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639-2009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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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120.99 F 75 备案号:252892009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 6392009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 收贮准则 Acceptance and storage criteria of radioactive waste and spent radioactive source from application of nuclear technologies 2009-05-27发布 2009-12-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639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2、术语和定义 1 4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分类 2 5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基本要求 3 6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处理、整备要求 3 7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包装要求 4 8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运输要求 5 9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接收要求 5 10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要求 5 11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清洁解控与转移要求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废物(源)包的编号、标志和标牌规定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废物包收贮报告单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废源包收贮报告单 9 参考文献 11 DB11/ 639 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3.1条、第 6.1条、

3、第7.1条、第11 章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辐射 安全技术 中心、中核 清原 环境技术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明强 、 韩国胜 、 马文娟 、 浦永宁 、宋福祥 、 杨瑞红 、范 选林 、李慧萍 、 王璟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DB11/ 639 2009 1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分类、处理

4、、整备、 包装、接收、运输、贮 存 、清洁解控和转移等环 节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核技术 利 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城市放射 性废物库管 理单位对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 理。 本标准不适 用于核设 施运行及其退役过程中产生 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 而成为本标准的 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 用 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11806

5、 放射性物质 安全运输规程 GB 14569.11993 低、中水平 放射性废物固化体 性能 要求 水泥固化体 EJ 1042 低 、中水平 放射性固体 废物包装 容 器 -钢桶 EJ 11862005 放射性废物体 和废物包的 特 性鉴 定 EJ/T 1190 废镭源整备 方法 DB11/ 413 放射性物 品公路运输 风险等 级和安全 防范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废物 radioactive waste 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 ,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 所引起的照 射未被排除 的废弃 物(不管其 物理形态如何 )

6、。 3.2 废放射源 spent radioactive source 由于放射性 衰变的结果 ,不再使 用的放射源,或 者因 其他原因而 废弃的放射源。 3.3 密封源 sealed source 密封在包壳内或与某种材料紧密结合 的放射性物质。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这种 包壳或结合材料能足 以保持源的 密封性。 3.4 废物包 waste package 放射性废物整备后的产品,包括废物 体和容器,也包 括可能存在的吸收材料和衬里,以便符 合搬运、运输、贮存和(或)处置的要求。本标准中 装废放射源的产品称废源包,包括废放射源 和容器。 3.5 DB11/ 639 2009 2 废

7、物处理 waste treatment 为安全和(或)经济目的而改变废物 特性的操作,其 三个基本目标是:减容、去除放射性核 素和改变组 份。 3.6 废物整备 waste conditioning 为 形 成适于搬运(装卸)、运输、贮 存和(或)处置 的废物包而进行的操作。整备可以包括 将废物转变 为固体形态 、 封 装在 容 器 内, 还 包 括必 要时进行外包装。 3.7 水泥固化 cement solidification 把放射性废物 掺 合在水泥基料 中形成固化体的一 种技术。 3.8 废物固化体 solidified waste form 用水泥、沥青、塑料或玻璃等固化基质 把液

8、体、泥浆 、焚烧灰或离子交换树脂等废物固结成 的均匀废物 体。 3.9 固定 immobilization 通过固化、埋置或封装等手段,把废物转化为在搬运、运输、贮存和处置时,放射性核素迁 移或弥散可能 性 小 的废物体。 3.10 废物容器 waste container 满足搬运、运输、贮存和最终处置所 使用的装载废物 体的各种容器,也是防止外界入侵的一 种屏障。 3.11 保安 security 防 止擅自接 触或损坏 放射源以及 防 止 放射源丢失 、被 盗或被擅自 转移的措 施。 3.12 清洁解控水平 clearance level 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活度浓度和(或 )总活度表示的

9、 值,当辐射源的活度浓度和(或)总活 度等于或低 于该值时 ,可以不 再受审管 部门的监 管。 3.13 废物处置 waste disposal 将废物放置到经批准的适当设施内,不 打算再回取。处 置也包括经过审管部门批准的将流出 物直接排入 环境中弥散 。 3.14 废物转移 waste transfer 未达到清洁解控水平 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转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相关 活 动 。 4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分类 4.1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4.1.1 按核素半衰 期分类如 下: a)所含核素半 衰 期 小于或等于 60天的放射性废物 ; b) 所 含 核 素半 衰 期 大于 60天 且小

