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55.160 10034 Z512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年2月11日 91年7月1日 (共3頁) 包裝貨物試驗容器之部位標示方法 Packaging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identification of parts when testing 0. 前言:本標準係依據1987年第二版發行之ISO 2206Packaging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Identificatio
2、n of parts when testing,不予變更技術內容及其標準程式,譯成中文為中國國家標準者,又劃有點線之下線部分之內容為相對應國際標準內所没有之事項。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包裝貨物及其試驗容器部位之記號標示方法。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使用之主要用語,其說明悉依CNS 4059包裝詞彙。 3. 記號標示方法 3.1 矩形容器:矩形容器,以通常之運輸狀態,置放於底板上;但運輸狀態不明瞭者,容器如有接合部(連接縫)時,其接合部需置放於右側。試驗者,面對容器之前端面為基準面,依下列方式標示記號(參照圖1)。 (1) 面:頂面為1,右側面為2,底面為3,左側面為4,前端面為5,後端
3、面為6等數字加以標示。而容器及內容品有前後端面之分別者,以前端面為5,後端面為6加以標示。 備考:接合部有二個以上者,需擇一端面標示為5。 (2) 稜:以構成該稜兩個面之數字加以標示。其標示之數字順序,以小的為先。 例:23稜 (3) 角:以構成該角三個面之數字加以標示。其標示之數字順序則由小的為先。例如:235角。 (4) 其他:鋼帶以H標示,鐵線以W標示,補強板以G標示,並加註1、2等數字。 3.2 圓筒形容器:圓筒形容器依下述方法作記號標示(參照圖2) (1) 肩:圓筒形容器上面圓周之四等分(以直交兩直線)位置之肩部依順時鐘方向各1、3、5、7數字標示,其下面與上面對應之位置各以2、4、
4、6、8標示。 (2) 胴側線:與圓筒軸平行之胴側線以12,34,56,78加以標示。如有胴部接合部者,以56標示;胴部接合部有二個以上者,需擇一標示56。 2 CNS 10034, Z 5122 圖 1 矩形容器之部位標示 圖 2 圓筒形容器之部位標示 3 CNS 10034, Z 5122 3.3 重包裝袋及袋子:重包裝袋及一般袋子須依下述方法作部位記號之標示,將胴接合部(相貼部位或接縫線)朝下置放。此時,胴部分有胴接合部以外之接合處有一處者置放在右側,有二處者即以左右置放。試驗者面對開口部相反之端面加以標示。 表面為 1。右側面為 2,底面為 3,左側面為 4,前方之下端面為 5,相反方向之上端面(開口部)則以 6 加以標示。(參照圖 3) 圖 3 重包裝袋及袋子之部位標示。 3.4 其他形狀之容器,隨包裝之形狀依 3.1 3.2 擇一為基準,於包裝容器之各部位加以標示。 引用標準: CNS 4059 包裝詞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