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444-2017 种猪场猪瘟免疫净化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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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30 B 43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13/T 2444 2017 种猪场猪瘟免疫净化技术规范 2017 - 03 - 29 发布 2017 - 06 - 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444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提 出。 本标准起 草 单位: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唐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 要 起草人:马增军、张军、芮萍、 刘 志勇 、杨彩然、 王爱军 、 刘谢荣 、 王秋悦 、 王贵江 、张晓丽 、 平凡 、 郭彦军 、吴建华 、 田

2、瑞、刘玄福 、周忠良。 DB13/T 2444 2017 1 种 猪场猪瘟 免疫 净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种 猪场猪瘟 免疫 净化的术语和定义、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净化群的建立、净化场的监测认定 、 净化群的 维 持和 综合卫生防疫措施 。 本标准适 用 于 种 猪场猪瘟净化。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4.2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NY/T 1168

3、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568 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 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 200712号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 201033号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 文件 。 3.1 猪瘟 Classical Swine Fever( CSF) 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 (CSFV)引起的一种猪的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 3.2 净化 对某病发病地区采取一系列措施,达到消灭和清除传染源的 过程 。 3.3 哨兵猪 哨兵猪 是 指非免疫的某些疾病阴性猪只, 在某特定 猪场 区域内用于监控或预警环境 中某些疾病 污染程度的一类 猪只

4、。 4 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 4.1 猪瘟病毒检测 采集活体猪扁桃体、血清或公猪精液 , 流产胎儿 、脐带血 。病死猪扁桃体、脾脏、肾脏、淋巴结等, 采用 猪瘟野毒与疫苗毒 RT-PCR鉴别诊断方法 检测猪瘟病毒核酸。 DB13/T 2444 2017 2 4.2 猪瘟抗原检测 采集猪血清,依据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利用猪瘟病毒抗原 ELISA检测试剂盒检测猪瘟抗原。 4.3 猪瘟抗体检测 采集猪血清,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利用猪瘟病毒抗体阻断 ELISA 试剂盒检测猪瘟抗体。 4.4 合格免疫抗体判定标准 4.4.1 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猪瘟免疫抗体按 4.3 检测,阻断率 40 % 。 4.4

5、.2 群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猪瘟免疫抗体的阻断率 40 % 的头数要达到 100 %, 猪瘟免疫抗体的阻断率 50 % 的头数要达到 90 %, 变异系数 CV值 25 %。 5 净化群建立 5.1 猪瘟带毒 调查阶段 5.1.1 采样数量及检测 按种公猪 100 % 、种母猪 10 % 比例采集血液,分离血清。 按 4.3方法检测猪瘟病毒抗体,根据猪群猪瘟抗体合格率、离散度情况,确定具体净化方案。 5.1.2 净化方案的确定 5.1.2.1 如果猪群猪瘟抗体合格率在 90 % 以上,直接进入 “ 猪瘟稳定控制阶段 ” ,对猪群抗体不合格的猪进行二次免疫(在第一次免疫后 6 周进行二免),免疫

6、 6 周后再检测猪瘟抗体,抗体阳性猪保留,阴性猪淘汰。 5.1.2.2 如果猪群猪瘟抗体合格率在 90 % 以下, 则进行全群检测,对抗体不合格的猪只,补免猪瘟疫苗 6 周后,再 次检测猪瘟抗体,抗体阳性猪保留,阴 性猪淘汰。 5.2 免疫 5.2.1 疫苗选择 使用 合法、 合格的猪瘟疫苗 (最好使用 猪瘟传代细胞活疫苗 ) 进行免疫接种 。 5.2.2 免疫程序 种公(母)猪 : 每年春秋普免 2次。 猪瘟污染场 , 经产母猪在产前 3 4周 加强免疫 1 次 。 后备种猪 : 配种前 2 4周再加强免疫一次。 仔猪 : 35 45 日龄首免, 70 80 日龄二免, 或者根据抗体检测结果

7、,以抗体合格率在 85 % 以上为标准,确定首免及二免的时间。 5.3 监测与淘汰 5.3.1 后备种猪的监测与补充 DB13/T 2444 2017 3 对后备种猪 在转入种猪群前 1 2 周 逐头采取扁桃体 和血液样本 , 进行猪瘟病毒和抗体的检测,猪瘟 病毒阴性,抗体合格的留种,抗体不合格者补免一次,仍不合格 者淘汰 。 5.3.2 种猪群监测 5.3.2.1 “猪瘟稳定控制阶段”,母猪群抗体合格率在 90 % 以上,种母猪(后备母猪、 1 3 胎母猪、4 6 胎母猪、 6 胎以上母猪)按 10 % 的比例采集扁桃体,种公猪全群采样,按 4.1 方法,经 RT-PCR扩增,野毒 感染猪直

