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854-2004 Testing of valves-Fire type-testing requirements《阀之试验-耐火型式试验要求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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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3.060.01 B72971485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8 月 16 日 年月日 (共 16 頁 )閥之試驗耐火型式試驗 要求事項 Testing of valves Fire type-testing requirement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閥之耐火型式試驗要求事項,以確認在耐火試驗期間及試驗後,閥之耐壓能力。 本標準對於閥驅動器之試驗要求,僅限於手動操作之齒輪箱或其他類似機構等組成一般閥類之零件。其他閥驅動器之型式 (例如電動、

2、氣動或液壓 )在本標準所定之試驗環境下可能需要特殊保護才能操作,其耐火試驗不在本標準之適用範圍內。 備考:本標準中耐火型式試驗與耐火試驗為同義詞。 2. 健康及安全 本標準之所有試驗均應由具備適當資格及經驗之人員執行,因為執行程序在沒有適當預防措施時可能危害 健康。本標準僅提供適當之技術作為參考,並不能排除使用者在每一階段了解有關健康及安全之法律義務。 3. 名詞釋義 3.1 標稱尺寸 (DN):為了用於參考 目的,管路系統元件之尺寸採用字母及數字表示,即以字母 DN 後面連接對於管路末端接合處之孔徑或外徑之實體尺寸 (單位mm)具有間接關係之數字 (無單位 )。 備考: 參見 ISO 670

3、8 Pipework components 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DN(nominal size)。 3.2 標稱壓力 (PN):為了便於參考,採用修整後之數字表示,即以字母 PN 後面連接適當之參考數字。 備考 1. 預期使採用相同 PN 數字設計之相同標稱尺寸 (DN)之所有設備,具有相容之配合尺度。 2. 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係依材料、設計 及工作溫度而定,並由適當標準中額定壓力 /溫度之表中選取。 3. 參見 ISO 7268 Pipe components Definition of nominal pressure。 3.3 NPS:為了用 於參考目的

4、,管路系統元件之尺寸採用字母及數字表示,即以字母 NPS 後面連接對於管路末端接合處之孔徑或外徑之實體尺寸具有間接關係之數字 (無單位 )。 備考: 字母 NPS(美國國家鋼管尺寸 ) 後面所連接數字不表 示其為可量測數值,除非相關標準有規定,並不被預期作為計算目的。 3.4 Class:為了用於參考目的,並結合機械及尺度特性,管路系統元件採用字母及數字表示,即以英文字 Class 後面連接無單位之數字。 2 CNS 14854, B 7297 備考: 英文字 Class(等級 )後面所連接數字 不表示其為可量測數值,除非相關標準有規定,並不被預期作為計算目的。 3.5 對稱閥:指內部構造具有

5、垂直於閥體端部軸線之對稱平面之閥。 備考:對稱閥具有兩個相同之閥座密封。 3.6 非對稱閥:指內部構造不具有垂直於閥體端部軸線之對稱平面之閥。 備考:非對稱閥之單閥座偏離閥桿中心線。 4. 試驗條件 4.1 被測試閥之方向與條件 4.1.1 使用於雙向安裝之對稱座閥,祇須進行單向試驗。 4.1.2 使用於雙向安裝之不對稱座閥 應進行兩次燃燒試驗,分別在每一個可能安裝之方向進行試驗。同一閥可 重新磨光後進行再試驗,或以其他相同型式之閥進行另一方向之試驗。 4.1.3 使用於單一方向之閥應有永久 性之清晰標示,且應以標示之安裝方向進行試驗。 4.1.4 閥裝有齒輪箱或其他手動裝置 時,則試驗之合格

6、僅限於該特定組合。若閥可選擇裝配或不裝配齒輪箱, 則對於裝配齒輪箱之閥進行之試驗為合格時即可代表其未裝配齒輪箱時亦為合格,反之並不成立。 4.1.5 閥 (及齒輪箱 )在試驗時不可有任何形式之絕緣材料作保護,除非該項保護措施是該機件設計之一部分。 4.2 洩壓裝置 若試驗閥之設計附有洩壓裝置,且該裝置於耐火試驗中啟動時,則試驗應持續進行,且由此裝置釋出至大氣之任何洩漏應予以量測並視為外漏。若該裝置設計為排放至閥之下游端,則 任何洩漏應予以量測並計入通過閥座之洩漏 (以下稱為閥座內漏,見第 5.6.11 節及第 5.6.13 節 )。 若第 5.3.2.2 節所述之系統洩壓裝置作動時,則應停止試

