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40 P 47 DB11 地方标准 DB 11/ T 302 2014 代替 DB11/T 302-2005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n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of fuel gas 2014 -11 - 05发布 2015 - 03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T 302 2014 I 目 次 前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2 4 基本规定 . 3 5
2、用气量与燃气质量 . 3 6 燃气输配系统 . 4 6.1 一般规定 . 4 6.2 室外燃气管道 . 5 6.3 门站和储配站 . 9 6.4 调压站、调压箱与调压装置 12 6.5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腐蚀控制 13 6.6 监控及数据采集 14 7 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天然气供应 15 8 施工与安装 16 8.1 一般规定 16 8.2 管道、管道附件及设备的安装前检验 16 8.3 钢管及附件的施工与安装 18 8.4 聚乙烯燃气管道施工与安装 22 8.5 厂站的施工与安装 23 9 试验与验收 25 9.1 一般规定 25 9.2 埋地燃气管道的试验与验收 26 9.3
3、厂站的试验与验收 2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各类用户天然气用气负荷指标 . 3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聚乙烯防腐涂层的技术指标、施工及检验 . 3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熔结环氧粉末 防腐层技术指标、施工及检验 . 3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热 收缩 带( 套)聚乙烯防腐层防腐 补口 的性 能指标、施工及检验 . 3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阴极保护 (牺牲阳极法 )施工 . 4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常温固 化型环氧 聚合物混凝土涂料及涂层的技术指标、施工及质量检验 . 41 DB11/ T 302 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
4、规 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T 302-2005燃气输配工 程设 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 与DB11/T 302-2005相比主 要技术 变化 如下: 修改了 用气量指标的 要求( 见第 5章, 2005年版2.1) ; 删除“ 燃气管道 计算流 量和 水力计算” 的要求 (见2005年版 3.2); 修改了 钢质燃气管道防腐层的 选择 类型 (见 6.5.3,2005年版 3.8.3) ; 增加双环氧 防腐结 构涂层的 选用 条件、技术性 能指标、施工的 内容 (见 6.5.4、 6.5.5、 6.5.6、 8.3.14); 增加干扰 防护 的规定( 见 6.5.16、6.5.17
5、); 增加 液化天然气供应的 内容 (见第 7章 ); 修改了室外燃气管道与厂站 内燃气管道的 焊缝无损探伤 检验的规定(见 8.3.7、 8.5.12,2005 年版3.9.2 、4.8.7) ; 修改了 室外燃气管道与厂站 内燃气管道的试验压 力 、试验 介质的规定( 见 9.2、 9.3, 2005年版 6.2、6.3、 6.4、6.5 )。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 管理委员 会提 出并归 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 管理委员 会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 燃气协会 、 北京市 燃气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 燃气集 团研究院 、 北京 市 煤 气热力 工程 设计 院
