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 O10341103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39月19日 9510月20日 (共13頁)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 Fancy veneer overlaid structural glulam pos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 備考:本標準採國際單位制(SI), 內之單位及值僅供考。 2. 用語釋義 2.1 化粧單板貼面結構集成柱:以需要承重為目的之集成元 (包含在寬度方向拼接膠合及在長度方向以斜接或指接或具同等以上膠合性能之板材 )膠
2、合層積,並在其表面以美觀為目的之單板進行貼面( 包含以保護為目的之單板,單板與纖維方向平行,厚度未滿 5 mm;或單板與纖維方向垂直,厚度 2 mm 以下;或厚度在3 mm 以下之合板,背覆於基材上面者), 主要供作樑柱工法住宅之柱材使用,柱材之橫斷面以 90 mm 以上, 135 mm 以下為限。若作為建築物之承重構材,使用之膠合劑必須具備耐水性、耐候性及耐熱性一般性能之要求。) 2.2 短邊:集成柱橫斷面之短邊。 2.3 長邊:集成柱橫斷面之長邊。但橫斷面為正方形者,則為層積方向之邊。 2.4 材長:通直之集成柱,連結兩端最短直線之長度。 3. 品質 3.1 含水率:經第 7.1 節含水率
3、試驗合格。 3.2 膠合性能 3.2.1 化粧單板之膠合性能:經第 7.2 節浸水剝離試驗合格。 3.2.2 集成元(化粧單板除外)之層積膠合性能:經第 7.2 節浸水剝離試驗、第7.3 節煮沸剝離試驗及第 7.5 節木塊膠合剪斷試驗合格;或經第 7.4 節減壓加壓浸水剝離試驗及第 7.5 節木塊膠合剪斷試驗合格。 3.3 表面割裂抵抗性:經第 7.6 節化粧單板表面割裂抵抗性試驗合格。 3.4 集成元品質:符合第 4 節表 2 之規定。 3.5 抗彎性能:經第 7.7 節抗彎試驗合格。 3.6 外觀材面品質:符合第 5 節表 3 之規定。 3.7 彎曲、反翹及扭曲:極輕微。 3.8 溝槽加工
4、、成型加工及切削加工:良好。 3.9 化粧單板厚度: 1.2 mm 以上。 3.10 材料 3.10.1 層積數:集成元(化粧單板除外)之層積數在 5 片以上。 3.10.2 集成元厚度:集成元(化粧單板除外)應為等厚。但集成元對集成柱之中立軸成對稱 排列,且集成元厚度若在等厚條件下計算,其厚度在 2/3 以上2 CNS 11032, O 1034 時,不在此限。 3.10.3 膠合劑:集成元(化粧單板除外)層積方向所使用之膠合劑為間苯二酚樹脂 (RF)、水性高分子異氰酸酯或 具同等以上之性能者;集成元(化粧單板除外)長度方向膠合所使用之 膠合劑為間苯二酚樹脂 (RF),水性高分子異氰酸酯,三
5、聚氰胺樹脂 (MF),三聚氰胺尿 素共縮合樹脂 (MUF)或具同等以上之性能者。 3.11 甲醛釋出量:經第 7.8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甲醛釋出量之平均值及最大值應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標示符號 平均值 (mg/L) 最大值 (mg/L) F1F2F30.3以下 0.5以下 2.1以下 0.4以下 0.7以下 2.1以下 4. 集成元品質:如表 2 所示。 表 2 項目 基準 節及穴 集中節徑比在 1/4以下 脂囊、脂紋及捲皮 輕微 纖維走向傾斜比 1/14以下 腐朽 無 割裂 極輕微 變色 輕微 逆木理 輕微 膠合之間隙 無 平均年輪寬(放射松除外) 6 mm以下 髓心部或髓心 (放
6、射松除外 ) 不得具有從髓心至半徑 50 mm以內之年輪。 含髓心材(層積方向之兩外側集成元) 無 修補 經適當修補不影響外觀者。 其他缺點 極輕微 備考 1. 節之量測依 CNS 14630針葉樹結構用製材 之規定,集中節徑比係指在 15cm長度之材面所存在的節及穴之徑對於存在材面寬度的百分率之合計。 2. 纖維走向之傾斜比係指纖維走向之傾斜高度對於集成元長度方向之比。 3 CNS 11032, O 1034 3. 斜接及指接之先端部分接合之微小間隙,不視為缺點 。 4. 髓心部位係使用透明塑膠板,半徑為 50 mm 至 100 mm,每隔 5 mm 之描圖半圓器具(以下稱為 測定器具),將
