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765-30-2005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room heaters《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安全-第2部:室内加热器的个别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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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120;97.100.10 C4125-30 3765-3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3 月 25 日 年月日 (共 17 頁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 第部:室內加熱器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room heaters 目 錄 節次 頁次 1.適用範圍 - 3 2.用語釋義 -

2、 3 3.一般規定 - 4 4.一般試驗條件 - 4 5.空白 - 5 6.分類 - 5 7.標示與說明 - 5 8.防電擊之保護 - 6 9.電動器具的起動 - 6 10.消耗功率與電流 - 6 11.溫升 - 6 12.空白 - 9 13.在操作溫度下之電器絕緣耐電壓及洩漏電流 - 9 14.空白 - 9 15.耐濕性 - 9 16.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 9 17.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 9 18.耐久性 - 9 19.異常操作 - 9 20.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 -11 21.機械強度 -12 22.構造 -12 23.內部配線 -14 24.零組件 -14 25.電源線及其

3、連接方法 -14 26.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14 27.接地 -14 2 CNS 3765-30, C 4125-30 28.螺釘與連接 - 15 29.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和絕緣厚度 - 15 30.耐熱、耐燃與耐電弧軌跡 - 15 31.耐蝕 - 15 32.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 15 附錄 - 17 附錄 A- 17 3 CNS 3765-30, C 4125-30 1. 適用範圍 CNS 3765 第 1 節由下列取代。 本標準規定家用及類似用途的室內電氣加熱器 (electric room heaters)安全標準,單相電器額定電壓在 250V 以下,其他電器為 480V。 備

4、考:屬於本標準適用範圍內的電器舉例如下: 輻射加熱器 (radiant heaters); 板式加熱器 (panel heaters); 充液式輻射加熱器 (liquid-filled radiators); 風扇式加熱器 (fan heaters); 對流式加熱器 (convector heaters); 管式加熱器 (tubular heaters); 溫室用加熱器 (heaters for use in greenhouse)。 非一般家庭使用,但可能對公眾造成危險的電器,例如欲在商店、小型工廠、農場等場所由非專業人員使用之電器,亦在本標準適用範圍內。 本標準已考慮家庭裡及其周圍人員可能

5、遭遇到由電器所產生的共通性危險。 本標準未考慮: 在無人看顧下,孩童或無行為能力者 (infirm persons)使用電器; 孩童嬉玩電器。 備考 1. 應注意下列項目 使用於車輛、船舶或飛機上的電器,可就需求另加規定; 使用於存在易燃性粉塵的電器,例如穀倉或馬房,可就需求另加規定。 2. 本標準不適用於: 使用在特殊場所,諸如存有腐蝕性或爆炸性物質 (灰塵、蒸氣或瓦斯 )環境下之電器; 內建於空氣調節機的加熱器 (CNS 3765-40)(IEC 60335-2-40); 乾衣機和手巾架 (IEC 60335-2-43); 蒸汽浴加熱電器 (CNS 3765-53)(IEC 60335-2

6、-53); 儲熱式室內加熱器 (IEC 60335-2-61); 飼養動物用加熱電器 (IEC 60335-2-71); 薄板式可撓性加熱元件 (IEC 60335-2-96); 電熱毯及類似可撓性加熱單元; 中央暖氣供應系統; 電熱線 (IEC 800 額定電壓 300/500V 用於暖氣和防止凍結之電熱線 )。 2. 用語釋義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 節本標準適用。 2.2.9 取代 正常操作 (normal operation):加熱器依使用說明書規定操作。 2.101 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 (visibly glowing radiant heater):附有一個以上可見

7、熾熱 4 CNS 3765-30, C 4125-30 加熱元件 (visibly glowing heating element)的加熱器。 2.102 風扇式加熱器 (fan heater):利用風扇以加速其空氣流動的加熱器。 2.103 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 (heater for mounting at high level):欲固定在高於地板1.8m 以上的加熱器。 2.104 防火板 (fireguard):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外殼的一部分,通過防火板通常可看見加熱元件並用其防止直接觸及加熱元件。 2.105 直接環圍 (Immediate surround):在排氣格柵或防火板的 (

