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1.180.10 T5022-614964-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12 月 5 日 年月日 (共 4 頁 )輪椅第 6 部:電動輪椅最大速度、加速度與減速度之測定 Wheelchairs Part 6 : Determination of maximum speed, acceleration and deceleration of electric wheelchair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範單人騎乘,最大速度不超過 15 km/h(4.1
2、67 m/s)之電動輪椅 (含代步車 )之最大公稱速度、加速度與減速度測定方法。 2. 用語釋義 依 CNS 13575-1輪椅 專有名詞、術語及定義之名詞及說明。 3. 測試裝置 3.1 量測設備可能需安裝至假人之上,其重量須不超過假人總重量的 5 %。 3.2 水平測試平面為堅硬、平坦之水平面,尺寸足以完成測試,其表面摩擦係數於執行測試時,僅使輪子滑動。 備考:大型建築物作為生產或室內空閒之木頭、水泥或柏油地板,均可作為測試場地之用。 3.3 測速計,可量測並記錄速度,最高至 5m/s,其準確度為 0.1 m/s,取樣頻率至少 60 Hz,其應包含裝備足以量測到第 5.1 節所測最大速度之
3、 10 %至 90 %。 3.4 加速度 /減速度量測設備,用以量測與記錄加速度 /減速度,其要求如下 (a) 範圍最大至 5 m/s2。 (b) 準確度 0.2 m/s2。 (c) 取樣頻率至少 60 Hz。 (d) 超過 30 Hz 之頻率反應須排除。 備考:建議使用光學式的轉速計,機械式加速計、雷射、超音波或類似型式的設備。如果使用加速計,偵測器應儘可能裝在座位前後中心線上的剛體結構,電子方法亦可用來測定加速度 /減速度。 3.5 堅硬、平坦與第 3.2 節相同,其表面特徵如第 3.2 節所示,斜度可調整至與水平成 3 0.5與 6 0.5。 備考 1. 可以使用 2 個固定坡度之斜坡或
4、 1 個可調整坡度之斜坡。 2. 一般而言,斜坡面積大約 10 m3 m,其尺寸足以執行測試。 3.6 測試假人依據 ISO 7176-11 規定或使用真人;如果使用假人,可能需要加裝遙控裝置來操作輪椅,其方法可為無線系統或由操作者跟著輪椅跑。 備考:控制設備與量測設備加至輪椅時,不應顯著影響到輪椅整體的重量分布。 已加重量之輪椅的整體質量分布,可能會因額外增加的重量而需調整。 3.7 如使用真人時,必須配重使其重量與使用假人時的重量相等,並注意其質量分 2 CNS 14964-6, T 5022-6 布與假人相近。 4. 待測輪椅之準備 依據下述進行準備 (a) 依據 ISO 7176-22
5、 規定進行安裝與調整。 (b) 可由使用者在不使用特殊工具狀況下,在每一種測試時,將所有會影響輪椅最大速度、加速度及(或)減速度等任一控制設定調整至最大值。 備考:此包括可程式控制、觸控板與電腦介面等。 5. 最大速度之測定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所有的配重應固定妥當。 5.1 於水平測試平面 (a) 確認電子驅動系統溫度已達工作溫度。 備考:可驅動輪椅約 1.5 km,來達到工作溫度。 (b) 完成 (a)後 5 min 內,將待測輪椅置於水平測試平面上。 (c) 操作控制裝置,將控制器設定全速指令 ,使輪椅直線前進,並確定輪椅達到最大速度。 (d) 依
6、據第 3.3 節方法測定輪椅最大速度 (Vm, m/s)。 (e) 重複 (a)至 (d)步驟 2 次。 (f) 計算並記錄依步驟 (d)與 (e)測試 3 次之平均值 (Vmm)。 (g) 重複 (a)至 (f)步驟,但後退前進。 備考:此也許需要固定萬向輪方向,以確保輪椅能直線行駛。 5.2 於 3斜坡道 (a) 於 3 0.5斜坡道,輪椅以上坡方式,重複第 5.1 節步驟進行測試。 (b) 於 3 0.5斜坡道,輪椅以下坡方式,重複第 5.1 節步驟進行測試。 5.3 於 6斜坡道 (a) 於 6 0.5斜坡道,輪椅以上坡方式,重複第 5.1 節步驟進行測試。 (b) 於 6 0.5斜坡
7、道,輪椅以下坡方式,重複第 5.1 節步驟進行測試。 6. 加速度之測定 警語: 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 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所有的配重應固定妥當。 (a) 確認電子驅動系統溫度已達工作溫度。 備考:可驅動輪椅約 1.5 km,來達到工作溫度。 (b) 完成 (a)後 5 min 內,將待測輪椅置於水平測試平面上。 (c) 操作控制裝置,將控制器設定全速指令,使輪椅直線 前進,並確定輪椅達到第6.1 節所測定之平均最大速度 (Vmm),誤差 3 %內。輪椅前進之同時,依據第 3.3節與第 3.4 節方法,記錄速度、加速度和減速度。 (d) 測定並記錄輪椅加速從 10 3 %Vmm到
