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变化对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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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章 节 页码 2018 年 页码 2017 年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P1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 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 非诉讼程序法 P1-P3 删除了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具体内容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P9 第四段: 2017 年 3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 简称民法总则)规定,第七段: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 定第八段: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新增: 4.有法定代表人 一段法人

2、分类整体变化,改为营利 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P10 2009 年 8 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将原来的 2.有必要财产经费和 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合为一条,原来的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改为 3.法人分类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1Z301030 P12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可 P13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以 通 过 代 理 人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为 代 理 人 和 相 对 人 承 担 连带 责 任 法 人 可 以 通 代 理 人 实 施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等 两 段 内 容整

3、体 变 化P13 代 理 主 要 种 类 , 删 除 指 定 代 理标 题 ( 二 ) 改 为 一 般 代 理 行 为 无法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删 除 标 题 ( 三 )的 第 二 段 “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 相 关委 托 代 理 终 止 增 加 了 “ 被 代 理 人死 亡 ” 的 情 形 。 P14 ( 二 ) 须 取 得 法 定 资 格 方可 从 事 的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行为P14 标 题 改 为 “ ( 一 ) 一 般 情 况 下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以 被 代 理人 的 名 义 实 施 代 理 行 为 ” 增 加了 “ 转 委 托 代 理 经 被

4、代 理 人 同 意或 者 追 认 的 , 被 代 理 人 可 以 就 代理 事 务 直 接 指 示 转 委 托 的 第 三人 , 代 理 人 仅 就 第 三 人 的 选 任 以及 对 第 三 人 的 指 示 承 担 责 任 ” 的内 容 无 权 代 理 与 表 见 代 理 中增 加 了 相 对 人 可 以 催 告 被 代 理人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一 个 月 内 进 行追 认 及 行 为 被 追 认 前 善 意 相 对人 有 撤 销 权 利 等 内 容 所 有 出现 的 民 法 通 则 改 为 民 法 总则 P16P16 不 当 或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责 任 。 删 除

5、 “ ( 一 ) 委 托 书 授 权不 明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的 内 容1Z301050建 设 工 程 债 权 制 度 P21 民 法 总 则 规 定 , 债 权 是 因 合同 、 侵 权 行 为 、 无 因 管 理 、 不 当得 利 以 及 法 律 的 其 他 规 定 , 权 利人 请 求 特 定 义 务 人 为 或 者 不 为一 定 行 为 的 权 利 P23 债 的 概 念债 是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在 当 事 人之 间 产 生 的 特 定 的 权 利 和义 务 关 系1z301060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度 P24

6、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特 征 第 一 段 有 改动 删 除 知 识 产 权 基 本 类 型 P26 知 识 产 权 的 概 念我 国 的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著 作权 ( 版 权 ) 、 专 利 权 、 商标 专 用 权 、 发 现 权 、 发 明权 以 及 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权1z301090建 设 工 程 税 收 制 度 P44 新 增 整 节1Z303000建 设 工 程 发承 包 法 律 制度 1Z303010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制度 P85-104 新 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建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对 于民 间 投

7、 资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中 实施 建 设 单 位 自 主 决 定 发 包 方 式的 探 索 的 规 定 及 对 符 合 条 件 的政 府 采 购 工 程 项 目 颁 发 施 工 许可 证 的 规 定 。 增 加 “ 国 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发 展 的 意 见 中 指 出 , 进 一 步 简化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 尽 快 实 行 招 标投 标 交 易 全 过 程 电 子 化 , 推 行 网上 异 地 评 标 。 ” 投 标 保 证 金 内 容有 所 增 减1Z303020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制 度 P108-128 增 加 2016

8、年 1 月 颁 发 的 国 务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民 工 工 资 的 意 见 的 相 关 规 定 及规 范 工 程 款 支 付 和 结 算 行 为 的规 定 。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规 定每 一 个 要 点 题 目 、 内 容 都 有 所 变化 。 一 、 带 头 采 用 工 程 总 承 包 的工 程 及 主 要 模 式二 、 建 设 单 位 的 项 目 管 理三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基 本 要 求四 、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责 任 及 风险 管 理 P105-126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规 定一 、 工 程 总