8、fireguard)邊界 25mm內的所有表面。 備考:測定此距離的方式,其說明如圖 101 所示。 3. 一般規定 CNS 3765 第 3 節本標準適用。 4. 一般試驗條件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4 節本標準適用。 4.2 追加 備考: 對於欲彼此相鄰裝設的加熱器,須規定足夠的數量以決定相鄰加熱器對受測產品的影響。 4.3 追加 當在相同的電器進行試驗時,第 22.24 節規定之試驗係在第 29 節規定之試驗後進行。 4.5 追加 除非另有規定,加熱器依使用說明書操作。 4.6 追加 對室內空氣溫度敏感的恆溫器 (thermostats),諸如感測元件位於加熱器空氣吸入口者

9、,係加以短路。然而,除非另有規定,若恆溫器適當設定使其不致循環,則可不加以短路。 備考:對於電子式控制裝置,可能須使感測元件不動作以代替恆溫器短路。 4.10 追加 欲彼此相鄰裝設的加熱器應依使用說明書安裝。 4.101 欲作為攜帶型電器 (portable appliances)和固定型電器 (fixed appliances)兩者來使用的加熱器,應接受適用於兩種類型電器的試驗。 配備電源線和一插頭欲固定至牆壁的加熱器依固定型電器或攜帶型電器擇一測試,取其較不利者。然而,若提供足夠裝置將加熱器穩固地固定於牆上並提供使用說明書者,加熱器僅以固定型電器測試。 備考:鎖孔形槽 (key-hole

10、slots)、鉤及類似裝置,在無額外能避免加熱器意外地自牆壁脫落的裝置配合下,不視為能確保加熱器可穩固地固定於牆上之適當裝置。 4.102 若加熱器為二種或多種類型的組合,其應接受每一相關類型的試驗,除非某一類型的試驗涵蓋另一類型。 5 CNS 3765-30, C 4125-30 壁掛式加熱器應對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和安裝於高處以外的加熱器進行二種試驗,除非安裝說明書指明加熱器必須安裝的高度。 5.空白 6.分類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6 節本標準適用。 6.2 追加 欲使用在溫室或建築工地內的加熱器至少應為 IPX4。 7.標示與說明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7 節

11、本標準適用。 7.1 追加 欲由使用者充填液體的加熱器應標示最高和最低液位。 除了安裝於在高處和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外之加熱器,應標示下列內容,除非其具有適當構造使其無法覆蓋: “不可覆蓋” 亦可用以烘乾衣物並符合 IEC 60335-2-43 的室內加熱器,不須標示。 裝配一可於運送或收藏時拆除的防火板之加熱器,應加以標示,並註明加熱器在護板未裝上時不得操作。 7.12 追加 使用說明書應註明加熱器不得直接置於電氣插座下方。 對於具有加熱元件直接接觸可觸及玻璃面板的加熱器其使用說明書,應註明若玻璃損壞,則不得使用該加熱器。 除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外,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其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2、: “勿使用程式控制裝置、定時裝置或任何其他裝置可自動地使加熱器通電(switch on)的裝置,因為若加熱器被覆蓋或置於不當之位置,將有發生火災的危險” 裝有一免用工具下可局部拆除的防火板之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其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加熱器的防火板係避免直接觸及加熱元件,且使用加熱器時,防火板須安裝至定位” “防火板無法對孩童或無行為能力者提供完善的保護” 攜帶型加熱器 (portable heaters)的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勿在浴池、淋浴間或游泳池之直接環圍內使用此加熱器” 7.12.1 追加 放置型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 (stationary visible glowi

