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658-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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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6 A 0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658 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General rules Engaged in accounting and bookkeeping business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license 2016 - 09 - 27 发布 2016 - 11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658

2、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行政审批主体 1 5 业务主管部门 1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1 7 审批类别 2 8 依据 2 9 办理程序 2 10 时限 . 6 11 收费 . 6 12 效能投诉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申请报告填写说明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申请报告 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填写说明 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1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 11 DB12/T 658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3、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 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 管理 办公室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 位:天津市河北区行政审批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悦、秦波 、 祝巍 。 本标准于 2016年 9月首次发布。 DB12/T 658 2016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 1 范围 本标准规 定了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 作 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 、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自贸试验区、各区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 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

4、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内容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629-2016 天津市行 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T 629-2016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4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 自贸试验区、各 区 行政审批局应是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 的行政审批的主体。 5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 财政局应是从事

5、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 事项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 6.2 子项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 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不应存在子项。 6.3 类型 DB12/T 658 2016 2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7 审批类别 按照 DB12/T 629-2016的规定,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属于认可类审批类别。 8 依据 8.1 设定依据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00年 第 24号)第 36条。 8.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6、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请条件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0 号 , 2016 年)第 4 条; b) 申请材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0 号 , 2016 年)第 5 条; c)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 (2004 年 )第 41 条; d)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 e)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现场踏勘、审图、公示、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环节; f) 依照法

7、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和收费。 9 办理程序 9.1 实施权限 9.1.1 市级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2 自贸试验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 的 申请。 9.1.3 滨海新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9.1.4 市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9.1.5 郊区 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9.2 申请条件 DB12/T 658 2016 3 申请条件包括: a)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b)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c)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d)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8、 9.3 申请材料 9.3.1 申请报告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编写; d) 材料准备要点: 申请 报告可到 天津市自贸 试验区、各区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直接下载 , 填写说明及申请 报告 见附录 A、 B。申请报告须 明确表述申请的理由、目的以及主送单位 ,并 加盖企业公章 。 9.3.2 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及 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取得; d) 材料准备要点:申请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 及复印件,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 上要有与之相对应的营业范围并加盖公章。 9.3.3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 : 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准备 d) 准备要点:从业人员指机构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指各区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指由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为

10、 会计师 及以上的证明。 9.3.4 代 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 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编写; d) 材料准备要点:内部规范包括 从业人员道德规范、执业服务规程、 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及业务档案管理 制度 。 9.3.5 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DB12/T 658 2016 4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编写; d) 材料准备要点: 承诺书 可到 天津市自贸试验区、各区 行政许可服务

11、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直接下载 , 填写说明及 承诺书 见附录 C、 D。 承诺书应由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专职从业人员手写签字。 9.4 申请 9.4.1 途径 申请途径包括: a) 现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所对应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详见附录 E)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b) 网上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可以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将申请材料以 word、 excel、 powerpoint、 P

12、DF、压缩文件、常用图片格式等,传至网上办事大厅。 9.4.2 补正 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接件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网上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9.5 受理 9.5.1 形式审查 9.5.1.1 申请报告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明确表述申请的理由、目的以及主送单位; b) 加盖企 业公章。 9.5.1.2 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及 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

13、: 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且有与之相对应的经营范围。 9.5.1.3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b)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 在有效期内 ; c)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级别为会计师及以上。 9.5.1.4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DB12/T 658 2016 5 应主要审查: 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道德规范、执业服务规程、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及业务档 案管理制度。 9.5.1.5

14、 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应主要审查:具备 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的 手写 签字。 9.5.2 受理结果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b)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9.6 审查 9.6.1 纸质审查 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查标准一致。 9.6.2 现场踏勘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不

15、涉及现场踏勘。 9.6.3 审图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不涉及审图。 9.6.4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不涉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9.6.5 公示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不涉及公示。 9.6.6 数量限制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无数量限制要求。 9.7 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

16、 网上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网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持纸质申请材料到 所在 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取件,审批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验无误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DB12/T 658 2016 6 c)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8 行政许可效力 9.8.1 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9.8.2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9.9 撤销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行为列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

17、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a)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 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 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10 时限 10.1 法定审批时限 二十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10.2 承诺办结时限 五个工作日(不含听证 、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10.3 立等可取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不适用立等可取。 11

18、收费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操作程序应不收费。 12 效能投诉 应公布 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的监督电话,详见附录 E。 DB12/T 658 2016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申请报告填写说明 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天津市 申 报事项所在 地区行政审批部门 : _填写企业名称(按营业执照填写) _,法人代表为 按营业执照填写 ,经营地址坐落在 按营业执照填写 ,现因经营需要,特向贵单位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 本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写填报日期

19、 DB12/T 658 2016 8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 录) 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天津市 行政审批局: _,法人代表为 _,经营地址坐落在_,现因经营需要,特向贵单位申请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 。 本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申请人: 年 月 日 DB12/T 658 2016 9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专职从业人 员承诺书填写说明 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填写说明 本人承诺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执业中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天津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不做假账。

20、 承诺人: 由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专职从业人员手写签字 年 月 日 填写填报日期 DB12/T 658 2016 10 D 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执业中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天津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规定, 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不做假账。 承诺人: 年 月 日 DB12/T 658 2016 11 E E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实施部门名称 受理地点及窗口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 38 号和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综

21、合受理中心接件窗口 27256126 27256330 南开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 278号赛德广场裙楼 5号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8 号窗口 83690197 27280175 河西 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 20 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5-8 号窗口 85582870 85582929 河东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 1 号 天津市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6、 7、 8 号窗口 24130783 24131983 红桥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 4 号 天津市红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9 号窗口 86515311 86515309 河北区行政审

22、批局 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 39 号 天津市 河北 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7-31 号窗口 26290217 26290200 北辰区 行政审批局 北辰区北辰道 389 号北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3 号窗口 86814713 86814722 津南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 9 号(津港公路八里台段) 津南 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其他事项综合接件受理窗口 88637831 88637565 武清区行政审批局 武清区雍阳西道 118号 D座 武清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济事务科 25 号窗口 82132223 82132222 西青区行政审批局 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 26 号

23、西青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31号窗口 58518256 27928890 静海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 1 号,静海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B 厅20 号窗口 68608601 68608631 58812345 蓟 州区 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蓟 州区 滨河西街 5号 蓟 州区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中心窗口 82822330 29039999 宁河区行政审批局 宁河区芦台镇金华路(原绿洲大厦) 宁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1 号 -23 号窗口 69119619 69119632 宝坻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 118 号 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6 号窗口 29989877 826511

24、00 东丽区行政审批局 东丽开发区一经路 20 号 东丽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17 号窗口 24980550 24998890 自贸试验区 (中心商务片区) 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 681号宝策大厦 2楼第 14-15号窗口 65810000 65817900 自贸试验区 (机场片区)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66 号,行政服务中心 1 号厅 25号窗口 84906040 84906611 DB12/T 658 2016 12 自贸试验区 (东疆港片区)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4611 号 B 座 1 楼联检服务中心 综合服务大厅综合受理 23-27 号窗口 25604080 25604081

25、25604082 25604084 25604094 25605096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合路 681 号,宝策大厦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2 楼 3-22 窗口 66897855 66897384 66897783 66897386 66897684 66897109 66897108 66897688 66897771 66897772 66897839 66897891 66897871 66897868 66897831 66897806 66897802 66897128 66897793 66897792 66897774 66897700 66897710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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