6、有限公司 、北京市 公用工 程设 计 监理 公司 、北京 优奈特 燃气工 程技术 有限公司、 北京市 燃气集 团高 压管 网分公司 、工 程 咨询分公司 、 北京天 环燃气 有限公司 、 北京市煤 气工 程有限公司 、 北京燃气 绿源达清洁 燃料 有限公司、 北京市 液化石油气公司、 北京 大地燃气工 程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松 晖 管道 有限公司 。 本标准起草 人: 车立新 、 雷素敏 、 李美竹 、 杨永慧 、 白丽萍 、 徐静 、 赵耀宗 、 颜丹平 、 孙明烨、 孟 悦 、 杨宝 文、 付东旭 、赵雪玲、 曹国权 、王毅 、袁伟 、 张智慧 、侯阜利 、于燕平、 李岩 、李家名 。
7、DB11/ T 302 2014 1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城镇 燃气输配工程 设计 施工验收的基本规定、用气量与燃气质量、天然气输配系统、 厂站、施工与安装、试验与验收的技术 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以 燃气 为燃料的新建 、扩建 或改 建的燃气输配工 程的设 计、施工及验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标 准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所 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标 准。 GB/T 1040.2 塑 料 拉伸 性 能的 测
8、定 第 2部分 :模塑和 挤塑塑 料的试验 条件 GB/T 1408.1 绝缘材 料电气 强度 试验 方法 第1 部分: 工频 下试验 GB/T 1410 固 体绝缘材料 体积电阻率 和表面电阻率 试验 方法 GB/T 1633 热 塑性 塑料维卡软 化温 度( VST)的 测 定 GB/T 1724 涂料 细度测定 法 GB/T 1725 色漆 、清 漆 和塑 料 不挥发 物含 量的 测 定 GB/T 1728-1979 漆膜 ,腻子膜干 燥时间测 定法 GB/T 1731 漆膜柔韧 性 测定 法 GB/T 1842 塑 料 聚乙烯环 境应 力开裂 试验 方法 GB/T 2411 塑 料和
9、硬橡胶 使 用硬度 计测 定压 痕硬度 (邵氏硬度 ) GB/T 2792 压 敏胶粘 带 180剥离强度 试验 方 法 GB/T 2887 计算 机场 地 通用规范 GB/T 3091 低 压流 体输送 用焊 接钢管 GB 3096 声 环境 质量标 准 GB/T 3682 热 塑性 塑料熔 体质量 流动速率 和熔 体体积 流动速率 的测 定 GB 3836.15 爆炸 性气 体 环境 用电 气设备 第15部 分 :危险场所电 气安装(煤 矿 除外) GB/T 4472 化工 产品密度 、相 对密度 的测 定 GB/T 5210-2006 色漆 和清 漆拉开 法附 着力 试验 GB/T 54
10、70 塑 料 冲击 法 脆化 温度 的测 定 GB 6222 工 业企业 煤 气安 全规 程 GB/T 6554 电 气绝缘 用 树脂 基反 应复 合物 第2 部 分: 试验 方法 -电气用涂 敷 粉末 方法 GB/T 8163 输 送流 体用无缝 钢管 GB/T 8923.1-2011 涂 覆涂料前钢材表面 处理 表面 清洁 度的目视评 定 第1 部分: 未涂覆过 的钢 材表面 和全面 清除 原有 涂层 后 的钢 材表面 的锈 蚀等级 和 处理 等级 GB/T 9361 计算 机场 地安 全要求 GB/T 9711 石油天然气工 业管 线输 送系统用钢管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 热
11、技术 通则 DB11/ T 302 2014 2 GB/T 11345-2007 钢 焊缝手 工超 声波 探伤 方法 和探伤 结果 分级 GB 12348 工 业企业 厂 界环 境噪 声排放 标准 GB/T 12605-2008 无损 检 测 金属 管道熔化 焊环向 对接接 头射线 照相 检测方 法 GB/T 14976 流 体输 送用不 锈钢 无缝 钢管 GB 15558.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 PE)管道系统 第 1部 分: 管材 GB 15558.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 PE)管道系统 第 2部 分: 管件 GB/T 18442.5 固 定式真空绝 热深冷 压力容 器 第 5部分 :检验
12、与试验 GB/T 18570.3-2005 涂覆 涂料前钢 材表面 的灰尘评 定(压 敏粘 带法 ) GB/T 21448 埋地钢质管道 阴极保护 技术规范 GB/T 23257-2009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 GB 50011 建 筑抗震 设 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 筑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28 城镇 燃气设计 规范 GB 50032 室外 给水 排 水和燃气 热力 工程 抗震 设 计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 电 系统设 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 筑物防 雷设 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 环 境电 力装置设 计规范 GB 500