10、于或等于 5年 (包 括钴-60)的放射性废物 ; c) 所 含 核 素半 衰 期 大于 5年 的放射性废物 ; 对于含有两 种或两种 以上放射性 核 素 的废物,应按半 衰期最长的放射性核 素进行分类。 DB11/ 639 2009 3 4.1.2 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方法分类 如下: a)可焚烧处理废物 b)可固化处理废物 1)废液; 2)粉末状或 颗粒状废物 ; 3) 湿 废物。 c)可压实处理 固体废物 d) 其 他 需 特殊 处理废物 1) 植 株 、 动物 尸 体 及其 排 泄 物; 2) 带病原体 的废物; 3)含易挥发 、易燃、 易爆等不 稳定物质的 固体 废物 ; 4)含酸、

11、碱 等腐蚀性物质的固体 废物; 5)其他废物。 4.2 废放射源的分类 4.2.1 按废放射源的射线种 类分类如 下: a)、 放射源; b) 其他放射源。 4.2.2 按废放射源的 活度(A )和核素半 衰 期 (T1/2)分类,见 表 1: 表1 废放射源按活度和核 素半衰期 分类表 *半衰期 活度 Bq 废放射源类 别 T1/2 100天 A410 9第 5类 410 9 A410 10第 4类 4 10 10 A 4 10 11第 3类 A 4 10 11第 2类 100天T 1/2 5年 (包括钴-60 ) A410 8第 5类 410 8 A410 9第 4类 410 9 A410

12、 10第 3类 4 10 10 A 4 10 11第 2类 A 4 10 11第 1类 T1/2 5年 A 4 10 8第 4类 410 8 A410 9第 3类 410 9 A410 10第 2类 A 4 10 10第 1类 *注 :本分类 仅应用于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废放射源的收贮。 5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 基本要求 5.1 放射性废物的 基 本 要求 5.1.1 送贮放射性废物应为 固体废物,其 游 离液 体体积百 分 率不大于 1%,不 应 含 病 原 体 、 易挥 发 、 易燃、易爆 等不稳定物质,不 应含酸、 碱等腐蚀 性物质 等 。 DB11/ 639 2009 4 5.1

13、.2 放射性废物的 活度浓度 不 应 超过 4 10 6 Bq/kg。 5.2 废放射源的 基本要求 5.2.1 送贮的废放射源应为 密封源。 5.2.2 单个废放射源的活度 不应大于 410 12 Bq。 5.3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处理的 基本要求 5.3.1 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应按 6.1条 要求进行处理、整备。 5.3.2 送贮的废放射源应按 6.2条要求 进 行处理、整备。 5.3.3 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应按 7条 要求进行包装。 6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处理、整备 要求 6.1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整备要求 6.1.1 可焚烧处理废物 可焚烧的放射性废物 可先做焚烧 处

14、理, 将残渣水泥固化 处理和整备。 6.1.2 可固化处理废物 对于易发生污染扩散的放射性废物, 如放射性废液、 粉末状或颗粒状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 性湿废物( 泥浆、废 树脂等) 可采用水泥固化技术 固化 处理。水泥固化体 质量应符合 GB 14569.1 1993 第 4章的要求。 6.1.3 可压实处理固体废物 劳保用品、 塑料等可 压实固体 废物可经 压实处理 后再 装入废物容 器。 6.1.4 其他需特殊 处理废物 6.1.4.1 植株、动物 尸体及其 排泄物等 放射性废物 应 脱 水、 干化 或 灰 化 后水泥固化 处理和整备。 6.1.4.2 带病原体的放射性固体 废物应 先经无

15、害 化灭菌处理。 6.1.4.3 含易挥发、 易燃、易爆 等不稳 定物质的放射性废物 ,应 先 经 稳 定化 处理。 6.1.4.4 含酸、碱等 腐蚀性物质的放射性废物, 应先消除 其腐蚀 性。 6.1.4.5 其他废物根据 其 特 性采 取相应 方法处理。 6.2 废放射源的处理、整备 要求 6.2.1 破损(泄漏 )的固体密封废放射源、密封 的 液 体源和 粉末源可按 EJ/T 1190规定的要求 进 行封装整备处理。 6.2.2 非密封液体 源和粉末 源应进行 水泥固化 处理。 7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包 装要求 7.1 废物容器要求 7.1.1 送贮的放射性 固体废物 应 采 用

