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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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概述,案例: 人大否决政府环境整治工作报告 北海市政府根据人大提出的问题逐条制定整改措施1票满意,3票基本满意,21票不满意,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政府近日作关于整治环境污染专项工作的报告后

2、,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表决结果。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不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次出现的人大否决政府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就是在全国也不多见。,案例(北海市),据介绍,今年8月,北海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向人大代表发放表格、在网络上和报纸上公开征求选题的方式,向社会征集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对政府专项工作监督审议的议题。在征集到的问题中,市容卫生和环境污染方面的意见最为集中,群众对市区水产品加工产生的臭水臭气以及工地建筑噪声反映强烈。9月上旬,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查,了解城市环境的存在问题和原因,形成了专门的调查报告。,案例(北海市),在近日召开的北海市

3、人大常委会上,北海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受委托向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整治环境污染专项工作的报告,介绍了政府对水产品加工、运输、城市污水、建筑工地噪声等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但是北海市人大常委和市人大代表认为,北海市政府对整治城市环境污染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整治效果不尽如人意,与北海市具有的“北部湾经济区龙头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的形象不符,与广大市民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案例(北海市),北海市市长连友农在其后的政府常务会议表示,要虚心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以此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积极推进环保整治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北海市政府要求,各部门马上组织开展整改

4、工作,重新部署,进一步细化责任,突出重点,采取非常规措施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整改速度,争取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据了解,北海市政府已针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问题,逐条提出整改措施。针对水产运输车辆洒漏鱼汁污染市区环境问题,要求所有水产运输车辆必须改装成封闭的专用运输车辆,加强监管,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能在市区运营;对全市鱼粉加工进行清理整顿,没有环保手续的一律关停,目前已关停了1家,其他的限期整改。,一、人大监督的含义人大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以及宪法

5、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和处置的行为。内涵:1、主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对象: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本级人大常委会、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3、依据:宪法和法律4、内容: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5、目的: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二、人大监督的特征1、民主性。(1)人大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产物。(2)人大监督过程,采取合议制议事原则,也体现民主性。2、根本性与全局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关注全局性事务,解决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具体到监督领域,也具有这样的特征。3、权威性。人大的权力直接来自于人民,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监督,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的

6、监督。4、公开性。监督应是公开的、透明的。人大应依法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这是有人大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5、多样性。监督方式灵活多样。,三、人大监督的地位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应国体。1、正面:人大监督体现人民意志,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人大监督是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法律效力和最具权威性的监督。2、反面: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它们只有接受人大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大的权力。,四、人大监督的作用1、保

7、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通过权力制约权力,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2、促进依法行政。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罢免特定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惩罚,促进依法行政。3、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4、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防止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5、制约公权力,遏制腐败行为。听取报告、实施调查、罢免相应领导人员等方式对行使公权力机关进行监督。,五、人大监督的法律框架1、宪法。(1)各级人大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权。(2)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3)全国人

8、大的审查、批准权。(4)全国人大的罢免权。(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6)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2、组织法。(P102)3、立法法。立法监督权。4、监督法。专门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活动。5、其他法律法规。,第二节 人大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一、人大监督的范围(一)对行政机关的监督1、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立法权。一些行政机关享有部分立法权。2、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3、对行政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例如,人大对某一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4、对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一、人大监督的范围(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1、对司法

9、政策的监督。2、对司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如,司法解释。3、对个案的监督。是否应对个案进行监督,理论届有争议。(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对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审查备案、撤销上。宪法、立法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二、人大监督的内容(一)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有多个层次的含义:广义: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实施情况和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狭义:检察院的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1、立法监督。即对立法活动进行

10、监督。2、执法监督。(1)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法行政、争取实施宪法、法律(广义)和各级人大的决议。(2)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包括:第一,是否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制定司法解释、批复和决定等司法程序是否正确。第三,对个案进行监督。(二)工作监督。把握监督对象范围。1、总体监督。总体工作进行监督。2、决策监督。对决策活动的监督。3、绩效监督。对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4、廉政监督。是否廉洁的监督。5、人事监督。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命活动进行的监督。包括任前监督和任后监督。,第三节 人大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一、人大监督的方式(一)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立法法做了详细规定

11、。(二)法律文件的备案。(三)法律文件的审查。(四)执法检查。(五)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六)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八)询问和质询。询问,为了对不清楚事项作进一步了解。质询,一般是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的重大违法行为提出的质问,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也包括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主要程序上的要求。(九)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一、人大监督的方式(十)组织代表视察。代表进行视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需要本级人大常

12、委会的统一安排。(十一)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十二)提出罢免案。程序要求。(十三)其他监督方式。因为监督是人大的权利,监督方式是开发的。还可以用提出建议、意见的方式等。,二、人大监督的程序程序:从事一定行为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1、向大会口头报告,可附正式文稿。2、代表对报告进行讨论、审议。3、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4、主席团审议。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5、大会表决。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未通过,需组织进行修改。如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大会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二、人大监督的

13、程序(二)执法检查的程序。1、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执法检查。2、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确定: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邀请本级人大代表。3、执法检查的实施。实地调研、查看文件档案、查询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受托的人大常委会需报送检查情况。4、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5、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二、人大监督的程序(三)质询程序。1、提起。

14、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起对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质询案;地方人大,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3人以上联名。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提出质询案。2、提交。提交给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3、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上答复。可口头或书面答复。,二、人大监督的程序(四)特定问题调查程序1、启动。(1)开会时,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主席团会议决定。(2)闭会时,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2、组成。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和委员若干组成。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名,有大会全体会议或常委会会议通过。可聘请专家参加调查。3、实施。4、调查报告的提出。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其作出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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