13、93 自 动化 仪表工 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4 球形 储罐施工规范 GB 50126 工 业设备及管道 绝热 工程 施工规范 GB 50140 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 GB 50174 电子 信息 系统 机房 设计 规范 GB 50184 工 业金属 管道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91 构 筑物 抗震设 计规范 GB 50235 工 业金属 管道工 程施工规范 GB 50236 现 场设备、工 业管道 焊接 工程 施工规范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 设计 规范 GB 50264 工 业设备及管道 绝热 工程 设计 规范 GB 50275 风 机、压
14、缩机 、泵 安装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6 工 业金属 管道设 计规范 GB 50393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 程技术规范 GB 50462 电子 信息 系统 机房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517 石油化工 金属 管道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83-2011 现 场设备、工 业管道 焊接 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J 6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 程技术规 程 CJJ 95 城镇 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 程 CJJ/T 146 城镇 燃气 报警 控制系统技术规 程 CJJ/T 148 城镇 燃气 加 臭技术规 程 CJJ/T 153 城镇 燃气标志 标准 HG/T
15、20675 化工 企业 静 电接 地设 计规 程 JB/T 4730.4 承 压设备 无损 检测 第4 部分 :磁 粉检测 SY/T 0040-1997 管道防腐层抗 冲击 性试验 方法 (落锤试验 法) DB11/ T 302 2014 3 SY/T 0315-2005 钢质管道 单 层熔结 环氧粉末 外涂层技术规范 SY/T 0447 埋地钢质管道 环氧 煤沥青 防腐层技术标 准 DB11/T 808 市政 基础 设施工 程资料管 理规 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件。 3.1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设 有 调压装置的 专用箱 体, 用 于调 节用气压
16、力的 整装设备 。 3.2 调压装置 pressure regulating equipment 由 调压 器及 其附 属设备 组 成, 将较 高燃气压 力降至所 需的 较低 压力 设备 单元总称 。 3.3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 LNG providing station 利 用液化天然气储罐 作为 储气设施 , 具 有接 收、储 存中转 、气化、调压、 计 量和加 臭等功 能, 向城 镇 燃气输配管 网输 送天然气的的 专门 场所 。包括 储存中转 站、气化站、 瓶组 气化站 。 3.4 地面标志 on-ground sign 设置 在地 面用 于表 明地 下 燃气管道 位置的 图形 标志 ,
17、 包括 标志钉 、地 面 镶嵌 标 志牌、地 面粘 贴标 志 牌、阀 室及检 查井 和抽 水缸 的 井盖等 。 3.5 地上标志 above-ground sign 设置在 地上且 高出 地面, 用 于 表明 地下 燃气管道 位置、 属性的 图形 标志, 包括标 志 桩和 阴极保护 状 桩 等 。 4 基本规定 4.1 燃气输配工 程的规 划设 计应 遵循 北京市 总体 规划 和北京市 的能 源政 策, 且应与北京市 的环保 规划、 消 防规 划等 相结 合。 4.2 燃气输配工 程设 计、施工应 按 国家 规定的基本 建设 程序进行 ,具 备施工 条件 方可开 工。 4.3 燃气输配工 程施
