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8 T 183-2012 生态有机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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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B43 承 德 市 地 方 标 准DB1308DB1308/T 1832012生态有机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程 2012-03-16 发布 2012-03-26 实施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08/T 183201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规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承德市农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承德市农牧局畜牧工作站、滦平县生猪产业办。 本标准起草人:李素侠、房金武、刘爱君、王春莲、刘计双、王颖、李汝卫、李文新、马立超、 王健、韩国伟。 DB1308/T 1832012 1 生态有机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有机猪的术语和定义、品种选择、猪只引进

2、、场址及场区环境、猪舍建筑及设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要求、饲养管理、免疫与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运输和屠。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有机猪的生产肥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

3、1部分:生产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有机猪 在饲养方式上不限制其自然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许可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猪。 3.2 直线育肥法 又称一贯育肥法或快速育肥法,即从仔猪断奶到育肥结束,都给予完善营养,精心管理,没有明显的阶段性。在整个育肥过程中,充分利用精饲料,让猪自由采食,不加以限制。在配料上,以猪在不同生理阶段不同营养需要为基础,能量水平逐渐提高

4、,而蛋白质水平逐渐降低。 3.3 有机饲料 采用有机饲料原料按照有机饲料相关标准进行加工生产的饲料产品,在产品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药物、促生长剂及其它化学合成剂,不使用由基因工程技术获得的产品。 3.4 转换期 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转换期产品不是有机产品 3.5 生物发酵饲料 高科技生物技术产品,它是运用有益微生物秸秆等进行生物发酵处理后,添加一定的能量饲料、蛋DB1308/T 1832012 2 白质饲料、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等复合制成。 4 品种选择 选用瘦肉型良种猪:多选用长白、大约克、杜洛克猪。生态有机猪育肥生产中推行“杜长大”或“杜大长”的三元杂交育肥模式,即:

5、以长白、大约克夏猪为亲本生产“长大”或“大长”二元母猪,二元母猪再与杜洛克猪杂交生产三元仔猪。 5 猪只引进 5.1 在有机养殖初期,当不能买到有机猪时,允许购进常规猪,但必须购进的是仔猪,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奶,体重不超过25kg,需经6个月的转换期,方可视为有机猪。 5.2 每年引入的常规猪不能超过已认证的成年猪的10%。在以下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猪可超过10%,但不得超过40%,且引入常规猪必须在有机种群内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2)猪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3)猪场发展新的养殖品种。 5.2 可引入常规的种公猪,但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6、。 5.3 所有引入的猪只不能受到基因工程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药物、代谢调节剂、生长调节剂、饲料和添加剂等。 6 场址及场区环境 6.1 场区环境:符合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6.2 场址选择: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饲料资源丰富,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排水良好、通风、场地水源充足、电力、交通方便,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任何传染病的地方,远离工矿区、肉品加工厂、皮革厂、活畜交易市场、生活垃圾场等工业污染源,应距交通公路主干线1000m、居民村庄500m以上,并在村庄的下风处。 6.2.1 内部条件:舍温在5-28,相对湿度50-70%,适宜光

7、照,通风良好。 6.2.2 外部条件:有足够的户外活动区,室外活动空间为0.61.0/头 6.3 场区布局 6.3.1原则: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相隔离的原则,生活区距场舍250米以上,依据主导风向和污水排向,依次安排生活办公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病猪隔离区及废弃物处理区。 6.3.2人员、动物、物资运料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6.3.3 消毒:进场(舍)有消毒设施。 6.3.4 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6.3.5 根据防疫要求应建有消毒室、隔离室、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8、间等。 7 猪舍建筑及设施 7.1 建筑结构 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标准化养殖舍。 7.2建筑材料 DB1308/T 1832012 3 构建厂房的材料,特别是猪舍及其设备必须对猪无害,易于清洗和消毒、安装电器时,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规定。 7.3猪舍设施 猪舍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便于清洗,且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地面坚固、平整防滑,易于排水,如猪舍使用垫草,则必须洁净、干燥、无毒且经常更换,有条件的可使用微生态发酵床,猪舍内无异味。 7.4 饲喂设施 猪只饲喂和饮水设备必须材料坚固、无毒无害,易于清洗消毒。 7.5活动场地 猪只户外活动场地向阳,可有部分遮蔽。 8 饲料及饲料添加

