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6 及答案与解析1 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上交 2004 年研)2 判断: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武大 2008 年研)3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人大 2007 年研)4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南开大学 2002 年研)5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华东政法 2007 年研)6 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武大 2005 年研)7 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清华大学 2006 年研)8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交费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上交 2005 年研)9 甲某退休后。开始领取退休金。此外
2、还领取人寿保险金,请问甲某参加的这两种保险有哪些区别?(南开大学 2002 年研)10 甲公司因买卖关系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签发面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的普通支票一张与乙公司,但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的名称。第二天,乙公司即将该支票交付于丙公司。丙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持票向该支票所载的付款人 A 银行请求付款,遭到 A 银行的拒绝。(西南政法大学 2006 年研)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丙公司是合法持票人吗? 为什么?(2)A 银行拒绝付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3)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请求支付? 为什么?11 某汽车出租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保
3、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某汽车出租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案情概要:(1)2006 年 6 月,原告的职员陈某(出租车司机)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撞伤了驾驶摩托的受害人熊某。交警发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经交警调解,陈某赔偿熊某医疗费、财产损失及误工费共 25000 元。(2)熊某曾于 2005 年 3 月向友邦保险购买了友邦综合定期寿险及六项附加险(该险种属于人寿保险),遂先将治疗此次伤害的医疗费金额为 17000 元的单据交给友邦财产保险。熊某将上述单据经陈某交给原告,原告持单据向被告申请理赔。收到理赔申请后,被告出具赔款计划书及说明书,确认此次事故医疗费理赔金额为 19000元,
4、但认为因友邦保险公司已赔付 17000 元给受害方熊某,扣除该赔款后,被告只须赔付医疗费 2000 元给原告。原告见状,遂授权陈某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 17000 元款项,但法院认定陈某的请求不能成立。于是,原告转而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理赔 17000 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性质,该合同依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原则),保险目的旨在补偿实际损失,本案中受害人熊某已获得友邦保险公司赔偿 17000 元,原告不存在损失,受害人也不得从不同保险公司双重受偿,此款被告不予赔付是完全合法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中山大学 2
5、010 年研)问题(1)根据上述案情,请列举出原告与被告、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关系人及其各自的称谓。(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法律含义应当是怎样的 ?(3)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12 出租车公司 A(以下简称 A 公司)采取一种叫“ 挂靠” 的营运管理模式。其要点包括:车辆由司机个人购置,车标及出租车营运许可由公司提供,公司对挂靠的出租车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关于保险的操作模式为: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再由司机统一向公司上交所谓“代收费” 。B 是 A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其所驾驶的车辆是他自购的车辆,“挂靠” 在 A 公司名下作为
6、出租车营运。按上述模式,A 公司曾于 2003 年 5 月将所有挂靠车辆(包括 B 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害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盗窃险等险种,保险期为 03 年 5 月至 04 年 5 月。03 年 9 月某日晚,B 驾驶所涉车辆营运时,被歹徒劫持,车被抢走,不知所踪。事发后 A 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 A 公司对 B 的车辆欠缺保险利益为由拒绝。 (武大 2006 年研)试问:(1)何谓保险利益 ?(2)A 公司对 B 的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3)从公平角度考虑, A 和 B 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为宜?13 法学博士黄某于 2005 年 8 月 8 日
7、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 K101 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票价为 203 元。当向周围朋友和北京同事打听火车票中内含“强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 之事,并得知没有一个人知道火车票内含强制保险后,黄博士认为,北京铁路局营业处在收取他基本票价 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 3 98 元)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随后,以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12 月 12 日下午 1 时 30 分,审判结果宣布,黄某诉北京铁路局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理由是已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法院对黄金荣提出的398 元索赔不予支持。(上交 2007 年研)请根据保险法相关原理对本
8、案的诉讼目的、保险费收取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可就评价内容自设命题)。14 2007 年 1 月,年近七旬的张大妈在社区组织的“理财说明会” 上,经相关人士推荐,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年金保险” ,该保险需每年缴交保险费 1 万元,缴费期为 5 年。张大妈缴交了第一期保险费 1 万元后,收到了该寿险公司营销员送来的保单,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由于该公司规定该险种的投保年上限为 60 周岁,张大妈作为被保险人与此不符。于是,在该营销员的提议下,张大妈在“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 (已成年) 的名字。2009 年 4 月,张大妈经请教朋友研读保单条款,方觉上当。投保时,营销员推荐
9、说:“该险种有 双份红利 ,并且缴费满 5 年就能收回本金。” 分析保单条款才发现,所谓“双份红利 ”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所谓收回本金,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领取的满期生存金”。上述事实已经依法查实。(中山大学 2011 年研)问:(1)张大妈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是否需要征得其女儿同意?为什么?(2)假设张大妈在 2009 年 2 月出险(发生保单规定范围的保险事故)。按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签名不真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为什么?(3)假设张大妈直至 2009 年 4 月均没有出险。但在发觉上当后要求退保(解除保
10、险合同),保险公司却主张保险合同已签超过 2 年,不能退保只能办理转保手续(即把投保人更改为张大妈女儿的名字),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5 投保人张甲以债务人王乙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并以张甲为受益人。在投保时,张甲和王乙未向保险代理人告知王乙患有心律不齐症状。保险公司在对王乙进行体检时,负责检查的医师赵丙,检查出王乙的心律不齐,但没有把检查的结果转告保险人。不久,王乙因病死亡。(南京大学 2010 年研)请问:(1)张甲以王乙为被保脸人投保死亡保险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2)医师体检与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如何?(3)如果保险人所指定的医师赵丙对王乙身体检查,发现王