18、工应 按设 计文件 进行 ,如 需设 计变 更,应 经原 设计 单位 书面 同意。 4.4 燃气输配工 程设 计施工 图的 有 效期不 应超过 一年。 超过一 年的工 程应 由原 设计 单位 进行 复核 ,如 果工程 发生重 大变 化, 应重 新 设计。 4.5 燃气输配工 程中 宜采用 新工 艺 、新 技术、 新材 料和 新设备 。 4.6 燃气工 程设 计、施工与验收 ,除 应遵守 本标 准外 ,还 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有关 标准 及 北京市 的规定 。 5 用气量与燃气质量 5.1 设计用气量应 根据 北京市 供气原 则和 条件 确定 ,宜 包括下 列各 种用气量 : a) 居民生活
19、用气量 ; DB11/ T 302 2014 4 b) 商业用气量 ; c) 工业企业 生产 用气量 ; d) 采暖和制 冷用气量 ; e) 燃气汽 车用气量 ; f) 冷热电 三联 供用气量 ; g) 燃气电 厂发电 用气量 ; h) 其他用气量 。 5.2 居民生活 、商 业、采 暖和制 冷 用户用气量指标应 根据 北京市 各类用户用气量的统计 数据和 实际 需 求 分 析后 确定 。当 无统 计数据时可 参照 附录 A确 定。 5.3 工业企业 生产 的用气量 ,可 根 据实 际燃料 消耗 量折 算,或 按同行 业的用气量指标分 析确 定。 5.4 燃气汽 车用气量指标 ,应 根据北京市
20、 燃气 汽车 种类、 车 型和 使用量的统 计数据 分 析确 定。 当缺乏 用气量的 实际 统计 资料 时, 可 按已 有燃气 汽车 的用气量指标 分析确 定。 5.5 冷热电 三联 供的用气量与燃气电 厂发电 的用气量 ,应 根 据实 际工 程的统 计数据 分 析确 定。 5.6 燃气质量应 符 合 GB 50028的 相 关规定 。 5.7 燃气中 加臭 剂的质量应 符合 CJJ/T 148的 相关 规定 。 5.8 燃气中 加臭 剂的 最小 量应 满足燃气 泄漏到 空气 中, 达到爆炸 下限的 20%时, 应能察觉 。加 臭剂 为 四氢噻吩 时,加 臭量 宜 为 255mg/m 3 。
21、6 天然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天然气输配系统应 由门站、管网 、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 理设施、监控系统 等 组成 。燃气输 配工程 的设 计应 符合北京市 总 体规 划与 北京市 燃气 专项规 划, 并在 可行 性研究 的基 础上 , 做到近远期结 合,以 近期 为主, 经全面 技术经济 比较后 确定 合理 的方案 。 6.1.2 燃气管道应 按设 计压 力 P分为 7级, 并应 符合 表 1的要求。 各种 压力 级制的燃气管道 之间 应通 过 调压装置 相连 。当 压力 可能超过 最大 允许 工作 压力 时 ,应设置防 止管道 超压的安 全保护 设备 。 6.1.3 天
22、然气输配系统压 力级 制的 选择, 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 (箱) 、燃气 干管的布 置, 应根 据 燃气供应 来源 、用户用气量及其 分布 、地 形 地 貌 、管 材 设备供应 条件、施工和 运行 等因 素, 经 过 多 方 案 比较,择 优 选 取 技术 经济 合理、安 全可 靠的 方案 。 燃气干 管的 布置 , 应 根据用户用气量及 其分布全面规 划 , 并应 按逐步 形成 环状 管网供气 进行 设计。 表1 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 称 压 力 ( MPa) 高 压燃气管道 A 2.5 P 4.0 B 1.6 P 2.5 次 高 压燃气管道 A 0.8 P 1.6 B 0.4
23、P 0.8 中 压燃气管道 A 0.2 P 0.4 B 0.01 P 0.2 低 压燃气管道 P0.01 DB11/ T 302 2014 5 6.1.4 城镇燃气供应 单位 对城镇 燃气用户应 做好 用气量的 预测, 在各类用户 全年 的综 合 用气资料的基 础 上 ,制定 逐月 、逐 日用气量计 划。 6.1.5 天然气输配系统应 具有 合理 的调 峰供气 措施 ,并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a) 天然气输配系统的调 峰气量 , 应 根据 计算 月平 均日用气总 量、气 源 的 可 调气量 大 小、供气和用 气不均匀情况 和运行经 验等 因 素综 合确 定。 b) 储气方 式的 选择 应经
24、 方案 比较 ,择 优 选 取 技术 经济合理 、安 全可 靠的 方案 。 对 来气压 力较 高的 天然气输配系统 宜采用管道储气的 方式 。 6.1.6 燃气工 程抗震 设计 应符合 GB 50032、 GB 50011和 GB 50191的规定 。 6.1.7 燃气输配工 程选 用的设备与 材 料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有关 标 准的规定 。 6.1.8 燃气输配管 线、燃气设施、燃气厂站 内地 上工 艺管道应设置 清晰醒 目的标 志, 标 志的 颜色 、图 形 符 号与文 字应 符 合 CJJ/T 153的规定 。 6.1.10 燃气管道的 计算流 量和 水力计算 应符 合GB 50028
