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634-2016 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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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20 A 1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T 634 2016 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 Regulations of Tianjin social organizations venture philanthropy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2016 - 06 - 15 发布 2016 - 07 - 15 实施 天津市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T 634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 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

2、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宝甫、郝灵节、 刘少杰、 刘宝东、胡尚旭、翟磊、程俊英、赵冀、杨佳譞、张伟 本标准于 2016年 6月首次公布。 DB12/ T 634 2016 1 天津市社会组织 标 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 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的术语与定义、流程与组织主体、 发布 项目征集方案 、项目申请与立项 、项目执行与 督 导 、项目结项和项目后评价。 本标准适用 于天津市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益创投项目,其他类型的公益创投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3、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691-2009 项目管理术语 GB/T 26315-2010 市场、民意和社会调查术语 GB/T 30339-2013 项目后评价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益 public welfare 公益是公 共利益的简称 ,是指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3.2 公益创投 venture philanthropy 公益创投指的是公益领域的创业投资。是基于社会需求与社会发展目 标,组织资金向社会组织提供支持,从而实现社会回报最大化的 发展公益事业的模式。与商业领域创业投资的最主要区别在

4、于其非营利性和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 。 3.3 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 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资源组成,以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活动为宗旨,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4 组织主体和流程 DB12/ T 634 2016 2 4.1 组织主体 4.1.1 组织主体 构成 公益创投的组织主体为天津市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的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 4.1.2 组织主体职责 组织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 开展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 组织开展各阶段评审工作; 及时、准确地发布项目实施相关信息; 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管理公益创投项目所使用的财政资金

5、。 4.2 项目组织与管理流程 公益创投项目的 组织 与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 五 个阶段: 发布 项目征集方案 ; 项目申请 与立项 ; 项目执行与 督导; 项目结项 ; 项目后评价 。 5 发布项目征集方案 5.1 需求调 查 5.1.1 需求调查过程应包含调查启动、调查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等过程,应按照 GB/T 26316-2010及 GB/T 26315-2010 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 需求调查的主体为项目的组织主体。 5.1.3 需求调查的对象包括民众、社区工作者、专家学者等。 5.2 确定项目主题及申请主体资质 5.2.1 确定项目主题 由 组织 主体根据需求调查的结果

6、、资助总额等确定资助项目范围。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社会公益组织孵化 ; 社会组织服务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它公益 活动 。 DB12/ T 634 2016 3 5.2.2 确定申请主体资质 项目申请 主体应当具备 (但不限于) 下列 资质 : 具备开展公益 创投 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及服务能力; 坚持非营利性;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建立组织章程。 5.3 确定资助项目数量和

7、资助标准 组织主体 根据资助资金总额、资助项目特征等确定拟资助的项目数量及资助标准。 5.4 确定关键时间节点 组织主体 根据 本次 公益创投的 实施 周期,确定关键时间节点,主 要包括 : 项目申请的 时间 范围 ; 项目执行 周期; 项目结项 的 时间 范围 ; 项目后 评价的 时间 范围 。 5.5 项目征集方案的形成和信息发布 由 组织主体拟定公益创投项目征集方案,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 向社会公开发布。 6 项目申请和立项 6.1 提交项目申请书 6.1.1 根据项目征集方案的要求,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制作项目申请书报送组织主体。 6.1.2 项目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社会组织

8、的基本情况; 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项目的阶段性计划 ,并明确阶段性目标; 项目的财务预算; 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事项 等。 6.2 项目初筛 6.2.1 由组织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筛选。 6.2.2 初筛的主要标准: 提交材料是否完整; 申请 组织及项目负责人 是否符合项目征集方案要求的标准; 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征集方案要求; 填报内容是否合乎规范; 申请书中的阶段性计划设置是否合理; 财务预算与项目计划是否匹配。 DB12/ T 634 2016 4 6.2.3 初筛合格的项目应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6.3 专家评审 6.3.1 评审专家应包括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

9、管理部门代表等,可以邀请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参与。评审专家总数应为 5 人以上单数。 6.3.2 专家评审应参照附录 A 中的项目申请评审指标体系执行。 6.3.3 指标权重设置采用专家判断法或层次分析法。 6.3.4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清单及建议的资助金额,并报相关组织主体审批。 6.4 评审结果公示 6.4.1 评审结果须公示 3 5 个工作日。 6.4.2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组织主体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存在异议的,由组织主体重新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 6.5 签订项目协议 6.5.1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与组织主体签订项目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般条款