16、符合 EJ 1042要求的 50L桶 或 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 部门) 规定的容器 。 7.1.2 废物容器材 质应选用 碳钢或不 锈钢。对 碳钢容器 ,应 涂敷符合 EJ 1042性能 要求的 防锈蚀 涂料。 7.1.3 废物容器表 面涂层应 为黄色, 并在醒目 位置用耐 水、 能长久保存 的涂料喷涂 废物包编号和 电离辐射标志 , 具 体要求见附录 A。 7.2 包装要求 7.2.1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应 分 开包装。 7.2.2 放射性废物 应按本 4.1.1条要求分类包装。 7.2.3 零散放射性废物应先 装塑料袋 密封,再 装入废物 容器 。 7.2.4 放射性固体 废物应装 入

17、废物容 器进行固化 或 固 定。 DB11/ 639 2009 5 7.2.5 废放射源可 先将核素 和活度相 同或活度 相近的装 入同 一屏蔽容器 ,然后 连同屏蔽 容器装入 废物容器。 7.2.6 固定处理应按 EJ 1186 2005中 4.1.6条的要求 进行 ; 7.2.7 放射性废物/ 废放射源装 入 废物 容器后, 应加盖 密封 并紧固。 7.3 废物(源) 包要求 7.3.1 重量不得超 过废物容 器的额定 承载重量 ; 7.3.2 应无变形, 表面涂层 应完好无 损。 7.3.3 表 面 任 意 一 点 的 剂 量 率 不 大 于 0.1mSv/h, 距 表 面 1m 处 任

18、 意 一 点 的 剂 量 率 不 大 于 0.01mSv/h, 表面污染水平 不大于 0.4Bq/cm 2 , 不大于 4Bq/cm 2 。 7.3.4 表面剂量率 水平大于 0.1mSv/h且小于或等于 2.0mSv/h的废物包, 应按收贮单位认可 的方 案处理。 7.3.5 编号、电离 辐射标志和标牌应 符合附录 A的要求。 8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运输要求 8.1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运输 应符合 GB 11806和 DB11/ 413的要求。 8.2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起运前和运输中 应测量车 内、 外辐射水平 ,发 现异 常应及时 采取措施。 8.3 应制定相应 的应急计划 和

19、 应 急措 施。 9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接 收要求 9.1 放射性废物 接收要求 9.1.1 送贮废物包 应填写内容 完 整的 废物包收贮报告单 , 格 式 见 附录 B。 9.1.2 放射性废物 应符合 5.1条 要求。 9.1.3 废物包应符合 7.3条 要求。 9.2 废放射源接 收要求 9.2.1 送贮废源包 应填写内容 完 整的 废源包收贮报告单 , 格 式 见 附录 C。 9.2.2 废放射源应 符合 5.2条要求。 9.2.3 废源包应符合 7.3条 要求。 9.2.4 除 6.2条规定 之 外 固化 处理的废放射源 ,不予接收。 10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要求 10.1 贮存要求

20、 10.1.1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应 分 区分类存放。 10.1.2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入库后 应建立台帐,并将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信息录入 计算 机。 10.2 监测要求 10.2.1 应定期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及 周边环境 进行常规 辐射监 测 。 10.2.2 应制定详细 的监测方 案。 10.2.3 监测内容应 包括辐 射剂量( 辐射空气 吸 收 剂量 率) , 气溶胶 (总 ),土壤 、 生 物 ( 核 素 分析 ) , 地下 水 、 地表 水 、废 水(总 、 总 )等。 10.2.4 应对所有操作 人 员 进行 个 人 剂量监测。 10.3 保安要求 10.3.1 应建立健

21、全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组织 机构、管 理制 度和保卫或 保安值班 制度。 DB11/ 639 2009 6 10.3.2 应设置完备的实体保 卫系统, 包括围墙隔 离 、 警报控 制、摄像监控 等 。 10.3.3 应建立完善 有效的安全 保 障 体系 。 10.4 事故应急要求 10.4.1 应建立健全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事故应急 组织机构 及应 急响应体系 。 10.4.2 应定期对工 作人员进 行应急培训 或 再 培训 。 10.4.3 应定期组织 应急演练 和演习。 10.5 档案要求 所有与废物库运行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都应及时收集、分类汇总,按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建档并 妥善保存。 1

22、1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清洁解控与转移 要求 11.1 清洁解控处理 要求 11.1.1 基本要求 11.1.1.1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 存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经 贮存衰变达 到国家规定的清洁解 控 水平或公 众受到的 辐射剂量 小于 0.01mSv/a时 ,经 监测验证和 审管部门 认可后应进 行清洁解控 处理。 11.1.1.2 达到清洁解控 水平的废物可分为 无 回 收利 用 价 值废物和 有 回 收 利用 价 值 废物 , 分 别进 行处理。 11.1.2 无回收利用 价值废物的处理 11.1.2.1 送指定的生 活垃圾场 或工业垃圾场处置 。 11.1.2.2 在城市放射性废

