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副產氮質肥料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5.080 11960 N307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6年5月21日 91年5月16日 (共2頁) Byproduct nitrogen fertilizer 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之副產氮質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或液態。 3.品質:本品之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3.1主成分 3.1.1全氮(N)量、銨態氮(NH4-N)量、硝酸態氮(NO3-N)量、或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之合計含量、其中任一種固態應在7.0%以上,液態應
2、在5.0%以上。 3.1.2除符合3.1.1之規定外,如登記含有銨態氮、硝酸態氮、水溶性氧化鎂(MgO)、或水溶性錳(Mn)者,就其登記成分符合下列規定。 (1)登記含有銨態氮者,銨態氮含量應在1.0%以上。 (2)登記含有硝酸態氮者,硝酸態氮含量應在1.0%以上。 (3)登記含有水溶性氧化鎂者,水溶性氧化鎂含量,固態應在5.0%以上,液態應在1.0%以上。 (4)登記含有水溶性錳者,水溶性錳含量,固態應在0.75%以上,液態應在0.1%以上。 3.2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1.0%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或銨態氮及硝酸態氮合計含量計,硫氰酸量(以HSCN表示)不得超過0.01%、砷量(以As表示
3、)不得超過0.004%、亞硝酸量(以HNO2表示)不得超過0.04%、二縮月尿態氮(Biuret-N)量不得超過0.02%、氨基磺酸量(以NH2SO3H表示)不得超過0.01%。 3.3限制事項: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而證明無害者。 4.包裝及標示:本品應以牢固緊密之材料包裝之,比照肥料管理法標示規定事項辦理。 5.檢驗:本品之檢驗依CNS 11463肥料檢驗法(總則)CNS 8449肥料檢驗法(氮之測定)CNS 12573肥料檢驗法(鎂之測定)CNS 11463-2肥料檢驗法(錳之測定)CNS 3080肥料中有害成分檢驗法(硫氫酸之測定)CNS 12954肥料中有害成分檢驗法(砷之測定)C
4、NS 12966肥料中有害成分檢驗法(亞硝酸之測定)CNS 12965肥料中有害成分檢驗法(二 縮月尿態氮之測定)CNS 13278肥料檢驗法(胺基磺酸之測定)。 引用標準:CNS 3080 肥料中有害成分檢驗法(硫氫酸之測定) CNS 8449 肥料檢驗法(氮之測定) CNS 11463 肥料檢驗法(總則) CNS 11463-2肥料檢驗法(錳之測定) 2 CNS 11960, N 3073 CNS 12573 肥料檢驗法(鎂之測定) CNS 12954 肥料害成分檢驗法(砷之測定) CNS 12965 肥料害成分檢驗法(縮尿態氮之測定) CNS 12966 肥料害成分檢驗法(亞硝酸之測定) CNS 13278 肥料害成分檢驗法(胺基磺酸之測定) 第次修訂:77年714 第次修訂:88年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