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00 A 90 备案号: 44481-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40 2014 儿童福利机构常见病患儿养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mon disease nursing of sick children of child welfare agency 2014 -12-17发布 2015-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140 2014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4.1 环境要求 . 1 4
2、.2 人员要求 . 1 4.3 管理要求 . 2 4.4 基本养护要求 . 2 4.5 消毒、隔离要求 . 2 5 常见疾病患儿养护 . 2 5.1 上呼吸道感染患儿养护 . 2 5.2 支气管炎患儿养护 . 3 5.3 肺炎患儿养护 . 3 5.4 腹泻患儿养护 . 3 5.5 癫痫患儿养护 . 4 5.6 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养护 . 4 5.7 唇腭裂患儿养护 . 4 5.8 脑性瘫痪患儿养护 . 5 5.9 苯丙酮尿症患儿养护 . 5 5.10 营养性缺铁性贫血患儿养护 5 5.11 血友病患儿养护 5 5.12 高热患儿养护 6 5.13 呕吐患儿养护 6 5.14 尿布疹患儿养护 6
3、5.15 麻疹患儿养护 6 5.16 水痘患儿养护 6 5.17 流行性腮腺炎患儿养护 7 5.18 病毒性肝炎患儿的养护 7 5.19 猩红热患儿养护 7 5.20 手足口病患儿养护 7 5.21 结膜炎患儿养护 8 参 考 文 献 9 DB11/T 1140 2014 II 前 言 本 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草。 本 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 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 标准主 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儿 童福利院。 本 标准 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 北京市社会福利事务 管理 中心、 北京市社会福利 管理 处、 北 京市社会福利 行业协会。
4、 本标准主 要起草 人:杜海燕 、 王玉萍 、顾力宏 、王雪燕、 李燕 、王蕊。 本标准 参与起草 人: 范军 、 李绍纯 、 梁树 、 贠根华 、 张凤良 、 杨会英 、 彭嘉琳 、 于忠 、 李永 红、 李 艳生、 王淑萍 、巩桂双 、王芙。 本标准 2014年12 月17 日首次发布 。DB11/T 1140 2014 1 儿童福利机构常见病患儿养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儿 童福利机构 常见疾病患儿养护的基本要求和 内容。 本标准适 用于 儿童福利机构 常见疾病患儿的养护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