9、 承 包 的 方 式二 、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资 质 管理三 、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工程 项 目 管 理四 、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责 任1Z303030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设 P115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概 述内 容 整 体 变 化 。 突 出 了 对 于 失 信人 和 失 信 行 为 的 惩 罚 , 完 善 企 业守 法 诚 信 管 理 制 度 。1Z304000建 筑 工 程 合同 和 劳 动 合同 法 律 制 度 1Z304020劳 动 合 同 及 劳 动 关 系制 度 P145-161 三 、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10、 务 管 理增 加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建 筑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的 相 关规 定 增 加 四 、 改 革 工 程 建 设 领域 用 工 方 式 这 一 点 内 容 增 加( 三 ) 全 面 规 范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行为 相 关 内 容 ( 二 ) 仲 裁 增 加 国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中 农 民工 工 资 问 题 的 相 关 规 定 P154-160 ( 二 ) 固 定 期 限

11、劳 动 合 同中 删 除 “ 但 是 , 超 过 两 次签 订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同 , 在 劳 动 者 没 有 劳 动合 同 法 第 39 条 和 第 40条 第 1 项 、 第 2 项 规 定 的情 形 , 且 劳 动 者 本 人 又 没有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就 应 当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 ” 一 句 三 、 加 强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删 除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意 见 中 的 相 关 内 容1Z304030 相 关

12、 合 同制 度 P178 2015 年 8 月 颁 布 的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中 对 于 P177 三 、 借 款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定中 删 除 1991年 8月 发 布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借 贷 利 率 的 规 定 。 法 院 审 理 借 贷 案 件 的 若 干意 见 对 于 民 间 借 贷 利 率的 相 关 规 定1Z305000建 设 工 程 施工 环 保 、 节 约能 源 和 文 物保 护 法 律 制度 1Z305012施 工 现 场 大 气 污 染 防治 的 规 定

13、P194 小 节 标 题 变 化 , 段 落 顺 序 变 化1Z305012 施 工 现 场 大 气 污 染 防治 的 规 定按 照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 ISO) 的定 义 , 大 气 污 染 通 常 是 指 由 于 人类 活 动 或 自 然 过 程 引 起 某 些 物质 进 入 大 气 中 , 呈 现 出 足 够 的 浓度 , 达 到 足 够 的 时 间 , 并 因 此 危害 了 人 体 的 舒 适 、 健 康 和 福 利 或环 境 污 染 的 现 象 。 如 果 不 对 大 气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总 量 加 以 控 制 和防 治 , 将 会 严 重 破 坏 生 态 系 统

14、和人 类 生 存 条 件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对 于 废 气 、 废水 污 染 的 防 治 , 也 包 括 建 设 项 目和 施 工 现 场 两 大 方 面 。一 、 施 工 现 场 大 气 污 染 的 防 治 P193 1Z305012 施 工 现 场 废 气 、废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规 定 在 工程 建 设 领 域 , 对 于 废 气 、废 水 污 染 的 防 治 , 也 包 括建 设 项 目 和 施 工 现 场 两 大方 面 。 一 、 大 气 污 染 的 防治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ISO) 的 定 义 , 大 气 污 染通 常 是 指 由 于 人

15、类 活 动 或自 然 过 程 引 起 某 些 物 质 进入 大 气 中 , 呈 现 出 足 够 的浓 度 , 达 到 足 够 的 时 间 ,并 因 此 危 害 了 人 体 的 舒适 、 健 康 和 福 利 或 环 境 污染 的 现 象 。 如 果 不 对 大 气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总 量 加 以 控制 和 防 治 , 将 会 严 重 破 坏生 态 系 统 和 人 类 生 存 条件 。1Z305000建 设 工 程 施工 环 保 、 节 约能 源 和 文 物保 护 法 律 制度 1Z305013施 工 现 场 水 污 染 防治 的 规 定 P197 将 2017 年 的 “ 二 、 水 污

