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抚恤管理规定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抚恤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一次性抚恤金或每月发放抚恤金:1因公死亡者;2因公伤病以致死亡者;3服务 10 年以上因病、伤死亡者。第三条 支给标准如下: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2基本薪金数(基数)而后每满 1 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 个基数为限;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 3-10 个月以内基本薪金的特别恤金: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
2、抵抗强基者;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 2个月基本薪金数的丧葬费。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第八条 遗属在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属,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规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孙子女;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前项各顺序内的遗属,以未列出继者为限。顺序在后的遗属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
3、;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第十条 遗属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1剥夺公权终生者;2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 5 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属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 2 个月仍照发外,另外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 15个月薪金数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