13、ng radiant heaters)的使用說明書,應有安裝於靠近窗簾和其他易燃材料處,相關可能的危險性之警語。 若適當,說明書應提供清潔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之反射器的說明。 6 CNS 3765-30, C 4125-30 說明書應提供更換燃料效應加熱器 (fuel-effect heaters)指示燈的說明。 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其說明書,應註明加熱器必須安裝至高於地板 1.8m以上之處。 可能在浴室使用的固定型加熱器其說明書,應註明加熱器應適當安裝,使得開關和其他控制裝置無法由浴池或淋浴間內的人員觸及。 若滾輪或腳架與加熱器個別交貨,說明書應說明其如何固定於加熱器上。 欲安裝在衣櫥內的加熱器

14、其說明書,應提供適當安裝於衣櫥內的細節。 充油式輻射加熱器的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此加熱器係充填精確量的特殊油。若有漏油現象須開啟裝油容器進行維修作業時,應聯絡製造商或服務代理商,僅能由專業人員來進行” “當電器丟棄時,其內部油之處理,應遵守相關規定” 7.14 追加 對於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距離 1m 處應看得見開關的不同位置之指示。 在安裝加熱器之後,關於覆蓋的標示應仍可看得見。字元高度至少應有 3mm。 關於可拆卸式防火板的標示,應在安裝加熱器之後但防火板未安裝定位時仍看得見。 8.防電擊之保護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8 節本標準適用。 8.1.1 追加 可分離式防火板

15、 (detachable fireguards)若拆離時需要使用工具 (tool),則不予拆離,但其使用說明書應註明在清潔反射器之前必須自電源插座取下插頭,或加熱器具有接點間距 (contact separation)至少 3mm,提供全極切斷 (all-pole disconnection)的開關。 8.1.3 不適用。 9. 電動器具的起動 CNS 3765 第 9 節本標準不適用。 10. 消耗功率與電流 CNS 3765 第 10 節本標準適用。 11.溫升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1 節本標準適用。 11.2 取代 嵌入型加熱器 (built-in heaters)應儘

16、可能靠近地板或天花板安裝,除非說明書另有規定。 其他加熱器置於一測試牆角內,如下所述: 攜帶型風扇式加熱器 (portable fan heaters)置於使其背面距離一面牆壁150mm 並遠離另一面牆壁; 一般置於地板上使用的其他加熱器,將其置於地板上, 且其背面儘可能靠近一面牆壁並遠離另一面牆壁。然而,圓形和以數個方 向發散熱量的類似 7 CNS 3765-30, C 4125-30 加熱器應置於距離一面牆壁 300mm 並遠離另一面牆壁。 具有 PTC 加熱元件的加熱器,若會導致較高溫度,應置於遠離牆壁之處。 備考 1.若加熱器的背面並不明顯,加熱器朝向最不利的位置。 2.對於圓形及類似

17、加熱器,量測牆壁和加熱器外殼間之距離。 安裝於高 處的加熱器係固定於一面牆壁並儘可能靠近另一面牆壁和天花板,除非說明書另有規定; 其他壁掛式加熱器係固定於一面牆壁且儘可能靠近另一 面牆壁和地板,除非使用說 明書另有規定。一具有 200mm 深且長度足以涵蓋加熱器的支架(shelf)係固定於加熱器頂上。其應儘可能靠近加熱器設置,除非使用說明書另有規定; 吸頂式加熱器 (heaters for ceiling)係固定於天花板並儘可能靠近牆壁,除非使用說明書另有規定。 備考:天花板應覆蓋具有約 3.2m2K/W 熱絕緣係數的隔熱材料。 以約 20mm 厚之暗黑漆層板做為測試牆角、支架,以及嵌入型加熱

18、器的安裝之用。 若一固定型加熱器於地板層具有一開口 (opening),以一 20mm 厚之氈墊 (felt pad)置於地板上並視構造所允許儘可能將氈墊平直地推入開口。若提供有一護板 (guard)或若開口太小無法允許氈墊進入,氈墊應儘可能推近開口。 備考:氈墊係模擬一可限制氣流的地毯。 具有一排氣口格柵且欲嵌入地板、窗台或類似位置內的加熱器,應在排氣口覆蓋有第 19.103 節所規定氈帶的狀況下測試。氈帶應以直角覆蓋到出口格柵最長側。氈帶應輪流覆蓋至每一半之格柵,然後覆蓋整個格柵。 11.3 追加 氈墊溫升係以裝於直徑 15mm,厚 1mm 之銅或黃銅製小黑圓銅片之熱電偶(thermoco

