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74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100.20 R2172 1063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10月19日 974月15日 (共5頁)擠出面磚 Ceramic extrusion ti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真空練土擠出成形,鋪貼建築物所用之壁磚及地磚。 備考:本標準採用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通則 2.1 擠出面磚應為耐風化、抗侵蝕並具高機械強度特性,並包括無釉及有釉兩種。 2.2 本標準之使用範圍亦包括擠出面磚之 附屬磚。例如:外角磚、邊緣磚、弓形邊緣磚、窗檻
2、磚、游泳池特殊部分用磚 、隔牆磚及其他特殊附屬磚,其品質仍須符合第 4 節之規定。 3. 形狀及尺度:形狀及尺度原則上不予硬性規定,僅列出常用者,供作參考。 3.1 形狀:有 A 型及 B 型兩種,如圖 1 所示。 圖 1 擠出面磚之形狀示意圖 A型 B型 長方形 長方形 長向背溝 短向背溝 備考:背溝依 CNS 9737陶瓷面磚總則第 3(6)節之規定。 b a sa bs 2 CNS 10631, R 2172 3.2 尺度 單位: mm 寬(b) 長(a) 厚(s) 150 150 115 240 100 200 940 194 73* 240 60 225 52 240 50 230
3、830 * 擠出面磚與熟進鋪貼施工時,尺b=71 mm者,亦得視為常用尺。 4. 品質:擠出面磚之品質依第 5 節之規定檢驗結果,須符合下列規定。 4.1 形狀、尺度及磚面狀況 4.1.1 長度及寬度:長度及寬度之許可差不得超過標稱尺度之 1%。 4.1.2 厚度:出貨成品平均厚度許可差不得超過標稱尺度之 10%。 4.1.3 邊直度:各邊之邊直度偏差不得超過其邊長之 0.5%。 4.1.4 直角度:任何角之直角偏差不得超過 1 度,即 tan 1=0.0175。 4.1.5 磚面平坦度:中心彎曲量、邊彎 曲量及表面翹曲量均不得超過其相對應之對角線長度之 0.5%。 4.1.6 磚面狀況:磚面
4、不得有坯體龜裂 、釉裂(細裂)及氣泡,有釉之擠出面磚易生釉裂(細裂),製造業者須加注意。 若為特殊效果而故意製造釉裂者,製造業者應加以標明。 磚面邊上或角上,出現輕微之剝 落、碎片或面上有空洞、針孔等,這些缺點雖未超過第 4 節之品質範圍外,而仍被視為合格品,但這些缺點均會影響到有釉及無釉擠出面磚之表面狀況,須加注意。 4.2 物理及化學性質 4.2.1 吸水率:灰白色或淡色坯體擠出面磚之吸水率平均值不 得超過其質量之3.0%。 有色或深色坯體擠出面磚之吸水率平均值不得超過其質量之 6.0%。而吸水率平均值如在 1.0%以下時,得稱為 “瓷質 ”。 4.2.2 破壞模數:破壞模數之平均值不得低
5、於 20 MPa204 kgf/cm2。且個別試樣之最低值亦不得低於 17 MPa 173 kgf/cm2。 4.2.3 磚面耐刮硬度 (1) 釉面之耐刮硬度:釉面之耐刮硬度不得低於莫氏硬度計中之磷灰石(硬度 5)。 3 CNS 10631, R 2172 (2) 無釉擠出面磚坯體之耐刮硬度:其耐刮硬度不得低於莫氏硬度計中之長石(硬度 6)。 4.2.4 釉之耐酸鹼性:擠出面磚上所施 之釉須具有抵抗酸、鹼侵蝕之能力。但氫氟酸及其相關之化合物除外。 試樣經第 5.3.4 節耐酸鹼試驗後,釉面不得有任何肉眼可見之明顯變化,但允許有輕微之色彩變化或薄膜之生成。 4.2.5 無釉擠出面磚之耐酸性:無釉
6、擠 出面磚須具有抵抗酸侵蝕之能力,但對氫氟酸及其相關之化合物除外。 試樣經耐酸試驗後,除污染及變 色外,在目視外觀檢驗中,不得有任何明顯可見之表面變化。依照第 5.3.6 節對防酸用無釉擠出面磚之耐酸性檢驗中,其相對質量損耗不得超過原質量之 3.0%。化學裝置及擠出面磚耐酸性檢驗依 CNS 3299陶瓷面磚檢驗法之規定。 4.2.6 無釉擠出面磚之耐鹼性:無釉擠 出面磚應具有抵抗鹼溶液侵蝕之能力。但對於濃度超過 20%之熱鹼溶液及冷鹼溶液除外。 依第 5.3.7 節,試樣經耐鹼性檢驗後,除污染及變色外,在目視外觀檢驗中,磚面不得有任何明顯可見之變化。 4.2.7 鋪地有釉擠出面磚之釉面耐磨性:
7、有釉擠出面磚應符合 所標定之耐磨級數,且試樣經釉面耐磨試驗後,釉面 5 cm 正方之磨耗量應低於 0.1 g。 5. 檢驗 5.1 抽樣:受檢之擠出面磚試樣須足以代 表整批製成品或出貨品之平均品質,因此試樣須以平均分配方法採取之。 5.2 形狀、尺度及磚面狀況之檢驗 試樣數: 10 尺度須讀取至 0.1 mm 之準確度。 5.2.1 長度及寬度:以游標卡尺檢驗之。 每塊面磚之尺度以其所量次數之 算術平均值作為各別之尺度。求出全數試樣各別尺度之總平均值,作為該批面磚之尺度值。 5.2.2 厚度:以游標卡尺檢驗之。卡尺之顎口跨距不得小於受檢驗試樣之寬度。 測定時,須將卡尺夾在垂直且橫 越試樣背面之
8、肋樑上,量取厚度。在面磚長邊之兩端分別量測之,求出此二度量之平均值作為該試樣之厚度值。 5.2.3 邊直度:以直尺測定之。直尺長度不得小於受檢試樣之邊長。 邊直度以偏差值除以其邊長以 %值表示之。 5.2.4 直角度:全數試樣之任何角均須作直角度檢驗。檢驗時, 每次遇有非直角,以其偏差值之正切表示之。 5.2.5 磚面之平坦度:依 CNS 3299 第 4.3 節之規定測定。 5.2.6 磚面狀況:以 300(lx)光度但不眩眼之光源照射試樣,在垂直於受檢試樣磚面 1.5 m 上方處,以肉眼檢視試樣磚面狀況,作為表面缺陷之評鑑。 5.2.7 評定:依第 5.2 節之檢驗,若全數試樣皆符合第 4
9、.1 節之品質規定時,得評4 CNS 10631, R 2172 定為合格。檢驗中,若遇有任一項未能達到第 4.1 節之品質規定時,則須重作另一批十個試樣之檢驗工作,若全數重作試樣皆符合第 4.1 節之規定時,則本次檢驗亦得評定為合格。 5.3 物理及化學性質之檢驗 備考:第 5.3 節試驗用水規定採用自來水或蒸餾水。 5.3.1 吸水率試驗 試樣數: 10 將試樣置於 105 110烘箱內中 3 小時以上,取出置於乾燥箱中放冷至室溫,稱重、確認為恆重時,即為試樣之乾燥質量。 然後將此試樣浸入水中,加熱煮沸 1 小時後,移入水中冷卻 24 小時,取出,以擰乾布濕在迅速擦拭試樣表面,並即時稱其質
10、量,即 為吸水質量。吸水率以下列公式求得。全數試樣須符合第 4.2.1 節之規定方得判定為合格。 吸水率 (%)= 100乾燥質吸水質乾燥質備考:質量稱重準確至 0.1 g。 5.3.2 破壞模數試驗 試樣數: 10 以壓力試驗機檢驗之。檢驗方法參照 CNS 2890已燒製乾壓精陶瓷試樣常溫抗撓性能試驗法或 CNS 3299 之相關部分。試驗結果,試樣之破壞模數可依下列公式計算之。且全數試樣須符合第 4.2.2 節規定方得判定為合格。 22smaxbBd2b3WRab2LF3=l或 式中,bB 或 R:試驗之破壞模數,單位 MPakgf/cm2 Fmax或 W:試樣破裂時之總負荷,單位 Nkg
11、f Ls或 l:下方二受力圓桿中心線間距,單位 mmcm b:試樣之寬度,單位 mmcm a 或 d:試樣之厚度,單位 mmcm 5.3.3 磚面耐刮硬度試驗 試樣數: 5 磚面耐刮硬度檢驗,目前尚無標準,得依按礦物莫氏硬度計法檢驗之。 使用稜邊尖銳之標準礦物輕加壓 力劃過受檢試樣之表面。初以莫氏硬度計中之最小硬度之滑石(硬度 1)開始檢驗,逐次增加硬度值,以其所能抵抗刮傷之最大硬度值,用以表示該試樣之磚面硬度。全數試樣須符合第 4.2.3節之規定方得判定為合格。 5.3.4 釉之耐酸鹼性檢驗 試樣數: 5 將試樣分別浸漬於 (24 3)之 10%氫氯酸或 10%氫氧化鉀溶液中, 24 小時後
12、,取出觀察釉面有無褪色或其 它異常之反應。全數試樣均無任何變化時5 CNS 10631, R 2172 為合格。 備考: 10%氫氯酸溶液之配製:比重 1.19 之氫氯酸 26.3 ml 加入 73.7 ml 蒸餾水。 10%氫氧化鉀液之配製: 10 g 氫氧化鉀加入 100 ml 蒸餾水。 5.3.5 貼牆及鋪地之無釉擠出面磚之耐酸性檢驗 試樣數: 5 將試樣浸漬於 (24 3)之 10%氫氯酸溶液中, 24 小時後取出,觀察磚面有無異狀,試樣全數皆無任何變化時即為合格。 5.3.6 防酸用無釉擠出面磚之耐酸性檢驗 試樣數: 3 將試樣浸漬於 (24 3)之 10%氫氯酸溶液中, 24 小時
13、後取出,觀察磚面有無異狀,試樣全數皆無任何變化時即為合格。 5.3.7 無釉擠出面磚之耐鹼性試驗 試樣數: 5 將試樣浸漬於 (24 3)之 10%氫氧化鉀溶液中, 24 小時後取出,觀察磚面有無異狀,試樣全數皆無任何變化時即為合格。 5.3.8 釉面耐磨性之檢驗 試樣數: 5 參照 CNS 3299 中之磨耗試驗法檢驗之。 將試樣切成 5 cm 正方,準確測重後紀錄至 0.01 g,安置於試驗裝置之承臺上,保持與水平面成 45 度之角度,然後由 1100 mm 之高度將規定之 20 號2C 之碳化矽砂粒落下 10 分鐘。擦去附著在試樣上之砂粒後,稱其質量,計算出質量之減少量即為釉面之磨耗量。
