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犯罪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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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犯罪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下列关于过失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 年单选 1 3)(A)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犯罪(B)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C)过失犯罪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可以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对具有高度危险的过失行为,即使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2 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 2 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

2、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 。(2010 年单选 2)(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3 甲在教育自己的小孩时,因方法粗暴致其重伤。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种认识属于( ) 。(2009 年单选 8)(A)对象认识错误(B)法律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认识错误(D)手殴认识错误4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2010 年单选 5)(A)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后,但尚未出手即被抓获(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

3、阻拦(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欲强奸,却被该女制服5 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9 年单选 13)(A)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犯罪过程中(B)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C)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前(D)出现了损害结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6 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 )。(2009 年单选 11)(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候被害人出现(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7 下列关于犯罪既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9 年单选 10)(A)对犯罪既遂,按照

4、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B)犯罪既遂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C)行为人没有实现犯罪的预期目的,也可以成立犯罪既遂(D)只要出现犯罪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8 甲得知单位财务室保险柜里有 10 万元工资款将于次日发放,遂携带工具潜入财务室,因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三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 (2012 年单选 13)(A)未实行终了的未遂(B)实行终了的中止(C)能犯的未遂(D)不能犯的未遂9 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商场内行窃,各自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下列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2009 年单选 14)(A)甲、

5、乙二人是共同实行犯(B)甲、乙二人互为片面共犯(C)甲、乙二人互为间接正犯(D)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10 甲指使 15 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 10 万元。在本案中( )。(2011 年单选 12)(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D)甲是实行犯11 甲与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乙合谋后,由甲在乙值班时将库存物资运出。销赃所得 3 万元由二人平分。在本案中( )。(2010 年单选 16)(A)甲、乙都构成贪污罪(B)甲、乙都构成盗窃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贪污罪(D)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构成盗窃罪12 甲教

6、唆乙杀文某,并指使丙为乙提供枪支,乙、丙按甲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甲、乙、丙的犯罪属于( )。(2009 年单选 16)(A)必要共同犯罪 (B)特殊共同犯罪(C)简单共同犯罪 (D)复杂共同犯罪13 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2013 年单选 6)(A)作用(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C)分工(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14 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2013 年单选 5)(A)应以教唆定罪处罚(B)应认定为爆炸的犯意表示(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减轻处罚15 甲、乙二人共同盗窃一辆价值 2

7、0 万元的汽车销赃得款 6 万元,甲分得 5 万元,乙分得 1 万元。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9 年单选 15)(A)对甲、乙均应按照盗窃 20 万元处罚(B)对甲、乙均应按照盗窃 6 万元处罚(C)对甲按照盗窃 6 万元、乙按照盗窃 1 万元处罚(D)对甲按照盗窃 5 万元、乙按照盗窃 1 万元处罚16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绑架罪属于( )。(2013 年单选 7)(A)继续犯 (B)结合犯(C)状态犯 (D)连续犯17 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继续犯的是( )。(2009 年单选 17)(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 5 万元后逃匿(B)乙非法剥夺武某人身自由 10

8、天(C)丙一夜之间盗窃同一住宅楼 3 户人家财物共 5 万元(D)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受害人重伤且久治不愈18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甲的犯罪属于( )。(2009 年单选 18)(A)吸收犯 (B)连续犯(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19 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2012 年单选 14)(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愧自杀死亡(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20 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 年单选 8)(A)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9、,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都是牵连犯(B)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C)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择一重罪处罚(D)牵连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还要求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21 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 ) 。(2011 年单选 5)(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C)故意杀人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2 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 年单选 9)(A)紧急避险的

10、前提务件是出现了不法侵害以外的危险(B)紧急避险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C)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D)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一致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3 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 )。(2010 年多选 25)(A)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C)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24 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有( )。(2010 年多选 41)(A)甲在发表分裂国家

11、的演讲时,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B)乙为制造列车倾覆事故,在轨道上安装了脱轨装置。该装置被巡道工及时拆除(C)丙欲杀害张某,用猎枪射击骑马的张某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造成张某轻伤(D)丁正在撬保险柜时,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丁便离去25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2009 年多选 25)(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26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