11、甲患有心律不齐的症状,但医师赵丙未转告保险人。试问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16 王明杰与妻子赵世琴以及女儿王媛媛为三口之家。某日,王明杰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死亡保险,但在投保时并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南京大学 2007 年研)(1)假设王明杰突患重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试问:赵世琴与王媛媛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若王明杰生前曾向其友赵某借款,试问:赵某是否能够以债权人的名义申请对保险金请求权进行扣押 o(2)假设王明杰因抢劫银行。并与围捕其之警察发生枪战。最后被枪毙身亡。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假设王明杰与赵世琴因家庭纠纷而发生口角,王明杰因
12、一时想不通而服毒自杀。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假设王明杰在投保时指定妻子赵世琴与女儿王媛媛为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生效后的某日,王明杰与赵世琴,因家庭纠纷而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王明杰被赵世琴用菜刀砍成重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赵世琴因故意伤人被公安部门逮捕。试问:此时,赵世琴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女儿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17 保险(浙江工商大学 2010 年研)18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华东政法 2007 年研)19 复保险合同(南开大学 2005 年研)20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武大 2005 年研)21 近因原则(中国矿业大学 2009 年研)22 保险合同的
13、主体(南开大学 2006 年研)23 保险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武汉理工 2010 年研)24 索赔、理赔(华东政法 2006 年研)25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上交 2004 年研)26 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华师 2008 年研)27 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武大 2009 年研)28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南开大学 2006 年研;人大 2003 年研)29 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武汉理工 2009 年研)30 试分析我国保险法第 27 条第 1 款关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的规定中所称期限的性
14、质。(武大 2007 年研)31 试述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南京大学 2006 年研)32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浙江工商大学 2009 年研)33 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华师 2005 年研)34 试述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中南财大 2006 年研)35 试述保险合同的特征。(南京大学 2009 年研)36 试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武大 2004 年研)37 我国保险法第 46 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38 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
15、南京大学 2008 年研)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6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不足额保险合同。(2)对于足额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2 【正确答案】 (1)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2)保险利益原则
16、,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既可为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为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利害关系。若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即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保险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确保保险活动有效发挥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的作用。为此,我国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
17、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显然,保险利益并非所有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 2002 年保险法第12 条第 2 款曾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2009 年保险法删除了该规定,而仅对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第 31 条第 3 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依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说法不准确。【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3 【正确答案】 (1)保险合同的成
18、立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经历了从意思表示之合意到保险单证给付的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三项:主体合格,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就投保人而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商事合同主体的必要条件;就保险人而言,在
19、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持有从事保险这一特殊商行为的营业执照,并且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行为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行为人自己的真实意思;双方就合同的全部内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即达成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地说,投保人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可保利益,即有保险利益存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本身具有合法性;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为非法目的而订立保险合同等。【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1)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
20、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保险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2)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则上可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除此之外,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还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21、外;恶意的复保险 (我国 保险法未作此规定) 。【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保险人要对在哪些对象上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这些对象就为保险标的,这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在有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称为保险标的物,在其他保险合同中称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明确他们所要求转嫁危险的范围。对保
22、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他对哪些财产、责任或人的生命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不遭受损失,而是在于在保险标的遭损后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责任只是对特定的标的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使特定的人在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行赔偿。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给以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根据投保人或
