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25-2005 Wood - Determination of volumetric shrinkage《木材体积收缩率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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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9.040 O20661492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5 月 13 日 年月日 (共 5 頁 )木材體積收縮率試驗法 Wood Determination of volumetric shrinkag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以體積測計法、排水體積測計法及水銀體積儀測計法,試驗木材體積之收縮率。 2. 原理:在氣乾狀態及生材狀態之試體,分別乾燥後,測計其體積之變化。 3. 一般要求 3.1 依 CNS 6713木材平均年輪寬度試驗法測定試體平均年

2、輪寬度。 3.2 依 CNS 451木材密度試驗法, CNS 452木材含水率試驗法,測定試體密度及含水率。 3.3 製作試體之含水率與試體之數目,應依 CNS 450木材之物理與強度試驗之取樣方法與一般要求之規定。 4. 體積測計法 4.1 儀器與裝置 4.1.1 測計儀器:能測計尺度至準確度 0.01 mm,具備有直徑 5 8 mm 之平行平坦末端,可施加不會引起任何變形大於儀器準確度之夾緊力。 4.1.2 烘箱:可在溫度 1032 ,乾燥木材。 4.1.3 容器:放置蒸餾水用。 4.1.4 密閉容器:放置乾燥劑用。 4.1.5 天平:準確度至 0.01 g。 4.2 試體製作:試體應製作

3、成正直立方體形狀,其橫斷面 20 mm20 mm,縱向長度10 30 mm。試體兩相對橫斷面之年輪傾斜角應不大於 10。 4.3 步驟 4.3.1 試體之含水率應大於纖維飽和 點。當含水率小於飽和點時,將試體浸入溫度 205 蒸餾水容器中,直至尺度不再發生變化。每 3 天重複測計 2 或 3個試體在各方向之尺度變化。當兩次連續測計間之差異不超過 0.02mm 時,停止浸漬。此時,應說明此收縮率測計結果係為試體浸漬處理之結果。 4.3.2 測計各試體橫斷面在中央部位徑向尺度 (r1)與弦向尺度 (t1) ,至準確度 0.01 mm。 4.3.3 將試體移至調濕環境(相對濕度 655 %,溫度 2

4、02 )調濕至平衡含水率。 4.3.4 依第 4.3.2 節規定,測計各個試體之橫斷面中央部位之徑向尺度 (r2)與弦向尺度 (t2),至準確度 0.01 mm。 4.3.5 將各試體移至溫度 1032 烘箱內,乾燥至恆量。 4.3.6 將試體放置在裝有乾燥劑之密閉容器內冷卻至室溫。 2 CNS 14925, O 2066 4.3.7 依第 4.3.2 節規定測計各試體橫斷面尺度中央部位徑向尺度 (r3)與弦向尺度(t3),至準確度 0.01 mm。 4.3.8 若樹種會呈現顯著的縱向之收縮率時,應測計試體在縱向尺度之變化。 4.3.9 試體在試驗期間若發生割裂,則應排除不計。 4.4 計算:

5、當縱向之收縮率不計時,依下式計算試體體積全收縮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100rtrtrt113311maxu= 式中,maxu :體積全收縮率 ( ) t1與 r1:各為試體於生材狀態或含水率大於纖維飽和點時,弦向與徑向尺度 (mm) t3與 r3:各為試體絕乾後,弦向與徑向之尺度 (mm) 4.5 假使試體尺度變化須測計縱向時,依下式計算其全體積收縮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 )()100rtrtrt111333111maxu=lll 式中, maxu :體積全收縮率 (%) t1、 r1及 l1:各為試體於生材狀態或含 水率大於纖維飽和點時,弦向、徑向與縱向

6、之尺度 (mm) t3、 r3及 l3:各為試體在絕乾後,弦向、徑向與縱向之尺度 (mm) 4.6 當試體含水率在調濕環境(相對濕度 655 %,溫度 202 )達平衡時,依下式計算體積收縮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 ) ()100rtrtrt112211un= 式中,un :體積收縮率 (%) t2及 r2:各為試體含水率在調濕環境下平衡時,弦向與徑向之尺度 (mm) 4.7 假使試體之尺度變化須測計縱向時,依下式計算體積收縮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 ) ()()100rtrtrt111222111un=lll 式中,un :體積收縮率 ( ) t2、 r2及 l2:各為試

