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厂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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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入厂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爲确保公司财物安全,使出入厂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於所有进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第三条 公司员工(一)特殊人员出入厂须经行管总监批准,因公需经常出入厂者,可经一次性登记出入厂。(二)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厂,工作日内不能返回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後打卡出厂。第四条 非公司员工(一)工程承包商(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应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一份,经工程主办部门负责人、安保部主管核准换发“出入证” , “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由安保部存查。入厂凭有效证件及佩挂“出入证”入厂。因

2、赶工或原有工作人员变动不及事先办理申请手续时,包商须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由警卫核对身份证明後入厂,但限当日内补办一切所需手续。(二)外事洽谈业务人员接洽业务之客户出入厂时, 填写“人员/车辆出入门证” ,第一、二联经警卫签注入厂时间後,第二联暂存警卫室。事毕经接待人签字後持出,经警卫核对签注出厂时间。第二联留安保部存查,第一联送主办部门存查。(三)叁观人员1此类人员入厂先由办公室接待,按接待程式安排好陪同人员和叁观路线,再由经办人按准许叁观的路线填具“叁观申请登记单” ,经行管总监核准後,由安保部发放“出入证” 。叁观人员须佩挂入厂。入厂时警卫应于“叁观申请登记单”签注入厂时间,叁观完毕

3、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次日送办公室存查。2叁观非经准许区域,须总经理核准。3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叁观,事前免办申请手续,但应於当日内补办一切手续。4叁观时间以日班的上班时间内爲限,事先来函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五条 胸卡及出入证管理(一)公司员工1公司胸卡由安保部负责监制。2出入厂应佩挂胸卡,对未按规定佩挂胸卡者警卫有权纠正。3遗失胸卡应即时向安保部申请补发,工本费每枚 5 元。找到後不立即缴回,一经发觉,由人事部记警告一次。4使用他人胸卡蒙混出入厂者,一经发现,由人事部记警告一次。5公司员工因胸卡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者,在未拿到正式胸卡前,应申请领取“出入证” 。6胸卡补领後须将“出入证”

4、归还安保部。 “出入证”借予他人使用或藉故不予归还者,安保部通知使用人所属部门负责人限其两天内归还并由人事部记警告一次。如遗失,交工本费 10 元。(二)非公司员工1非公司员工事毕後,应由接待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将“出入证”收回交安保部。2非公司员工遗失“出入证”者,应交工本费每枚 10 元。安保部应立即换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他人使用被查觉者,即取消其入厂资格并承担借用人造成公司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第六条 外来车辆(一)入厂:1交货车辆凭“送货单”填写“人员/车辆出入门证” ,按本制度之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2提运公司各种货品车辆,一律事先填写“人员/车辆出入门证” , 按

5、本制度之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二)出厂:1交货车辆卸货後空车出厂凭主办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或开具的“收货单”和签字的“人员/车辆出入门证” ,经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後出厂。如有他厂物品装载於同一车辆内者,必须在“人员/车辆出入门证”中注明。2装运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主办部门签发的“发货单”和签字的“人员/车辆出入门证” ,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後出厂。第七条 公司车辆公司车辆入厂时,免办“车辆/人员出入门证” 。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应持有“发货单”或“用车申请单” ,警卫核对签注时间後出厂。第四章 物品出入管理第八条 外来物品(一)入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入厂应由厂商填具“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

6、单”一式二联,经警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留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厂商自存作爲出厂的凭证。(二)出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应由厂商凭“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第一联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後,由警卫核对原存查的第二联并签注出厂时间後放行。第一联于次日上午 10 时前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二联送交安保部。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 任何人员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影机入厂。经行管总监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范围。第十条 本制度由总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後,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爲准。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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