7、驗。 5. 耐火試驗方法 5.1 一般注意事項:閥之耐火試驗潛在有相當之危險性,所以人員之安全應列為首要考量。由於試驗閥及設備之設計能力不足,以及耐火試驗之特性,承受壓力之零件可能發生危險性破裂,因此必須在試驗區域設置足夠之防護罩及提供人員適當之保護裝備。 5.2 原理:將已關閉之閥在壓力下充滿水,並使其完全被火焰包覆,其所在區域之環境溫度為 750oC 至 1000oC,持續 30 分鐘。此目的係使該閥完全被火焰包覆以致閥座及密封之區域暴露於燃燒之高溫中。熱輸入強度應依第 5.6.7 節及第5.6.8 節之規定,採用熱電偶及熱量計立方體予以監控。於 此期間記錄其內漏及外漏。耐火試驗結束待其冷

8、卻後,再進行靜水壓試驗以評估閥體、閥座及密封之耐壓能力。 3 CNS 14854, B 7297 5.3 設備 5.3.1 概述 試驗設備不應對於閥外加應力,以免影響試驗結果。 閥之耐火試驗之建議系統簡圖,如圖 1 所示。 備考:本標準所述之件號均係指圖 1 之件號,圖 1 包含圖 1a 及圖 1b。 管路與閥末端之接頭之可能洩 漏並非本試驗所評估之一部分,因此不包含於容許外漏之內 (見第 6.3 節及第 6.6 節 )。基於本試驗之目的,如此則可能需要修改這些接頭以減少洩漏。 若連接試驗閥上游端之管路之標 稱直徑大於 DN25 或測試閥 DN 之一半時,試驗設備之設計應使管路至少與測試閥有

9、150mm 之距離包覆於火焰內。上游端管路之管徑應足以 輸送超過試驗閥尺寸之最大容許洩漏量之流量。 試驗閥之下游端管路應為 DN15 以上,且應傾斜使下游端能完全排洩。 火源應距離閥或任何熱量計至少 150 mm,且應足以 使閥完全包覆於火焰中。 燃燒室之內壁與試驗閥任一部分至少應有 150mm 之水平間隙,且內壁距離試驗閥頂部上方之最小高度為 150mm。 5.3.2 指定設備 5.3.2.1 蒸汽溜水器:用以降低上游液體之冷卻效果 (件號 8)。 5.3.2.2 工業用壓力量測儀器:全部刻度數值為所量測壓力之 1.5 倍至 4 倍之間。無論增壓或降壓時之往上或往下讀取,每一試驗儀器刻度上任

10、一點之精度應為最大刻度數值之 3%以內 (件號 7 及 14)。 5.3.2.3 熱量計立方體:由碳鋼製成,其設計及尺寸如圖 2 所示,於每一立方體之中心配置熱電偶,其精度依第 5.3.2.4 節之規定。熱量計立方體暴露於火焰環境以前,其表面應無銹垢。 5.3.2.4 火焰環境及閥體熱電偶:其精度至少等於 IEC 60584-2 Thermocouples Part2: Tolerances所規定 B 型第 2 級或其他型式第 3 級之許可差,如附表 1 所示 (件號 13)。 5.3.2.5 刻度容器:其尺寸足以收集試驗期間閥所洩漏之水 (件號 18)。 5.3.2.6 已校正之目測量具或儀

11、器:用以量測試驗期間之用水量 (件號 4)。 5.3.2.7 已校正之儀器:用以量測試驗期間所收集之洩漏水量。 5.3.2.8 洩壓閥:系統內必須裝有洩壓裝置,包含將試驗閥閥體內部壓力洩放至大氣中之洩壓閥,以避免若閥之設計使液體滯留於閥體內部時,可能造成閥之破裂 (件號 14)。 洩壓閥之系統壓力應由製造商設定,該設定係依據耐火試驗相同尺寸及型式之閥進行靜水壓試驗所得數據。當無法得 到壓力試驗數據時,則該設定不得大於 20oC 時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之 1.5 倍。 5.4 試驗流體:應以水為試驗流體。 4 CNS 14854, B 7297 5.5 試驗燃料:應以瓦斯為試驗燃料。 5.6 程序