8、接淘汰。 母猪第一年检测二次,以后每年一次;公猪每年至少二次。 5.3.2.2 一年后, 进入 “ 猪瘟全群净化阶段 ” , 生产成绩稳定,基础猪群的猪瘟抗体合格率在 95 %以上,整齐度高,离散度小 。 对实施净化的种猪群(种公猪和种母猪) 逐头 采 集 活体猪扁桃体和血 液 ,进行猪瘟病毒和免疫抗体监测。 5.3.2.3 处置 a) 猪瘟 病毒 检测阳性者,应淘汰处理 ; b) 猪瘟 病毒 检测阴性且免疫抗体合格者,可作为种猪保留 ; c) 猪瘟 病毒 检测阴性 但 免疫抗体不合格者,用猪瘟疫苗再次强化免疫,免疫后 6 周重新采样进行免疫抗体检测。个体免疫抗体水平仍未达到 4.4.1 合格

9、标准者,应淘汰处理。 5.3.3 仔 猪 监 测 仔猪按周龄 抽样 5%比例( 2周龄、 4周龄、 6周龄、 8周龄、 11周龄、 14周龄、 16周龄),各周龄时间点上下浮动不得超过 3天,仔猪样品至少采自 3窝以上。 按照 4.2和 4.3的方法检测猪瘟病毒抗原 和 抗体,抗原阳性 猪进行隔离淘汰 ,不作种用 。对抗体阴性猪群加强免疫 1次, 4 6周后进行抗体检测,仍不合格猪进行隔离淘汰。 并 根据抗体消长规律,调整免疫程序。 5.3.4 引种监测 从猪瘟阴性 /净化猪场引种, 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引进猪只。 5.4 净化场的 监测与认定 5.4.1 设立哨兵 仔猪

10、 初步净化 1 年后, 先设立哨兵仔猪,哨兵仔猪的数量为每条生产线 30头猪,均匀分散在不同的猪栏。 1个月后全部检测,应该为抗体阴性;做 2 3 批猪重复试验,批次之间间隔 1个月。 5.4.2 设立哨兵母猪 一年后,设立 哨兵母猪, 哨兵母猪占净化群体母猪数量 2% 3%, 或最低为 10头母猪,也可固定一定数量的非免疫母猪哨兵猪,循环使用。 非 免疫哨兵母猪在猪群的配种前,怀孕后 40天 50天, 80天 90天,产后 2周分别采血检测猪瘟抗体,其后代于 3 4周龄检测,猪瘟抗体均应为阴性。 5.4.3 判定标准 5.4.3.1 监测生产成绩 净化实施完成后连续二年内,生产成绩正常稳定。

11、 5.4.3.2 样品监测 每年一次,按种公猪 100%比例、母猪 10 % 比例采集活体猪扁桃体和血液,进行猪瘟病 毒 和免疫抗体监测。如抽检种猪群猪瘟 病毒 全部阴性且群体抗体水平符合 4.4.2 免疫抗体合格标准可视为假定猪瘟阴性群。 DB13/T 2444 2017 4 6 净化猪群的维持 6.1 免疫 按 照 5.2.2 免疫程序接种猪瘟疫苗。 6.2 监测 6.2.1 日常监测 6.2.1.1 每年对 净化 猪群进行 3 4 次抽检。每次采集活体扁桃体和血清样品,抽样比例为存栏种猪的 25 % 。检测方法按 4.2 及 4.3 执行。 6.2.1.2 个体免疫抗体水平符合 4.4.

12、1 且群体免疫抗体水平符合 4.4.2 合格标准者,为免疫抗体合格。 6.2.1.3 抽样复查如猪瘟病原检测出现阳性,应重新对种猪群开展净化。 6.2.2 后备猪 和引种 的检测 做好后备猪的检测和引进猪只的检疫, 方法同 5.3.1和 5.3.4。 6.2.3 外来供精种猪的检疫 对外来供精种公猪进行检疫,确保供精种公 猪猪瘟病毒检测或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抗体水平合格。 6.2.4 病死猪的检测 病死猪只应进行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样品采集及检测方法同 4.1。如若病死猪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应重新按照 “ 5净化群建立 ” 对种猪群开展净化。 7 综合卫生防疫措施 7.1 合理的猪场选址 按 N

13、Y/T 1568执行 。 7.2 生产模式 坚持自繁自养、全进全出及“两点式”或“三点式”的生产或饲养模式。 7.3 饲养管理 按 GB/T 17824.2执行,加强饲养管理,减少应激。 7.4 消毒措施 按 DB13/T 991-2008执行。严格做好人员、物品、用具、车辆、猪舍内外环境、以及 粪便 排泄物和污水的消毒。 7.5 无害化处理措施 DB13/T 2444 2017 5 7.5.1 病死猪及母猪所生产的弱仔猪、死胎、流产胎儿按 GB 16548 的规定执行。 7.5.2 粪便按 NY/T 116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6 杀虫防蝇灭鼠措施 定期开展杀虫、灭鼠、防蝇工作。 7.7 档案管理 参考 DB13/T 1742-2013执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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