10、; 项目执行方案; 经费预算; 补充条款。 6.5.2 项目执行方案应包括项目执行的阶段性计划,阶段性目标及其考核标准。 6.5.3 项目协议由项目 承接主体与组织主体盖章后生效。 7 项目执行与 督 导 7.1 项目执行 公益创投项目 的执行过程应参 照 GB/T 23691-2009 执行。 7.1.1 资金拨付与管理 7.1.1.1 签订项目协议后,组织主体应及时拨付首笔资金。 7.1.1.2 续拨资金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在项目阶段性审核合格后及时拨付。 7.1.1.3 项目承接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7.1.2 项目执行与报告 7.1.2.1 项目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

11、 项目协议执行 公益创投项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 7.1.2.2 项目协议一经签订,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变更。 7.1.2.3 项目承接主体要做好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汇总,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痕迹管理。 7.1.2.4 项目承接主体应按项目阶段性计划在每一阶段任务结束时向组织主体报送项目阶段性报告,DB12/ T 634 2016 5 报告内容应包括: 项目执行情况; 财务管理情况; 社会效果; 辅助说明材料。 7.1.3 项目推介 项目承接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宣传报道事宜,必要时可联系政府相关

12、部门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宣传,扩大公益创投项目的影 响力。 7.2 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与指导 7.2.1 项目承接主体内部监督 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依据项目协议按时向组织主体提供项目执行的阶段性报告。 7.2.2 组织主体跟踪评价与指导 组织主体应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应广泛吸收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或委托第三方参与跟踪评价。 7.2.2.1 跟踪评价方式 组织主体应通过工作指导、走访、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审查报送材料、投诉情况统计以及投诉平台等方式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评价。 7.2.2.2 跟踪评价指标 跟踪评价指标应包括两个部分,一

13、是对照阶段性计划的目标进行跟踪评价,二是根据项目跟踪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执行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跟踪评价指标见附录 B。 7.2.2.3 跟踪评价结果 组织主体应对公益创投项目出具跟踪评价报告,并根据跟踪评价报告对项目后续阶段的执行做出决定,决定的类型包括: 通过; 限期整改,整改或变更后再次进行跟踪评价,通过跟踪评价的可以继续执行,仍未能通过跟踪评价的应中止执行; 项目中止。 7.2.2.4 过程性指导 组织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向执行主 体提供必要的指导,为社会组织发展赋能。 7.2.3 社会公众监督 项目承接主体、项目组织主体应及时、公开发布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7.3

14、 项目的变更与中止 DB12/ T 634 2016 6 7.3.1 项目变更 7.3.1.1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申请项目变更: 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 因社会需求发生改变需要项目进行变更的。 7.3.1.2 项目变更的范围包括: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预算; 项目阶段性计划。 7.3.1.3 项目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项目承接主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 组织主体进行审核,可以邀请专家及财政主管部门参与; 由组织主体对项目变更进行决策。 7.3.2 项目中止 7.3.2.1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可以中止该项目: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组织自身管理

15、问题等导致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 项目承接主体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 社会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的; 根据项目跟踪评价结果,决定中止该项目的。 7.3.2.2 项目 中止 应遵循以下程序: 由项目承接主体主动提出,或由组织主体根据跟踪评价结果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组 织主体进行审核,可以邀请专家及财政主管部门参与; 由组织主体对项目 中止 进行决策,对决定中止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决定已拨付 经费是否应予以收回。 8 项目结项 8.1 提交结项报告 在项目执行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接主体应填写并向 组织主体提交结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结项报告应主要包括: 项目执行过程与结果

16、说明; 项目决算报告; 项目社会满意度报告; 项目社会影响报告; 项目承接组织对项目的自评估报告。 8.2 形式审查与审计 8.2.1 组织主体应对项目结项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结项报告是否完整; 提交的 佐证材料是否齐全; DB12/ T 634 2016 7 项目执行结果是否与项目协议一致。 8.2.2 组织主体应自行或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8.2.3 组织主体审查合格且审计结果合格的项目应提交专家评审。 8.3 专家评审 8.3.1 评审专家的构成主要包括公共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财务审计人员,可邀请财政主管部门

