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理解:,对行政诉讼的定位:,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二、行政诉讼的性质,对行政诉讼的不同角度认识,1、从
2、行政主体的视角考察:,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审查政府的行为,行政诉讼法54条:,(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行政诉讼法65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2、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考察:,行政诉讼: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第1条:,
3、3、从国家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考察:,行政诉讼:国家诉讼法律制度之一,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三、行政诉讼法,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总称),主体,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行政诉讼法,宪法23条、41条,民事诉讼法65、71、72、73条,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
4、处罚条例39条; 传染病防治法36条; 矿产资源法46条,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章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53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参照”:,并非简单的参考并依照,而是在参考、审理以后决定是否应该照着办。,对正确合法的规章,应当承认其效力,加以适用;,对不合法的规章,可以不承认其效力,有权拒绝适用。,
5、可见,从总体上而言,行政规章对法院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有关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司法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0年10月29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暂行规定,1993年6月16日最高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
6、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基本准则、原理,(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条),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整体);不是法官个人,“独立”:就特定案件,上级法院不能要求下级法院按照自己的意见审判,“独立审判” 与 “接受监督”并不矛盾,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条),要求:,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裁判。,3、合议原则(6条),合议庭的组成人数:3人以上的单数;,第一审程序:一般由审判员或者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程
7、序: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4、回避原则(6条),回避人员的适用范围:,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原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5、公开审判原则(6条),行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同为国家机关,如果不公开审理,法院往往难于抵制行政机关或其他方面施加的影响和压力,使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地处理。,7、两审终审原则(6条),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结束,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8、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7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领导与服从
8、关系,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和相同。,9、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8条),各民族公民的宪法权利(4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多民族共同居住地: 法院审理案件、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使用 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法院有义务为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10、辩论原则(9条),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方面的争议问题;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问题,辩论方式:言辞、书面,辩论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凡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
9、1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原则(10条),监督权非常有限,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审判监督程序),不享有起诉权:,不能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政府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行政诉讼法5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该原则是:,关于法院评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度、方法的根本规则。,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与政府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理解:,1、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不否认: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程度的合法性鉴
10、别权。,行政诉讼法53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参照”:,是以审查为前提的,但这不是完整的司法审查权,因为法院并没有受理权和裁判权。,意味着:法院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权,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上是合法性审查而不是合理性审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确认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不妥当行为,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预。,例外情
11、形:,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54条),(不合理、不适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性质的效果所作出的评价。,不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主要原因:,为使行政机关能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具体事件作出适当处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法律术语,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可以从不同视角作出不同的理解:,1、从法院的视角考察:,“受案范围”决定:法院可以审
12、查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界定:司法审查权,2、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分析:,“受案范围”意味着:,相对人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户的司法保护,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3、从被告行政机关的视角考察:,“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第2条,第11条1款,第11条2款,第12条,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
13、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断行政主体的某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要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可见,也就是说,先要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那么,说明至少符合“受案范围”的重要条件;如果不是,那么,根本就不属于“受案范围”。,那么,何谓“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法律用语高度抽象,而司法实践中又必须予以理解解释,才可以办理案件,所以,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要拿出准确的定义、明确其含义的呼声。,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
14、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认为:该定义缺乏科学性,将那些本应受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侵权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围绕这一定义,理论界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以一个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使行政职权的直接需要而作出的不以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15、; 行政决定,作出决定前的调查、搜集资料、撰拟文书;交通事故鉴定行为;对扣押物品的保管;行使职权时采取殴打、刑讯逼供的行为,法律效果,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这一点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脱节,产生矛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
16、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34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意味着:法院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办案一本全 行政诉讼案件P
17、198,但不仅国外的审判实践中把许多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双方行为纳入公法诉讼范围,而且,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中也有不少双方行为。这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作为行为。这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规定相矛盾。,根据上述定义,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单方行为。,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法院于1999年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做到:放弃以具体标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
18、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这里所提出的“行政行为”是什么?如何定义?,一般认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该定义提出了行政行为的三要素: 主体要素;内容要素;效果要素,根据该定义,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而且,还为行政行为的外延的不断扩展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由此可见,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关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转化为“行政行为”标准,而“行政行为
19、”所包括的内涵和外延是相当丰富的。,实际上除了特殊的行政主体的行为外,将所有外部的行政侵权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第2条,第11条1款,第11条2款,第12条,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20、主权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复议法6条(一),6条(二),6条(五),6条(八),6条(九),6条(十),6条(七),(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立法意图:防止上述7类案件列举不足而作出的补充,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全部归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仅仅保护公民等的人身权、财产权。,据此,,而不保护:
21、社会权利 和 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第2条,第11条1款,第11条2款,第12条,第11条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立法意图:为了使行政诉讼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得以继续扩大到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方面,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受到更广泛的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
22、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8.21),教育法第42条,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第2条,第11条1款,第11条2款,第12条,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
23、裁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
24、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何谓“国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行为种类:,国防行为,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
25、为,与他国建交、断交、签订协定等,宣布紧急状态(宪法89条) ; 实施戒严(戒严法9条); 实施总动员 等行为,理解:, 行为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特别情况下的)省一级政府(戒严法第9条), 行为性质:,国防行为: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 涉及国家主权运用或重大国家利益的行为,可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国家行为,主要应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因此,行政机关的国防、外交行为并非都是国家行为。,如:行政机关的征兵行为;复退军人的安置行为;签发护照的行为;有关军事设施的保护行为,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P127,国家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司法