5、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 凡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文件。 GB 15979 一次 性使 用卫 生用品卫 生标准 WS/T 313 医务 人员手 卫生 规范 WS/T 367 医疗 机构 消毒 技术规范 DB11/T 788-201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 成长档案记录 与管理 DB11/T 933-2012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日 常生 活照 料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788-2011界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 3.1 养护 nursing 针对患病儿 童提 供的 生活 照料和护理 。 4
6、 基本要求 4.1 环境要求 4.1.1 出 入居室 、交谈宜轻声,保持居室 内外安静 。 4.1.2 冬季室温应为 18 22,夏季室温应为 2628,相对湿度 50% 60%,每 日 定时通风, 避免直吹 和对 流风,保持室 内 空气 清新 。 4.1.3 居室卫 生按 DB11/T 933 2012中 4.5.1 的规定 执行。 4.1.4 加大床 单位 之间距 离, 适当加大 患儿 与非 患儿 空间距 离 , 呼吸 系统 疾病 按呼吸道隔离规定 处理。 4.1.5 病 情需 要时应加床栏保 护。 4.2 人员要求 4.2.1 孤残儿 童护理员 应持有 与岗 位 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7、资格证书 。 4.2.2 医 生 、护 士及相 关专 业技 术人员 应持有 与其岗 位相 适应的 专业 资格证书 。 DB11/T 1140 2014 2 4.3 管理要求 4.3.1 医 生 、护 士、 孤残 儿童 护理员应 密切观察 患儿病 情变化,及时 处置 ,必 要时 转院治 疗。 4.3.2 严格执 行操作 规程 ,认真 交接班 。 4.3.3 观察患儿的行 为反 应,对 患儿心理 变化 及需 求给 予帮助。 4.3.4 患儿生 活护理按 DB11/T 933-2012规定 执行 。 4.3.5 护理文件的 建立 、记录 、保 管 应按 DB11/T 788-2011规定 执行 。
8、4.3.6 疫 情 报告 应按照 学校 和托幼机构 传染病 疫情 报告工作规范 (试 行) ( 卫办疾 控 发200665 号)的规定 执行 。 4.4 基本养护要求 4.4.1 保 证 患儿 睡眠 ,按 DB11/T 933-2012中的 4.4规定 执行。 4.4.2 观察体 温、 脉搏 、呼吸、血 压 、瞳孔 、意识 以及 传染病各 期病 情变化 。 4.4.3 观察发 热的热 型、 时间 、热 度及 发热 伴随 的症 状和 体征。 4.4.4 观察皮 疹及 黏膜疹的 类型 、 形态 、 大 小、 分布、 出疹顺序和 时间,以及 皮疹 以外 的症 状和 体征 。 4.4.5 观察有 无黄
9、疸 的发生 、发 展和消 退情 况; 有无淋巴 结肿大 。 4.4.6 保持皮肤 清洁; 及时 更换衣服,避免 受凉 使症 状加 重。 4.4.7 严格遵 医嘱 准确 、按 时给 药,观察药物反 应并 记录, 发 现异 常及时 报告 医生处 置 。 4.4.8 饮 食 、饮 水按 DB11/T 933-2012中的 4.2执行 。 4.4.9 计划免 疫按 北京市 免疫 规划疫 苗程序 (京 卫疾 控字2008122 号) 规定 执行。 4.5 消毒、隔离要求 4.5.1 根 据 病原菌 和传 播途径选 用相应 的隔离 措施 和消毒隔离方法 ,按 WS/T 367规定 执 行。 4.5.2 患
