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三)第一章 总则(一)使本企业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企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第二章 聘用(三)本企业聘用的员工,一律必须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填写聘用员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签定劳动合同,经过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四)试用期内表现不良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工资,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五)试用人员报到时应提交下列表件:(1)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医院体格检查表。(2)最后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3)半身免冠照片二张。(4)其他必要的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资格证书等。(六)下列情形者,不得聘用:(1)体格检查不适合者。(2)有犯罪前科者。(3)有吸毒、酗酒及其他不良习癖者。(4)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5)综合能力、体力无法适应工作需要者。(6)在外兼职工作者。(7)在校就读学生。(七)聘用外地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者,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八)企业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和效益工资三个部分组成,并就其能力、年龄、职务,订立九个职级。具体按照薪资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