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1258-2016 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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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4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 1258 2016 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 09 11 发布 2017 01 01 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Z 60 DB41/ 1258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 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水污染物监测 监控要求 7 6 实施与监督 9 DB41/ 1258 2016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 涧河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

2、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涧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提出 。 本标准起草单位: 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于鲁冀、梁亦欣、孔德芳、王燕飞、张相锋、张培、柏义生、傅保举。 本标准 参加 起草人: 张连峰、安洁、靖中秋 、庞龙 。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 年 9 月 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3、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 首次发布 。 DB41/ 1258 2016 1 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 涧河 流域水污染物 的 排放 管理 ,以及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 污水 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4、 水质 总 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 -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5、/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 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 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

7、定 2,9-二甲基-1,10 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DB41/ 1258 2016 2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

8、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 -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

9、铵分光光度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 /气相色谱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 光光度法 HJ 811 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 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涧河 流域 污染源水污染物排入 涧河 的汇水区域, 主要涉及 三门峡市的义马市、渑池县、陕州区和洛阳市的新安县、

10、涧西区 及 西工区等 地区 或部分地区 。 3.2 污水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 3.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 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污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 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3.5 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污水处理系

11、统。 3.6 DB41/ 1258 2016 3 排污单位 指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畜禽养殖业外的排污单位。 注:仅适用本标 准。 3.7 其他排污单位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和企业外的排污单位。 注:仅适用本标准。 3.8 现有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3.9 新建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排污单位。 3.10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

12、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冲洗废水 、过滤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自 2017 年 1 月1 日起 , 部分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执行表 1 规定,其余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执行 GB18918 一级标准的 A 标准,其他控制项目及其他规定执行 GB18918。 表 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部分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陕州区、渑池县、义马市排放限值

13、其他地区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化学需氧量( COD) 40 5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污水总排口 2 氨氮 4.0( 5.0)a 5.0 3 总磷 (以 P 计) 0.5 0.5 a括号外数值为 4 月 10 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 1 月 3 月、 11 月 12 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 4.2 畜禽养殖业污水 的排放按 GB 18596 的规定执行。 4.3 排污单位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重点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重点控制项目指表 2 中 的污染物项目,一般控制项目指表 3 中的污染物项目。 4.4 现 有排污单位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排污单位自 2017

14、 年 1 月 1 日起 ,直接排放的污水按表 2、表 3 的规定执行。 DB41/ 1258 2016 4 表 2 水污染物重点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 mg/L( 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化学需氧量 ( COD) 陕州区、渑池县 煤炭开采 40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渑池县 食品加工 40 全流域 其 他排污单位 50 2 氨氮 渑池县 食品加工 4.0( 5.0)b 全流域 陶瓷工业 3.0 其他排污单位 5.0 3 pH 值 肉类加工工业 6 8.5 其他排污单位 6 9 4 色度(稀释倍数) 排污单位 30 5 悬浮物

15、( SS)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医疗机构、汽车维修业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 ( BOD5) 排污单位 10 7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其他排污单位 15 8 总磷(以 P 计) 排污单位 0.5 9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0 炼焦化学工业 2.5 其他排污单位 3.0 10 氟化物 铅冶炼工业、铝工业、铜、镍、钴工业、稀土工业、锡、锑、汞工业 5.0 无机化学工业 6.0 其他排污单位 8.0 b 括号外数 值为 4 月 10 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 1 月 3

16、 月、 11 月 12 月期间氨 氮排放限值 。 DB41/ 1258 2016 5 表 3 水污染物 一般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LAS) 弹药装药行业 1.0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 3.0 2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0 其他排污单位 5.0 3 挥发酚 合成氨工业 0.1 炼焦化学工业 0.3 其他排 污单位 0.5 4 氰化物 炼焦化学工业、合成氨工业 0.2 电镀、无机化学工业 0.3 杂环类农药工业(百草枯原药生产企业) 0.4 其他排污单位 0.5 5 硫化物 合成

17、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纺织染整工业、无机化学工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锡、锑、汞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1.0 6 总铜 陶瓷工业 0.1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2 钒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7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陶瓷工业、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无机化学工业、再生铜、铝、 铅、锌工业 1.0 铜、镍、钴工业、电池工业、铅、锌工业、 电镀 1.5 其他排污单位 2.0 8 总硒 排污单位 0.1 9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无机化学工业、电池工业(锌锰 /锌银 /锌空气电池)

18、 0.005 DB41/ 1258 2016 6 表 3( 续 )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9 总汞 电镀、再生铜、铝、铅、 锌工业 0.01 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 0.02 10 总镉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01 电池工业 (铅蓄电池 ) 0.02 铅冶炼工业 0.03 其他排污单位 0.05 11 总铬 陶瓷工业 0.1 无机化学工业(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油墨工业 0.5 稀土工业 0.8 其他排污单位 1.0 12 六价铬 稀土工业、无机化学工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

19、业 0.1 其他排污单位 0.2 13 总砷 稀土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1 铅冶炼工业、钒工业 0.2 其他排污单位 0.3 14 总铅 油墨工业 0.1 电镀、稀土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2 其他排污单位 0.3 4.5 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6 本标准中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未包括的水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4.7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 于单位产品基准排 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 1)将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

20、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并 按式(1 )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DB41/ 1258 2016 7 实基总基 ii QYQ( 1) 式中: 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mg/L; 总Q 排水总量, m3; iY 某种产品产量, t; 基iQ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t; 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mg/L。 若 总Q 与 基ii QY

21、 的比值小于 1, 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5.1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排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 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 表 4 所 列 的 方 法

22、标准。 表 4 水污染物浓度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化学需氧量 ( COD)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32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2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

23、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3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4 色度 (稀释倍数)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3 5 悬浮物 ( SS)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6 五日生化需氧 量 ( BOD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DB41/ 1258 2016 8 表 4( 续 )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7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

24、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8 总磷 (以 P 计)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9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10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

25、视 比色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 11 阴离子表面活 性剂( LAS)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12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13 挥发酚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 14 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 -电子比色法 HJ 659 15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

26、物的测定 碘量 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16 总铜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7 总锌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5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8 总硒 水质 硒的测定

27、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 GB/T 15505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 -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11 DB41/ 1258 2016 9 表 4( 续 )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9 总汞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 -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 HJ/T 34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28、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20 总镉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铜 、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5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21 总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7 22 六价 铬 水质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3 总砷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 质 汞、砷、硒、

29、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24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5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389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5.5 排污单位应 按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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