10、儿居室及活 动场 所应每 日通风 、空 气消毒 。 4.5.3 不 同 传染性疾病的患儿 应分 室居 住、 活动 ,不 具备 隔离条 件的 机构 送医 院处 置;通 往走廊 的门 窗 应 关闭 ,出 入病 室随 手关 门 。 4.5.4 接 触 性传 染病 应做好 床边 隔离,床 边加 隔离 标识 ,专 人护理 。 4.5.5 护理患儿 时应 着工作服 ,戴 口 罩, 洗手、消毒 按 WS/T 313规定 执行 。 4.5.6 传 染病患儿的 分泌 物、 排泄 物 应消毒 , 被 血液、 分泌 物、 排泄 物污 染的 物品 、 区域 应按 WS/T 367 规定消毒 处理 。 4.5.7 医疗
11、器械 用后 应按 WS/T 367规定消毒 处理 。 4.5.8 患儿生 活物 品、 玩具等 应消毒处 理。 4.5.9 患儿解除 隔离、 转院 (区 )及患儿 死亡 应做终末 消毒 。 4.5.10 药 车 、药 盘和 餐车等 不得进 入 传染性患儿 居室及活 动区域 。 4.5.11 治 疗室 、配餐 室、 居室 、厕 所 等不 同区域 的擦 布、 墩布应 标记, 并分 开清 洗、消毒、 使用 。 4.5.12 应有防蚊蝇 、蟑螂设备 。 4.5.13 消毒应记录 。 5 常见疾病患儿养护 5.1 上呼吸道感染患儿养护 5.1.1 及时发 现及 早隔离 ,如 有流行趋势 ,及时 进行 空气
12、消毒。 DB11/T 1140 2014 3 5.1.2 勤巡视 ,观察 患儿 体温 、脉搏、呼吸 变化 ,观察 口腔 黏 膜、 皮肤 有无皮 疹、 神经系统 症状 ,咳 嗽 及 鼻塞等 ,发 现异 常及时 报告 医生处 置。 5.1.3 高热患儿养护 按照 本标准 5.12执行 。 5.1.4 及时清 除鼻腔 和咽部 分泌 物,保持 呼吸道 通畅 。 5.1.5 若 患儿 出现严重 咳嗽 、鼻塞 ,应 遵医 嘱给 予药物 缓解 症 状。 5.1.6 口 腔 护理 每日 不少于 3次。 5.1.7 保 证 水分 和营养的 摄入, 鼓励患儿 多饮 水, 给予 易消 化 清淡 饮食 ,喂 食、 喂
13、水 时避免 噎食 和呛 咳 。 5.2 支气管炎患儿养护 5.2.1 勤巡视 , 观察 患儿体 温、 脉搏 、呼吸 变化 ,注 意 咳嗽 和喘息 情况 , 发 现异常 及时 报告 医生处 置。 5.2.2 及时清 除鼻腔 和咽部 分 泌物 ,保持 呼吸道 通畅 。 5.2.3 减少 患儿 活动 ,采取半卧 位, 经常 变换体 位, 遵 医嘱 给予 超声 雾化 、拍背、吸 痰; 鼓励 较大 患 儿 咳嗽 。 5.2.4 口腔 护理 每日 不少于 3次。 5.2.5 高热患儿养护 按照本 标准 5.12执行 。 5.2.6 哮喘 性支气管炎的患儿,注 意观察 有无 缺氧 症状,必 要时 遵医 嘱给
14、 予氧 气吸 入。 5.2.7 保证 水分 和营养的摄 入, 鼓励 患儿 多饮 水, 给予易 消化 清淡 饮食 ,喂 食、喂 水时避免 噎食 和呛 咳。 5.3 肺炎患儿养护 5.3.1 密切观察体 温、 脉搏 、心 率及 精神 状态 等, 发现异 常及时 报告 医生 ,遵 医 嘱处 置。 5.3.2 遵医 嘱及时清 除鼻腔 与 咽部 分泌 物, 分泌 物黏 稠者 应用 超声 雾化 或蒸汽 吸 入, 分泌 物过 多影响 呼吸时,应 用吸引 器吸 痰。 5.3.3 帮助 患儿 取舒 适的体 位并 经常 更换 ,翻身拍背 , 帮助 痰液排 出。 指导 和鼓励 较大 患儿 进行 有效 地咳嗽 ,咳嗽
