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理学(综合)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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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综合)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1 什么是法学?2 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3 法学方法论概述4 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划分5 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6 思考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7 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8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9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哪些重要贡献?10 如何理解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思想?11 如何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12 如何认识“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重要发展?13 如何理解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14 与以往的法学理论

2、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15 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16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7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18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有什么不同?19 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通常遵循哪些原则?20 在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有哪些?21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22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23 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24 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25 试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26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和作用?27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在法学、法律中的地位与作

3、用?28 如何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类?29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30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31 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法理学(综合)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

4、、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知识模块】 法学2 【正确答案】 (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2)在法学与其

5、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知识模块】 法学3 【正确答案】 法学方法论含义法学方法论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知识模块】 法学4 【正确答案】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法学:(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相应地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

6、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律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则构成比较法学。(2)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知识模块】 法学5 【正确答案】 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无论其从事

7、的具体法律事务有何不同,都应当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法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b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真理和正义是法律活动获得其正当性的根本来源,也是诸如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概念的正当性的基本来源。c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全体社会成员认同、崇尚和信仰法律是法治生成和成熟不可缺少的精神文化基础,而法律人才对法律是否尊敬和崇奉对民众的法律情感和态度有着巨大的影响,直接影响民众能否认同和信仰法律,因而更为关键。d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法律职业伦理包含崇尚法律真实、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等方面。它既是标示法律职业之特殊性的

8、重要方面,也是维护法律职业良好地位和形象的重要因素。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人文素质,也包括科学素质,文化素质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具体言之,文化素质包括:a广阔的知识背景。法律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熟悉其他领域、其他学科的知识、理论,就不可能真正精通法律和法学。b工具性技能。当今为全球化时代,法律事务将随之国际化、全球化,同时,法律事务也将越来越数字化、网络化,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 交流能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c人际沟通能力。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这种

9、职业。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2)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其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10、。b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命题是表达判断的语言形式,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形式推理的能力。c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是指法律人才从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会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的推理。法律中的实践推理最能体现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d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特别是法律裁决文书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和对社会的公信力,往往取决于法律人才的论证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法律表达能力是法律人才必备的重要能力。准确、精练的表达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

11、素质,而深刻的、雄辩的、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人才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分析、选择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知识模块】 法学6 【正确答案】 2l 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呈现出下列六种基本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1 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最终确立其科学形象。这主要表现为:彻底摆脱 “左”、“右”政治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干扰,以科学的精神对待一切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在总结既有成就的基础上,建构起能够表明法理学独立地位和理论优势的科学的范

12、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广泛吸收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方法,建立和运行严格的科学化的学术规范体系,使法理学研究真正形成科学化的学术传统。(2)实践指向的增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应立足实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法理学也须紧扣时代的脉搏,和时代一同前进,才能取得丰硕的成果。(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在新的世纪,以“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方针为指引,各种学术观点经过不断相互了解、相互切磋、相互批评、取长补短,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和筛选,完全有可能形成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的不同学派。(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随着法理学自身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法理学与其他科学的差距将进一步

13、缩小,法理学者与其他科学的学者对话与交流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现代社会存在并不断产生很多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因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需要多门学科进行联合攻关、综合研究,共同寻求对策进行综合解决,这将为法理学创造越来越多的同其他学科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机会。(5)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在新世纪,随着我国法理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论优势的进一步发挥,我国法理学的学术水平、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必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和增强,从而有充足的条件在国际法理学界独树一帜,占有一席之地。(6)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在新时代,面对一系列的挑战,必然促使肩负理论建设和思想启蒙之重任的理论法学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实现

14、视野和思维的更新、研究范式的转型、概念和话语系统的重构,从而真正形成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理论法学。【知识模块】 法理学概述7 【正确答案】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具有方向引导、思想启蒙、理论指引的功能。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具有独特的意义。(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法律观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学家们建立其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不同法学流派的根本区别之所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深刻地揭示法的本质、价值、作用和历史发展规律,为我们认识和思考法律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当代中国的法

15、理学担负着正确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导学生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时代精神,分清法律观上理论是非的重要任务。(2)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法学专业学生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条件。(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

16、力的需要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认真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理论素质,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基本方法和技能是相当重要的。这是因为法律人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这也是因为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知识模块】 法理学概述8 【正确答案】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

17、体论意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

18、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 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三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

19、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借助法律的形式,使国家意志固定化,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使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合法化,从而占据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统治地位。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总结人类社会的三种

20、社会形态,比较了三大形态内的本质特征的根本区别,分析了三大形态法权关系的基本特性。分析了资本主义形态和共产主义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下的法权关系。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同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意义,集中地通过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法理学范畴体现出来。因而,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杜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

2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构成:研究方法,即 “从具体到抽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 从具体到抽象 ”的方法论原则。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马克思确立了科学的“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看来,法学理论体系应该是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有着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为此,就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联系、转化,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