17、参与,参加评审专家应为 5 人以上单数。 8.3.2 结项评审 应参照附录 C 的结项评审指标体系执行。 8.4 评审结果 8.4.1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分级,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并予以公示。 8.4.2 评审结果为优秀 、良好与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由组织主体拨付项目余款,并可由组织主体决定给予相应奖励 。 8.4.3 项目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组织主体应停止拨付余款,并要求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开展结项评审。逾期不能结项的,组织主体应对项目进行中止,记入组织信用档案,并依据项目协议追究责任。 8.5 评审结果公示 8.5.1 评审结果须公示

18、 3 5 个工作日。 8.5.2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组织主体应及时发布评审结果信息。存在异议的,由组织主体重新调查核实,并最终确定和发布评审结果信息。 9 项目后评价 9.1 后评价主体 由组织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组织主体经费或人员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暂不开展后评价工作。 9.2 项目后评价方法 9.2.1 项目后评价应符合 GB/T 30339-2013 的要求。 9.2.2 项目后评价时间一般选择在项目结项后的 6-18 个月进行,具体时间由组织主体根据项目的类型与运行情况确定。 9.2.3 项目后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9.3 项目后评价指标 项目

19、的后评价应参 照 附录 D 的 后评价指标体系 执行。 9.4 后评价结果及应用 DB12/ T 634 2016 8 9.4.1 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对项目进行分级,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并予以公示。 9.4.2 后评价结果应记入社会组织的信用档案。 DB12/ T 634 2016 9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项目申请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项目评估 项目的公益性 项目受益对象 项目执行地域 项目执行的具体方法 项目的阶段性计划 项目目标 项目的必要性 项目的可行性 管理能力评估 人事管理能力 人员规模 人员专业化水平 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20、活动场所 财务管理能力 资金预算的合理性 资金与项目进程的匹配度 组织目标管理能力 阶段性计划是否明晰 阶段性目标的可行性 组织潜力评估 是否有项目经验 项目的影响力 项目的创新性 项目的可复制性 项目的可持续性 撬动社会资源的能力 注:标注 的指标为重点评估指标 DB12/ T 634 2016 10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项目跟踪评价指标体系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组织管理能力 执行主体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 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项目文件档案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资金管理能力 资金管理是否规范 预算编制是否合理 资金使用是否高效 项目控制能力 是否存在分包转包行为 受益对象选择是否

21、规范 项目信息反馈是否及时 项目执行偏差调整是否及时 项目运行成果 项目宣传推介是否有效 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完成 项目成果是否显著 项目直接受益人是否具有高回应度 注:标注 的指标为重点评估指标 DB12/ T 634 2016 11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结项评审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项目管理规范化 项目执行档案清晰完整程度 项目人员管理合理高效程度 项目应急机制完整有效程度 项目自我评估与总结的有效程度 项目运行规范化 项目时间进展与计划相符程度 项目活动流程与计划相符程度 活动效果与目的一致程度 项目财务规范化 财务记录清晰完整程度 财务收支合法合规程度 财务开支与预

22、算相符程度 项目社会满意度 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服务相关方的满 意度 项目社会影响力 媒体参与度 社会关注认可度 项目示范性 项目运行模式的可复制性 项目对同类服务的示范性 项目对行业的示范性 项目对社会的示范性 项目对组织的影响 项目对该组织规范自身管理的影响 项目对该组织运行同类项目的影响 注:标注 的指标为重点评估指标 DB12/ T 634 2016 12 D D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项目后评价指标体系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项目独立运转能力 项目资金运转的独立程度 项目参与服务主体的稳定程度 项目自我完善与修正能力 项目的影响力 项目对组织的影响力的持久性 项目 对 行业影 响

23、力的持久性 项目对社会影响力的持久性 项目成果推广 项目成果服务范围的拓展程度 项目成果衍生产品的丰富程度 组织自身运转情况 组织自身的经验总结能力 组织自我修正与完善能力 组织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 注:标注 的指标为重点评估指标 DB12/ T 634 2016 13 参 考 文 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 96 号) 2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 2012 138 号) 3天津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津民发 2016 13 号 ) 4 2016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办函 2015455 号) 5 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建 2004729 号 ) 6 2015 年中央财政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民管函 2015 13 号) 7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 (2014)2129 号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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