7、測定器具置放在橫斷面上最接近於髓心之年輪界部分上,並使與 50 mm 之曲線部分相密合,測定器具之半徑從50mm 至 100 mm 之曲線間的年輪與測定器具之曲線相對比進行測定 (如圖 1) 。 圖 1 5. 外觀:化粧單板貼面結構集成柱之外觀品質須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 3 項目 基準 節 無 脂囊、脂紋及捲皮 極輕微 缺痕及疵 無 腐朽 無 割裂 無 變色及污染 極輕微 穴孔 無 逆木理 無 鼓脹、皺紋、重疊及拼接間隙 無 色調及木理之不整 極輕微 修補 小部分,化粧單板經適當修補不影響外觀者 其他缺點 極輕微 備考 1. 施以溝槽加工,在溝槽內部之節及修補不損害到美觀者,不視為缺點。
8、2. 修補係指以埋木或以合成樹脂填充者。 年輪測定器具之曲線4 CNS 11032, O 1034 6. 試驗 6.1 試樣之採取:從每一批量化粧單板貼 面結構集成柱採取各項試驗所需數量之試材,作為試樣化粧單板貼面結構集成柱(以下稱為試樣集成柱)。 6.1.1 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及化粧單板表面割裂抵抗性試驗:依表 4 之規定,從每批量集成柱支數隨機採取試樣集成柱支數。 表 4 每批量集成柱之支數 試樣集成柱之取樣支數 200支以下 201支以上, 500支以下 501支以上, 1000支以下 1001支以上, 3000支以下 3001支以上 2支 3支 4支 5支 6支 進行再試驗時,採
9、取左欄試樣集成柱之 2倍作為試樣。 6.1.2 煮沸剝離試驗、減壓加壓浸水剝 離試驗、木塊膠合剪斷試驗及抗彎試驗:依表 5 之規定,從每批量集成柱支數隨機採取試樣集成柱之支數。 表 5 每批量集成柱之支數 試樣集成柱之取樣支數 10支以下 11支以上, 20支以下 21支以上, 100支以下 101支以上, 500支以下 501支以上 3支 4支 5支 6支 7支 進行再試驗時,採取左欄試樣集成柱之 2倍作為試樣。 6.1.3 甲醛釋出量試驗:甲醛釋出量依表 6 之規定,依每批量集成柱之支數隨機取樣採取試樣集成柱之支數。 表 6 每批量集成柱之支數 試樣集成柱之取樣支數 1000支以下 100
10、1支以上, 2000支以下 2001支以上, 3000支以下 3001支以上 2支 3支 4支 5支 5 CNS 11032, O 1034 6.2 試驗結果之判定:浸水剝離試驗、煮 沸剝離試驗、減壓加壓浸水剝離試驗、木塊膠合剪斷試驗及化粧單板表面割裂 抵抗性試驗是從每批量所採取試樣集成柱製作試片;含水率試驗及抗彎試驗是 從每批量所採取試樣集成柱,達到各該項試驗標準者在 90%以上時,該批量集成柱對該項試驗為合格,而 70%未滿時為不合格。合格數在 70 %以上, 90%未滿時,對於該項批量集成柱須重新採取該項試驗所需試樣集成柱進行再試驗,再試驗結果合格數達 90%以上時,該項試驗為合格, 9
11、0%未滿時該項試驗為不合格。 7. 試驗方法 7.1 含水率 7.1.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集成柱製作適當大小試片 2 片。 7.1.2 試驗步驟:依絕乾法 (1)計算出含水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註 (1) 絕乾法是將試片放置於 (103 2)烘箱中乾燥至恆量,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 (%)=001mmm 100 式中, m1:乾燥前質量 (g) m0:乾燥後質量 (g) 7.1.3 合格標準:從同一試樣集成柱所採取試片含水率平均值在 15 %以下。 7.2 浸水剝離 7.2.1 試片製作:保持橫斷面尺度,從各試樣集成柱製作長度為 75 m