25、 的规定 。 6.2 室外燃气管道 6.2.1 燃气管道的 材质应 符合下 列规定 : a) 中压与 低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聚乙烯管 ,并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1) 燃气管道 选用的 焊接 钢管、 无缝 钢管应 分别 符合 GB/T 3091、 GB/T 8163与 GB/T 9711的 规定; 2) 燃气管道 选用的聚乙烯管道、管件应 分别 符合 GB 15558.1和 GB 15558.2的规定。 聚乙 烯燃气管道 分为 SDR 11和 SDR 17.6两个 系列 ,适 用的工 作温 度为 -2040 。 聚乙烯 管道的 最大 允许 工作 压力 应符合 表 2的规定 ; 表 2 聚乙
26、烯管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MPa) 天然气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PE80 PE100 SDR11 SDR17.6 SDR11 SDR17.6 0.5 0.3 0.7 0.4 b) 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 ,并 应符 合 6.2.1 c)的 要求, 地下 次高 压 B燃气管道也 可采用钢 号 Q235B焊 接钢管 ,并 应符 合 GB/T 3091的规定 ; c) 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 ,并应 符 合 GB/T 9711(L175 级钢管 除外)和 GB/T 8163的规定 , 或符合 不低 于上 述 2项 标 准相应技术 要求 的其 它钢管标准。 三级 和四 级地 区高 压燃气管道材 料钢
27、级 不应 低 于 L245。 6.2.2 钢质燃气管道附件应 符合 国家现 行标 准的规定 。管道附件的 公称 压力 不应 低于 管道系统的设 计 压力, 并应 符合下 列规定 : a) 次高压燃气管道的 金属阀 门公称 压力 应大于 等于 1.6MPa; 中低 压燃气管道的 金属阀 门公 称 压 力应大于 等于 1.0MPa。管道 阀 门宜 采用 全通 径阀 门; b) 燃气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 焊接连 接时 ,两者 材质应 相同或 相近 ; c) 管道附件 不应采用 螺旋 焊缝 钢管制 作, 严禁 采用 铸铁 制 作。 6.2.3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钢 塑转 换管件的设置应 符合下 列规定:
28、a) 埋地敷 设时 ,应采用 整体 式钢塑 转换 管件 连接 ; b) 在调压箱箱 体内 可采用钢 塑转换 法兰 连接 , 聚乙烯管 出 地面部 分应采 取防 晒、防 雨淋 、防 氧 化 的 保护 措施 。 DB11/ T 302 2014 6 6.2.4 高 压燃气管道 上的 阀门 两侧 , 宜设 放散 阀门 。 6.2.5 燃气管道 阀门的 选用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有关 标准, 并应 选择 适用 于燃气 介质的 阀门。 阀门设置应 符 合下 列规定 : a) 高压燃气管道 阀门的设置应 符 合下 列规定 : 1) 在 高 压燃气 干 管上 , 应设置 分 段 阀门 ; 分段 阀 门的最
29、大 间 距: 以 四级 地 区为主 的管段 不 应 大于 8km;以三 级地区 为 主的管 段不 应大于 13km;以 二级地 区为 主的管 段不 应大于 24km; 以 一 级地 区为 主的管 段不 应大于 32km; 2) 在高压燃气 支管的 起点 处, 应设置 阀门 ; 3) 需要通 过清 管器 或电子 检管 器 的阀 门, 应选 用全通 径阀门 ; 4) 高 压燃气管道不 宜进入 四 级地区; 当受条 件限制 需 要进入或通 过 四级 地 区时, 管道分 段 阀 门应采用 遥控 或自 动控制 。 b) 次高压、 中压管道 阀门的设置应 符合下 列规定 : 1) 次高压、 中 压燃气 干
30、管 上应设置分 段阀 门, 并在阀 门两侧 设置 放散 阀 , 其间 距一般 为 2km 6km; 2) 次高压、 中压燃气 支线 的起 点 处设置 阀门 ; 3) 厂站进 出口 距厂站 10m100m 范围 内设置 进出口 阀 门。支 线阀 门与厂站 进出口 阀 门间距 小 于 100m时可 合并 设置 。 c) 低压管道 阀门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 规定 : 1) 调压站与 大型 区域 性调压箱 距 站、箱 6m100m 范围内 宜 设置 阀门 ; 2) 两个调压站 互为 备用 时, 低压连 通管 上应设 阀门 。 d) 穿越或 跨越重 要河 流的管道 , 在河 流 两侧 应设置阀 门。穿越