15、 时用手 帕或纸巾捂 住嘴 ,不应 随地 吐痰 。 5.3.4 口腔 护理 每日 不少于 3次。 5.3.5 有缺 氧症 状时应 遵 医嘱立 即给 予鼻 导管 给氧 。 5.3.6 高热患儿养护 按照本 标准 5.12执行 。 5.3.7 护理 操作 应集 中完成,以 减少 刺激 ,避免 患儿 哭闹 。 5.3.8 做好 呼吸道隔离 , 防止交 叉感染 ,不 同病 原引 起 的肺炎 应分 区域 养护 。 5.3.9 饮食 宜给 予易 消化、营养 丰富 的流 质、 半流 质饮食 ,多 喂水 ;少 量多餐 。 喂食 喂水 时避免 噎食 和呛咳 。 5.4 腹泻患儿养护 5.4.1 应 密切观察 患
16、儿 意识状态 、眼窝 及前 囟的 凹陷 、皮肤 弹 性和尿 量等 变化 。 5.4.2 观察并 记录 排便 次数 、量 及性状 ,收集粪便 标本 及时 送 检, 遵医 嘱记录 患儿 出入量 。 5.4.3 监测体 温, 体温 过高 遵医 嘱给予物 理降 温或 药物 降温,及时 擦干汗 液, 更换 潮湿衣服 , 多 饮水 , 做好口 腔护理 及皮肤 护理 。 5.4.4 对有轻度 脱水症 状的患儿 ,遵医 嘱给 予口 服补 液盐 并保证 摄入 。 5.4.5 加 强 患儿 皮肤 护理 ,保持 臀部干燥 ,勤 换尿布 ,尿布 宜 选用 清洁 、柔软 、吸水性好 的棉 织品 ; 每次便 后温 水蘸
17、洗臀 部,保持肛周 清洁 ,防 止臀 红和尿道感染 ,必 要时 用棉签滚涂鞣酸软膏 。 DB11/T 1140 2014 4 5.4.6 预 防 交叉 感染 ,儿 童食具 、衣物 、尿布 应专 用,对 腹泻患儿的 粪便 ,被污 染的 衣 、被进 行消毒 处 理 。 5.4.7 调整饮 食, 给予 流质或半 流质饮 食,少 量多餐 ;对 于添加 辅食 阶段 的患儿 暂停 辅 食, 病情 好转 后 逐渐 过渡到正 常饮 食。 5.5 癫痫患儿养护 5.5.1 应 密切观察 有癫痫 发作 史的患儿 ,若 出现 发作 先兆 应立即卧 床休 息,及时 报告 医 生处 置。 5.5.2 癫痫发 作时应有
18、专人 守护、 观察 和记录 全过 程,注 意意识状态 、四肢肌 张力 和瞳孔 的变化 及其 他 伴随 症状 ,以及 抽搐 的部 位 、持 续时间 和间 隔时间 。 5.5.3 对 强 直性 痉挛 患儿 应取 平卧 位。 5.5.4 癫痫发 作时及时 采取 抢救 措施。 抢救 应按 以下 顺序操作: a) 解开衣 领、 衣扣 和腰带 ; b) 迅速将缠 有纱 布的 压舌板从 患儿 一侧 的臼齿 间插 入并 移至 门齿 间,以 防 舌咬伤 , 抬高 下颌 防止 舌 后 坠; c) 将患儿 头部 偏向 一侧 ,及时清理呼吸道 分泌 物和呕吐 物 ,并给 予吸 氧; d) 进食时 癫痫 发作 ,应 立
19、即 停止进食 ,清 除口 腔内 食物 ,保持 呼吸道 通畅 。 5.5.5 注 意 患儿 大小 便处 理, 患儿 大 小便 失禁 ,应及时 更换衣服 、被 单,保持 患儿 及床单位 的舒 适清 洁 。 5.5.6 不应强 行按 压或 用约束带捆扎抽搐 的肢 体以 防骨折 ,宜用 枕头 或其 他柔软 物保 护 大关 节不 至碰 撞 床栏 等硬 物, 在背 后垫 软质物 ,防 止椎骨骨折 。 5.5.7 针对抽搐停 止、 意识 恢复 过程中 有短 时间 兴奋躁 动的患儿 ,应 防止 自伤 或他伤 。 5.5.8 减 少声 光、 过冷 刺激 及各 种诱发 因素 。 5.6 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养护 5.
