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針葉樹結構用製材 ICS 79.040 14630 O104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91年4月10日 年 月 日 (共11頁)Structural coniferous sawn lumber 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針葉樹結構用製材。 2.用語釋義 2.1結構用製材:在建築物之構造耐力上主要部分所使用的製材。 2.2目視等級區分製材:在結構用製材之中,利用目視就其節、弧邊等製材之缺點進行測定,加以等級區分者。 2.3甲種結構材:在目視等級區分製材之中,主要使用在必要高靜曲性能
2、之部分者。 2.4結構用材等:在甲種結構材之中,其橫斷面之短邊未滿36mm之製材及橫斷面之短邊為36mm以上,而且,橫斷面之長邊未滿90mm之製材。 2.5結構用材等:在甲種結構材之中,其橫斷面之短邊在36mm以上,而且,橫斷面之長邊在90mm以上之製材。 2.6乙種結構材:在目視等級區分製材之中,主要在必要壓縮性能部分所使用者。 2.7機械等級區分製材:在結構用製材之中,利用機械設備測定其彈性係數,加以等級區分者。 3.尺度:結構用製材之尺度是依橫斷面之短邊,橫斷面之長邊及製材長度進行區分。 3.1結構用製材橫斷面之短邊是以在製材之最小橫斷面之邊補足其缺的方形當作為短邊,而以該方形之長邊視為
3、該製材橫斷面之長邊。但是,在最小橫斷面之邊補足其缺後,斷面形狀為正方形時,是以其一邊當作該橫斷面之短邊及長邊。 3.2結構用製材之材長是為兩橫斷面相連結之最短直線之長度視之。但是,延線有關部分除外。 3.3結構用製材之標準尺度如表1所示。但是,由於設計計算後為必要的尺度,當作結構用是認為適當之尺度(以下稱為認定尺度。)不限於此。 2 CNS 14630, O 1049 表1 單位:mm 橫斷面之短邊 橫斷面之長邊 15 90 105 120 18 90 105 120 21 90 105 120 24 90 105 120 27 45 60 75 90 105 120 30 45 60 75
4、90 105 120 36 36 39 45 60 75 90 105 120 39 39 45 60 75 90 105 120 45 45 60 75 90 105 120 60 60 75 90 105 120 75 75 90 105 120 90 90 105 120 135 150 180 210 240 270 300 330 360 105 105 120 135 150 180 210 240 270 300 330 360 120 120 135 150 180 210 240 270 300 330 360 135 135 150 180 210 240 270 300
5、330 360 150 150 180 210 240 270 300 330 360 180 180 210 240 270 300 330 360 210 210 240 270 300 330 360 240 240 270 300 330 360 270 270 300 330 360 300 300 330 360 3 CNS 14630, O 10494.目視等級區分製材標準 4.1材面品質:依表2表5規定。 (1)結構用等製材之品質如表2所示。 表2 基準區分 1級2級 3級徑比在20 %以 徑比在40 %以 徑比在60 %以 節(包含在材面之缺點、疵及穴,以相同) 對於集節的徑
6、比為述基準之1.5倍 弧邊(包含在稜線所存在之缺及疵,以相同) 10 %以者 20 %以者 30 %以者 貫通 橫斷面 長邊尺度以 長邊尺度1.5倍以 長邊尺度2.0倍以 割裂 材面 無 材長之1/6以 材長之1/3以 理彎曲 短邊尺度1/2以 短邊尺度1/2以 纖維走向之傾斜比 1:12以 1:8以 1:6以 平均年輪寬 6 mm以8 mm以10 mm以 腐朽 無 輕微 不顯著 彎曲 極輕微 輕微 不顯著 翹曲、扭曲及其他缺點 輕微 不顯著 利用無礙 (2)結構用製材之品質如表3所示。 表3 基準區分 1級2級 3級窄的材面 徑比在20 %以 徑比在40 %以 徑比在60 %以 材緣部 徑比
