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终奖金发放核计细则第一条 为酬本公司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制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第三条 员工于当年 10 月 1 日(含)以前转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式自转正的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表 55 规定核计: 转正服务月数奖金天数备 考3 个月7 天半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6 个月15 天2奖金数包括职务加给9 个月22 天半12 个月以上30 天第四条 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1记大功 1 次,加发相当 30 天薪金的奖金;2记小功 1 次,加发相当 10 天薪金的奖金;3嘉奖 1 次,加发相当 3 天薪金的奖金;
2、4表扬 1 次,加发相当 1 天薪金的奖金。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1记大过 1 次,扣减相当 30 天薪金的奖金;2记小过 1 次,扣减相当 10 天薪金的奖金;3申诫 1 次,扣减相当 3 天薪金的奖金;4警告 1 次,扣减相当 1 天薪金的奖金;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 1 天扣减奖金 2 天,不足 1 天者照 1 竞计;6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 15 天者扣减奖金 15 天,达30 天者打减奖金 30 天;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 3 次,扣减奖金 1 天。第六条 服务未满 1 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第七条 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记录者,可予抵消或抵减。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第九条 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1辞职或解雇者;2资遣者;3停薪留职者;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第十条 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第十一条 年度的计算由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十二条 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日起算,不足3 个月者不发。第十三条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