19、uple)置於表面測定之。 11.4 追加 若附有電動機、變壓器或電子電路之電器超過溫升限制值且消耗功率低於額定消耗功率 (rated power input),則電器供以 1.06 倍額定電壓 (rated voltage)下重複進行試驗。 11.6 取代 複合式電器 (combined appliances)係依電熱器具之規定操作。 11.7 取代 操作加熱器直到穩定狀態建立。 11.8 修訂 CNS 3765 表 3 以下列項目取代項目“一般木材”: 一般木材 (6).65 測試牆角的牆壁、天花板和地板 放置式加熱器 60 8 CNS 3765-30, C 4125-30 其他加熱器 6

20、5 追加 當電器操作於 1.15 倍額定消耗功率時電動機、變壓器、電子電路零組件和直接受其影響的零件,可能超過其溫升限制值。 對於充油式輻射加熱器,則不測量“零件與閃點為 t油接觸”的 t-50 溫升。 然而,應測量無通風口 (unvented)之充油式輻射加熱器其液體容器外部表面溫升,應至少低於液體沸點 50K。 備考:即使容器是在電器外殼之內部亦應進行測量。 加熱器表面溫升應不超過表 101 內所示數值。 追加 表 101 表面最大溫升 表面 溫升 K 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和防火板及其直接環圍 不限制 金屬製且測試棒 (2)可觸及的排氣口格柵 (1)和其直接環圍: 風扇式加熱器 175 其他

21、加熱器 130 測試棒 (2)可觸及的其他表面: 若為金屬 85 若為玻璃、陶瓷或類似材質 100 在地板、窗台或類似位置提供排氣口之嵌入型加熱器的排氣口格柵: 若為金屬 45 若為其它材質 氈墊表面 50 60 (1)若排氣口格柵無法鑑別,且空氣經由外殼一重要部位送出,則適用溫升限制值 85K。(2)測試棒為直徑 75mm,不限其長度且具有一半球形端。 對於欲固定在工作台 (benches)下的加熱器,其測試棒可觸及的表面溫升,應不超過 CNS 3765 表 3 僅短暫握持的部分之限制值。 9 CNS 3765-30, C 4125-30 12. 空白 13. 在操作溫度下之電器絕緣耐電壓及

22、洩漏電流 CNS 3765 第 13 節本標準適用。 14. 空白 15. 耐濕性 CNS 3765 第 15 節本標準適用。 16. 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CNS 3765 第 16 節本標準適用。 17. 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CNS 3765 第 17 節本標準適用。 18. 耐久性 CNS 3765 第 18 節本標準不適用。 19. 異常操作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9 節本標準適用。 19.1 修訂 取代加熱器施行所規定的試驗,若適用時,依第 19.6 節、第 19.11 節、第 19.12節和第 19.101 節至第 19.113 節的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3、19.13 追加 依第 19.106 節試驗期間,電動機繞組溫度應不超過 CNS 3765 表 6 規定值。 19.101 依第 11 節之規定操作加熱器,但消耗功率為 1.24 倍額定消耗功率。 將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所有溫控裝置 (thermal controls)同時短路。 備考:充液式輻射加熱器內壓力依第 22.7 節之要求量測。 19.102 圓形和以數個方向發散熱量的類似攜帶型加熱器應儘可能置於靠近測試牆角的一面牆壁,並以 1.24 倍額定消耗功率操作。 備考: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溫控裝置允許動作。 19.103 除了下列外之加熱器, 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除了欲安裝在