12、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2010 年单选 18)(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D)不成立共同犯罪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2011 年简答 51)28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012 年简答 51)29 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013 年简答 51)30 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010 年简答 26)辨析题第 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1 常言道:

13、“ 不知者,不为罪。 ”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2013 年辨析 55)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2 我国刑法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请分析:(1)本条文中 “犯罪过程”的含义。(2)本条文中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定性。(2013 年法条分

14、析 57)33 刑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试说明:(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2010 年法条分析 29)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犯罪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刑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15、,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故 A 项说法错误。犯罪,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故 B 项正确。刑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且,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由法律明确规定,而非“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 C项表述错误。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 D 项称“即使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的说法错误。【知识模块】 犯罪论2 【正确答案】 A【试题

16、解析】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误解”。故本题应选A。【知识模块】 犯罪论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只。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很显然,甲的认识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故选项B 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 A、C、D 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17、知识模块】 犯罪论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构成犯罪预备。关键条件有二:一是为了犯罪,仅仅是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二是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选项 A,甲为了实施故意杀人罪,准备工具,但由于甲本人意志原因而不实行故意杀人罪,故不属于犯罪预备(选项 A 属于犯罪中止)。选项 B、D ,行为人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故也不属于犯罪预备。选项 C,“丙为抢劫而尾随”属于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18、。故构成犯罪预备。因此选 C。【知识模块】 犯罪论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24 条第 l 款,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 “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既遂之前均可中止。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因此,本题应选 A,选项 B 错误。根据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即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选项 C 错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

19、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时,就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也不妨碍犯罪中止的成立。故选项 D 错误。【知识模块】 犯罪论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二:是取得财物。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时,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选项 C 中的“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 ”,是开始实

20、施“其他方法”的行为,以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因此,本题应选 C。【知识模块】 犯罪论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因此,选项 A、B 显然正确。行为人有没有实现其预期目的,并不是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故选项 C 正确。比如,甲杀乙的目的是取代乙成为公司董事长,甲杀死乙不久就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了,自然其预期目的无法实现,但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结果的类型就不相同

21、。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而相对于彼罪而言,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例如,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就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已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则只成立未遂。故选项 D 错误,应选。【知识模块】 犯罪论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结果就是没有出现;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没有实施完毕的未遂。甲已经完成了其预计的盗窃的所有必要行为,故应当是实施终了的未遂,排除选项

22、A。甲盗窃不成功是因为甲意志以外的原因 (保险柜十分坚固)造成的,故不构成中止,排除选项 B。甲用了三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但仍有撬开的可能性,因此本题应选 C。排除选项 D。【知识模块】 犯罪论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由于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本题中的情形就属于同时犯。故应选 D。【知识模块】 犯罪论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23、,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不构成犯罪,自然也谈不上构成从犯。故 A、B、C 的说法均错误。在本案,乙在甲的指使下实施盗窃,乙是甲犯罪的工具,甲构成间接正犯,属于实行犯(正犯 )。【知识模块】 犯罪论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4、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题中,乙是国家工作人员。甲与乙合谋后,由甲在乙值班时将库存物资运出,显然是利用乙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故二人都构成贪污罪。本题应选 A。【知识模块】 犯罪论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故意杀人罪是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的。故本题中的共同犯罪是任意共同犯罪,而非必要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实行犯 ),故在刑法理论上义叫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

25、)。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故本题中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本题应选 D。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丙没有形成犯罪组织,故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犯罪论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故 B 项应选。【知识

26、模块】 犯罪论1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刑法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题应选 D 项。【知识模块】 犯罪论1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对简单共同犯罪(共同止犯、共同实行犯)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即各正犯都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是指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是指行为人低价销赃后所得的数额。因此,本题应选 A。【知识模块】 犯罪论1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继续犯

27、,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绑架罪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构成继续犯。本题应选 A 项。【知识模块】 犯罪论1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故本题应选 B。选项 A、D 属于状态犯,即犯罪行为结束后,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仪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28、。选项 C 属于连续犯。即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知识模块】 犯罪论1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即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是一个行为,但同时符合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两个犯罪构成,故构成想象竞合犯。本题应选D。选项 A、B、C 属于处断的一罪,即实质上是数个行为,故都不应选。【知识模块】 犯罪论1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结果

