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ICS 11.180.10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T5022-314964-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 2 月 24 日 月日 輪椅第 3 部:煞車效率之測定 Wheelchairs Part 3 : Determination of effectiveness of brake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單人騎乘,最高時速超過 15 km/h 之手動椅與電動椅( 含代步)煞效之測試方法與製造商將測試結果宣告之要求。 2. 用語釋義:依 CNS 13575-1椅 專有名詞、術語及定義之名詞及明。 2.1 進間煞 使椅停止或低速之方法。 2.2 控制
2、裝置 使用者操控電動椅以預期的速及( 或 )方向移動之方法。 2.3 停煞 保持椅靜止之方法。 2.4 傾倒 椅在斜坡移動時,在上坡方向之子,受變為,或水平平面移動時,在進方向之所有後受變為之現象。 2.5 椅鎖固之子在測試面上未發生轉動而產生移動之現象。 3. 原則 測並觀察椅在特定條件下執煞操作與結果之反應。 4. 裝置 4.1 堅硬、平坦之水平測試平面 在 (2010)測試環境中,摩擦係符合 CNS 14964-13椅第 13 部:測試表面摩擦係之測定要求, 尺寸足以完成測試之水平面。 備考 1. 大約 10 m3 m 寬之面積足以執測試。 2. 大型建築物作為生產或室內空間之木頭、水或
3、柏油地板均 可作為測試場地之用。 4.2 可調整角之測試平面 測試環境溫在(20 10)之堅硬、平坦的平面,且 (a) 面積足夠執椅之測試。 (b) 位於 2 個相距 5 mm 的假想平面之間( 即平面 5 mm 內 ),其摩擦係依CNS 14964-13 之要求。 (c) 須能單軸自水平調整至傾斜。 (共 9 頁(1) 此測試平面的傾斜的調整是續性的調整,則調整速得超過)印月 95 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2 CNS 14964-3, T 5022-3 1/s,直到椅達到穩定為止。 (2) 此測試平面的傾斜為分段調整,則每段調整應相當平穩,可影響其測試結果。 備考:與水平夾角 25
4、的範圍,通常能滿足大部分的椅測試。 4.3 堅硬平坦之測試斜坡 測試環境在溫(20 10),摩擦係符合 CNS 14964-13 要求之斜坡平面,其水平夾角分別為(3 0.5)、( 60.5)與 (100.5)。 備考 1. 此可為 3 個個別固定坡之平面或單一具有可調整斜之斜坡。 2. 正常況下,斜坡面積約 10 m3 m 即足夠執測試,但較大尺寸之椅,則需較大的斜坡面積。 4.4 測試用假人 依 CNS 14964-11椅第 11 部:測試用假人要求或使用真人駕駛。 備考 1. 使用測試用假人進測試,可能需使用遙控設 備操控椅以進測試。 2. 使用真人進測試,小心注意在測試過程中駕駛之位置
5、與 姿勢的移動應至最小,以免影響測試結果。 4.5 配重 須附加重於駕駛時,其質分布應與對應的假人相當。 4.6 煞停距測設備 測椅煞停距之設備,其測準確為 50 mm。 4.7 傾角計 測水平夾角之設備,其測準確為 0.2。 4.8 測設備 測 10 N 至 250 N 之設備,其測準確為 5 %。 4.9 反覆煞操作系統 反覆操作煞之系統,煞放操作次為 60,000 次,其測試頻超過 0.5 Hz,施超過操作煞所需之 1.5 倍。 5.待測椅之準備 在測試前,依下程序準備待測椅 (a) 依 ISO 7176-22 Wheelchairs-Part 22: Set-up procedures
6、規定安裝測試用假人至椅上,並加以限制使其移動至最小;使用真人駕駛,椅則依 ISO 7176-22 安裝,駕駛位置與假人的要求相似。 (b) 椅具有可調式之煞,則依製造商之使用者手冊規定調整煞;製造商無特別規定時,則依表 1 規定調整操作至最大,操作測方法依附 A 規定測定之。 3 CNS 14964-3, T 5022-3 表 1 最大操作 操作方法 操作(N) 手 605 腳,推 10010 腳, 605 手指 13.52 某些煞設計可能無法達到表 1 之要求,則儘可能調整至接近表 1 之值。 操作超過表 1 之值時,則操作應於第 9 節測試結果中宣告之。 6. 煞性能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