12、5.6.1 將閥安裝於試驗設備上,使閥 桿及閥口位於水平位置,且於正常操作位置時,僅能在單一平面 (單一方向 )上操作。 如有需要,可依圖 3 及圖 4 所示,裝置火焰環境、閥體熱電偶及熱量計立方體於適當之位置。 對於標稱尺寸小於 DN100 或 NPS 4 且額定壓力小於 PN40 或 Class 300 之軟閥座閥,應使用兩個火焰環境 熱電偶、兩個閥體熱電偶及兩個熱量計立方體,如圖 3 所示。 對於其他閥,應使用兩個火焰環境熱偶及兩個熱量計立方體,如圖 4 所示。 對於 DN200 或 NPS 8 以上之閥,則應使用第三個熱量計立方體,如圖 4 所示。 5.6.2 將試驗閥置於部分開啟位置

13、,打開供水閥 (件號 5)、關閉閥 (件號 6)、排氣閥 (件號 16)及關閉閥 (件號 15)使系統注滿水且排除空氣。當系統完全充滿水之後,關閉關閉閥 (件號 15)、排氣閥 (件號 16)及供水閥 (件號 5)。再以水將系統壓力增高至 20oC 時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之 1.4 倍作為試驗壓力,實際試驗壓力可以被修整至壓力 bar(1)之相鄰較高之整數。 註 (1) 1bar=0.1MPa=105Pa, 1MPa=1N/mm2。 查核試驗設備之洩漏,且於必 要時排除之。釋放壓力,關閉試驗閥並打開關閉閥 (件號 15)。 5.6.3 若試驗閥為上游密封型,須測 定當閥關閉時,上游閥座密封與下游閥

14、座密封間所滯留之水量,並記錄該水量。 假設,耐火型式試驗期間內, 該水量係流過閥並通過下游閥座密封收集於刻度容器 (件號 18)內。由於該水量並非真正來自上游閥座密封之洩漏,因此要測定閥座內漏水量 (見第 5.6.11 節 )時,須將之自下游刻度容器所收集之總水量中減去。 5.6.4 將系統加壓至下列某一適當壓力: (a) 對於額定壓力為 PN 10, 16, 25 及 40, Class 150 及 300 之軟閥座閥,採低試驗壓力,為 0.2MPa(2 bar)。 (b) 對於其他閥:採高試驗壓力,為 20oC 時閥座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之 75%。 於燃燒及冷卻期間維持試驗壓力,最多允許 5

15、0%試驗壓力之短暫損失,但系統壓力須於 2 分鐘內回復,且其累計時間應小於 2 分鐘。 5.6.5 記錄已校正之目測量具或儀器 (件號 4)之讀數。清空刻度容器 (件號 18)。 5.6.6 除試驗閥外,於試驗期間內調整試驗系統以維持所要求之溫度及壓力。 5.6.7 開啟燃料供應,點燃火焰並於 3050 +分鐘之燃燒期間內全程監控火焰環境溫度。確認二個火焰環境熱電偶 (件號 13)之平均溫度自燃燒期間開始 (亦即從燃燒爐點火開始 )之 2 分鐘內達到 750oC。維持平均溫度在 750oC 至 1000oC之間,且在 30 分鐘之燃燒時間內讀數不得少於 700oC。 5 CNS 14854,

16、B 7297 5.6.8 自燃燒期間開始,熱量計立方體之平均溫度須在 15 分鐘內到達 650。其餘之燃燒時間內,須維持其最 小平均溫度在 650,且溫度不得低於 560。對於低壓力試驗之閥 (見第 5.6.1 節 ),於燃燒期間內,閥體熱電偶應維持在 590 (1100 )至少 5 分鐘,且閥蓋熱電偶應維持在 650 (1200 )至少 15 分鐘。燃燒期間可延長 5 分鐘以達到要求。 5.6.9 燃燒期間內每隔 30 秒記錄一次儀器 (件號 7、 12、 13 及 14)之讀數。每一個熱電偶須分別編號並記錄其溫度。 5.6.10 於燃燒期 (3050 +分鐘 )結束時,關閉燃料供應。 5.