12、m 之試片各3 片。 7.2.2 試驗步驟:試片在室溫 (10 25 )之水中浸漬 6 小時後,放入 (70 3)之烘箱中(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除去化粧單板),乾燥 18 小時以上,乾燥後含水率應較浸水前之含水 率為低。由下式計算試片剝離率。測定剝離長度時,乾裂、節等所引起木材之破壞,不視為剝離。 剝離率 (%)=100合計橫斷面膠合層長之計橫斷面剝長之合7.2.3 合格標準:僅對試片兩橫斷面之剝離長度達 3 mm 以上者進行測定,兩橫斷面之剝離率在 5 %以下(除去化粧單板之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且在兩橫斷面之同一膠合層之剝離長度在該膠合層長度之 1/4 以下者,視為合格。 7.
13、3 煮沸剝離 7.3.1 試片製作:保持橫斷面尺度,從各試樣集成柱製作長度為 75 mm 之試片各3 片。 7.3.2 試驗步驟:將試片浸漬在煮沸水中 4 小時,更在室溫 (10 25 )水中浸漬 1小時後,從水中取出,將試片放入 (70 3)烘箱中,乾燥 18 小時以上,乾燥後試片之含水率應較乾燥前之含水率為低。 7.3.3 合格標準:僅對試片兩橫斷面之剝離長度達 3 mm 以上者進行測定,兩橫斷面之剝離率為 5 %以下(除去化粧單板之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且在兩橫斷面之同一膠合層之剝離長度在該膠合層長度之 1/4 以下者,視為合格。 6 CNS 11032, O 1034 7.4 減
14、壓加壓浸水剝離 7.4.1 試片製作:保持橫斷面尺度,從各試樣集成柱製作長度為 75 mm 之試片各3 片。 7.4.2 試驗步驟:將試片浸漬在室溫 (10 25 )之 水 中,進 行 5 分鐘 0.085 MPa635 mmHg之減壓處理,減壓處理後,進行 1 小時之 (0.51 0.03) MPa (5.2 0.3) kgf/cm2之加壓處理。此處理反覆進行 2 次後,從水中取出試片,放入 (70 3)之烘箱中,乾燥 18 小時以上,乾燥後試片之含水率應較試驗前為低。 7.4.3 合格標準:僅對試片兩橫斷面之剝離長度達 3 mm 以上者進行測定,在兩橫斷面之剝離率為 5 %以下(除去化粧單
15、板之化 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且在兩橫斷面之同一膠合層之剝離長度在該膠合層長度之 1/4 以下者,視為合格。 7.5 木塊膠合剪斷 7.5.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集成柱,將包含在各層積部分之膠合層,製作成如圖 2及圖 3 所示之試片。試驗時試片含水率為 12%。 7.5.2 試驗步驟:進行試驗時,應選擇試片破壞 載重為試驗機器設備容量之 15%至 85% 之試驗機,試片之剪斷面與載重軸成平行,載重速度約為9800N/min1000 kgf/min,直至試片破壞為止,由下式求出 膠合剪斷強度。 膠合剪斷強(MPa kgf/cm2)膠合面積試片破壞時之載重備考: 沿著膠合層 在測定部位若有節、
16、脂囊及其他缺點存在之試片,須先將予以排除 ,被排除者之膠合層,可從該膠合層之其他部位採取試片再予以試驗,其結果作為試驗結果。 7.5.3 合格標準:試片之膠合剪斷強度及木破率為表 7 所示數值以上。但對於試片之膠合剪斷強度或是木破率之一方已達表 7 所示數值以上,另一方未滿時,對於該膠合層可進行再試驗。 7 CNS 11032, O 1034 圖 2 單位: mm 圖 3 單位: mm 表 7 樹種名稱 膠合剪斷強度 (MPakgf/cm2) 木破率(%) 硬槭木、樺木、山毛櫸、櫟木、櫸木、油脂木或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9496 光臘樹、榆及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8284 60 扁柏、花柏、落葉松、日