16、染 的 防治 ” 修 改 为 ” “ 1Z305013 施 工现 场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规 定 ” P196 二 、 水 污 染 的 防 治1Z305000建 设 工 程 施工 环 保 、 节 约能 源 和 文 物保 护 法 律 制度 1Z305013施 工 现 场 水 污 染 防治 的 规 定 P197 2017年 6月 经 修 改 后 公 布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以 下 简 称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 , 水 污 染 防 治 应 当 坚 持 预 防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 综 合 治 理 的 原则 , 优 先 保 护 饮 用 水

17、水 源 , 严 格控 制 工 业 污 染 、 城 镇 生 活 污 染 ,防 治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 积 极 推 进 生态 治 理 工 程 建 设 , 预 防 、 控 制 和减 少 水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 P196 2008 年 2 月 颁 布 的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以 下 简 称 水 污 染防 治 法 ) 规 定 , 水 污 染防 治 应 当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 综 合 治 理 的 原则 , 优 先 保 护 饮 用 水 水 源 ,严 格 控 制 工 业 污 染 、 城 镇生 活 污 染 , 防 治 农 业

18、面 源污 染 , 积 极 推 进 生 态 治 理工 程 建 设 , 预 防 、 控 制 和减 少 水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坏 。1Z305000建 设 工 程 施工 环 保 、 节 约能 源 和 文 物保 护 法 律 制度 1Z305013施 工 现 场 水 污 染 防治 的 规 定 P197 删 除 2017 年 教 材 P196 页 中 的 ,从 上 往 下 数 第 六 自 然 段 “ 直 接 或者 间 接 向 水 体 的 有关 技 术 资 料 ” P1961Z305000 建设 工 程 施 工环 保 、 节 约 能源 和 文 物 保护 法 律 制 度 1Z305013施 工 现

19、 场 水 污 染 防治 的 规 定 P198 P198 页 “ 【 案 例 】 3 分 析 ” 修改 为 “ (1)施 工 单 位 向 道 路 雨 水井 排 放 施 工 废 水 的 行 为 构 成 了水 污 染 违 法 行 为 。 根 据 水 污 染防 治 法 第 37 条 的 规 定 , “ 禁止 向 水 体 排 放 、 倾 倒 工 业 废 渣 、城 镇 垃 圾 和 其 他 废 弃 物 。 ” 本 案中 的 施 工 单 位 向 雨 水 井 中 排 放的 施 工 废 水 中 含 有 大 量 的 泥 沙 ,水 泥 块 等 废 弃 物 。( 2) 根 据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84 条 第 2

20、 款 的 规 定 , 市 环 保 局应 当 责 令 该 施 工 单 位 限 期 改 正 ,限 期 拆 除 私 自 设 直 的 排 污 口 , 并可 对 该 施 工 单 位 处 2 万 元 以 上10 万 元 , 以 下 的 罚 款 ;逾 期 不 拆除 的 , 强 制 拆 除 , 所 需 费 用 由 违法 者 承 担 ,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P198 页 “ 【 案 例 】 3 分 析 ”“ 施 工 单 位 处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的 罚 款 。 ” 被 修 改1Z305000 建

21、设 工 程 施 工环 保 、 节 约 能源 和 文 物 保护 法 律 制 度 1Z305014施 工 现 场 固 体 废 物 污染 环 境 防 治 的 规 定 P199 把 2017 年 的 “ 1Z305013 施 工 现场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的 规 定 ” 修改 成 “ 1Z305014 施 工 现 场 固 体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的 规 定 ” P1981Z305000建 设 工 程 施工 环 保 、 节 约能 源 和 文 物保 护 法 律 制度 1Z305014施 工 现 场 固 体 废 物 污染 环 境 防 治 的 规 定 P199 把 2017 年 P198

22、 页 的 倒 数 第 一自 然 段 “ 2015 年 4 月 经济 发 展 ” 修 改 为 “ 2016 年 11月 经 修 改 后 经 济 发展 ”1Z305000建 设 工 程 施工 环 保 、 节 约能 源 和 文 物保 护 法 律 制度 1Z305014施 工 现 场 固 体 废 物 污染 环 境 防 治 的 规 定 P199 增 加 “ 一 、 施 工 现 场 固 体 废 物 污染 环 境 的 防 治施 工 现 场 的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是 建筑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 固 体 废 物 又分 为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和 危 险 废物 。 有 危 险 特 性 的 固体