17、6.11 立即測定刻度容器 (件號 18)所收集之水量,並建立燃燒期間之 閥座總內漏。若試驗閥為上游密封型 (見第 5.6.3 節 ),則扣除上游閥座密封與下游閥座密封間之容積或滯留水量。於燃燒與冷卻期間,持續收集刻度容器 (件號 18)中之水,以建立試驗閥之外漏率。 5.6.12 與火分離 後五分鐘內,用水強制冷卻試驗閥,使其外表溫度維持低於100oC,冷卻時間不得超過 10 分鐘。記錄試驗閥之外表冷卻至 100oC 所需時間。 警告:閥之內部零件溫度可能仍會顯著地高於閥之外表溫度。 5.6.13 依第 5.6.4 節之規定檢查並調整試驗壓力。記錄目測量具 (件號 4)之讀數,且測定刻度容器

18、 (件號 18)內之水量。若裝有標準設計部份之外 部洩漏裝置,須記錄其任何洩漏。此數值係用以計算 燃燒與冷卻全部期間之所有外部洩漏。 5.6.14 將 PN100 或 Class 600 以下之閥,降低或穩定壓力至低試驗壓力 0.2MPa(2 bar),且量測其閥座內漏 5 分鐘。 5.6.15 增加或穩定壓力至高試驗壓力,關閉關閉閥 (件號 15)。並且在 試驗壓力下,操作試驗閥使其至全開位置。 5.6.16 穩定試驗壓力至高試驗壓力,且量測其外漏 5 分鐘。 6 CNS 14854, B 7297 (a) 以泵為壓力源 7 CNS 14854, B 7297 (b) 以壓縮氣體為壓力源 關

19、鍵字: 1.壓力源 11.供應燃料瓦斯及燃燒器 2.調壓閥及洩壓閥 12.熱量計立方體 (見第 5.3.2 節 ) 3.水桶 13.火燄環境及閥體熱電偶 (見第 5.3.2 節 ) 4.已校正之目測量具 14.壓力計及洩壓閥 (見第 5.3.2 節 ) 5.供水 15.關閉閥 6.關閉閥 16.排氣閥 7.壓力計 17.凝結器 8.管線配置以提供蒸汽溜水器 (見第 5.3.2 節 ) 18.刻度容器 (見第 5.3.2 節 ) 9.測試包覆 19.止回閥 10.測試閥水平安裝並使閥桿維持水平位置 20.傾斜 (見第 5.6.1 節 ) 21.間隙: 150mm 圖 1 建議系統 8 CNS 1

20、4854, B 7297 單位: mm 關鍵字: 1. 管 2. 符合CNS 495推拔管螺紋 Rc 1/8之管螺紋 3. 熱電偶孔 4. 38 mm立方體 圖 2 熱量計立方體之設計及尺寸 9 CNS 14854, B 7297 單位: mm 關鍵字: 1. 閥體熱電偶 2. 閥蓋熱電偶 3. 火燄熱電偶 4. 火焰熱量計立方體 註 (a) 閥體熱電偶必需 安裝在此區域。安裝時,閥體及閥蓋熱電偶必須深入閥體或閥蓋之壁厚 1/2 處或 13mm,取其較小者。 (b) 與軸封之距離。 圖 3 軟閥座閥為 DN 100 及 NPS4 以下,及 PN 10, 16, 25 及 40,以及 Class

21、 150 及300 者,其溫度量測感應器之位置 10 CNS 14854, B 7297 單位: mm 關鍵字: 1. 火燄熱電偶 2. 38mm 熱量計立方體 註 (a) 對於 DN 200 ( 8” )以上者加裝 熱量計立方體。 (b) 與軸封之距離。 圖 4 其他閥 (亦即軟閥座閥為超過 DN 100, NPS4,PN 10, 16, 25 及 40,Class 150 及 300者,以及超過 PN 40, Class 300 之所有閥 ),其溫度量測感應器之位置 6. 性能 6.1 概述:閥應依第 5 節所述進行試驗,且符合第 6.2 節至第 6.7 節之要求。 6.2 燃燒期間之閥座