7、,須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 6.1 通則 依第 6.2 節至第 6.5 節進測試,可依任何順序執,但應在執第 7 節測試前測試完畢。 6.2 停煞 適用時可用於所有型式之椅停煞測試。 (a) 確認任何電磁煞與煞系統已達工作溫。 備考:煞系統可以藉由驅動椅作一般的啟動與停,約 10 min,使其達到工作溫。 (b) 在完成(a) 後 5 min 內,完成(c) 到 (g)之測試步驟。 (c) 解除任何馬達驅動系統。 (d) 關閉任何驅動椅之電系統。 (e) 全將煞作動,此時椅面對下坡方向,放置於斜小於 2之測試斜坡。萬向調整至進方向,其中心線平於測試斜坡角調整的旋轉軸,容許在 3內
8、。要將驅動系統再合。 備考: 某些只有奇子的椅,如三代步,可能無法進椅的定位。在此況下,將任何一對子在測試平面上排與進方向垂直作為在斜坡上定位之用。 (f) 增加測試平面角,直到椅開始往下動,椅在動或滾坡道之前椅就發生傾倒翻覆的現象時,則施加一最小垂直於測試平面,以防止椅傾倒,並確保所施加的與方法對椅動或滾動的影響程最小。 (g) 測並記椅開始移動時的角與移動的方式,角記至最接近的整角。 備考: 典型的移動方式為子轉動、子動與胎滾動偏。 (h)當平面傾斜時,椅朝向上坡方向,重複(a) 至 (g)步驟。 6.3 進間煞正常操作 4 CNS 14964-3, T 5022-3 此測試僅適用於電動椅
9、。 備考:附 B 提供手動椅進間煞性能測定方法之指引。 (a) 接合馬達驅動系統。 (b) 確認任何電子驅動與煞系統已達工作溫。 備考:煞系統可以藉由驅動椅作一般的啟動與停,約 10 min,使其達到工作溫。 (c) 在完成(b) 後 5 min 內,完成(d) 到 (g)之測試步驟。 (d) 在水平測試平面上,驅動椅往前駛,使其達到最大速,依 CNS 14964-6椅第 6 部:電動椅最大速、加速與減速之測定測並記其最大速。 (e) 操作控制裝置將椅煞,使速儘快為。 備考:大部分的椅,只要釋放操控桿即可達到此要求。使用手動操作煞也許需要一特殊操作,才能使椅停止下。 (f) 測定並記煞開始至完
10、全停止之直線距,記至最接近的 100 mm。 (g) 記椅在煞過程中任何正常的現象,如傾倒( 閱第 2.4 節 )、 (閱第 2.5 節 )、煞失效或偏向某一邊等。 (h) 重複(a) 至 (g)測定 2 次,計算 3 次測定值之平均值,記在測試報告與表 2中,並公開之。 (i) 重複(a) 至 (h)進倒退煞測試。 (j) 椅分別在 3、 6及 10斜坡,重複(a) 至 (h),以前進下坡與倒退下坡分別進測試。 備考:進測試時,椅無法在較小坡停止時,則必要再進較大坡之測試。 6.4 進間煞反向命操作 此測試僅適用於電動椅。 重複第 6.3 節步驟, 將控制裝置快速操作至最大倒轉速,使椅驟停。
11、 6.5 進間煞緊急操作 此測試僅適用於電動椅。 重複第 6.3 節步驟,依使用手冊之緊急操作方法使椅停止,無相關規定,則關閉電源使椅停止。 7. 停煞疲測試 完成第 6 節相關測試後,依下程序,針對椅之停煞裝置進疲測試。 (a) 依第 4.9 節規定安裝調整停煞裝置。 (b) 將煞組相對於椅結構之位置作一記號或記之。 (c) 一次操作包括煞作動與釋放,煞放操作 60,000 次,確保每一次操作均能使已煞的子有些許的轉動。 備考:待測椅為電動椅時,可能需釋放驅動系統,以使子能自由轉動。 (d) 檢查煞組相對於椅結構之位置是否有變化,如果有可之相對位移則記之。 5 CNS 14964-3, T
12、5022-3 (e) 待測椅上還有其他同設計之停煞裝置,則對每一個停煞裝置重複 (a)到 (d)測試。 備考:椅有 2 個對稱的相同煞設計(如左右各 1 個),則無需 2 個都測試。 (f) 重複第 6.2 節 8. 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應包含下資訊 (a) 依本標準測試。 (b) 測試機構名稱與地址。 (c) 椅製造商名稱與地址。 (d) 測試報告發布日期。 (e) 椅型式、序號與批號。 (f) 所使用測試假人之等級或駕駛人之質與配重的重。 (g) 椅依 ISO 7176-22 中規定之詳細安裝明,包括配備與調整。 (h) 測試過程中,已安裝妥當之椅測試照片。 (i) 停煞測試方法與操作之明,
13、如手指 /手 /腳操作,手動、電動或自動煞等。 (j) 如果待測椅需要依第 5 節 (b)測定煞操作(N),則作煞動作時,需以此操作執煞。 (k) 依第 6.2 節測試之停煞測試結果。 (l) 依第 6.3 節至第 6.5 節測試之進間煞測試結果,包含每次在最大速下測試之平均最小煞停距。 備考:表 2 為這些測試結果之表示方式。 (m) 依第 7 節停煞疲測試之測試結果,包括 (1) 煞組之任何移動閱第 7 節 (d)。 (2) 第 7 節 (f)與第 6.2 節測試結果之性能比較。 (n) 椅煞過程中,如第 6.3 節 (g)所述之正常的為。 9. 結果之公開 測試結果應於 ISO 7176
