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45-2006 Method of test for determining the efficacy of intumescent seals《建筑物防火用膨胀填缝条耐火性能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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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月 95 1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50 A34041504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 12 月 1 日 月日 (共 7 頁 )建築物防火用膨脹填縫條 耐火性能試驗法 Method of test for determining the efficacy of intumescent seal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建築物防火用膨脹填縫條耐火性能之試驗方法。本試驗係以木質單扇門外露式條件下所作試驗之膨脹填縫條,得應用於其他材質之單扇門。本標準不適用於評估膨脹填縫條遮煙性能。 備考:本標準採

2、用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值,僅供考。 2. 用語釋義 (1) 膨脹填縫條 (intumescent seal):接觸熱源即膨脹或發泡之填縫條,用以提升門之防火效能。 (2) 外露式膨脹填縫條 (exposed intumescent seal):安裝於門扇邊緣之溝槽內或門樘表面上,且可清楚看見之膨脹填縫條。 3. 試驗裝置 3.1 加熱爐 3.1.1 加熱爐須能使第 5 節所規定之加熱溫度與時間變化大致均勻施予整個試驗面。 3.1.2 加熱爐之熱源須為使用天然瓦斯、液化瓦斯、重油或其他適 當燃料之火焰,所產生之熱氣應能直接充分均勻達到試體試驗面全部。 3.1.3 加熱爐之內襯材須由

3、密度低於 1000 kg/m3之耐火材料構成,其厚度須 50 mm以上,且須佔爐體內部曝火面 70%以上面積。 3.1.4 加熱爐開口尺度應滿足試體最小 尺度、升溫條件、壓力條件及便於安裝、試驗觀察之要求。 3.2 試體框架 3.2.1 試體框架 (參照圖 1)包含一 60 mm30 mm5 mm 低碳角鋼組合成之方形外框,其外緣尺度為 600 mm600 mm 以上、一低碳鋼材質中央板 (約 5 mm厚 ),且須與硬木 (闊葉木 )內層重疊 (10 1)mm。藉由一 15 mm 直徑之鋼軸以對角方式固定外框及中央板,鋼 軸與外框及中央板以環管鎖及套管固定,且須使中央板與外框間縫隙皆相同。 3

4、.2.2 中央板及外框背面間裝設一固定插銷,使中央板表面與 外框背面保持直線,範例如圖 2 所示。 3.2.3 中央板須裝設一量測變形裝置,由一可調節螺釘構成 (參照圖 1),試驗開始時,調節此螺釘使其尖端距外框0115mm,若試驗中螺釘尖端與外框接觸,即表示變形超過可允許最大變形量。 3.2.4 外框背面須裝置一鋼製托架以固定直徑為 100 mm 之滑輪,並藉一 300 mm長之金屬線經由滑輪連接中央板及 7.5 kg 重之砝碼,以模擬一拉力狀態 (參 2 CNS 15045, A 3404 照圖 1)。 3.2.5 在外框平面及中央板上裝置密度為 680 kg/m3 10%、熱傳導介於 0

5、.14 0.18 W/(mk)之不燃隔熱板 (參照圖 1),其厚度應等於膨脹填縫條最終使用之門厚度,外框平面不燃隔熱板內 側及中央板不燃隔熱板外側間應使用中溫接著劑 (間苯二酚甲醛樹脂或同等性質以上之接著劑 )分別固定 (19 1)mm長(參照圖 1 之 C-C 剖面圖 )之硬木內層 (密度大於 550 kg/m3;乾重 )。中央板及外框不燃隔熱板間之間隙須為 (3.5 0.5)mm。 備考: 硬木內層在轉角之結合方法,須確保在試驗期間不會脫離。圖 3 為建議之連接方法。 3.3 溫度量測裝置:依 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第 4.4 節之規定。 3.4 爐內氣壓量測裝置:依

6、CNS 12514 第 4.5 節之規定。 3.5 棉花墊框:依 CNS 12514 第 4.7 節之規定。 3.6 量測元件精確度 以上各項設備應達到以下精確度。 (1) 爐內溫度量測熱電偶: 15 (2) 爐內壓力量測氣壓計: 2 Pa0.2 kgf/m2 3 CNS 15045, A 3404 圖 1 膨脹填縫條之試體框架 單位: mm 1. 套管 10. 可調節螺釘 2. 外框 11. 載重 7.5 kg 3. 中央板 12. 硬木內層 4. 環管鎖 13. 膨脹填縫條 5. 鋼軸 15 14. 不燃隔熱板 6. 滑輪 a. 固定插銷 (參照圖 2) 7. 固定插銷 b. 不燃隔熱板厚

7、度 54/60 或 44/30(1) 8. 托架 註 (1) 54 及 44 係指厚度, 60 及 30 係指防火時效 9. 金屬繩 60 600 350 CB B ACA123418 6 7a43.50.5191912 11 8 9 6 3 AA 外視圖 3 10 12 13 2314bCC 剖面圖BB 外視圖 560 4 CNS 15045, A 3404 圖 2 固定插銷 (a) 凸輪完全放在中央板上 (b) 凸輪部分放在中央板上 (c) 凸輪打開釋放中央板 5 CNS 15045, A 3404 圖 3 硬木內層在轉角之建議結合方法 4. 試體 4.1 試體應為足夠長度之膨脹填縫條,並