22、內漏:低壓試驗時,於燃燒期間在低試驗壓力下之平均閥座內漏 (見第 5.6.11 節 )不得超過表 1 所規定之數值。 高壓試驗時,於燃燒期間在高試驗壓力下之平均閥座內漏 (見第 5.6.11 節 )不得超過表 1 所規定之數值。 6.3 燃燒及冷卻期間之外漏:低壓試驗時,於燃燒及冷卻期間 (見第 5.6.13 節 )閥之平均外漏 (不包括閥座內漏 )不得超過表 1 所規定之數值。 高壓試驗時,於燃燒及冷卻期間 (見第 5.6.13 節 )閥之平均外漏 (不包括閥座內漏 )不得超過表 1 所規定之數值。 6.4 冷卻後在低壓試驗下之閥座內漏:最大閥座內漏不得超過表 1 所規定之數值。 6.5 操

23、作性:耐火試驗完成後,應從關閉位置在高試驗壓力下,使用安裝於試驗閥之操作桿,將閥開啟至全開位置 (見第 5.6.15 節 )。不可使用扳手或加長桿。 6.6 操作試驗後之外漏:在開啟位置及高試驗壓力 (見第 5.6.16 節 )下,其平均外漏不得超過表 1 所規定之數值。 備考:此外漏不包括管路與閥接合處之可能洩漏 (見第 5.3.1 節 )。 11 CNS 14854, B 7297 表 1 最大洩漏率 最大洩漏率 ml/min 閥之尺寸 閥座內漏 外漏 燃燒期間 (見第 5.6.11及 6.2節 ) 冷卻後 (見第 5.6.14及 6.4節 ) 燃燒及冷卻期間 (見第 5.6.13及 6.

24、3節 ) 操作試驗後( 見第 5.6.16及 6.6節 ) DN NPS 低試驗壓力 高試驗壓力 低試驗壓力 低試驗壓力 高試驗壓力 高試驗壓力8 1/4 32 128 13 8 32 8 10 3/8 40 160 16 10 40 10 15 1/2 60 240 24 15 60 15 20 3/4 80 320 32 20 80 20 25 1 100 400 40 25 100 25 32 1 1/4 128 512 51 32 128 32 40 1 1/2 160 640 64 40 160 40 50 2 200 800 80 50 200 50 65 2 1/2 260 1

25、040 104 65 260 65 80 3 320 1 280 128 80 320 80 100 4 400 1 600 160 100 400 100 125 5 500 2 000 200 125 500 125 150 6 600 2 400 240 150 600 150 200 8 800 3 200 320 200 800 200 200 8 800 3 200 320 200 800 200 6.7 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資訊: (a) 耐火型式試驗日期; (b) 執行耐火型式試驗之地點; (c) 耐火型式試驗所使用之規範 (包括公布日期及應用之修正文件 ); (d)

26、閥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e) 耐火試驗之閥已通過製造標準所要求之 靜水壓、空氣壓力型式及生產時壓力試驗之聲明 (製造商之聲明亦可被接受 ); (f) 試驗閥件之完整說明,包括:標稱尺寸、額定壓力、型式 (例如:閘閥 )、重量、是否減流量或全流量、閥體及閥蓋 之材質、組件材料及製造商產品編號; (g) 閥上面之標示及其位置,包括製造商之銘牌; (h) 製造商之閥之剖面圖及詳細零件表,包 括所有已測零件之材料、用以辨識文件之辨識號碼 (圖號 )、以及該文件公布與更新之日期; (i) 說明是否有附加齒輪箱於試驗閥,若有 則列出該齒輪箱之型式,製造商名 12 CNS 14854, B 7297 稱、型