23、 废 物 。 ”1Z305000建 设 工 程 施工 环 保 、 节 约能 源 和 文 物保 护 法 律 制度 1Z305015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律 责 任 P201 把 2017 年 的 “ 1Z305014 违 法 行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修 改 为“ 1Z305015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法 律 责 ” P2011Z307000建 设 工 程 质量 法 律 制 度 1Z307011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分 类 P288 五 、 培 育 发 展 团 体 标 准1.删 除 : 还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方 案 中规 定 ,新 增

24、 : 2 段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方 案 中规 定 , .支 持 专 利 融 入 团 体 标准 , 推 动 技 术 进 步 。后 新 增 内 容 :2016 年 2 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检 疫 总 局 、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 . .提 升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市 场竞 争 力 。2016年 11月 住 房 城 建 设 部 办 公厅 关 于 培 训 和 发 展 工 程 建 设 团体 标 准 的 意 见 要 求 . .被 强 制性 标 准 引 用 的 团 体 标 准 应 与 该强 制 性 标 准 同 步 实 施 。 P289 五 、 培 育 发

25、展 团 体 标 准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方案 中 还 规 定 ,1Z307000 建 设 工 程质 量法 律 制 度 1Z307012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实 施 的 规 定 P290 P291 删 除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的 实 施在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条 文中 。 。 。 。 。 。 建 设 单 位应 当 向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有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本 小 节 删 除1Z307000建 设 工 程 质量 法 律 制 度 1Z307012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实

26、 施 的 规 定 P290 修 订二 、 对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监督 检 査 ( 一 )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职 责1.小 标 题 由 原 来 的 三 变 为 二2.新 增 “ 及 其 职 责 ” 4 个 字3.新 增 2015 年 1 月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经 修 改 后 发 布 的 实 施 工 P291 及P292 正 文 最 后 两 行三 、 对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准 的 监 督 检 査( 一 ) 监 督 管 理 机 构正 文 第 一 行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准 监 督 规 定 规 定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27、准 监 督 规 定 规定 1Z307000建 设 工 程 质量法 律 制 度 1Z307020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和 义 务 P292 新 增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第 二 段2017 年 2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于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意 见 .参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建筑 业 企 业 应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 提 高住 宅 品 质 。1Z307000建 设 工 程 量法 律 制 度 1Z307024施 工 质 量 检 验 和 返 修的 规 定 P297 ( 二 ) 强 化 隐 蔽 工 程 质 量 检 查隐

28、 蔽 工 程 , 是 指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某一 道 工 序 所 完 成 的 工 程 实 物 , 被后 一 工 序 形 成 的 工 程 实 物 所 隐蔽 , 而 且 不 可 以 逆 向 作 业 的 那 部分 工 程 。 所 以 , 隐 蔽 工 程 在 隐 蔽前 , 施 工 单 位 除 了 要 做 好 检 查 、检 验 并 做 好 记 录 外 , 还 应 当 及 时通 知 建 设 单 位 ( 实 施 监 理 的 工 程为 监 理 单 位 )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督 机 构 , 以 接 受 政 府 监 督 和 向 建设 单 位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 P298P299删 除 (

29、 标 红 部 分 为 删 除 内容 ) ( 二 ) 强 化 隐 蔽 工 程质 量 检 查 隐 蔽 工 程 , 是 指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某 一 道 工 序所 完 成 的 工 程 实 物 , 被 后一 工 序 形 成 的 工 程 实 物 所隐 蔽 , 而 且 不 可 以 逆 向 作业 的 那 部 分 工 程 。 例 如 ,钢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中 ,钢 筋 为 混 凝 土 所 覆 盖 , 前者 即 为 隐 蔽 工 程 。 由 于 隐蔽 工 程 被 后 续 工 序 隐 蔽后 , 其 施 工 质 量 就 很 难 检验 及 认 定 。 如 果 不 去 认 真做 好 隐 蔽 工 程 的