23、物库库 区 规定 区域填埋 处置。 11.1.3 有回收利用 价值废物的处理 有回收利用 价值废物 应进一步 去污处理 后有限制 使用。 11.2 转移要求 11.2.1 放射性废物贮存达不到清洁解控水平的,应送近地表 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处置。送处置的 放射性废物 应符合处 置场接收要求; 11.2.2 废放射源具 有回收再 利用价值 的优先选 择回收再 利用 ; 11.2.3 废放射源经 贮存管理 达不到清洁解控水平 的 , 应移 交国 家 废放射源贮存设 施贮存。 DB11/ 639 2009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废物(源) 包的编号、标志和标 牌 规定 A.1 目的 废物(源)

24、包的编号、标志和标牌的目的 是便于对收贮的废物(源)包在废物库贮存期间进 行查询统计 等贮存管 理。 A.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 于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的废物(源)包。 A.3 编号 废物(源)包编号为送贮流 水号, 用6位 阿拉伯数字 表示 , 每 个 废物(源)包编号应与废物(源) 包一一对应 。 A.4 标志 废物(源)包的编号、电离辐射标志(黑 色三叶形标志)应喷涂在废物(源)包上半部居中 位置。标志 必须醒目 、清楚、 耐水、能 长久保存 。电 离辐射标志 应符合GB 11806规定。 A.5 标牌 A.5.1 标牌规格和 材料 标牌应采用350g/m 2 的白色 铜版纸制

25、作,长90mm,宽60mm,外套透 明塑料袋 ,塑料袋 长110mm , 宽(压边的 内宽)62mm 。 A.5.2 标牌式样 标牌式样见 下图。 A.5.3 标牌固定 废源包标牌 式样 废物包标牌 式样 编号: 废物种类: 核素: 活度浓度(Bq/kg): 废物重量(kg) : 送贮单位: 送贮日期: 编号: 核素 活度 (Bq) 标定 日期 数量 送贮单位: 送贮日期: DB11/ 639 2009 8 标牌填写完毕装入透明塑料袋,将塑料袋开 口处大于 纸质标牌部分折叠,用镀锌细铁丝从标 牌孔洞处穿 过,将镀锌细铁丝 扭紧固定 到封盖螺栓 上。DB11/ 639 2009 9 附 录 B

26、(规范性附录) 废物包收贮 报告单 表 B.1废物包收贮 报告单 送贮单位 许可证号 废物包编号 容器规格 废物总活度 Bq 废物重量 kg 表面剂量率 mSv/h 距 表 面 1米 处 剂量 率 mSv/h 表 面 污染水平 Bq/cm 2: : 废物种类 固化/固定 体 压 实废物 其 它 主要核素 活度浓度 10 3 Bq/kg 测 量 日期 贮存位置 库区(/库坑) : 层 排 列 备 注 项目 日期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申报 接收 入库 送贮单位:( 盖章) 收贮单位( 部门):( 盖章) DB11/ 639 2009 10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废源包收贮 报告单 表 C

27、.1废源包收贮 报告单 送贮单位 许可证号 废源包编号 废源数量( 枚) 废源包规格 废源包重量 kg 表面剂量率 mSv/h 距 表 面 1米处 剂 量 率 mSv/h 表 面 污染水平 Bq/cm 2: : 源的编码 核 素 活度 Bq 标定 日期 规格 种类 生产 单位 生产 日期 备注 贮存位置 库坑: 层 排 列 备 注 项目 日期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申报 接收 入库 送贮单位:( 盖章) 收贮单位( 部门):(盖章 ) DB11/ 639 2009 11 参考文献 1 GB/T 40752003 密封放射源一般 要求和分 级 2 GB/T 4960.82008 核科学 技术术

28、语 放射性废物 管 理 3 GB 18871 2002 电离辐射 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 基本标准 4 GB 12711 1991 低中水平 放射性固体 废物包装 安全标准 5 GB 14500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6 HJ/T 612001 辐 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7 国家环保 总 局 .国环 办 建 (84)第029 号:建 设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暂 行规定. 1984 8 国家 环保总局. 国环办建 (87)第 239号:城市放射性废物 管理办法. 1987 9 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96号: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的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 2004 10 IAEA 放射源 安全和保 安行为准 则.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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