腔分泌物增多或肌束震颤者。4. 3重度中毒除上述临床表现外,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ga. 阵发性描搞gb. 意识障碍,c. 肺水肿。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03-25批准1990-02-01实施242 GB11510 89 5 治疗原则5. 1 立即脱离现场,有皮肤污染者应即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5. 2 观察对象应立即脱离接触,严密观察必要时可给予对症治疗。5. 3 急性中毒以对症治疗为主重度中毒者应加强支持疗法。6 劳动能力鉴定s. 1 轻度中毒多于一周内恢复,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6-2 重度中毒者根据病情安排休息,治愈后可从事正常工作,但应调离拟除虫菊酶

4、作业。7 健康检查的要求拟除虫菊酶作业者应作就业前体检。常年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季节作业人员,作业结束后体检一次。8 职业禁忌证. 周围及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b. 暴露部位的慢性皮肤病或有严重过敏性皮肤病史者。213 Al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GB11510 89 附录A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本标准适用于拟除虫菊醋类杀虫剂(如澳佩菊酶、戊氯菊醋、氯氯菊醋等引起的急性中毒。生产、分装及喷洒拟除虫菊酶杀虫剂的作业人员皆为密切接触者,但职业性急性中毒多发生于施药员口服中毒者亦可参用本标准,其首发症状多为恶心、呕吐及上腹部疼痛,面部异常感觉较为少见。A2 拟除虫菊醋类杀虫剂的不同品种对职业接触者

5、引起的不良反应和中毒症状基本相似。接触后不良反应中以面部异常感觉最为常见,其机制可能与面部感觉神经末梢兴奋性增高有关污染粘膜(如眼部、会阴部)可引起局部红肿,部分人皮肤可出现红斑、丘掺或大痕这些表现与是否中毒并不一定相关,必须以全身性表现结合职业史、现场调查及有关检验等资料综合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诊断。A3 轻度急性中毒的周身症状虽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但缺乏特异性,一般于脱离接触并休息26天后都可恢复。在诊断上需与上呼吸道感染、中暑、食物中毒或其他农药中毒等疾病鉴别。A4 轻度中毒时出现肌束震颤及重度中毒者出现阵发性抽搞皆为中枢神经兴奋性增高的表现。如有条件,可作肌电图或脑电图检查,观察有否肌

6、肉或脑内的重复放电,但阴性结果不能排除中毒的诊断。A5 拟除虫菊酶在人体中代谢与排泄均甚快。接触后24h内留尿,用气相色谱法检测戊氯菊醋原形含量或用高压液相色谱法检测尿中澳佩菊醋代谢物二澳酸可作为接触指标。检出量与接触者的反应尚未发现有平行关系。AG 拟除虫菊酶遇碱可以分解,因此对污染的皮肤应尽可能用肥皂水冲洗,对口服中毒者亦宜以24%碳酸氢销液或清水彻底洗胃。本病经支持及对症治疗后一般预后较好。A7 重度中毒时意识障碍的判定参照GB8781附录A;有接触性皮炎者可参照GB7806处理A8 对因混用拟除虫菊酶及有机磷农药发生急性中毒者,如辨明已有急性有机磷中毒的征象(如瞌孔缩小,全血胆碱醋酶活性降低)时,应先按急性有机磷中毒进行处理,而后给予对症治疗。如不能排除急性有机磷中毒时,可用适量阿托品试验治疗,密切观察治疗反应。对重度拟除虫菊酶中毒出现肺水肿者可用少量阿托品治疗,但应注意避免过量造成阿托品中毒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由河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南京医学院附属医院及辽宁省劳动卫生研究所参加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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