30、 质 量 检 查工 作 , 便 容 易 给 工 程 留 下隐 患 。 所 以 , 隐 蔽 工 程 在隐 蔽 前 , 施 工 单 位 除 了 要做 好 检 查 、 检 验 并 做 好 记录 外 , 还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建设 单 位 ( 实 施 监 理 的 工 程为 监 理 单 位 ) 和 建 设 工 程质 量 监 督 机 构 , 以 接 受 政府 监 督 和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供质 量 保 证 按 照 2013年 4月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工 商总 局 经 修 改 后 发 布 的 建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文 本 的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工 程隐 蔽

31、 部 位 进 行 自 检 , 并 经自 检 确 认 是 否 具 备 覆 盖 条件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约 定 外 ,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经承 包 人 自 检 确 认 具 备 覆 盖条 件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共 同检 查 前 48小 时 书 面 通 知 监理 人 检 查 , 通 知 中 应 载 明隐 蔽 检 查 的 内 容 、 时 间 和地 点 , 并 应 附 有 自 检 记 录和 必 要 的 检 查 资 料 。 监 理人 应 按 时 到 场 并 对 隐 蔽 工程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 材 料 和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 经 监理 人 检 查 确

32、 认 质 量 符 合 隐蔽 要 求 ,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上签 字 后 , 承 包 人 才 能 进 行覆 盖 。 经 监 理 人 检 查 质 量不 合 格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监理 人 指 示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修复 , 并 由 监 理 人 重 新 检 查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担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约 定 外 ,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进 行 检 査 的 , 应 在 检 查 前24 小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书 面延 期 要 求 , 但 延 期 不 能 超过 48 小 肘 , 由 此

33、 导 致 工 期延 误 的 , 工 期 应 予 以 顺 延 。监 理 人 未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也 未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的 , 视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合 格 , 承包 人 可 自 行 完 成 覆 盖 工作 , 并 作 相 应 记 录 报 送 监理 人 , 监 理 人 应 签 字 确 认 。监 理 人 事 后 对 检 查 记 录 有疑 问 的 , 可 按 重 新 检 查 的约 定 重 新 检 查 。1Z307000建 设 工 程 质量 法 律 制 度 1Z307025建 立 健 全 职 工 教 育 培训 制 度 的 规 定 P292 修 订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是

34、施 工 企 业 单 位的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 通 常 包 括 各 类质 量 教 育 和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等 。特 别 是 与 质 量 工 作 有 关 的 人 员 ,如 总 工 程 师 、 项 目 经 理 、 质 量 体系 内 审 员 、 质 量 检 查 员 , 施 工 人员 、 材 料 试 验 及 检 测 人 员 , 关 键 P300 有 变 动 :施 工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培训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工 的 教育 培 训 , 是 企 业 重 要 的 基础 工 作 之 一 。 由 于 施 工 单位 从 事 一 线 施 工 活 动 的 人员 大 多 来 自 农

35、 村 , 教 育 培训 的 任 务 十 分 艰 巨 。 施 工技 术 工 种 如 焊 工 、 钢 筋 工 、 混 凝土 工 等 , 必 须 先 培 训 、 后 上 岗 。 单 位 的 教 育 培 训 通 常 包 括各 类 质 量 教 育 和 岗 位 技 能培 训 等 。 先 培 训 、 后 上 岗 ,特 别 是 与 质 量 工 作 有 关 的人 员 , 如 总 工 程 师 、 项 目经 理 、 质 量 体 系 内 审 员 、质 量 检 查 员 , 施 工 人 员 、材 料 试 验 及 检 测 人 员 , 关键 技 术 工 种 如 焊 工 、 钢 筋工 、 混 凝 土 工 等 , 未 经 培训

36、或 者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工 作 或 作业 。1Z307000建 设 工 程 量法 律 制 度 1Z307031建 设 单 位 相 关 的 质 量责 任 和 义 务 P301 新 增将 删 除 的 部 分 改 为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是 对 从 事工 程 建 设 活 动 资 格 和 能 力 的 评价 , 是 国 家 实 行 建 设 市 场 准 入 管理 的 重 要 手 段 。 P303 删 除工 程 建 设 活 动 不 同 于 一 般的 经 济 活 动 , 从 业 单 位 的素 质 高 低 直 接 影 响 着 建 设工 程 质 量 。 企

