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BF-2007-1109)合同编号:_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甲方(委托人)(签章)通信地址及邮编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乙方(拍卖人)(签章)通信地址及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甲方自愿将拍品清单中列明的共 件拍品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法公开拍卖。甲方(允许 / 不允许)乙方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拍品交付时间拍品成交 拍品未成交 其他费用佣金落槌价的 %未拍出手续费保留价的 % 文物鉴审费元佣金及费用支付保险费落槌价的 %保险费 保留价的 % 其他应收费用元图录费 整页元1/2页元1/3页元1/4页 元其他 元乙方支付成交价款的时
2、限支付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甲方支付未成交费用的时限支付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拍前撤回费用 甲方取回拍品的时限撤回或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 逾期未取回拍品的保管费标准元/日或保留价的千分之 /日无保留价拍品毁损、灭失的赔偿标准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 收取拍品未售出时的约定再次拍卖续签合同解除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由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其他约定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拍品清单(表格不够可另附清单)序号作者/年代拍品名称数量单位保留价(人民币)规格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备注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条款第一条 拍品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拍品拥有能够对
3、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如实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第二条 保留价:甲方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乙方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乙方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乙方不得确认成交。第三条 拍品的交付、保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拍品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可同时提交拍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经乙方确认并在背面签字后取回。乙方应承担拍品自交付时起至交割或甲方取回时止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拍品在交付时的原样,但以下情形除外:1、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原因,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品损坏、遗失的;2、本合同
4、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3、逾期未取回的;4、其他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拍品毁损、灭失。第四条 佣金、费用:拍品成交的,乙方有权从成交款中扣除图录费、佣金、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和其他约定费用;拍品未成交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图录费、未拍出手续费、保险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第五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拍品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成交款扣除约定费用后如数支付给甲方。第六条 拍品的撤回与中止:甲方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品,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费用。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中止拍卖该拍品,并
5、及时通知甲方共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撤回拍品。第七条 取回责任:拍品撤回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保管费。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拍品的,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或乙方未按约
6、定支付成交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乙方逾期未对拍品进行拍卖或未经允许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拍品,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低于保留价拍出拍品的,应向甲方双倍赔偿保留价与成交价的差额部分。6.乙方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该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另行约定或依照乙方拍卖规则执行,拍卖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品流转另有要求的,双方应按要求执行,乙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