31、或 跨越铁路 和 高速 公 路的管道, 在铁路 和高 速公 路两侧 宜设置阀 门。 6.2.6 地 下 燃气管道 上的检 测管、 放 散管和 阀门应设置 护罩 或 护井 。 6.2.7 地 下 燃气管道与 建筑 物、 构筑物 或相 邻管道 之间 的净距应 符 合 GB 50028的规定 , 并 应符 合下 列 规定: a) 有阴极保护 设计 的燃气 金属 管道与 其他 金属 管道 之间 的 垂直净距 不应 小于 0.3m; b)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 通讯 照明 电 杆(至 杆中 心)及与不 大于 35kV的电 杆( 塔)基 础 之间 的水平 净距, 以保 证其 基础 安全 和 满足施工及检 修的
32、 间距 为主, 采 取保护 措施 后 , 可 降低 净距 至 0.5m。 6.2.8 燃气管道地 区等级 的划 分、钢质燃气管道 壁厚 的确 定、燃气管道 穿越 电车 轨道和城镇 主要干 道、 管道通 过河 流及 穿越河底 时的形式 和要求 、管道 穿越沟槽 与隧 道的 要求 应符 合 GB 50028的有 关规定 。 6.2.9 地 下 燃气管道埋设的 最小 覆土厚 度( 路面 至管 顶)应 符合下 列规定 : a) 埋设在 车行 道主干 线下 时不 应 小于 1.2m,在 车行 道 支线下 时不 应小 于 1.0m; b) 埋设在 非车 行道 下时不 应小 于 0.9m; c) 埋设在 庭
33、院 (绿 化地及 车辆不 能 进入 之地 )内 时不 应小于 0.6m; d) 埋设在 水田 、排 水渠 下时不 应 小于 0.8m。 6.2.10 地 下 燃气管道的基 础宜 为原 土 层。 凡可 能引 起管道不 均匀 沉降 的地 段 , 其 基 础应进行 处理, 燃 气管道的地基 宜为 无坚 硬土 石和 无盐 类的 原土 层, 当原土 层有 坚硬 土石 或盐 类时应 铺垫 细沙 或细 土。 6.2.11 地 下 燃气管道 不应 在堆 积易 燃、 易爆材 料或 具有 腐蚀性液 体的 场地 下面 穿越 , 并不 宜与 其 他 管 道或电 缆同 沟敷 设, 当需 要同沟 敷设 时, 应采 取有
34、效的安 全防 护措 施。 6.2.12 燃气管道 穿越铁路 和高 速公 路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DB11/ T 302 2014 7 a) 穿越铁路 和 高速 公路 的燃气管道应 加套 管( 水平定 向钻施工 除 外) ,套 管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 规定: 1) 套管埋设的 深度 :铁路轨底 至 套管 顶不 应小于 1.2m, 高 速公 路( 除高 架外) 路基至 套 管 顶不应 小 于 6m; 2) 套管宜 采用钢管 或钢 筋混凝土管 ; 3) 混凝土套 管内 径可 按下 列规定确 定: 燃气管管 径小 于等于 DN600时 ,套 管内 径不 小于 900mm; 燃气管管 径大于 DN60
35、0时 ,套管 内径 不应 小 于 D+300mm; 燃气管 上装设防 护装置与 抗浮装置 时,套 管内 径不 应小 于 D+400mm。 注:D 为燃气管道的外径。 4) 套管两端 与燃气管的 间隙 应采用 柔性的防腐、防 水材 料 密封 ,其 一端 应装设检 漏 管; 5) 套管端 部距路堤坡脚 外距 离不应 小 于 2.0m,距铁路坡脚外 距离不 应小于 2.5m。 b) 燃气管道 宜垂直穿越铁路 和高速 公路 。 6.2.13 城 市 燃气管道 架空敷 设应 符合下 列规定 : a) 在跨越河 流、 铁路 、道 路架 空敷 设时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1) 应敷设 在不 燃材 料的 支
36、架 或栈桥 上。 2) 架空燃气管道与 铁路 、道 路、其 它管 线交叉 时的 垂直净距 不应 小于 表 3的规定 。 表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 线交叉时 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 城 市 道 路路面 5.5 厂 区 道 路路面 5 人 行 道 路路面 2.2 架 空 电 力 线 , 电 压 3kV以 下 1.5 3kV 10kV 3 35 kV 66kV 4 其 它 管道,管径 300mm 同 管道直径,但不小于 0.10 同 左 300mm 0.3 0.3 注 1: 厂 区 内 部 的燃气管道, 在 保证安 全的
37、情况 下, 管底 至道 路路面 的垂直净距可 取4.5m ; 管 底 至 铁路轨顶 的 垂 直净距可取5.5m 。 在 车 辆 和 人 行 道 以 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 低 支柱 上 敷 设燃气管道。 注 2: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注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 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b) 室外架 空的燃气管道 ,可 沿建筑 物外 墙或 支柱 敷设 ,并应 符合下 列要求: 1) 架空 燃气管道与 建筑 物 、构筑 物的 水平 净距 不应 低于 表 4的规定 ; 2) 沿建筑 物外 墙的燃气管道 距住宅 或公 共建 筑物 中不 应敷设燃气管道的 房间