24、衣櫥內者; 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 攜帶型風扇式加熱器。 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但電器應加以覆蓋。 覆蓋物係以每一具有 100mm 寬度和單層織物材料襯裡的氈帶製成。毛氈具有 4kg/m2 0.4kg/m2單位面積重量 (specific mass)和 25mm 厚度。織物材料包含乾燥狀況下單位面積重量 140g/m2至 175g/m2之間的預洗雙縫邊棉布。 熱電偶係裝於直徑 15mm 厚 1mm 之銅或黃銅製小型黑圓銅片背面。圓銅片以 50mm 間隔分開且放置在織物材料和毛氈之間每一氈帶的垂直中心線上。圓銅片予以適當支持,使其不會陷入毛氈內。 將氈帶及其織物材料接觸加熱器,使其能覆蓋頂端和前

25、方表面直至地板。若加熱器係立於 (stand)遠離牆壁之處或為使加熱器與牆壁之間間隙超過 10 CNS 3765-30, C 4125-30 30mm 且在任意固定點或隔片 (spacer)之間距離的水平分量或在這些點與加熱器末端之間距離超過 100mm 而固定 (fixed)者,加熱器後表面應完全覆蓋氈帶直至地板,否則後表面以約加熱器五分之一的高度,由頂端覆蓋。 氈帶應輪流覆蓋至加熱器之每一半,最後覆蓋整個加熱器。 在試驗期間氈帶溫升應不超過 150K,但在試驗的第 1 個小時期間允許有25K 的超越量。 備考 1.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溫控裝置允許動作。 2.充液式輻射加熱器內壓力依

26、第 22.7 節之要求量測。 欲安裝在衣櫥內的加熱器,包括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將所有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 (self-resetting thermal cut-out)均短路下進行試驗, 應符合要求。 19.104 在地板、窗台或類似位置提供排氣口的嵌入型加熱器,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並覆蓋格柵。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溫控裝置加以短路。 在試驗期間,氈帶溫升應不超過 150K,但在第 1 個小時期間允許有 25K 的超越量。 19.105 具有由使用者充填的液體容器之加熱器,依第 11 節規定,但以空容器操作。 備考: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溫控裝置允許動作。 19.106 風扇式

27、加熱器和其他附有電動機的加熱器 , 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然而,鎖住電動機的轉子,且加熱器以額定電壓供電。 備考: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溫控裝置允許動作。 19.107 外殼為非金屬材質的風扇式加熱器,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除了電動機和加熱元件個別提供外。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溫控裝置加以短路。 當穩定狀態建立,減少施於電動機的電壓直到電動機轉速足以避免溫度斷路器動作,施於加熱元件的電壓應保持在用於第 11.4 節的數值。 在此條件下,再次操作加熱器直到穩定狀態建立或達 1 小時,視何者較久。 在此週期 (period)之後,進一步限制氣流以驗證溫度斷路器之動作。 備考:可依下

28、列方式決定施於電動機的降壓值 (reduce voltage)。電壓依序減少 5%,且電動機在此條件下操作 5 分鐘。重複此程序直到溫度斷路器動作。然後電壓增加 5%,以此電壓值作為試驗中電動機之降壓值。 19.108 攜帶型風扇式加熱器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 在無額外壓力下,拿著一張矩形紙片靠近進氣口。紙片具有足以覆蓋進氣口表面的面積,並以任意方向移動以限制氣流,使得建立最嚴酷條件。 紙片具有 72g/m22g/m2之單位面積重量並符合 ISO 2758 之 3.7kPa m2/g 破裂指數。 試驗進行 4 小時。 若外殼具有一個以上有進氣口的表面,應輪流覆蓋這些表面。 備考 1.在加熱器

29、同一側上的表面視為同一表面。 2.最嚴酷條件通常由適度移動紙片位置使溫度斷路器不動作來獲得。 3.當向下移動紙片時,應注意確定支撐表面 (supporting surface)並未限 11 CNS 3765-30, C 4125-30 制其移動。 4.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溫控裝置允許動作。 19.109 攜帶型風扇式加熱器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但置於使氣流引向測試牆角的牆壁之一。然後移動加熱器儘可能靠近無溫度斷路器動作的牆壁。在第 11 節規定之試驗期間操作的溫控裝置係加以短路。 牆壁溫升應不超過 150K。 19.110 攜帶型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係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但應適當放