27、號及機械利益; (j) 燃燒及冷卻期間之試驗壓力; (k) 試驗開始時間,亦即燃燒器點火時間; (l) 試驗開始及全程每 30 秒之溫度記錄,及熱電偶之各別記錄; (m) 燃燒期間之閥座內漏 (見第 6.2 節 ); (n) 燃燒及冷卻期間之外漏 (見第 6.3 節 ); (o) 閥冷卻至 100所需時間; (p) PN 100 及 Class 600 以下之閥之閥座內漏 (低壓試驗 ); (q) 說明試驗閥是否未關閉及是否開至全開位置 (見第 6.5 節 ); (r) 開啟位置之外漏 (見第 6.6 節 ); (s) 若閥為不對稱且使用於雙向安裝,則提供雙向之試驗結果; (t) 試驗過程中所

28、觀察到影響結果之事項; (u) 聲明試驗閥是否符合本標準之要求; (v) 包含於文件 (包括圖面 )之封面、目錄、表格或報告本文等之總頁數,及每頁之編碼,例如 1/12、 2/12等; (w) 監督耐火試驗人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 (x) 閥體洩放壓力之設計。 7. 以代表性尺寸、額定壓力及構成材料評定其他之閥 7.1 概述:除了針對特定設計之閥之各別標稱尺寸及標稱額定壓力進行試驗外,所有與試驗閥具有相同基本設計之閥,若符 合下列條件則可視為已執行耐火試驗。 (a) 一個試驗閥可用以評定較大但未超過其標稱尺寸二倍之閥 (見第 7.3 節 )。一個 DN200 或 NPS 8 之試驗閥可評定所有較

29、大之閥。若指定範圍之最小尺寸大於 DN200 或 NPS 8,則範圍最小尺寸之試驗可用以評定所有尺寸。 (b) DN 50(2”)之閥可用以評定所有較小尺寸相同型式之閥。若其指定範圍之最大尺寸小於 DN50 或 NPS 2,則該範圍最大尺寸之試驗可用以評定所有尺寸。 (c) 一個試驗閥可用以評定較高但不超過二倍於 PN 或額定 Class 之閥,但表 3及表 4 所列者除外。 (d) 當球塞、蝶板、閥座密封及閥桿連結之零件之設計及尺寸相同時,減流量 (或文氏管 )試驗閥可用以評定較小標稱尺寸之全流量 (或普通型 )閥。在此種情形下,容許平均洩漏率適用於全流量 (或普通型 )閥。 (e) 雖然本

30、標準並不考量閥體端部之型式。 但是,閥之質量有一部分係由閥體端部型式所決定。為了本標準之評定, 亦適用於其他型式之評定,與試驗閥之閥體端部型式不同之閥,其評定亦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其質量大於試驗閥;或 (2) 其質量不小於試驗閥質量之 75%。 7.2 構成材料 7.2.1 為了產品之符合性驗證或型式 試驗系統之目的,閥之持壓本體之構成材料 13 CNS 14854, B 7297 可用以評定下述其他構成材料: (1) 肥粒鐵; (2) 沃斯田鐵; (3) 雙相鋼。 7.2.2 若閥之範圍包含於肥粒鐵試驗 閥之中,則藉由對於該材料相同設計之中間範圍尺寸之閥執行進一步之試 驗,其型式試驗之

31、範圍可延伸包含沃斯田鐵或雙相鋼之材質。 7.2.3 其他構成材料則應依第 7.3 節及第 7.4 節所指定之代表性尺寸及額定壓力之閥進行全部試驗。 7.2.4 用於持壓本體之零件之合金鋼螺栓 (例如 B7、 L7)可用以評定沃斯田鐵鋼螺栓,但反之則不成立。 7.2.5 有關閥座對關閉件密封、閥座 對閥體密封、軸封及閥體接合處與密封之非金屬材料之任何改變,須要再次評定。填充 PTFE(四氟化乙烯,鐵氟龍)之材料可用以評定不填充 PTFE 之材料,反之亦成立。 7.3 依標稱尺寸評定其他閥:對應於已實際通過測試之閥,其他標稱尺寸之閥可視為已執行耐火型式試驗,如表 2 及表 3 所示。 表 2 依