26、审查)范围的原因:,1、从行为的性质分析:,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通常以国家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作出合法性判断,2、从行为所涉及到的利益考察:,国家行为虽然也涉及到相对人的权益,但更涉及到国家整体利益,关系到国家的荣誉、尊严和安全。,对这种行为的评判 司法之外的领域,3、就行为的责任承担形式而言:,国家行为的失误 通常由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其决定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
27、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制定 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 规章的行为,制定、发布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部分的、符合上述特征的,判断标准?,1、针对的对象(行政相对人):,具有不确定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
28、5.6.13,吉林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2005.4.2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责令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2005.4.1,相对人明确、固定,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如:,2、适用效力:,具有反复适用性,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符合一定特征的同一类型事项,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执行力:,不具有直接执行力,必须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思考题:,某一政府发布了一份“红头文件”,内容:将属于李某的树 列为国有名木古树,并禁止任何人破坏,问:行政机关发布该“红头文件”之
29、行为 是否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
30、权利义务的决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行政职务、执行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3条,行政机关针对公务员作出的(基于公务员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决定,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效力范围,内部行政行为,效力及于外部事物,一般针对行政主体系统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效力仅及于内部事务,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内部(工作上的)领导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与下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命令、指示、批示,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奖惩、任免、考核、调动、加薪等,行政诉讼法将“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排除出受案范围的理由:,1、行政
31、诉讼刚刚起步,经验不足,重点应放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方面;,2、“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身建设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法院审查其合法性 难度较大;,3、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已对此类行为设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如申诉、复核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81条,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32、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2条四项),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85.11.22,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85.11.22,3、行政复议法第14条;99.4.29公布,4、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终局行政裁决行
33、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2条四项),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85.11.22,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85.11.22,3、行政复议法第14条;99.4.29公布,4、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3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2条四项),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85.11.22,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85.11.22,3、行政复议法第14条;99.4.29公布,4、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
35、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2条四项),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85.11.22,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85.11.22,3、行政复议法第14条;99.4.29公布,4、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
36、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目前由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3、行政复议法第14条;,4、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相对人在行政最终救济和司法最终救济之间可以选择,相对人仅有行政最终救济权,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
37、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
38、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判断标准:,(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刑事司法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3条,国家安全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4条,海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3条+ 海关法第4条,军队保卫部门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监狱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上述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如: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保外就医等,3、目的要件:,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所授权之目的,为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无罪的人免
39、受刑事制裁。,提出此项要件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授权公安机关等实施的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行为也是行使一般行政职权时可以实施的行为。如:扣押、扣留、查封、冻结等,刑事司法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实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刑事侦查等行为被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2、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如:刑事诉讼法第76条;第224条,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
40、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1、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主体在民事纠纷中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基于自愿原则,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妥协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
41、的行政事实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规定:“归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微弱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2、行政仲裁行为,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裁断的活动。,目前,这类“行政仲裁”仅有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79条;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
42、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过 示范、提供咨询意见、建议、训导等方式 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特征,非强制性,可自由选择性,不具有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行政机关的指导“意愿”,不接受不会导致相对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
43、行为,不规范的表述,意图:进一步强调 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的特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案例:,某县城镇居民 张某与李某,围绕宅基地使用权 发生纠纷,198
44、6年 县政府作出确权决定:,该宅基地由李某使用,双方的纠纷暂时得到平息,事隔一年后,张某觉得自己吃了亏,到处上访申诉,1996年 地区行署经审理作出答复:,维持县政府的决定,张某提起诉讼,重复处理行为:,当事人对业已确定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作出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理解:,1、“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2、“原行政行为”: 已超过诉讼期限,已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这类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再次审查,可以撤销“原行政行为”,作出“新的行为”,也可作出决定维持“原有行为”,3、重复处理行为的核心:“维持”原行政行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
45、行政法律关系,可见,如果允许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了起诉的时效,意味着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将一个已丧失起诉时效的行为提交法院进行重新审查,这样做不利于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减少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从而使行政行为永远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就是否定“重复处理行为”的可诉性的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
46、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案例:,王某 开了一家小卖店,经营日用小商品。,为了多赚钱,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做起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务。,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王某处查处,恰巧王某不在。,工商局向王某发了一个通知:告知王某3日内到工商局接受调查。,王某到法院起诉,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 以及 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将这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主要理由:,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
47、响,相对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行政诉讼中在救济),再说,法院过早的介入行政程序,会对行政效率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32个(新疆2个),375个,3133个,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理解(法律意义):,1、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行政诉讼管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同级(不同地域)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2、对于当事人而言,,行政诉讼管辖明确了:,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那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行政诉讼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
48、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是否有法律直接规定,基于法院的纵横组织系统的不同,(根据决定方式的不同),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根据不同情形下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的不同),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作出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诉讼法17条;若干问题解释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17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若干问题解释7条:,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根据不同情形下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的不同),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作出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诉讼法17条;若干问题解释7条,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18条;19条;若干问题解释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