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给假细则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给假,悉依本细则规定。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第三条 公休:1星期例假;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3劳动节;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金照发。第四条 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金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第五条 事假: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2每月不得有 5 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3一月内前后事假 2 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 3 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
2、1 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体日不计事假;4事假不满 1 日者以钟点累计;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金,月薪者当月 3 天内、全年 14 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7试用人员月薪者,请事、病假薪金全扣;8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 1 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 天 x 到职后月数/12 二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第六条 病假: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 2 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3、 ;2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2 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 2 个月起予以停职(工) ;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者,优先予以复职;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 1 日者以钟点计;5病假在 1 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金发给半薪,超过 1 个月者全扣;6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第七条 公伤: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金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2无需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需再续假,除仍需医院
4、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第八条 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表(表 320) ,薪金照给。第九条 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 7 天;子女婚嫁给予 2 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金照发。第十条 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 天,子女 3 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 ;薪金照给。第十一条 产假;女丝职月给假 56 日,女性员工给假 50 天,并照下办理:1服务(转正后)本公司 6 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金照给;2服务(转正后)本公司 6 个月以下者,产假期内薪金减半发给。(以上产假包括公休、
5、例假日在内)第十二条 特别休假:1员工部门按劳工法规定办理;2职员特别休假,区分如下:(1)在公司服务满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每年给假 7 日;(2)在公司服务满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每年给假 10 日;(3)在公司服务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给假 14 日;(4)在公司服务满 10 年以上海增加 1 年,加给特休假 1 日,但以 30 日为限;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 5 日前,根据各员工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4员工的申请作业程序与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定以外的休假日敷,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 3 天,每次不得少于 1 天,凡超逾或不足 1 天者,改作事假;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表见 321):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奉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