37、业 资 质 等 级反 映 了 企 业 从 事 某 项 工 程建 设 活 动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是 国 家 对 建 设 市 场 准 入 管理 的 重 要 手 段 。 将 工 程 发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单 位 来 承 担 , 是 保 证 建 设工 程 质 量 的 基 本 前 提 。 因此 ,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必须 符 合 严 格 的 资 质 条 件 。1Z307000建 设 工 程 质量 法 律 制 度 1Z307053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律 责 任 P325 修 订2016 年 9 月2016 年 9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38、经 修 改 后 发 布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质 管 理 规 定 规 定备 注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6 年 进 行 了 新 的 修 订 P328 删 除2015 年 1 月2015 年 1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设 部 经 修 改 后 发 布 的 建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规 定1Z308000解 决 建 设 工程 纠 纷 法 律制 度 1Z308023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种类 、 保 全 和 应 用 P337 修 改 后 变 为( 一 ) 证 据 保 全 的 概 念 和 作 用所 谓 证 据 保 全 , 是 指 在 证 据 可

39、 能灭 失 或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 ,法 院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或 依 职权 , 对 证 据 加 以 固 定 和 保 护 的 制 P340 删 除( 一 ) 证 据 保 全 的 概 念 和作 用 所 谓 证 据 保 全 , 是 指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以 后 难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 , 法 院 根据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或 依 职权 , 对 证 据 加 以 固 定 和 保度 。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在 证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的 情 况 下 , 当 事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可 以 向 人 民 法

40、 院 申 请 保 全 证 据 ,人 民 法 院 也 可 以 主 动 采 取 保 全措 施 。 护 的 制 度 。 民 事 诉 讼 或 仲裁 均 是 以 证 据 为 基 础 展 开的 。 依 据 有 关 证 据 , 当 事人 和 法 院 、 仲 裁 机 构 才 能够 了 解 或 查 明 案 件 真 相 ,确 定 争 议 的 原 因 , 从 而 正确 地 处 理 纠 纷 。 但 是 , 从纠 纷 的 产 生 直 至 案 件 开 庭审 理 必 然 有 一 个 时 间 间隔 。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 有 些证 据 由 于 自 然 原 因 或 人 为原 因 , 可 能 会 灭 失 或 难 以取 得

41、 。 为 了 防 止 这 种 情 况可 能 给 当 事 人 的 举 证 以 及法 院 、 仲 裁 机 构 的 审 理 带来 困 难 ,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下 , 当 事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保 全证 据 , 人 民 法 院 也 可 以 主动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因 情 况 紧 急 , 在 证 据 可 能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情 况 下 ,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在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申 请 仲 裁前 , 向 证 据 所 在 地 、 被

42、申请 人 所 在 地 、 被 申 请 人 住所 地 或 者 对 案 件 有 管 辖 权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保 全 证据 。1Z308023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种类 、 保 全 和 应 用 P337 修 改 后 变 为( 二 ) 证 据 保 全 的 申 请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当 事 人 申请 诉 讼 证 据 保 全 的 , 可 以 责 令 申请 人 提 供 担 保 , 申 请 人 不 提 供 担保 的 , 裁 定 驳 回 申 请 。 人 民 法 院接 受 申 请 后 , 对 情 况 紧 急 的 , 必须 在 48 小 时 内 作 出 裁 定 ; 裁 定采 取 保 全

43、 措 施 的 , 应 当 立 即 开 始执 行 。 申 请 人 在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全 措 施 后 30 日 内 不 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者 申 请 仲 裁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P341 删 除( 二 ) 证 据 保 全 的 申 请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当事 人 申 请 诉 讼 证 据 保 全的 ,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措施 , 可 以 责 令 申 请 人 提 供担 保 , 申 请 人 不 提 供 担 保的 , 裁 定 驳 回 申 请 。 人 民法 院 接 受 申 请 后 , 对 情 况紧 急 的 , 必 须 在 48 小 时 内作 出 裁 定