7、在15 %以 徑比在25 %以 徑比在35 %以 節(集節除外) 寬的材面央部 徑比在30 %以 徑比在40 %以 徑比在70 %以 窄的材面 徑比在30 %以 徑比在60 %以 徑比在90 %以 材緣部 徑比在20 %以 徑比在40 %以 徑比在50 %以 集節寬的材面央部 徑比在45 %以 徑比在60 %以 徑比在90 %以 弧邊10 %以 20 %以 30 %以 橫斷面 長邊尺度以 長邊尺度1.5倍以 長邊尺度2.0倍以 貫通 割裂 材面 無 材長之1/6以 材長之1/3以 理彎曲 短邊尺度1/2以 短邊尺度1/2以 纖維走向之傾斜比 1:12以 1:8以 1:6以 平均年輪寬 6 mm
8、以8 mm以10 mm以 腐朽 無 輕微(對於檻者,無) 不顯著(對於檻者,無)彎曲0.2 %以 0.5 %以 0.5 %以 翹曲、扭曲及其他缺點 輕微 不顯著 利用無礙 4 CNS 14630, O 1049 (3)種結構材之基準如表4所示 表4 基準 區分 1級2級3級 節(集節除外) 徑比在30 %以 徑比在40 %以 徑比在70 %以 集節 徑比在45 %以 徑比在60 %以 徑比在90 %以 弧邊10 %以者 20 %以者 30 %以者 貫通 橫斷面 長邊尺度以 長邊尺度1.5倍以長邊尺度2倍以 割裂 材面 無 材長1/6以 材長1/3以 理彎曲 短邊尺度1/2以 短邊尺度1/2以
9、纖維走向之傾斜比 1:12以 1:8以 1:6以 平均年輪寬 6 mm以 8 mm以 10 mm以 腐朽 無 輕微 不顯著 彎曲0.2 %以 0.5 %以 0.5 %以 翹曲、扭曲及其他缺點 輕微 不顯著 利用無礙 4.2刺縫(incising):當刺縫的製材之靜曲強度及靜曲彈性係數之減低不超過10 %時,刺縫不視為缺點。 4.3防腐處理:標示防腐處理者,其所使用之防腐藥劑應符合CNS 14495材防腐劑之規定。並經CNS 3000材之加壓入防腐處理方法試驗合格者。 4.4含率:標示為乾燥材者(含率在25 %以者稱之),其需經第8節之含率試驗合格者。 4.5尺度:依表5之規定。 表5 單位:
10、區分許可差 1.0 乾燥材 90未滿 90以 1.5 +1.0 0 +2.0 0 短邊及長邊 未乾燥材 36未滿 36以,90未滿 90以 +3.0 0 製材長度 無限制 0 5 CNS 14630, O 10495.機械等級區分製材標準 5.1材面品質:依表6之規定。 表6 目 基準靜曲性能 靜曲彈性係數4103N/mm240103 kgf/cm2以 弧邊30 %以 橫斷面 長邊尺度2倍以。 貫通割裂 材面 材長之1/3以。 理彎曲 利用無礙。 腐朽 局部腐朽不顯著。 彎曲 不顯著。 翹曲、扭曲及其他缺點 利用無礙。 刺縫 當刺縫的製材之靜曲強度及靜曲彈性係數之減低不超過10 %時,刺縫不視
11、為缺點。 5.2防腐處理:與第4.3節之規定相同。 5.3含率:與第4.4節之規定相同。 5.4尺度:依表5之規定。 6.測定方法 6.1節 6.1.1節之直徑 (1)以節存在之材面,與材長方向的稜線相平行之兩切線間之長度表示之(若該節會被1條稜線或2條稜線切斷時,以該稜線與切線之距離或其寬度表示之)。 (2)直徑為短邊之2.5倍以之節徑者,視為其實測直徑之1/2。 (3)對在連續相鄰接兩個材面或3個材面所存在者,僅以節之橫斷面作為徑比之對象。 6.1.2節的位置:以節心之處進行節的位置之測定。 6.1.3節徑比 (1)節之直徑對於其所存在材面寬度的百分率表示之。 (2)結構用等用材:橫斷面之
12、短邊未滿36 mm者,只以寬材面之節為對象,求出寬材面之兩面之徑比的平均,以其最大值為徑比。橫斷面之短邊在36 mm之者,其是以在各材面所存在徑比之最大值當作徑比。 (3)結構用等用材:以在各材面所存在徑比之最大值作為徑比,對於斷面之形狀為正方形製材,在個材面均可用寬材面之限制值。 (4)種結構材:以在各材面所存在徑比之最大值作為徑比。又橫斷面之短邊未滿36 mm之製材,窄的材面之節不作為限制的對象。 6.1.4集節徑比:以15 cm長度之材面所存在節相關徑比之合計表示之。 6 CNS 14630, O 1049 6.1.5材緣:從稜線材面之寬度的1/4之距離,作為材緣。 6.1.6弧邊:以弧
13、邊所存在材面之弧邊寬對其材面寬之比表示之。 6.1.7貫穿割裂 (1)橫斷面:在橫斷面之貫穿割裂長度,係以在兩材面從材端之貫穿割裂長度之平均表示之。對於在兩橫斷面者,以在兩橫斷面之最長者視為其長度。 (2)材面:在材面之貫穿割裂長度,係以在兩材面之貫穿割裂長度之平均表示之。在同材面兩個以之貫穿割裂時,測定最長者之長度。 6.1.8 理彎曲:理彎曲為深度對短邊長度之比表示之。在同端兩個以時以最深者,在兩端時,在各端最深者的合計表示之。 6.1.9 彎曲:百分率表示之,沿著材長方向之內曲面之最大弦高對其長度的百分比表示之。 6.1.10平均年輪寬:在橫斷面之平均年輪寬是在約與年輪成垂直方向之同直線