14、試樣之釉面磨耗量若低於 0.1 g 時為合格。 6. 包裝:本品應以紙盒(箱)或其他不易破損之容器包裝, 以確保運輸,搬運時之安全。 7. 標示:每一包裝盒(箱)應標示下列事項。 7.1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7.2 品名(吸水率在 1.0%以下時,得標示為 “瓷質擠出面磚 ”)。 7.3 尺度(長 寬)(厚度是否標明,得由廠商自行決定,僅供參考用)。 7.4 數量。 7.5 等級。 引用標準: CNS 2890 已燒製乾壓精陶瓷試樣常溫抗撓性能試驗法 CNS 3299 陶瓷面磚檢驗法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5、 CNS 標準( standard)係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等主題,經由共識,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代號 CNS),係基於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自然環境衛生,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等需要,由標準專責機構 (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透明化程序獲致共識所公布,提供國內相關產業、機關 (構 )及一般消費大眾參考依循;主要目的在謀求改善產品、程序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及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 國家
16、標準化網站 國家標準檢索系統( http:/.tw) 標準化資訊推廣平台( http:/standards.bsmi.gov.tw) 產業技術標準管理服務平台( http:/techstandards.bsmi.gov.tw) 全國標準化獎( http:/www.std.org.tw) 更多標準網站資訊,可於前述網站中取得聯結。 正字標記 CNS MARK 正字標記驗證制度係為推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自民國 40 年起實施的產品驗證制 度,是依據 標準法及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為落實國家標準的實施而辦理的產品驗證標記。藉由正字標記之核發,可彰顯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其生產製造工廠採用之品質管
17、理系統,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商藉正字標記之信譽,可爭取顧客信賴以拓展市場,消費者亦可經由辨識正字標記圖示,簡易地購得合宜的優良產品,權益因此獲得保障。 正字標記圖示 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英 文代號 CNS及中文符號組成。 正字標記核准要件 工廠品質管理經評鑑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 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網站 正字標記推廣網站( http:/smark.org.tw) 正字標記查詢系統( http:/cnsmark.bsmi.gov.tw) 相關資訊 Information 發編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Publisher : The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局 址:臺市濟南 1 段 4 號 Address :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Taipei, 100, Taiwan 電 話: (02) 2343-1700 Telephone: (886-2) 2343-1700 網 址: http:/www.bsmi.gov.tw Web site : http:/www.bs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