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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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程序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 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中补充和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与剩余现金之差。如果零星费用集中支付,需领取的现金和存人现金之和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应在领取现金时说明情况经银行同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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