32、DN 評定其他閥 試驗閥之標稱尺寸 DN 可以評定之其他閥之標稱尺寸 DN 50 50 以下 , 65, 80, 100 65 65, 80, 100, 125 80 80, 100, 125, 150 100 100, 125, 150, 200 125 125, 150, 200, 250 150 150, 200, 250, 300 200 200 以上 表 3 依 NPS 評定其他閥 試驗閥之標稱尺寸 NPS 可以評定之其他閥之標稱尺寸 NPS 2 2 以下 , 21/2, 3, 4 21/2 21/2, 3, 4, 5 3 3, 4, 5, 6 4 4, 5, 6, 8 5 5, 6

33、, 8, 10 6 6, 8, 10, 12 8 8 以上 14 CNS 14854, B 7297 7.4 依額定壓力評定其他閥:對應於已實際通過測試之閥,其他 PN 或 Class 之閥可視為已執行耐火型式試驗,如表 4 及表 5 所示。 表 4 依 PN 評定其他閥 試驗閥之額定壓力 可以評定之其他閥之額定壓力 PN PN 額定 Class 10 10, 16 150 16 16, 25 150 25 25, 40 150, 300 40 40, 63,100 300, 400, 600 63 63, 100 300, 400, 600 100 100, 150 600, 800, 90

34、0 150 150, 260 900, 1500 260 260, 420 1500, 2500 420 420 2500 表 5 依 Class 評定其他閥 可以評定之其他閥之額定壓力 試驗閥之額定 Class 額定 Class PN150 150, 300 10, 16, 25, 40 300 300, 400, 600 40, 63, 100 400 400, 600, 800 63, 100 600 600, 800, 900 100, 150 800 800, 900, 1500 100, 150, 260 900 900, 1500 150, 260 1500 1500, 2500

35、 260, 420 2500 2500 420 7.5 特殊標示:除了相關標準及規範所規定之 標示外,符合本標準並通過評定之閥,應加以標示 ISO-FT (代表已通過 ISO 耐火型式試驗 )之記號。 15 CNS 14854, B 7297 附表 1 熱電偶之許可差 (基準接合點為 0C) 註 (2) 熱電偶之材料通常適用於本表中 -40C 以上之許可差,而不適用於 T 型、 E 型、K 型及 N 型較低溫材料之第 3 級許可差。若適用於第 1 級或第 2 級溫度範圍之熱電偶尚須適用於第 3 級之溫度範圍時,買方須先敍明,以便選用材料。 1 級 2級 3級 (2) 型式 溫度範圍 許可差 溫

36、度範圍 許可差 溫度範圍 許可差 -40C 至 125C 0.5C -40C 至 133C 1C -67C 至 40C 1C T 型 125C 至 500C 0.004 t133C 至 350C0.0075 t-200C 至 -167C0.015 t-40C 至 375C 1.5C -40C 至 333C 2.5C -67C 至 40C 2.5C E 型 375C 至 800C 0.004 t333C 至 900C0.0075 t-200C 至 -167C0.015 t-40C 至 375C 1.5C -40C 至 333C 2.5C J 型 375C 至 750C 0.004 t333C 至

37、 750C0.0075 t -40C 至 375C 1.5C -40C 至 333C 2.5C -67C 至 40C 2.5C K 型, N 型 375C 至 1000C 0.004 t333C 至 1200C0.0075 t-200C 至 -167C0.015 t0C 至 1100C 1C 0C 至 600C 1.5C R 型, S 型 1100C 至 1600C 1+0.003(t-1100)C600C 至 1600C0.0025 t 600C 至 800C+4C B 型 600C 至 17000.0025 t800C 至 1700C0.005 t 16 CNS 14854, B 7297

38、 引用標準: CNS 495 推拔管螺紋 ISO 6708 : 1995, Pipework components 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DN( nominal size). ISO 7268: 1983, Pipe components Definition of nominal pressure. IEC 60584-2: 1982, Thermocouples Tolerances.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FDIS 10497: 2004, Testing of valves Fire type-testing requirements 相關標準: JIS B 2007: 1993, 工業程序用調節閥試驗及檢查 EN 736-3 Valves Terminology Part 3: Definition of terms EN 1333 Pipe components 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PN pr EN 1759-1, Flanges and their joints Circular flanges for pipe, valves, fittings and accessories, class designated Part 1: Steel flanges, NPS 1/2 to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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