20、6.1 密切观察 患儿 神志 、情 绪、 面色 、缺 氧状况 、呼吸、 脉搏 、血 压等 状况 ,发 现异常 立即 报告 医 生处置 。 5.6.2 建立合 理的 生活 作息 时间,保证睡眠 ,根 据病 情适 当安排 活动 。 5.6.3 患儿应 绝对 卧床, 密切观察 尿 量,保持大 便通 畅, 严格记录 出入 液量 。 5.6.4 患儿出 现呼吸 困难 、发 绀时,卧 床休 息, 抬高 床头 ,给予 氧气吸 入。 5.6.5 患儿超过 48小时 无大 便应报告医 生处 理, 遵医 嘱给 缓泻剂 ,禁 止下 地独自 排便 。 5.6.6 患儿有 明显 情绪 激动 、哭闹 对 心脏 有影响 时
21、, 报告 医生,必 要时 遵医 嘱给 予镇 静 剂。 5.6.7 遵 医 嘱,长期 常规口 服强 心甙药物 患儿 ,应 在 服药 前测量 心率 , 双 人核 对药物 剂 量, 确认无 误, 准确、 按时 给药;观察 用药 后 的作 用、 反应, 发现 问题及时 报告 医生处 置。 5.6.8 饮 食 应清 淡易 消化,少 量 多餐为宜。 控制 水及 钠盐的 摄 入, 发生 水肿 的患儿给 无 盐或 少盐 饮食 。 保 证 每日 入量 。根 据病 情定 期 测体重 。 5.6.9 患儿床 单、 衣服 应清 洁、 平整、 干燥 。 5.7 唇腭裂患儿养护 5.7.1 术前养护 应满 足以 下要求
22、: a) 改善营养 状况 ,增 强体 质, 提 高机 体抵抗 力; b) 注意保 暖, 防止 上呼吸道感染及 口腔 炎症 。保持 口腔 、 鼻腔 清洁; c) 术前宜 用唇腭裂 专用 奶嘴 、 小 勺或 滴管 喂食 乳汁 或 流食 , 建立 新的 饮食 习惯,避免 术后 因吸 吮 奶 头 损伤伤 口。 DB11/T 1140 2014 5 5.7.2 术 后 养护 应满 足以 下要求 : a) 唇裂术 后 4周内 禁用 普通 奶嘴喂 养,可 用 滴 管、 小勺 或 选择 专用 奶瓶 缓慢 喂食 ; 腭裂手术 第 2 天 开 始喂 流食 2周 ,半 流食 2周, 术后 2个 月内 喂食 软 食,
23、避免 干、 硬、 有渣 食 物; b) 唇、腭裂术 后适 当约束 上肢 , 防止 抓伤伤 口, 造成 伤口出 血或 裂开 ,如 有少 量出血 轻轻 擦 拭 ; c) 腭裂术 后观察 有无 声音嘶哑 、 睡眠状态 下频繁吞 咽 、呼吸 困难 等表 现, 发现异 常 应及时 报告 医 生处置; d) 唇裂术 后伤 口暴露 , 勿撞击 、 压迫 。 保持清 洁,避免 伤 口及 缝线 上结 痂 。 餐后 用 75%酒 精棉 球 轻轻擦 拭。 渗血 者或 已结 痂 者可以 用生 理盐 水棉 球湿 敷, 将 结痂 清理 掉, 用 酒精棉 球 消毒 伤口; e) 避免患儿 大声 哭闹 ; f) 每次进餐后
24、用漱 口液 或生 理盐水 冲洗 ; g) 注意保 暖, 预防 感冒 。 5.8 脑性瘫痪患儿养护 5.8.1 根 据 患儿 智力 和瘫痪 情况 ,配合 患儿 肢体 功能 、语言、教育 、智 力和 生活 自理 能 力训练 。 5.8.2 脑性瘫痪患儿 伴癫痫 发作 时的养护 按照 本标准 5.5执行。 5.8.3 长期卧 床脑瘫患儿 应做好 皮肤护理 ;经 常拍背 吸痰 ,保持 呼吸道 通畅 ;经 常更换体 位, 减轻对 局 部 皮肤 的压 伤。 5.8.4 给 予 营养、 易消 化、 多纤维 饮 食。 喂食 时避免 在患儿 牙 关紧 闭情 况下 强行 抽出 羹匙损 伤牙 齿。 5.8.5 更换
25、尿布 时不应 强行 掰开 肢体,应 采取 分散 患儿 注意 力 方式 。 5.9 苯丙酮 尿症 患儿养护 5.9.1 密切观察 患儿 有无 抽搐 ,发 现异 常应及时 报告 医生处 置 。 5.9.2 观察患儿 皮肤 情况 ,剪 短指 甲 或带 防护手 套, 预防 抓伤皮肤 。 5.9.3 及时更换衣服 ,保持 衣服 清洁、 干燥 ,减 少对 皮肤 的刺激 。出 现湿 疹应及时 报告医 生处 置。 5.9.4 观察患儿 二便 情况 ,便 后用 温 水冲 洗, 勤换 尿布 ,局 部 用鞣酸软膏涂 抹。 5.9.5 及 早 给予 低苯丙 氨酸 饮食 ,减少 苯丙 氨酸 及其 酮酸 的集聚 对大 脑