22、过程。只有遵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的途径,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才是可靠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 ”,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知识模块】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9 【正确答案】 列宁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其一系列重要著述中。在这些著作中,列宁深刻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揭示了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规律性及其内在特征,进而不仅坚定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而且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哲学与法哲学

23、的理论内容。(1)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这集中地体现在列宁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方法论原则的理解与阐述方面。在他看来,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是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他从唯物史观方法论原则的高度,深刻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精髓和真谛,从而有力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2)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不仅说明了国家的本质、特征和职能,而且揭示了一切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实质,即政权总是操控在资本家手中。列宁特别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并深入阐述了马克

24、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3)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史上,列宁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为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知识模块】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0 【正确答案】 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

25、论基础。(1)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观察中国法律状况的工具,分析中国的法律问题,开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运动,并且取得了胜利,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管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审判公开,死刑复核,辩护,人民调解制度等。这些无疑表明了新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基本性质,进而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创造了条件。(2)1949 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催生了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这场法律革命适应全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需要,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政权形式、政府组织和运行机制,确立了人民民主

26、专政的国体属性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属性,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思想、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工作方针。比如,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确保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要实行以镇压和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为核心的刑事法制思想;开创性地提出了实行“死缓”制度的思想等。【知识模块】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1 【正确答案】 以 1978 年 12 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法制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代。这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的第二次法律革命。

27、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这一法律革命的理论基础,正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1)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从国内条件来看,他认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影响较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从国际条件来看,对苏联模式的经验教训及其给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造成的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进行反思,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2)邓小平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那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28、。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一是应当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二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必须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知识模块】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2 【正确答案】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提出了“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正确回答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

29、三个重大理论成果。“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探索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正是基于这一总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指明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任务,推动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新发展。(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问的内在联系。江泽民同志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放置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加以把握,深刻地阐述了政治文明建设与小康社会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他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在

30、他看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党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它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党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所以,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探索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机制。(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前者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后者则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尽管二者范畴不同,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方式与特点不同,但它们的地位和功能都很重要,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既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知识模块】 马

31、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3 【正确答案】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 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依法执政观”、“ 和谐法治观”、“ 法治理念观”等,有力地推动了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与时俱进的深化。(1)以人为本的法律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法

32、律观。(2)依法执政观。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使中国共产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 ,“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3)和谐法治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这六个特征来分析,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但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同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既是和谐社会的

33、目标,也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更离不开法制手段的保障。由此可见,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系统地反映了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基本信念、核心观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理想、信念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方针和总原则。【知识模块】

34、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4 【正确答案】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马克思主义把法归结为两点,一是法的阶级意志性,二是法的物质制约性。第一点指的是法只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不可能是“公意的体现” ,后者掩盖了法的阶级性。第二点指的是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由统治者任意捏造,而是由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决定的。(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论述到了。但是,这些论述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是

35、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则做到了这一点,从而为人们理解法的本质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其意义不亚于“剩余价值学说” 对于经济学的革命性意义。(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法的问题。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36、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 人性 ”、“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本质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由于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5 【正确答案】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

37、现。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法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如下四点:(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例如,政府的命令,法院的判决等;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

38、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律的方式有所不同。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

39、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这种统一性是从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中引申出来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的统一有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从法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

40、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道德和宗教实质上或一般说来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或人对神明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这种独特的调整方式,使

41、它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依习惯行事,不存在强制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 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 ”的范畴。 “实然”和“应然” 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亦即揭示规律的定则) 。规律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法律则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做出(许可)、必须做出(命令) 或者不得做出(禁止) 。法律同规律既有

42、联系,又有区别,同客观规律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6 【正确答案】 法是当

43、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但是,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无处不在。但是,应当看到,对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

44、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例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作为

45、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即使有了制定精良的法律规范,而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律的实施也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当前我国严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说明我国还没有形成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法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总之,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7 【正确答案】 宪法。

46、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两种情况:a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宪法。b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这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数量较多,其内容涉及的范围较基本法律要窄。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

47、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特点有:a其立法主体具体包括省、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b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c内容广泛,但不能涉及军事和法律规定不能涉及的领域。自治法规。按宪法规定,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它们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冶法规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但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48、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但当它同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则按其经济法规办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它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能在特别行政区有效。国际条约与协定。此处国际条约与协定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49、18 【正确答案】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而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其区别在于:(1)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2)法的效力的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属于“应然” 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 范畴。【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19 【正确答案】 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有:(1)属人主义原则。这在历史上是较早的一个原则,它是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而确立的。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很显然,实施这一原则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因为按这一原则的话,外国公民与无国籍的人犯法便不受约束。(2)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这也是比较早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也有碍该国主权,它将使一部分本国公民在国外的违法行为不受本国法律追究,其合法权利也将不受保障。(3)保护主义原则。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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