2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索赔时,被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有向保险人的索赔权。否则,即使保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的毁损,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因为他“无利益 ”也就“无损失”。对同一标的如有多个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反之,如果在数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甚至保险标的是不特定的,随时流动交替的,但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也可以订立一个总括保险合同。(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特定对象所存在的利害得失关系。这一种
24、关系一般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已有形成的条件(如即将交付的货物),以这一利害得失关系即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标的订立合同,旨在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所以在保险合同一成立即要求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利益则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有依约定索取赔偿的利益。这一利益又可称为保险权益。保险合同所生的保险权益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1)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 14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25、始承担保险责任。”(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缔结后,投保人不得因已经投保而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3)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26、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施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对保险人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当投保人或受益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依此,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可分为法定条件解除和约定条件解除两种。(1)根据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在下列法定条件下行使解除权: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
27、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依法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所
28、作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2)保险人的意定解除权意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的保险合同之解除多为意定解除。【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1)交费宽限期条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未
29、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复效条款合同效力依照以上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人依照该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知识模块】 人身保险合同制度9 【正确答案】 甲某领取的退休金属于社会保险,领取的人寿保险金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二者的区别
30、具体分析如下:(1)保险的实施形式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社会成员均必须参加,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商业保险属于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2)保险费的支付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由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共同支付;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支付。(3)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退休金在退休之后即开始给付;而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则是在满足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时开始给付。【知识模块】 人身保险合同制度10 【正确答案】 (1)丙公司是合法的持票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84 条和第 86条的规定,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可以不记载收款人
31、名称,从而签发无记名支票,并确认:“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对于无记名支票可以直接依票据交付行为实现票据的转让,并推定票据的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因此,丙公司是合法的持票人。(2)A 银行拒绝付款合法。具体分析如下:根据票据法第 91 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有人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才提示支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银行可以拒绝支付。(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支付
32、。具体分析如下:根据票据法第 91 条、第 93 条的规定,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本案中,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可以向其追索,要求甲公司承担支付的责任。【知识模块】 支票11 【正确答案】 (1)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熊某是投保人、友邦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原告是投保人,被告是保险人。(2)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33、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给付、修理、更换和重置。在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中,其含义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当发生重复保险时,各保险人支付的赔款总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当保险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与第三者赔偿的总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的财产保险事故,也适用上述原则。(3)被告抗辩不成立。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但是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则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 46 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
34、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熊某在向友邦保险公司追偿后,仍然可以再向原告请求赔偿。此时,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赔偿应当由被告给予保险理赔。因此,本案中,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2 【正确答案】 (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说,就是投保人对因保险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2)A 公司不对 B 的出租车享有保险利益。因为该出租车属于 B 购买,B 对其拥有所有权。A 公司与 B 之间存在
35、的只是营运挂靠合同关系,也就是说 A 公司仅对B 的车辆行使管理权。A 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实质上是作为司机的代理人进行的一种投保行为,其保险费由司机负担,因此保险金也应全额赔付给司机。所以,A公司对 B 的车辆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车辆投保。(3)出租车公司对车辆进行统一投保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出租车公司对车辆并没有所有权,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宜直接作为投保人。A 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可以在营运挂靠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缴纳的代理条款,由出租车公司作为代理人,以车辆所有人名义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司机而非出租车公司,事故发生后由代理人 A 公司出面,以投保人 B 的名义,向保险