17、本赤松、日本黑松、羅森檜、南方松、花旗松或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7172 鐵杉、阿拉斯加扁柏、鉛筆柏、放射松或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6566 冷杉、雲杉、柱松、黃松、歐洲赤松、柳桉或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5960 65 柳杉、台灣杉、杉木、西部側柏及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5354 70 層積方向之膠合層層積方向之膠合層t:集成元厚度t:集成元厚度 8 CNS 11032, O 1034 7.6 化粧單板表面割裂抵抗性 7.6.1 試片製作:保持橫斷面尺度,從各試樣集成柱製成長度為 75 mm 之試片各2 片。 7.6.2 試驗步驟:在試片橫斷面,使用橡膠系膠合劑,貼上鋁箔後,置入 (60 3)烘箱中,乾燥 2
18、4 小時以上。 7.6.3 合格標準:在化粧單板試片表面無或輕微發生割裂。 7.7 抗彎性質 7.7.1 試驗步驟:依圖 4 及圖 5 所示方法進行抗彎試驗,使載重 方向為層積方向。此時,平均載重速度為每分鐘在 14.7 MPa 150 kgf/cm2以下。 (1) 依圖 4 所示方法進行試驗時,跨距為試樣集成柱厚度之 18 倍以上,由下式計算其抗彎彈性模數 (MOE)及抗彎強度 (MOR)。 抗彎彈性模數 (MPakgf/cm2)=322ybh8)s-s2(2 s)-( P+ lll抗彎強度 (MPakgf/cm2)=2bbh2)s(P3 l式中, P:比例限度內上限載重值與下限載重值之差
19、(Nkgf) y:與 P 相對應跨距中央之撓曲差值 (mmcm) l:跨距 (mmcm) s:兩載重點間距 (mmcm) b:試樣集成柱長度 (mmcm) h:試樣集成柱厚度 (mmcm) Pb:最大載重 (Nkgf) (2) 依圖 5 所示方法進行試驗時,跨距為試驗集成柱厚度之 14 倍以上,由下式計算其抗彎彈性模數及抗彎強度。 抗彎彈性模數 (MPakgf/cm2)=33ybh4P l抗彎強度 (MPakgf/cm2)=2bbh2P3 l式中, P:比例限度內上限載重值與下限載重值之差 (Nkgf) y:與 P 相對應跨距中央之撓曲差值 (mmcm) l:跨距 (mmcm) s:兩載重點間
20、距 (mmcm) b:試樣集成柱寬度 (mmcm) h:試樣集成柱厚度 (mmcm) Pb:最大載重 (Nkgf) 7.7.2 合格標準:試樣集成柱之抗彎彈性模數及抗彎強度須符合表 8 所示數值以上。 9 CNS 11032, O 1034 圖 4 L:試樣集成柱長度 l:跨距 h:試樣集成柱厚度 s:兩載重點間距 b:試樣集成柱寬度 圖 5 L:試樣集成柱長度 l:跨距 h:試樣集成柱厚度 b:試樣集成柱寬度 試樣集成柱 針盤指示計載重點支點 支點 h l/2 l/2lLb 試樣集成柱 針盤指示計載重點支點 支點 h l/2 l/24l/18 4hLb s7l/18 7h7l/18 7h載重
21、點10 CNS 11032, O 1034 表 8 樹種名稱 抗彎彈性模數 (GPa103kgf/cm2)抗彎強度 (MPakgf/cm2) 油脂木或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127130 456465 硬槭木、樺木、山毛櫸、櫟木、櫸木、南方松、花旗松或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113115 397405 扁柏、花柏、落葉松、日本赤松、日本黑松、羅森檜或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103105 368375 鐵杉、光臘樹、榆樹、阿拉斯加扁柏、放射松或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9395 338345 冷杉、鉛筆柏、雲杉、柱杉、朝鮮松、黃松、歐洲赤松、柳桉或具同等強度之樹種 8385 308315 柳杉、台灣杉、杉木、西部側柏或具
22、同等強度之樹種 7475 294300 7.8 甲醛釋出量 7.8.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之長度方向距端部 5 cm 以上部位,保持橫斷面尺度狀態下,採取表面積為 450 cm2(兩橫斷面除外),作為試片,以鋁質膠帶或石蠟, 密封試片兩橫斷面。如試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容器為大時,將試片 切斷成同一形狀之多數的試片,此時,切斷面亦須密封。 7.8.2 試驗步驟 7.8.2.1 試片養護:從同一試樣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 柱所採取之試片,各以塑膠 (PE)袋密封之,在溫度調節成 (20 1)之恆溫室 (箱 )內,進行 1天之試片養護處理。 7.8.2.2 試藥之調製 (