14、,年輪寬之完全者之全部的平均值表示之。 6.1.11纖維走向之傾斜比:以纖維走向傾斜高度對材長方向之比表示之。 7.防腐處理試驗 7.1利用切斷取樣時 7.1.1取樣:每批量施以防腐處理之製材品(以稱為試樣),依表7規定隨機採取試樣之張數或支數進行試驗。 表7 每批量製材品之張數或支數 試樣取樣之張數或支數 1000以 2 1001以,2000以 3 2001以,3000以 4 3001以,4000以 5 進行再試驗時,採取欄取樣張數或支數之2倍試樣 備考 每批量超過4000張或4000支時,將每批量分割成4000張或4000支以,再予以取樣。 7.1.2試片:在各試樣長度之近央部位附近,就試
15、樣之厚度及寬度採取長度為5 mm以之試片,各1片。 7.2利用生長錐採樣時 7.2.1取樣:每批量施以防腐處理之製材品(以稱為試樣),依表8規定隨機取試樣之張數或支數進行試驗。 表8 每批量製材品之張數或支數試樣取樣之張數或支數 1000以 8 1001以,2000以 12 2001以,3000以 16 3001以,4000以 20 進行再試驗時,採取欄取樣張數或支數之2倍試樣 7 CNS 14630, O 1049備考 每批量超過4000張或4000支之時,將每批量分割成4000張或4000支以,再予以取樣。 7.2.2試片:各試樣之長度及寬度近央部位附近,選取刺縫或割裂等缺點影響最少之部位
16、,使用內徑為4.50.03 mm之生長錐向材面成直角方向,依表9之規定採取試片。 表9 採取試片部分之區分採取試片之長度心材存在於距製材表面深度10 mm以內部分者 從製材表面向內部10 mm深度 心材存在於從製材表面深度超過10 mm部分者 從製材表面達到心材為止 心材不存在者 從製材表面其厚度之1/2 7.3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試樣所採取之試片,經試驗,結果達合格之試片數如為全數之90 %以時,表示該批試樣為合格,如為全數之70 %未滿時,表示該批試樣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70 %以,90 %未滿時,表示該批試樣須重新採取2倍之試樣再試驗之,再試驗之結果合格率須為90%以,視為合格,否則該
17、試驗不合格。 7.4試驗方法 7.4.1滲透度試驗:滲透度是對於在試片所含藥劑,依相關試驗法使其呈色,並依式計算之。 邊材部分之滲透度(%)100試片之邊材部分之面積面積試片之邊材部分的呈色g180心材部分之滲透度(%)100為止心材部分之面積10mm製材表面深度試片積為止心材部分之呈色面10mm製材表面深度試片g1807.4.2吸收量試驗:吸收量是對於試片所含藥品,依試驗法1所示方法進行定量,並依式計算之。但除此以外之方法亦能明白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吸收量(kg/m3)=)cm()mg(3每批量之全試料的體積藥劑含量試驗法1藥劑之定量法:依CNS 14495進行材防腐劑之
18、定量。試料之採取是對於各個試片,如圖1所示,各從4個位置深度10 mm,採取寬5 mm,長20 mm之片,將其粉碎混合後絕乾,各量取約0.5 g,將其當作試料。 8 CNS 14630, O 1049 圖1 單位:mm 備考:從各邊之央部位採取試片。 7.4.3試片之合格標準 7.4.3.1危害分級K4之防腐處理 (1)滲透度試驗:各試片之滲透度合格標準應符合表10之規定。 (2)吸收量試驗:依CNS 3000之規定危害分級K4吸收量之合基準以者。 表10 試片切斷面之區分 滲透度之合格標準 邊材 邊材部分之滲透度在80 %以 心材 心材部分之滲透度在80 %以 邊材與心材混合 邊材部分之滲透
19、度及心材之滲透度在80 %以 7.4.3.2危害分級K3之防腐處理 (1)滲透度試驗:各試片之滲透度合格標準應符合表10之規定。 (2)吸收量試驗:依CNS 3000之規定危害分級K3吸收量之合基準以者。 7.4.3.3危害分級K2之防腐處理 (1)滲透度試驗:各試片之滲透度合格標準應符合表11之規定。 (2)吸收量試驗:依CNS 3000之規定危害分級K2吸收量之合基準以者。 表11 試片切斷面之區分 滲透度之合格標準 邊材 邊材部分之滲透度在80 %以 心材 心材部分之滲透度在80 %以 邊材與心材混合 邊材部分之滲透度在80 %以 心材部分之滲透度在20 %以 9 CNS 14630,