9、剂要求 8.1 饲料要求 8.1.1 饲料产地要求:饲料原料生长的生态环境良好,符合GB 9137的规定。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土壤环境符合GB15618的规定。 8.1.2 场内猪只应以经认证的有机饲料或草料饲养。一般情况下,饲料中至少50%应来自本养殖场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 8.1.3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尿素和任何粪便。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色素。 8.1.4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有的且能证明已有24个月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土地所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养农场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如果饲料来自本养殖场,则饲料中可以允许有不超过60%的

10、转换期饲料,否则,只允许有不超过30%的转换期饲料。 8.1.5 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5%(以干物质计),最高摄食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在以下情况下可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由认证机构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 2)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饲喂常规饲料要事先征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且必须详细记载使用情况。 8.1.6 在猪的日常饲料中必须配以青绿饲料。可饲喂微生态发酵饲料,能有效预防消化道疾病的发生。 8.1.7 必须保证猪只粪便的贮存

11、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处理及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包括堆肥等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要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利用微生态发酵床饲养可有效解决猪只粪便污染等问题。污染物排放符合GB 18596的规定. 8.1.8 配合饲料中的所有主要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8.1.9 配合饲料中添加的矿质元素和维生素中不能含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保护剂。GB/T19630.1中附录C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均可使用。 8.1.10 配合饲料必须满足猪只的营养需求和饲养目标,并为以下两种证明方式的一种所证实: 1)各种成分满足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权威机构规定的要求; 2)除水之外,作为唯一的营养来源饲

12、养健康猪只的配合饲料,经国家有关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测试,能满足动物各生命阶段的营养需求。 8.1.11 在生产饲料、饲料成分、饲料添加剂、饲料加工助剂等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2 饲料添加剂要求 8.2.1 可以使用GB/T19630.1中附录C中允许使用的物质; 8.2.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8.2.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 酿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质; 8.2.4 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GB/T19630.1中附录C中限制使用的物质。 DB1308/T 1832012 4 8.2.5 禁止使用以下产品: 1)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

13、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2)合成的开胃剂; 3)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细菌、真菌、酶、糖蜜等食品工业副产品以及其他植物源防腐物质也可以使用)(在极端情况下允许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后使用乙酸、蚁酸、丙酸及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化学合成的饲料防腐剂); 4)合成的色素; 5)尿素及其他合成的氮化合物; 6)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7)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试剂的饲料; 8)纯氨基酸; 9)塑胶颗粒状粗饲料; 10)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9 饲养管理 9.1 计划:科学安排猪群周转计划和配种计划。 9.2饲养工艺:实行自繁自养、全进全出的饲养工艺技术。场内所

14、有种公猪、种母猪、仔猪、育肥猪全部全程采取有机饲喂。 9.3 卫生:猪舍保持清洁、干燥,每周消毒一次。猪场应定期对生活管理区、生产区、猪舍内外环境(特别是卫生死角)、消毒要彻底、有效。消毒处理时,应将猪只迁出处理区。定期清理猪只粪便。允许在猪只饲养场所使用GB/T19630.1附录C中所列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允许在养殖场内,以对猪只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GB/T19630.1附录C中的物质。 9.4 驱虫:定期驱虫。 9.5 饲养方式:场内所有猪只都必须在适应季节到户外放养(但成年雄性动物、患病的动物及妊娠后期的家畜可例外),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并保护其不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