14、-15 Wheelchairs-Part 15: Requirements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 and labelling規定之製造商規格表中公開。 (a) 停煞,如適用時 最大上坡坡 最大下坡坡 煞操作,此值超過表 1 之要求時 (b) 進間煞,如適用時,在水平面上於最大速下前進之最小煞停距 一般操作 緊急操作 6 CNS 14964-3, T 5022-3 表 2 進間煞測試結果 測試面斜 進方向 測試項目 正常操作 反向命 緊急關閉電源 註釋 最小煞停距,m 前進 最大速,m/s 最小煞停距,m 水平 後退 最大速,m/s
15、最小煞停距,m 前進 下坡 最大速,m/s 最小煞停距,m 3 後退 下坡 最大速,m/s 最小煞停距,m 前進 下坡 最大速,m/s 最小煞停距,m 6 後退 下坡 最大速,m/s 最小煞停距,m 前進 下坡 最大速,m/s 最小煞停距,m 10 後退 下坡 最大速,m/s 相對應國際標準:ISO 7176-3:2003 Wheelchairs Part 3: Determination of effectiveness of brakes 引用標準:CNS 13575-1 椅 專有名詞、術語及定義 CNS 14964-6 椅第 6 部:電動椅最大速、加速與減速之測定 CNS 14964-1
16、1 椅第 11 部:測試用假人 CNS 14964-13 椅第 13 部:測試表面摩擦係之測定 ISO 7176-15:1996 Wheelchairs-Part 15: Requirements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 and labelling ISO 7176-22:2000 Wheelchairs Part 22: Set-up procedures 7 CNS 14964-3, T 5022-3 附 A (規定) 煞桿操作測定方法 A.1 測試方法 (a) 依下所述同型式煞桿之測定方法 (1) 煞桿頭為球形,則通過球頭中心施
17、。 (2) 煞桿頭為錐形,則通過錐形最大斷面積與桿中心線相交處施。 (3) 煞桿頭為全握把式,則末端 15 mm 處垂直中心線方向施。 (4) 煞以推或桿(墊)操作,則通過桿(墊)的質中心施。 (5) 煞桿為平或除以上形式外,則末端 15 mm 處垂直中心線方向施。 (6) 煞桿為伸縮式或有延長握把,則於煞桿最長 態下末端 15 mm處施。 (b) 使用第 4.8 節規定之測計對圖 A.1 所示同形式之煞桿執操作測試。 (c) 使用全執煞動作,測定最大操作並記。 (d) 重複步驟(c)3 次,每次測試前轉動子,計算 3 次操作之平均值,取最接近之值( 牛頓,N)。 8 CNS 14964-3,
18、 T 5022-3 圖 A.1 手煞之施點位置 單位:mm 圖1. 球形桿 2. 錐形桿 3. 平桿 4. 全握把式 5. 轉點 9 CNS 14964-3, T 5022-3 附 B (考) 手動椅進間煞性能測定方法 B.1 通則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 本測試僅適用於手動椅。 備考:此測試方法尚在發展中,因此在此附中明。 B.2 建議 手動椅依 B.3 之進間煞使椅停止,應無任何正常的現象,如傾倒、煞失效或偏向等。 B.3 測試方法 (a) 依第 5 節規定準備待測椅。 (b)啟動驅動系統。 (c) 確保煞系統已達工作溫。 備考:煞系統可以藉由驅動椅作
19、一般的啟動與停,約 10 min,使其達到工作溫。 (d)在完成 (b)後 5 min 內,完成 (e)到 (i)之測試步驟。 (e) 於水平測試平面上,推動椅以 61 km/h 往前進,依 CNS 14964-6 方法測定並記此速。 (f) 使用表 1 規定或附 A 測定之煞操作,儘速執煞使椅停止。 (g)測定開始執煞到椅完全停止之直線距,並記至最接近的 100 mm 值。 (h)記椅煞過程中任何正常的現象,如傾倒 (閱第 2.4 節 )、 (閱第 2.5 節 )煞失效或偏向等。 (i) 重複 (a)到 (h)步驟 2 次,計算 3 次煞停距測定值之平均值。 (j) 分別於 3、 6與 10斜坡上,重複 (a)到 (i)步驟。 B.4 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應包含表 B.1 所示之資訊: 表 B.1 進間煞測試結果 測試面斜 進方向 測試項目 正常操作 反向命 緊急關閉電源 註釋 水平 前進 最小進煞停 距, m 適用 適用 B.5 測試結果之宣告 製造商手動椅規格表之進煞應揭示: 進間煞 (手動椅 ):在平面進速 6 km/h 下之最小煞停距為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