8、依最終使用狀態裝置於第 3.2.5 節所述之硬木內層上。 4.2 若無法確定膨脹填縫 條最終使用之位置 (門樘或門扇邊緣 ),則膨脹填縫條固定至外框硬木內層之溝槽裡進行試驗, 其硬木內層之中間線與填縫條之中間線須重疊。 4.3 膨脹填縫條之寬度及厚度,應與實際 使用在門扇或門樘上之寬度及厚度相同。填縫條試體除特殊構造須截斷外,應 連續圍繞在中央板或外框邊緣,並在轉角相接。 4.4 填縫條須與硬木內層表面切齊,差異不得超過 1 mm。 4.5 填縫條安裝在移動式 門組件時 (即門扇邊緣 ),允許其安裝至中央板邊緣之硬木內層內,或符合製造商之規範。 4.6 養護與乾燥:依 CNS 12514 第

9、3.11 節之規定。 5. 試驗條件 5.1 加熱溫度:依 CNS 12514 第 5.1 節之規定。 5.2 爐內壓力:進行試驗時其加熱爐內維持正壓,在中 央板最上緣之壓力為 (202)Pa(2 0.2) kgf/m2。 6. 試驗前試體安裝 6.1 記錄膨脹填縫條之尺度、材料、試驗環境、硬木內層之材料特性。 6.2 依第 3.2 節之規定安裝試體框架。 6.3 試驗裝置至少 4 個熱電偶,使其距外框邊緣 100 mm;當同時使用二個以上試體框架時,熱電偶裝置方式,如圖 4b 所示。 6.4 調整可調節螺釘尖端與外框之距離,使其可提供0115mm 之變形量。 6.5 藉由插銷使中央板與外框表

10、面切齊,再對整個系統施予 (7.5 0.01)kgf 之載重。 7. 試驗步聚 7.1 試驗進行至預定試驗時間一半時,加載 (7.5 0.01) kgf 之拉力於中央板下端轉角。 6 CNS 15045, A 3404 7.2 實施加載後,即開始於中央板上端對 角轉角持續量測變形量直至可允許最大變形量 (15 mm)發生或試驗終止。記錄可允許最大變形量發生之時間。 7.3 將符合第 3.6 節之棉花墊放置在試體中央板與外框間非加熱面之縫隙處,將其靠近在裂縫或火焰上方(以棉花墊框腳架維持 20 30 mm 距離)等待 30 秒或直到棉花墊引燃。觀察注意引燃時間(棉花墊燼燃或焰燃)及發生引 燃之位

11、置;棉花墊若僅炭化得不列為引燃紀錄。 7.4 觀察注意在非加熱面之任何火焰發生時間(分 /秒),繼續時間(秒)及發生位置。 7.5 試驗終止:依 CNS 12514 第 6.4 節之規定。 圖 4 熱電偶之位置 單位: mm a. 使用單一中央板 1. 中央板 2. 熱電偶 b. 使用二個以上中央板 100100100 100 12 100 100100 100 100 211 7 CNS 15045, A 3404 8. 性能基準與判定 試體之耐火性能須依下列性能基準加以判定,在試驗期間應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 8.1 承載能力:試體達到可允許最大變形量 15 mm。 8.2 遮焰性 (1

12、) 棉花墊引燃 (依第 3.5 節試驗 )。 (2) 在非加熱面之持續火焰超過 10 秒。 (3) 從加熱面持續噴出火焰至非加熱面之時間超過 10 秒。 9. 耐火性能標示 9.1 試體試驗後,均應符合第 8 節所規定之性能基準決定耐火性能合格時間 (分 ),且須註明中央板之厚度。 參考:某一膨脹填縫條之耐火性能標示如下: 於中央板厚度 44 mm 條件下,其測試結果為承重能力 45 分 (委託人要求中止試驗 )遮焰性 39 分 (40 分時失敗 )。 9.2 防火時效等級 防火時效等級分為 30 分鐘及 1 小時。試體之防火時效判定,須以試體各項耐火性能合格時間均能達到該等級時間者,始為合格

13、防火時效。 例如第 9.1 節參考之例,該膨脹填縫條試體防火時效應為 30 分鐘。 10. 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完整內容。 (1) 測試實驗室名稱、地址、試驗日期、報告書編號。 (2) 試驗委託人(單位)名稱、膨脹填縫條之製造廠商 或進口廠商以及產品名稱。 (3) 膨脹填縫條之完整敘述,包括組成、特徵(如顏色),防護外層等。 (4) 膨脹填縫條之尺 (應附上適當之圖或照片 )、截面積。 (5) 膨脹填縫條試驗時安裝方式。 (6) 中央板與膨脹填縫條之縫隙。 (7) 硬木襯材 (lipping)使用木材乾重時之密。 (8) 所有熱電偶、變形及壓測裝置 之測點位置及所有測得據與必要之曲線圖、表格等記資。 (9) 實驗室環境條件(室內溫、溼 )、加熱熱源及消耗、加熱時間(預定及實際時間)。 (10) 試驗中試體出現之重大變化為描述、耐火性能之決定。 (11) 耐火性能合格時間、防火時效之判定。 (12) 試驗單位名稱(蓋單位全銜章)、負責試驗相關人員姓名(簽章)。 引用標準: CNS 1251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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