30、置使熱輻射引向測試牆角的一面牆壁。加熱器置於遠離牆壁 500mm 之處,逐漸增加距離使可量測到最高牆面溫度。 牆壁溫升應不超過 70K。 備考:該距離在牆壁和防火板最近部位之間測量。 19.111 除了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外之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但在額定消耗功率條件下。 在穩定狀況下,以一片寬 100mm,單位面積重量在 130g/m2至 165g/m2之間的漂白乾棉織法蘭絨 (bleached cotton flannelette),拉緊靠近防火板中央部分。棉織法蘭絨自頂端至底端拿著,或對於水平平面的防火板,自後端至前端拿著。 棉織法蘭絨不得在 10 秒內悶燃或引燃 (s

31、moulder or ignite)。 備考: “悶燃 ”係指緩慢燃燒而無火燄。黑化但未悶燃則可忽略。若已經開始悶燃,材料內會產生一個邊緣燒紅的孔。 19.112 攜帶型加熱器係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但應適當放置在覆蓋著單位面積重量約 40g/m2的雙層漂白棉網的軟木表面上。 備考: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溫控裝置允許動作。 然後推動加熱器使其在最不利的位置下翻倒。 棉網或木材表面不得悶燃或引燃。 充油式輻射加熱器的表面溫度應低於油的沸點至少 40K,應無容器變形、漏油或冒出火燄。 備考:充液式輻射加熱器內壓力依第 22.7 節之要求量測。 欲置於壁爐內的燃料效應加熱器不須進行本項試驗。

32、 備考:第 19.13 節不適用。 19.113 外殼為非金屬材質的風扇式加熱器,依第 11 節規定操作,除了所有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和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的控制裝置應使其不動作,並讓風扇電動機停止。 備考:電動機保護裝置不須短路。 20. 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0 節本標準適用。 20.1 取代 攜帶型加熱器 (portable heaters )應具有足夠的穩定性。 12 CNS 3765-30, C 4125-30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附有一電源插頭 (appliance inlet)的加熱器應配備有一電源線組 (cord set)。

33、 將加熱器放置於: 正常使用最不利的位置,置於以水平面為準傾斜 15角的平面上; 置於一水平面上,於最不利的水平方向,施加的 5N 力量至加熱器頂端。加熱器不得翻倒。 備考:可使用適當裝置以避免加熱器在平面上滑動。 21. 機械強度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1 節本標準適用。 追加 亦以第 21.101 節和第 21.102 節之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對於具有與可觸及玻璃面板直接接觸加熱元件的加熱器,其面板以彈簧調整至衝擊能量為 2.00J0.05J 的錘施以衝擊。 21.101 除了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外之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應適當放置,使得防火板中央部分呈水平。 具有平坦的底

34、部,且直徑 100mm,質量 5kg 的重物,置於在防火板中央部位 1 分鐘。 在試驗之後,防火板應無顯現出明顯的永久形變。 21.102 具有一部分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上而另一部分上鏈 (hinged)的加熱器,其移動係由鏈條或類似裝置限制者,應依使用說明書固定之。然後使上鏈的部分以其本身重量落下。這項試驗進行 5 次。 在試驗之後,加熱器不得有影響本標準 (特別是第 8.1 節和第 29.1 節之規定 )符合性之損害發生。 21.103 吸頂型板式加熱器 (panel heaters for ceiling mounting)的懸吊裝置應具有足夠強度。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電器依說