26、的 损害 。 5.9.6 随 年 龄增 长, 选用 淀粉 、 蔬菜和水 果等 低蛋白 食物 为主, 如大 米、 小 米、 白菜 、 土豆 、 菠菜 等。 5.9.7 青春期 后可 放松 对患儿 饮食 控 制, 但 出现 烦躁 、 头痛 等 不适 症状,应 重 新 给 予 低 苯丙 氨酸 饮食 。 5.9.8 在 苯丙 氨酸 饮食 治疗期间, 至 少每 3个 月对 患儿血 中苯丙 氨酸 浓度 进行常规 监测一 次, 调整 特 殊饮食 。 5.9.9 对 出 现智 力和语言 障碍 的患儿, 配合 进行 相应 的康 复训练 。 5.10 营养性 缺铁 性贫血 患儿养护 5.10.1 合 理 安排 患
27、儿 休息 、活 动, 防 止外 伤至 出血 。 5.10.2 口 腔 炎、口 角炎、 舌炎患儿 ,应加 强口 腔护理 ,预 防口腔 感染 。 5.10.3 口 服 铁剂 时应 在两 餐之间 服用 ,使 用吸管,可 与 维 生 素 C、 果汁 等同 时服 用 ,避免与 牛奶 或含 钙、镁 、磷 酸盐 、鞣酸 等的 药物 和食 物同 时服 用。 5.10.4 均衡饮 食,及时 添加 辅食 ,给予 高蛋白 、高热 量、高 维 生素 、易 消化 食物 。 5.11 血友病患儿养护 5.11.1 密切观察 患儿 脉搏 、呼吸、血 压 、 神 志 以及 关节、 肌肉、 皮肤 有无 疼痛、 肿 胀和瘀斑 ,
28、 发 现异 常 及时 报告 医生处 置,必 要时送 医院 救治 。 5.11.2 日 常护理 应动 作轻 柔, 剪短 指 甲, 患儿 衣着 宜宽 松, 减 少或 避免 皮肤 及关 节损 伤 出血 。 DB11/T 1140 2014 6 5.11.3 患儿活 动区域 内设 施、 设备 摆 放应 符合 安全 需要; 指导患儿 采取预 防措 施 ,避免剧烈 及危险 性 活动, 减少 或避免 损伤 出血 。 5.11.4 掌握必 要的 应急 措施 ,皮肤 、 黏膜 等出 血可 局部 压迫 止 血。 5.11.5 早 期 关节 出血 者应 卧床 休息 ,避免外 伤, 用弹 力绷 带加压 包扎 , 局
29、部冷 敷, 抬高患 肢、 制动 并 保持肢 体功能 位。 5.11.6 出 血 停止 可作 适当 体疗以 防关节 畸形 ,鼓励 患儿 逐渐 增 加活 动。 5.11.7 饮 食 应易 消化 ,避免 辛辣 刺激性、 坚硬 粗糙 食物 ,做好口 腔保 健, 预防 牙龈 和胃肠 道出 血。 5.12 高热患儿养护 5.12.1 密切观察 患儿 生命 体征 、精 神 、面色 等,及 早发 现并发症 。 5.12.2 每 4小时 测量 体温 、脉搏 、呼吸 一次 ,准 确记录 。警惕高热 惊厥 的发生 ,及时 报告 医生处置。 5.12.3 根 据 高热 不同 期, 调整 被服 及 衣服 ,必 要 时
30、遵 医 嘱 采取物 理降 温, 如头 置冰袋 、 酒精 擦浴 、 温 水 擦 浴等 ,禁 忌擦 拭后 颈、 胸 前区 、腹 部和足 底等 处。 5.12.4 退 热 过程 中应及时 擦干汗 液、更换衣服; 呕吐 后及时清理 ,更换衣物 、被 单。 5.12.5 患儿口唇 干燥 可涂 液体 石蜡油或 甘油 ;给 予淡盐 水漱 口 或棉 球擦 拭, 防止 感染 。 5.12.6 有 高热 惊厥 病史 者,应 密切观察 ,及时 降温, 发生 惊厥应及时通 知医 生, 遵医 嘱 给镇 静剂 。 5.12.7 服 用 退烧药 30分钟 后测 试体 温 并记录 。 5.12.8 应 给 予营养、 清淡 、