44、; 裁 定 采 取 保 全措 施 的 , 应 当 立 即 开 始 执当 解 除 保 全 。 申 请 有 错 误 的 , 申请 人 应 当 赔 偿 被 申 请 人 因 保 全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行 。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诉 前证 据 保 全 的 额 , 申 请 人 应当 提 供 担 保 , 不 提 供 担 保的 , 裁 定 驳 回 申 请 。 人 民法 院 接 受 申 请 后 , 必 须 在48 小 时 内 作 出 裁 定 ; 裁 定采 取 保 全 措 施 的 , 应 当 立即 开 始 执 行 。 申 请 人 在 人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后 30日 内 不 依 法

45、 提 起 诉 讼 或 者申 请 仲 裁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当 解 除 保 全 。 申 请 有 错 误的 , 申 请 人 应 当 赔 偿 被 申请 人 因 保 全 所 遭 受 的 损失 。1Z308023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种类 、 保 全 和 应 用 P338 修 改 后 变 为三 、 证 据 的 应 用( 一 ) 举 证 时 限 民 事 诉 讼 法 解 释 中 规 定 , 人民 法 院 确 定 举 证 期 限 , 第 一 审 普通 程 序 案 件 不 得 少 于 15 日 , 当事 人 提 供 新 的 证 据 的 第 二 审 案件 不 得 少 于 10 日 。 当 事 人 逾

46、 期提 供 证 据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责 令其 说 明 理 由 ,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其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据 。 当 事 人 因 故 意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逾 期 提 供 的 证 据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采 纳 , 但 该 证 据 与案 件 基 本 事 实 有 关 的 , 人 民 法 院应 当 采 纳 , 并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65 条 、 第 115 条 第 1 款 的 规定 予 以 训 诫 、 罚 款 。 当 事 人 非 因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逾 期 提 供 的证 据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采 纳 , 并 对当 事 人

47、 予 以 训 诫 。 P341删 除三 、 证 据 的 应 用( 一 ) 举 证 时 限 民 事 诉 讼 法 解 释 中 规定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审 理前 的 准 备 阶 段 确 定 当 事 人的 举 证 期 限 。 举 证 期 限 可以 由 当 事 人 协 调 , 并 经 人民 法 院 准 许 。 人 民 法 院 确定 举 证 期 限 , 第 一 审 普 通程 序 案 件 不 得 少 于 15 日 ,当 事 人 提 供 新 的 证 据 的 第二 审 案 件 不 得 少 于 10 日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后 , 当 事 人对 已 经 提 供 的 证 据 , 申 请提 供 反

48、 驳 证 据 或 者 证 据 来源 、 形 式 等 方 面 的 瑕 疵 进行 补 正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酌 情 在 此 确 定 举 证 期 限 ,该 期 限 不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限制 。 当 事 人 逾 期 提 供 证 据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责 令 其说 明 理 由 , 必 要 时 可 以 要求 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据 。 当事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逾 期 提 供证 据 , 或 者 对 方 当 事 人 对逾 期 提 供 证 据 未 提 出 异 议的 , 视 为 为 逾 期 。 当 事 人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逾 期提 供 的 证 据 ,

49、 人 民 法 院 不予 采 纳 , 但 该 证 据 与 案 件基 本 事 实 有 关 的 , 人 民 法院 应 当 采 纳 , 并 依 照 民事 诉 讼 法 第 65 条 、 第 115条 第 1款 的 规 定 予 以 训 诫 、罚 款 。 当 事 人 非 因 故 意 或者 重 大 过 失 逾 期 提 供 的 证据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采 纳 ,并 对 当 事 人 予 以 训 诫 。1Z308023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种类 、 保 全 和 应 用 P338 修 订 后 变 为三 、 证 据 的 应 用( 二 ) 证 据 交 换证 据 交 换 应 当 在 审 判 人 员 的 主持 下 进 行 。 通 过 证 据 交 换 , 确 定双 方 当 事 人 争 议 的 主 要 问 题 。 P342 删 除三 、 证 据 的 应 用( 二 ) 证 据 交 换证 据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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