35、明書安裝。以一個等於 4 倍電器質量的負載懸吊於加熱器中心 1個小時。 備考:若懸吊裝置可調整,應在此裝置完全伸展下進行試驗。 若懸吊裝置很堅固,在每一方向對加熱器施加 2.5Nm 的扭矩 1 分鐘。 懸吊裝置應無明顯的形變。 22. 構造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2 節本標準適用。 22.7 取代 含有液體或氣體的加熱器應具有適當構造使得其能承受使用期間可能發生的壓力。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電器承受第 19.101 節、第 19.103 節或第 19.112 節試驗期間所測量的 2 倍最 13 CNS 3765-30, C 4125-30 高壓力。 不得洩漏液體或氣體

36、。 22.17 追加 若電器在無滾輪 (roller)或腳架 (feet)的狀況下符合第 19 節的規定,這些規定不適用於滾輪或腳架。 22.24 取代 為使若發生斷裂或位移,加熱導體不會接觸可觸及的金屬零件或由加熱器掉出,應適當支撐裸加熱元件。 在裸加熱導體已在最不利的位置切斷之後,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01 除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外,加熱器應適當防護,以防止接觸加熱元件。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的防火板應防止意外著火引燃易燃材料。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並對於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以第 19.111 節規定加以試驗。對於其他加熱器,以 CNS 3765 圖 3 的試驗棒進行試驗且應不得

37、碰觸加熱元件。 22.102 欲以螺釘或其他永久固定裝置加以固定的加熱器,應具有適當構造使其固定方法可在說明書內明顯或清楚地指示。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03 符合第 22.101 節所提供的防火板,不得具有超過下列所述的開口: 主要尺寸 126mm 和相對應次要尺寸 12mm,或 主要尺寸 53mm 和相對應次要尺寸 20mm。 該尺寸亦適用於防火板和其直接環圍之間的任何間隙。然而,任何具有低於 5mm 次要尺寸的孔 (縫隙 )可忽略。 以量測檢查是否符合要求,若有必要,在直線位置以 CNS 3765 圖 1 的試驗指對防火板任一部位的直向位置,施以不超過 5N 的力量後,以量測

38、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04 防火板應穩固地裝至加熱器上,使其在不使用工具下不可能完全地拆除之。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05 防火板應具有不低於防火板表面面積 50%的總開口面積。 以量測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06 直接接觸加熱元件的可觸及玻璃板應承受熱衝擊 (thermal shock)。 以下列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加熱器應以 1.15 倍額定消耗功率操作至穩定的狀態建立。 將 1 公升溫度 15 5的水以約 10m /s 的流率,由 1 根直徑 5mm 的管子導向面板中央部位。 面板不得損壞。 22.107 攜帶型電器應具有適當構造,以防止物品自底部表面刺穿所導致

39、的危險。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若由一開口 (aperture)量測帶電部位和支撐表面間至少有 6mm 距離, 14 CNS 3765-30, C 4125-30 則電器視為符合本項要求。若電器具有支柱 (legs),對欲置於桌上使用的電器,此距離增加為 10mm,而對欲置於地板使用的電器,則為20mm。 22.108 欲固定至牆壁或天花板的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應具有適當構造,使得在固定加熱器之後,輻射方向在無工具輔助下無法變更。 藉由檢驗和人工試驗檢查符合性。 備考:若說明書內規定有限制值,則允許輻射方向有限制地變更。 22.109 除安裝於高處的加熱器外之可見熾熱輻射加熱器,應不得

40、附有恆溫器、定時裝置或類似裝置可自動地使加熱器通電,除非至少有 1 個加熱元件已可見到在加熱中。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10 使用 1 個開關以置於斷路位置 (off position)來切斷電源者,應不得以電子元件來進行。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3. 內部配線 CNS 3765 第 23 節本標準適用。 24. 零組件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4 節本標準適用。 24.1.2 追加 對於依第 11 節試驗期間動作以限制表面溫升至 85K 的充液式輻射加熱器之恆溫器,其動作次數增加到 100,000 次。 對於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動作次數增加到 10,000 次。 對於非自動復歸型溫度斷路器,動作次數增加到 1,000 次。 對於依第 19.112 節試驗期間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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