8、 90 3 %Vmm的時間 (T,s)。 (e) 依下式,計算全程加速度 A0(m/s2)。 3 CNS 14964-6, T 5022-6 mm0VT8.0A = (f) 從第 3.4 節之加速度測試設備記錄中,確認出加速度的峰值。 (g) 利用在 (c)記錄之數據與 (f)得到之峰值,計算在峰值中心 30 ms 區間之平均值為最大加速度 Am。 (h) 重複 (a)至 (g)步驟 2 次。 (i) 計算由 (e)至 (h)步驟所得之 A0與 Am的平均值 A0m與 Amm,並記錄之。 7. 減速度之測定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所有的配重應固定妥當。 7
9、.1 一般正常操作之減速度 (a) 確認電子驅動系統溫度已達工作溫度。 備考:可驅動輪椅約 1.5 km,來達到工作溫度。 (b) 完成 (a) 5 min 內,將待測輪椅置於水平測試平面上。 (c) 操作控制裝置,將控制器設定全速指令 ,使輪椅直線前進,並確定輪椅達到第 6.1 節所測定之平均最大速度 (Vmm),誤差 3 %內。輪椅前進之同時,依據第 3.3 節與第 3.4 節方法,記錄速度、加速度和減速度。 (d) 釋放控制裝置,使輪椅停止。 (e) 記錄輪椅從 90 3 %Vmm減速到 10 3 %Vmm的時間 (T, s)。 (f) 依下式,計算全程減速度 R0(m/s2)。 mm0
10、VT8.0R = (g) 從第 3.4 節之加速度測試設備記錄中,確認出減速度的峰值。 (h) 利用在 (c)記錄之數據,計算在峰值中心 30 ms 區間之平均值為最大減速度 Rm。 (i) 重複 (a)至 (h)步驟 2 次。 (j) 計算由 (f)至 (i)步驟所得之 R0與 Rm的平均值 R0m與 Rmm,並記錄之。 7.2 反轉命令緊急減速 重複第 7.1 節步驟,僅煞車方式不同,利用控制設備儘可能快速地反方向操作,使輪椅停止。 7.3 緊急停止 重複第 7.1 節步驟,僅煞車方式不同,利用製造商規定之方法,使輪椅緊急停止。若製造商對此無特別規定,則將電源關閉使輪椅停止。 8. 測試報
11、告 測試報告須包含下列資訊 (a) 依本標準測試。 (b) 測試機構名稱與地址。 (c) 輪椅製造商名稱與地址。 (d) 測試報告簽發日期。 (e) 輪椅型式、序號與批號。 4 CNS 14964-6, T 5022-6 (f) 使用假人的重量或真人駕駛的重量與質量。 備考:此假人所稱之重量,包含附加在假人上之量測設備。 (g) 依 ISO 7176-22 安裝輪椅之詳細說明。 (h) 測試過程中,已安裝妥當之輪椅測試照片。 (i) 第 5 節至第 7 節之測試結果,表 1 與表 2 為建議宣告之格式。 9. 測試結果宣告 下列結果須依 ISO 7176-15 規範之格式,宣告於製造商之規格表
12、。 水平前進最大速度為 km/h。 備考:此與第 8 節測試報告所使用的單位不同。 表 1 最大速度與加速度之測試結果 (往前,水平 ) (下坡 3坡道 ) (下坡 6坡道 ) (上坡 3坡道 ) (上坡 6坡道 ) 最大速度 (Vmm, m/s) (後退,水平 ) (全程, Aom) 加速度 (m/s2) (最大, Amm) 表 2 減速度之測試結果 (正常操作 ) (緊急減速 反轉 ) (緊急停止 ) (全程, Rom) 減速度 (m/s2) (最大, Rmm)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7176-6:2001 WheelchairsPart 6:Determination of maxi
13、mum speed, acceleration and deceleration of electric wheelchairs 引用標準: CNS 13575-1 輪椅 專有名詞、術語及定義 ISO 7176-11:1992 Wheelchairs Part 11: Test dummies ISO 7176-15:1996 Wheelchairs Part 15: Requirements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 and labelling ISO 7176-22:2000 Wheelchairs Part 22: Set-up proced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