23、1) 碘溶液 (0.05 mol/L):將 40g 碘化鉀溶解於 25 mL 水中,再加入 13g碘溶解於此溶液中,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加入 3 滴鹽酸後,以水定容。 (2) 硫代硫酸鈉溶液 (0.1 mol/L):將 26 g 硫代硫酸鈉五水化合物與 0.2 g碳酸鈉溶解於 1000 mL 不含氧之水中,放置 2 天後,以碘酸鉀進行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標定。 (3) 氫氧化鈉溶液 (1 mol/L):將 40 g 氫氧化鈉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4) 硫酸溶液 (1 mol/L):將 56 mL 硫酸溶解於 200 mL
24、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5) 澱粉溶液:將 1 g 澱粉先與 10 mL 水充分混合,再加入 200 mL 熱水攪拌混合,煮沸 1 分鐘後,冷卻、過濾,溶液備用。 (6) 甲醛標準原液:將符合 CNS 1732甲醛液(試藥)之甲醛溶液 l 11 CNS 11032, O 1034 mL 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標準原液。再依下述方法計算出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取 20 mL 甲醛標準原液置入100 mL 錐形玻璃燒瓶中,加入 25 mL 碘溶液及 1 mL 氫氧化鈉溶液,於遮光狀態下加蓋置於室溫下 15 分鐘,再加入 2 mL 硫酸
25、溶液,此時碘會還原出,以硫代硫酸鈉溶液滴定至溶液變成淡黃色後,加入 1 mL 澱粉溶液作為指示劑,繼續滴定至無色為止。另外取 20 mL蒸餾水依上述操作,作為空白試驗。 C=201000F)SB(5.1 式中,C: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mg/L) B:空白試驗,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S:甲醛標準原液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F: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係數 1.5: 1mL 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所相當之甲醛含量 (mg) (7) 甲醛標準溶液:將計算量之甲醛標準原液置於 1000 mL 定量瓶中
26、,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使 1000 mL 水中含 5 mg(標準溶液 A)、50 mg(標準溶液 B)、 100 mg(標準溶液 C)之甲醛。 (8) 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取 150 g 醋酸銨以蒸餾水 800 mL 溶解後,加入 3 mL 冰醋酸及 2 mL 乙醯丙酮,充分搖盪混合後,再加入蒸餾水稀釋至 1000 mL,並裝入褐色瓶中,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級。(若無法即刻測定時,可放置於 0 10之陰暗處,標定後之溶液不可超過 3 天再使用。) 7.8.2.3 甲醛之捕集:如圖 6 所示,在內容量約 40 L 之壓克力樹脂製試驗容器(能確保氣密性者為限)底部,放置一個內徑 57 mm