38、 门、 窗洞口 的 净 距:中 压管道 不应 小于 0.5m,低 压管道 不应 小于 0.3m。燃气管道 距生 产厂 房建 筑 物门、 窗洞口 的净距 不限 ; c) 不应在存放 易燃、 易爆 物品 的 堆场 和仓库 区内 敷设 ; d) 工业企业 内燃气管道 沿支柱 敷 设时 ,应 符合 GB 6222的规定 ; e) 架空燃气管道与 其他 管道 共架敷 设时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DB11/ T 302 2014 8 1) 与 水 管、 热力管、燃油管和 惰 性气 体管在 同一管 架 敷设时, 其上下 的垂直净距 不 宜小 于 0.25m; 2) 与高温热 源在 同一管 架敷 设时, 应
39、采 取隔 热措 施; 表4 架空燃气管道与 建筑物 、构筑物 的水平净距 名 称 水 平 净距(m) 甲 、乙、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 3 丁 、 戊 类 生 产 厂 房 和 库 房 且 耐 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次高压 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 允许沿外墙 耐用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和公共建筑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允许沿外墙 次高压燃气管道为 3 铁路和有轨电车( 至最近轨道) 3 架 空 电 力 线 (中 心 线 ) 最 高 电 杆 (塔 )高 地 下 各 种 工 程 线 (至 燃气管道支柱底座边缘) 1 道 路 (至 路 面 边 缘 ) 1 露 天 变 电所围墙、熔化金属生产地点和明火火源 10 3)
40、与同一管 架上 平行 敷设的 其他管道的 最小 水平 净距 不宜小 于 0.16m; 4) 与输送腐蚀性介 质的管道共 架 敷 设时 , 燃气管道应架 设 在 上方 , 对敷 设 于输送 腐蚀介 质 管道容 易泄漏 部位 上方 的燃气管道应采 取保护 措施 ; 5) 燃气易 泄漏 的部 位( 如法 兰 、阀门 等) 应避 开共 架敷 设的 其 他管道 操作 装置 ; 6) 燃气管道 架空敷 设时 ,其 支架型 式和 间距 应根 据管道 强度 与挠 度的 要求 设计; 7) 架空燃气管道应采 取补 偿措 施 ; 8) 位于防雷 保护区外的架空燃气管道及 放 散 管应接地,其接地 电阻不应大于 1
41、0 , 接 地 点 不 应 少于 2处 ; f) 高 压燃气管道 不宜 采用架 空敷设 ,当个别 地段 的 高压燃气管道需 要采用 架 空敷 设 时, 应采取 安全防 护措 施。 6.2.14 城 市 燃气管道 敷设 时应设置 识 别标 志, 并应 符合 GB 50028的规定 。 6.2.15 压 力 小于 等于 1.6MPa的地下 燃气管 末端 作预 留时 ,应 按下 列方 式处 理: a) 低压管的 公称 直径 小于 等于 200mm时 ,预 留长 度 为 1m; b) 公称直径 小于 等于 300mm,且大于 200mm时, 预留长 度为 1.5m; c) 公称直径 大于 300时 ,
42、预 留长度 为 2m; d) 低压管 线预 留长 度超过 3m时 要加 放散 管, 放散 管上 应设阀 门, 并加保护 罩。 e) 次高压、 中压管 线的 预留 管段宜 装设 阀门 ,并 在阀 门后加 盲板 ,管道 伸出 阀门 井墙 1m2m。 阀 门前应装设 放散 管。 不设 阀 门时 ,管 端应设 放散 管,放 散管 上应设 阀门 。 6.2.16 压 力 大于 1.6MPa的燃气管道 强度 设计 应根 据管 段所 处地区 等级 和运行 条件 ,按 可 能同 时出 现 的 永 久荷 载和 可变 荷载 的组 合 进行 设计。 应验 算管道与设备 所承 受的地 震载 荷。 6.2.17 压 力
43、 大于 0.4MPa的燃气管道 不 宜进 入历史 文化 街区 的道路 内。 压力 小于 等 于 0.4MPa的燃气管 道穿越 历史 文化 街区 时应 符合下 列规定 : a) 采用钢管 敷设 时应结 合工 程具体 情况 适当 采取 下列 措施: 1) 在理论 计算 值的基 础上 ,增加燃气管道管 壁厚 度; 2) 加强焊口 检测 ,中 压钢管的 焊口 应 100%进行 无损探伤 检 测, 低压钢管的 焊口 应按不低于 30%比 例进行 无损探伤 检测; 3) 提高燃气管道防腐 等级 。 DB11/ T 302 2014 9 b) 采用聚乙烯管 敷设 时, 小口 径 聚乙烯管(d n63mm )