7、體含水率在調濕環 境下平衡時,弦向、徑向與縱向之尺度 (mm) 3 CNS 14925, O 2066 5. 排水體積測計法 5.1 儀器與裝置 5.1.1 電子天平:能測計試體體積,以排水體積取代試體體積,至準確度 0.01cm3。 5.1.2 烘箱:可在溫度 1032 下,乾燥木材。 5.1.3 容器:放置蒸餾水用。 5.1.4 密閉容器:放置乾燥劑用。 5.2 試體製作:試體可製作成任何形狀,其體積大小應為 8 27 cm3。 5.3 步驟 5.3.1 試體之含水率應大於纖維飽和 點。當含水率小於纖維飽和點時,將試體浸入溫度 205 蒸餾水容器中,直至體積不再發生變化,每 3 天重複測計

8、 2或 3 個控制試體之體積變化。當兩次連續測計間之差異不超過 0.02cm3時,停止浸漬。此時,應說明此收縮率測計結果係為試體浸漬處理之結果。 5.3.2 測計各個試體體積 (V1),至準確度 0.01 cm3。 5.3.3 將試體移至調濕環境(相對濕度 655 %,溫度 202 )調濕至平衡含水率。 5.3.4 測計各個試體之體積 (V2),至準確度 0.01 cm3。 5.32.5 將試體移至溫度 1032 烘箱內,乾燥至恆量。 5.3.6 將試體放置在裝有乾燥劑之密閉容器內冷卻至室溫。 5.3.7 測計各個試體之體積 (V3),至準確度 0.01 cm3。 5.3.8 試體在試驗期間若

9、發生割裂,則應排除不計。 5.4 計算 5.4.1 依下式計算體積全收縮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100VVV131maxu= 式中,maxu :體積全收縮率 (%) V1:試體於生材狀態或含水率大於纖維飽和點之體積 (cm3) V3:試體絕乾後之體積 (cm3)5.4.2 當試體含水率在調濕環境(相對濕度 655 %,溫度 202 )已達平衡時,依下式計算體積收縮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100VVV121un= 式中,un :體積收縮率 (%) V1:試體於生材狀態或含水率大於纖維飽和點之體積 (cm3) V2:試體在調濕環境下平衡含水率時之體積 (cm3) 4 CNS 149

10、25, O 2066 6. 水銀體積儀測計法 6.1 儀器與裝置 6.1.1 儀器水銀體積儀:能測計試體 體積,以水銀體積取代試體體積,至準確度0.01 cm3。 6.1.2 烘箱:可在溫度 1032 下,乾燥木材。 6.1.3 容器:放置蒸餾水用。 6.1.4 密閉容器:放置乾燥劑用。 6.2 試體製作:試體可製作成任何形狀,其體積大小應為 4 16 cm3。 6.3 步驟 6.3.1 試體之含水率應大於纖維飽和 點。當含水率小於纖維飽和點時,將試體浸入溫度 205 蒸餾水容器中,直至體積不再發生變化,每 3 天重複測計 2或 3 個控制試體之體積變化。當兩次連續測計間之差異不超過 0.02

11、 cm3時,停止浸漬。此時,應說明此收縮率測計結果係為試體浸漬處理之結果。 6.3.2 測計各個試體體積 (V1),至準確度 0.01 cm3。 6.3.3 將試體移至調濕環境(相對濕度 655 %,溫度 202 )調濕至平衡含水率。 6.3.4 測計各個試體之體積 (V2),至準確度 0.01 cm3。 6.3.5 將試體移至溫度 1032 烘箱內,乾燥至恆量。 6.3.6 將試體放置在裝有乾燥劑之密閉容器內冷卻至室溫。 6.3.7 測計各個試體之體積 (V3),至準確度 0.01 cm3。 6.3.8 試體在試驗期間若發生割裂,則應排除不計。 6.4 計算 6.4.1 依下式計算體積全收縮

12、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100VVV131maxu= 式中,maxu :體積全收縮率 (%) V1:試體於生材狀態或含水率大於纖維飽和點之體積 (cm3) V3:試體絕乾後之體積 (cm3)6.4.2 當試體含水率在調濕環境(相對濕度 655 %,溫度 202 )已達平衡時,依下式計算體積收縮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100VVV121un= 式中,un :體積收縮率 (%) V1:試體在生材狀態或含水率大於纖維飽和點之體積 (cm3) V2:含水率在調濕環境下平衡時,試體體積 (cm3) 7. 報告 7.1 測計體積收縮率之方法。 7.2 材料(立木或樣木之數目,製材批量與樣板數等)之敘述與材積。 5 CNS 14925, O 2066 7.3 試體形狀與尺度、木理方向。 7.4 試體之數目。 7.5 調濕環境(相對濕度 655 %,溫度 202 )之平衡含水率。 7.6 體積收縮率計算之結果與其統計值。 7.7 試體密度及平均年輪寬度。 引用標準: CNS 450 木材之物理與強度試驗之取樣方法與一般要求 CNS 451 木材密度試驗法 CNS 452 木材含水率試驗法 CNS 6713 木材平均年輪寬度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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