36、公司索赔。【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3 【正确答案】 (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黄某与北京铁路局的知情权侵权法律关系。(2)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产生依据是 1951 年实施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尽管新保险法已经将商业保险经营者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扩大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可是 1951 年的条例并非由国务院制定,算不上行政法规;1959 年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 1959 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更只能作为部委通知,因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存在是与保险法相抵触的,完全
37、是在一个尴尬的法律基础上建立的险种。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保费的收取包含在车票中,其制定时就是一种强制保险。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又使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基础更加尴尬。同一时期制定的空运和水路运输强制保险已经转变为由旅客自由选择,突出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强制性的尴尬境地。早在 2005 年,由于几起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诉讼使该险种备受争议,保监会也明确表态,该险种是强制保险,属于不合理规定。可是到现在其保费仍然包含在车票中。根据有关规定,保险费为票价的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每人赔付 15
38、00 元,后来在 1992 年提高为 2 万元,一直沿用至今。2 万元的赔偿限额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过于不足。【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1)不需要征得其女儿的同意。根据保险法第 31 条,投保人对其子女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张大妈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不需要征得其女儿同意。(2)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 16 条,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张大妈在 2009 年 2 月出险,自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
39、,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拒绝赔偿。(3)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保险法第 15 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张大妈作为投保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因此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1)根据保险法第 34 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张甲以王乙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应当经王乙同意。(2)保险法 第 16 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40、,医师体检与告知义务之间没有必然关系。(3)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知识模块】 人身保险合同制度16 【正确答案】 (1)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赵世琴和王媛媛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具有保险金请求权。赵某可以以债权人的名义申请对保险金请求权进行扣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以被继承人的财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 45 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4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王明杰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超过二年,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赵世琴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女儿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第 43 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知识模块】 人身保险合同制度17 【正确答案】 广义的保
42、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8 【正确答案】 (1)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
43、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2)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是: 超额保险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只是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超额保险的保险人只有一个,而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有二个以上;超额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中各单笔保险的保险金额数额低于财产价值。(3)二者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
44、和重复保险问题;二者都很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9 【正确答案】 (1)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2)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金。【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20 【正确
45、答案】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区别包括:(1)二者在概念范畴上是不同的。保险标的又称为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或者人身寿命等具体的客体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是表述主体对客体的关系的概念。(2)二者的作用是不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条款,其直接决定着保险的险种问题;保险利益则是保险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21 【正确答案】 近因原则,
46、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22 【正确答案】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
47、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约或侵权导致他人利益损害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两种责任都是法定责任,即都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两种责任都是财产责任,即一般都是以偿付一定的金钱为手段。(3)二者的区别包括:保险责任是适法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违法责任。保险责任的产生不是因为责任人违法行为产生,而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是违法责任,即只有行为人违法时才会产生责任。保险责任不存在主观因素
48、的衡量,即保险人的主观因素不是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原则上要求行为人有主观的过错才能承担责任。保险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保险人才能承担保险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多元的。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为他人的损失或者侵权提供补救,而民事责任则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2)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工作。理赔是保险人履
49、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保险人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理赔。(3)区别:索赔和理赔的主体不同。索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理赔的主体是保险人。索赔有时间限制。 索赔需要提供证据。【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2)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3)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上位概念,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除此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知识模块】 人身保险合同制度26 【正确答案】 (1)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