44、宜采用 盘管 。 6.2.18 压 力 大于 1.6MPa的燃气管道及管件设 计应 考虑 日后 清管或电子 检管的 需要, 并宜预 留安装 电 子 检管 器收 发装置的 位置 。 6.2.19 压 力 大于 1.6MPa的燃气管道的抗震 设计 应符合 GB 50032的规定 。 6.3 门站和 储配站 6.3.1 门站和储配站站 址选择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a) 站址应 符合北京市 总体 规划 的 要求; b) 站址应 具有适 宜的地 形、工 程 地质、供 电、 给排 水和 通 信等 条件 ; c) 门站和储配站应 少占农 田、 节 约用地 并应 注意 与城镇 景观 等协 调; d) 门站
45、站 址应结 合长 输管 线位 置 确定 ; e) 根据输配系统 具体 情况 ,储配站与门站 可合 建; f) 储配站 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 建 、构 筑物 的防 火间 距应 符合 GB 50016的有 关规定 。 站内 露天燃 气工艺 装置与站外 建、 构筑 物 的防 火间 距应 符合 GB 50016-2006中甲 类生 产 厂房与厂外 建 、 构筑物 的防 火间 距的 要求。 6.3.2 储配站 内的储气罐与站 内的 建 、构 筑物 的防 火间 距应 符 合表 5的规定 ;储气罐 或 罐区 之间 的防 火 间 距, 应符 合下 列规定 : a) 固定容 积储气罐 之间 的防 火间距 ,不 应
46、小 于相 邻较 大罐直径的 2/3; b) 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 之间 防 火间 距应 符合 GB 50016的 有关 规定 。 数个固 定容 积储气罐的 总容 积 大于 200000m 3 时 ,应 分组布 置。 组与 组之 间的防 火 间距 :卧式 储罐, 不应小 于相邻 较大 罐长度 的一半 ;球形 储罐 ,不应 小于相 邻较大 罐的 直径, 且不应 小 于 20m; 表5 储气罐 与站 内的 建、 构筑物 的 防火间距 (m ) 储气罐总容积(m 3 ) 1000 1000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200000 200000 明 火 、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47、20 25 30 35 40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 10 12 15 20 25 控制室、变配电室、汽车库等辅助建筑 12 15 20 25 30 机 修 间 、燃气锅炉房 15 20 25 30 35 办 公 、 生活建筑 18 20 25 30 35 消 防 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 内 道 路 ( 路 边 ) 10 10 10 10 10 围 墙 15 15 15 15 18 注 1: 固 定 容 积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 (m 3 )和设计压力 (绝对压力,10 2 kPa)的乘积 计算。 注 2: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
48、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6.3.3 门站和储配站 总平 面布 置应 符 合下 列规定 : a) 总平面 应分 区布 置, 即分为 生 产区 (包括 储罐 区、调压计 量区 等)和 辅助 区; b) 站内的各 建、 构 筑物 之间以 及与站外 建 、 构 筑物 之 间的防 火间 距应 符 合 GB 50016的 有关 规定 。 站内建 筑物 的耐 火等级 不应 低于 GB 50016-2006中 “二级 ”的规定 ; c) 站 内 露 天工 艺装置区 边缘 距明火或 散发 火花地 点不 应小于 20m,距 办 公、 生活 建 筑 不应 小于 18m, 距围 墙不 应小 于 10m。 与站 内生
49、 产建 筑的 间距 按工艺 要求 确定 ; DB11/ T 302 2014 10 d) 储配站 生产 区应设置 环形 消防车 通道 ,消 防车 通道 宽度不 应小 于 3.5m。 6.3.4 当 燃气 无臭 味或 臭味 不足 时,门站 或储配站 内应设置 加 臭装置 。加 臭量应 符合 5.8条的 有关 要 求,大 型燃气 电厂燃气 轮机 用燃气的 加臭 量不 在该 条规定范围 内。 6.3.5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 艺设 计应 符 合下 列规定 : a) 功能应 满足 输配系统输气调 度 和调 峰的 要求; b) 站 内 应根 据输配系统调度 要求分组 设置 计量和调压装置, 装置前应设 过滤器 ;门站 进站 总 管 上宜设置 分离 器; c) 调压装置应 根据燃气 温度 、流量、压 力降等 工艺 条件 确 定设置 加热 装置 ; d) 进 站 或出 站管道 上应设置燃气流 量计量装置 ,进、 出站管道 上 应设置燃气压 力指示 仪表 、 自 动 记 录 仪 表 和 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