15、害。禁止采取使猪无法接触土地的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养、拴养等限制其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9.6 饲喂方式:每天一次投料,自由采食。保证足够的饮水和饲料。饮用水质符合GB 3838的规定。饲料符合GB 13078的规定。 9.7 同一小单元育肥猪要做到品种、体重、体质均匀一致,育肥期不得随意调圈。 9.8 从母猪开始采用有机料饲喂,仔猪无需转换期,育肥后期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9.9 繁殖:提倡自然繁殖方法进行繁殖。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严重影遗传多样性的各种繁殖方法,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繁殖技术。 9.10 妊娠:搞好妊娠母猪产前、产后护理,产房要保持温暖、干燥、通风良好,温度保持在528

16、。 9.11 仔猪:做好仔猪的饲养管理,防寒、防冻、防病,仔猪在初乳期必须使用天然乳(最好是母乳)喂养,断奶日龄为42天。禁止对仔猪进行断尾、断牙等。 9.12 育肥:育肥猪采用直线育肥的方法。分群时应注意尽量保持原圈、原群饲养、个别调整的原则,遵守“留弱不留强”、“拆多不拆少”、“夜并昼不并”的原则,并圈后的猪喷洒来苏水、石灰、酒精,以消除气味差异。猪群大小控制在1015头/群,占地面积2/头。 9.13 出栏:根据育肥猪的生长特点,体重在120kg130kg出栏屠宰,为适宜出栏体重。 9.14 建立健全记录体系,包括猪只全程养殖记录、免疫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繁殖记录、转群周转记录、消毒记录

17、、耳号编号。 10 免疫与疫病防治 10.1 免疫 DB1308/T 1832012 5 当养殖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采取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措施。也允许对猪只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但这些接种的疫苗必须不是基因工程疫苗。 10.2 疫病防治 10.2.1 允许采用自然疗法例如使用植物源制剂、针灸和顺势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10.2.2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势,而必须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则使用后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如果二倍停药期不足48小时,则必须达到48小时)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

18、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饲养者必须对所用药物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药物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批标记。 10.2.3 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猪只进行疾病治疗。除疫苗接种、驱虫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扑杀计划外,饲养周期小于1年的育肥猪养殖过程中最多只能接受1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为1年以上的种猪在整个养殖过程中最多只能接受3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猪不得再作为有机猪,如该猪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内,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历规定的转换期。 10.2.4 病猪治疗与处理 若猪只发病,可用纯中草药煎汤

19、饲喂治疗或用不含抗生素的中成药治疗,并做好猪只的疾病治疗用药记录。禁止使用抗生素药物或含抗生素的中成药进行治疗。如果对病猪用抗生素或含抗生素的中成药治疗,则该猪不再是有机生猪,必须将其剔除单独饲养,当作普通商品猪处理。 11 无害化处理 11.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病死猪尸体进行焚烧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有治疗价值的猪应隔离饲养。 11.2 猪场粪便、废弃物等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12 运输和屠宰 12.1 屠宰的有机猪必须来自有机养殖场。 12.2 出栏的生态有机猪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必须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12.3

20、 有机猪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12.4 必须给猪只提供适当的条件,例如: 1)避免猪只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2)保持现存的猪群体系,避免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猪只; 3)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4)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必须适合所运输的猪只; 5)运输中如有需要,必须给猪只喂食、喂水,避免饥渴; 6)考虑并尽量满足猪只的个别需要; 7)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8)装载和卸载措施应避免给猪只造成应激反应。 12.5 运输和宰杀猪只的操作应力求平和。禁止使用电棒及类似设备驱赶猪只。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其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12.6 除非从养殖场到获得有机认证的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用车辆运输猪只的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应尽量在就地屠宰或使用获得认证的流动屠宰车间。但所有屠宰场所都必须得到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批准。 12.7 禁止在猪只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用于使猪只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DB1308/T 1832012 6 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猪只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尽可能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12.8 有机猪和常规猪应分别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别存放并清楚标记。但用于畜体标记的色料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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