31、易 消化 流 质或半 流质 饮食 。 5.12.9 补 充 水分 ,鼓励 患儿 多饮 水,必 要时静 脉补 液。 5.13 呕吐患儿养护 5.13.1 观察患儿呕吐 方式 、次 数、 量 、呕吐 物的性 质,及时 报告 医生处 置。 5.13.2 对 呕吐患儿 取侧 卧位 ,防 止呕吐 物被 吸入 气管引 起窒 息 。 5.13.3 呕吐后 应清 洁口 腔, 被污 染的衣 被应及时 更换 。 5.14 尿布疹 患儿养护 5.14.1 保持臀 部干燥 ,应 勤换 尿布 , 松紧 适度 。尿布 应选 用柔软 、吸水性 好的 棉织 品;一 次性尿布、 尿 裤 应选 用符合 GB 15979的要求 ,
32、吸水性、 透气性 好的产 品。 5.14.2 患儿便 后及时 用温 水蘸 洗臀 部 ,轻轻 擦干 ,需 要时 用棉签滚涂鞣酸软膏 。 5.14.3 尿布疹 III 时应 暂停 使用尿布 ,让 患儿 臀部 暴露 在 空气 中; III时 采用远 红 外线 照射 , 并 专 人看 护。 5.15 麻疹患儿养护 5.15.1 患儿 应停 止上 课、 训练 、活 动, 至皮 疹消 退、体 温正 常。 5.15.2 出 疹期不宜 用药物 或 物理 方法 降温,以免 影响透 疹;体 温超过 38.5通知 医生处 置。 5.15.3 保持床 单位 整洁 干燥和 皮肤 清洁 ,勤 剪指 甲,以 防抓 伤皮肤
33、继发 感染 。 5.15.4 加 强口 腔护理 ,保持呼吸道 通畅 。 5.15.5 呼吸道隔离 至疹 出后 5天,有 并发 症者 延至 疹 出后 10天, 接触 的易感儿隔离 观察 21天。 5.15.6 发热 期间 给予 清淡 易 消化 的流 质饮 食,少 量多餐 ,多 喂开 水和热 汤, 利于 排毒、 退热、 透疹 。 恢复期应 添加 高蛋白 、高 维生素 食物 。 5.16 水痘患儿养护 5.16.1 衣 被 不宜 过厚 ,避免 造成 患儿不 适, 增加 痒感 ;服 装应宽 松、 柔软 ,勤 换衣服 。 DB11/T 1140 2014 7 5.16.2 剪 短 指甲 并保持 手的 清
34、洁 ,婴幼 儿可 用布 包裹 双手 或戴布手 套。 5.16.3 患儿皮肤 瘙痒 或吵 闹时, 设法分 散其注 意力 ,用 温水 洗 浴;遵 医嘱 处理 。 5.16.4 患儿隔离 至水痘结 痂。 5.16.5 发 热患儿 应增 加饮 水、 卧床 休 息, 体温 超过 38.5通 知 医生处 置。 5.17 流行性 腮腺 炎患儿养护 5.17.1 观察腮腺 有无肿 大、 触痛 , 腮腺管口 有无 红肿 , 腮腺 肿大 后 1周 左右 密切观察 有无高热、 嗜睡 、 头痛、呕吐、脑膜 刺激 征等 症 状;观察 睾丸 有无肿 大、触 痛, 发 现异 常报告医 生处 置。 5.17.2 腮腺肿 大者
35、 可给 予局 部冷 敷。 5.17.3 高热患儿 应采 用头 部冷 敷、 温 水或 酒精 擦浴 进行 物理 降 温。 5.17.4 保持口 腔清 洁卫 生, 餐后 用温水 漱口 。 5.17.5 给 予 富有 营养、 易于 消化 、清淡 的半 流质或软 食, 鼓励患儿 多饮 水。 5.17.6 采取呼吸道隔离 至腮腺 肿大 完 全消 退后 3天 ;接 触者检 疫 21天。 5.18 病毒性 肝炎患儿 的养护 5.18.1 密切观察 患儿 生命 体征 、神 志 状态 、黄疸 、出 血 及 24小 时出 入量 等, 发现异常 应及时 报告 医 生处置 。 5.18.2 急 性 期应 转到 传染病