29、加重犯的特征有三:(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结果;(2)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额外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3)行为人对该额外结果具有罪过,即具有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第 292 条第 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排除选项 A。根据刑法第 336 条第 2 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 B 项应选。刑法第 237 条规定,

30、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狠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强制猥亵妇女致其自杀死亡的,不是法定的加重结果。故 C 项不选。根据刑法第 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遗弃致人死亡的,刑法分则未将此规定为加重结果。故 D 项不选。【知识模块】 犯罪论2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通常认为,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

31、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其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一般认为,对于是否具有牵连关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其三,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的两个以上犯罪行为,若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则不构成牵连犯。故 A 项表述错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才可能构成牵连犯,故 B 项称“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表述错误。一般来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因此,C

32、项表述正确。牵连犯的成立,要求“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但不要求该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故D 项称“还要求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的说法错误。【知识模块】 犯罪论2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 A 项正确。【知识模块】 犯罪论2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33、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也可以是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故选项 A 错误。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不得已,即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因此,本题应选 B。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选项 C 称“可以等于”的说法错误,应是“必须小于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而紧急避险通常是指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故选项 D

34、 错误。【知识模块】 犯罪论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3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在刑法上的意义是:(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这

35、种犯罪称为目的犯。故选项 A 应选。(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具有该日的,则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故选项 C 应选。(3)影响量刑。犯罪日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响量刑。故意犯罪是否构成既遂,不是看犯罪目的是否达成,而是看犯罪是否得逞。即看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故排除选项 B。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犯罪目的并非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故

36、排除选项 D。【知识模块】 犯罪论24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 103 条第 2 款),属于行为犯,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即构成既遂。A 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既遂。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 117 条、第 119 条第 1 款),属于危险犯,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故 B 项中,乙的行为构成既遂。故意杀人罪(刑法第 232 条),属于结果犯。发生死亡结果,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C 项中,丙杀害张某的行为只造成张某轻伤,故构成未遂。盗窃罪(刑法第 264 条),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

37、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在 D 项中,丁没有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即尚未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属于未遂。【知识模块】 犯罪论25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156 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

38、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 382 条,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故本题应选 A、C 、D。根据刑法第 155 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不构成走私罪的共犯。故排除选项 B。【知识模块】 犯罪论26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

39、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行为”,这不仅指各行为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行为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在本题中,甲与乙相互勾结,形成共同故意;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此甲、乙二人均实施了构成受贿罪的行为(乙实施“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甲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故排除选项 D。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国

40、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义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受贿罪,由一人能够单独实施,故本题中甲、乙二人的共同犯罪为任意共同犯罪,排除选项 A,本题应选 B。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

41、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本题中,共同犯罪人只有甲、乙二人,且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故不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排除选项 C。【知识模块】 犯罪论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正确答案】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成立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观上为了犯罪;(2)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即预备行为没有完成,或者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

42、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知识模块】 犯罪论28 【正确答案】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 犯罪过程中” ,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

43、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知识模块】 犯罪论29 【正确答案】 我国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2)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知情人的行为实施犯罪;(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4)过限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

44、,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5)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6)片面共犯,即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知识模块】 犯罪论30 【正确答案】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并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3)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知识模块】 犯罪论辨析题第 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1 【正确答案】 (1)刑法上的

45、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从我国刑法学的认识错误理论看。“不知者,不为罪” 在特定情形下是成立的,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是不成立的。(2)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故此种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定性。对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知者,不为罪 ”是不成立的。(3)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实施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即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形)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

46、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即“不知者,不为罪”不成立。反之,法律性质不同(即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即“不知者,不为罪” 可以成立。【知识模块】 犯罪论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2 【正确答案】 (1)“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行为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之所以认定为犯罪中止,是因为:行为

47、人预想的杀人过程并没有结束;行为人放弃杀人意图并非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放弃的是可重复加害的砍杀行为。【知识模块】 犯罪论33 【正确答案】 (1)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2)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3)犯罪集团的主犯即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知识模块】 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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