20、O 10498.含率試驗 8.1試樣之採取:供為試驗應採取試片之標示乾燥材之製材是從每批量隨機取5張或5支。但進行再試驗之時,從每批量採取10張或10支。 8.2試片之採取:從第8.1節所採取試驗試料各採取2個試片。 8.3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試樣所採取之試片,經試驗,結果達合格之試片數如為全數之90 %以時,表示該批試樣為合格,如為全數之70 %未滿時,表示該批試樣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70 %以,90 %未滿時,表示該批試樣須重新採取2倍之試樣再試驗,再試驗之結果合格率須為90 %以,視為合格,否則該試驗不合格。 8.4試驗方法:依絕乾法測定其含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
21、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依次計算出絕乾法之含率。 含率(%)221mmm g45100 式,m1:乾燥前質量(g) m2:絕乾重質量(g) 8.5試樣之合格標準:從同試樣採取試片之含率平均值需滿足表12之數值。 表12 依乾燥區分基準 D15 15 %以 D20 20 %以 D25 25 %以 9.靜曲性能試驗 9.1試驗試料之採取:試驗試料是從每批量隨意採取5張或5支。但進行再試驗時,則是從每批量採取10張或10支。 9.2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試樣所採取之試片,經試驗結果達合格之試片數如為全數之90 %以時,表示該批試樣為合格,如為全數之70 %未滿時,表示該批試樣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7
22、0 %以,90 %未滿時,表示該批試樣須重新採取2倍之試樣再試驗,再試驗之結果合格率達90 %以時視為合格,否則該試驗為不合格。 9.3試驗之方法:依圖2所示方法,測定在比例限度內之初期載重、最終載重及與其相對應之撓曲差,依式計算靜曲彈性係數。但除圖2所示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E=33ybh4Pg68g68 g108式,E:靜曲彈性係數(kgf/cm2) g108:跨距(cm) 10 CNS 14630, O 1049 b:橫斷面長邊(cm) h:橫斷面短邊(cm) P:比例限度內限載重值與限載重值之差(kgf) y:與p相對應之撓曲差值(cm) 圖2支點
23、 支點測微表g108/2 g108/2 g108(1721)h 9.4試樣之合格標準:試樣之靜曲彈性係數應符合表13之規定。 表13 等級 靜曲彈性係數(103 kgf/cm2) E50 40以,60未滿 E70 60以,80未滿 E90 80以,100未滿 E110 100以,120未滿 E130 120以,140未滿 E150 140以 10.標示 10.1般事:應於製品之當位置標示列事。 10.1.1樹種(或樹種群)稱及產。 10.1.2結構用材之種類及等級。 10.1.3乾燥材或未乾燥材。 10.1.4尺度。 10.1.5製造廠商(或進口商)稱、住址或商標。 10.2標示施以防腐處理者
24、,除第10.1節所規定者外,應標示施以處理之方法及所使用藥劑的種類。 10.3標示為檻用者,除應符合第10.1節及第10.2節所規定者外,應標示檻用。 10.4以綑標示時,除應符合第10.1節第10.3節所規定者外,應標示每綑之數量。 10.5標示方法 10.5.1樹種(或樹種群)稱:以最為般性的稱標示之。 11 CNS 14630, O 104910.5.2結構用材之種類:結構用材等者標示,結構用材等者標示,種結構材者標示。 10.5.3等級 (1)目視等級區分者:依表14之方式標示之。星狀符號為黑色。 表14 等級 1級2級3級 星狀符號 (2)機械等級區分:依表15之規定標示等級。 表15 等級 靜曲彈性係數(103kgf/cm2) E50 40以,60未滿 E70 60以,80未滿 E90 80以,100未滿 E110 100以,120未滿 E130 120以,140未滿 E150 140以 10.5.4尺度:以國際單位制表示,並依橫斷面短邊、橫斷面長邊、製材長度之順序標示之。 10.5.5乾燥材:含率為15 %以者標示D15,含率為20 %以者標示D20,含率為25 %以者標示D25。 10.5.6防腐處理:依CNS14495之規定標示所使用藥劑之種類。 引用標準: CNS 3000 材之加壓入防腐處理方法 CNS 14495 材防腐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