36、专科 医院治 疗。 5.18.3 患儿应 卧床 休息 ,随 病情 好转,可 逐步 增加活 动量 ,以患儿 不感 觉疲劳 为度 。 5.18.4 勤 换衣服 ,清 洁皮肤 ,保持 干燥 ;修 剪指 甲,避免 抓破皮肤 。 5.18.5 食具及 个人 卫生 用品 专人 专用, 定期 消毒 。 5.18.6 患儿的 粪便 需经 含氯 的消毒 剂 消毒 后倾 倒。 5.18.7 合 理营养 ,给 予低 脂、 低蛋白、 清淡 易消 化的 饮食 ,对摄 入不 足患儿 ,遵 医嘱 给 予静 脉供给。 5.19 猩红热 患儿养护 5.19.1 密切观察 患儿 生命 体征、 神 志 状态,有 无 眼 睑浮 肿
37、、尿 量减 少及 血尿 等 ,每 周 送 尿常规 检 查 2 次。 5.19.2 高热时 鼓励 患儿 多饮 水, 采用物 理方法 降温, 忌用 冷水或 酒精 擦浴 。 5.19.3 急 性 期患儿 应卧 床休 息 2周3 周。 5.19.4 急 性 期给 予营养 丰富 的含 大量维 生素 且易 消化 的流 质、 半流 质饮 食, 恢复 期 给予软 食 ; 提 供充 足的水 分。 5.19.5 遵 医 嘱给 予溶 菌酶 含片 或生 理 盐水、 稀释 2倍 5倍 的 复方 硼砂溶 液漱 口,每 天 4次 6 次清 洁 口 腔。 5.19.6 保持皮肤 清洁 ,可 用 温 水 清 洗 ,禁 用 肥皂
38、; 勤换衣服 ,床 褥 、衣服 应柔软; 剪短指 甲; 脱皮 任 其自然 脱落 ,不可 用手 撕。 5.19.7 呼吸道隔离 至症 状消 失 后 1周, 或连 续咽 拭子培 养 3次 阴性 解除 隔离 。 5.20 手足口 病患儿养护 5.20.1 急 性 期应 卧床 休息 。一 般应 隔离 2周。 5.20.2 体 温 超过 38.5,应 遵医嘱 采取降 温措 施。 5.20.3 如 发生 感染 及并发 症应及时 就 医。 5.20.4 疱 疹 破裂 者, 遵医 嘱局 部用 药 。 DB11/T 1140 2014 8 5.20.5 清 洁皮肤 , 勤 换衣服 , 衣 着应宽 松、 柔软 ;
39、 床 铺应清 洁 、 平 整、 干燥 ; 修 剪指 甲 ,必 要 时包 裹 患儿双 手。 5.20.6 每 日 为患儿 做口 腔护理 ,不 低于 2次。 5.20.7 饮 食 宜清 淡、 易消 化, 餐后 用 温水 漱口 ;多 饮温 开水 。 5.20.8 患儿的 粪便 需经 含氯 的消毒 剂 消毒 后倾 倒。 5.21 结膜 炎患儿养护 5.21.1 观察分 泌物 、 视 力、 角 膜等 变化 , 如 出现 眼 部刺激 症状 加重 , 视 力模糊 等 应及时 报告 医生处 置。 5.21.2 滴 眼药 前应清 洁眼 部 ,用 棉签 擦除 伪膜 后再 滴 药水 ,先 滴健 侧, 后滴 患 侧,
40、 药水 应专 人专用。 5.21.3 急 性期应每 隔 1小时 2小 时滴 1次 眼药 水, 遵 医嘱 根据 病因 选用 两种以 上抗 生素 或抗 病毒眼 药 水 ,轮 流交 替使 用。 5.20.4 患 眼 禁忌 包扎 和热 敷, 患儿 所 用毛 巾单 独使 用并 消毒 。 5.20.5 保持患儿手 卫生 ,嘱 患儿 不用手 揉搓 眼睛 。 5.20.6 饮 食 中应避免 刺激 性食 物。 DB11/T 1140 2014 9 参 考 文 献 1 卫 生部 、教育 部关 于 印发 学校 和托幼 机构 传 染病 疫情 报告工作 规范 ( 试行 ) 的通 知( 卫办 疾 控 发200665 号 ) 2北京市 卫生局 关于 印发 北京市 扩大免 疫规 划实施 方 案 和 北京市 免疫 规划疫 苗免 疫程序 (2009年1月 1日 启用 版) 的通知 (京 卫疾 控字2008122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