27、,高度 55 60 mm之聚丙烯或聚乙烯製之捕集甲醛之水容器,並於此容器內置入 20 mL蒸餾水,於其上面放置試片(試片為多數片時,如圖 6 所示,以支持金屬器具固定之, 使其各不相接觸),將其放置在溫度為 (20 1)之環境下 (24 小時0分5分+),使蒸餾水吸收釋出之甲醛以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 捕集甲醛時,除了為進行蒸餾水注入水容器內及定量蒸餾水,而取出蒸餾水時外,為防止水容器及水容器中之蒸餾水吸著空氣中之甲醛,須在水容器上加蓋。 12 CNS 11032, O 1034 圖 6 7.8.2.4 甲醛濃度定量方法:試料溶液中之甲醛 濃度依乙醯丙酮法,利用分光光度計進行定量。 取 10
28、mL 試料溶液置於 50 100 mL 附有玻璃栓之錐型燒瓶中,隨即加入 10 mL 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充分搖盪之。加栓後在 (65 2)之水浴中加溫 10 分鐘,作為檢定液。試料溶液之濃度較濃,難以測定時,可從殘留試料溶液採取 5 mL,稀釋 4 5 倍,依上述之 步驟進行測定。同時,取蒸餾水代替試料溶液進行同樣步驟,作為對照液。 檢定液及對照液冷卻至室溫,移至吸收槽,以 415 nm 附近之吸收波長施以對照液,進行調整吸光度為 0 後,測定檢定液之吸光度,從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此甲醛濃度乘上換算係數 (1/3.75)之值,作為甲醛釋出量。 7.8.2
29、.5 檢量線之製作:自標準溶液 A、標準溶液 B 及標準溶液 C 各採取 0 mL、2.0 mL、 4.0 mL 及 6.0 mL,各置入 1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檢量線製作用之甲醛溶液。 其甲醛濃度在標準溶液 A 成為 0 mg/L、 0.1 mg/L, 0.2 mg/L 及 0.3 mg/L;標準溶液 B 成為 0 mg/L、 1.0 mg/L、 2.0 mg/L 及 3.0 mg/L;標準溶液 C 成為 0 mg/L、 2.0 mg/L、 4.0 mg/L 及 6.0 mg/L。各取 25 mL進行第 7.8.2.4 節之步驟,製作吸光度與甲醛濃度之關係線,由曲線可計算求出斜
30、率 (f)。 7.8.2.6 甲醛釋出量之計算:依下式計算出試片中之甲醛釋出量。 G=f(AdAb)(75.31) 式中, G:試片中甲醛釋出量 (mg/L) Ad:試料溶液之吸光度 Ab:空白試驗(蒸餾水)之吸光度 f:檢量線之斜率 (mg/L) 75.31:甲醛濃度之換算係數 7.8.3 合格標準:試驗後,試片之甲醛釋出量依所測定之值應符合表 1 之規定。 捕集甲醛之水容器試片13 CNS 11032, O 1034 8. 尺度許可差:標示尺度與測定尺度之許可差如表 9 所示。 表 9 單位: mm 標示尺度 許可差 短邊及長邊 5.05.1+材長 00.5+9. 標示:應於每片化粧單板貼
31、面結構用集成柱適當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9.1 品名:標示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 9.2 樹種(或樹種群)名稱(心材)及產地:以使用量較多者,依序標示之。 9.3 樹種(或樹種群)名稱(化粧單板)及產地:以最為一般性名稱標示之。 9.4 化粧單板之厚度:以 mm 為單位,記至小數點下 1 位之數值。 9.5 外觀:以文字標示裝修面為 1 面、 2 面、 3 面或 4 面 9.6 尺度:依短邊、長邊及材長之順序以 國際單位制表示。但是,非等斷面者或施以成型加工者,短邊或長邊之標示困難者,以短邊或長邊表示之。 9.7 甲醛釋出量:經甲醛釋出量試驗,其試驗結果依表 1 之規定標示為 F1、 F2或 F3。 9.8 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商標及原產地。 9.9 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1732 甲醛液(試藥)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91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