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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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23 及答案与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60 分。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唐朝对三次犯徒刑之罪的强盗采取的基本处罚原则是( )。(A)累犯加重原则(B)诬告反坐原则(C)刑不累加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2 清朝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是( )。(A)朝审(B)热审(C)三司会审(D)秋审3 依据唐律的规定,对于判处流刑的罪犯,还需服劳役( )。(A)1 年(B) 2 年(C) 3 年(D)4 年4 秦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B)廷尉(C)司寇(D)刑部5

2、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中,规定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经济形式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D)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6 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华民国民法债编内容的是( )。(A)商行为(B)商业登记(C)公司(D)保险7 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 )。(A)大清现行刑律(B) 钦定大清商律(C) 法院编制法(D)大清民律草案8 廷杖制盛行于( )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9 务限法是( ) 实行的民事审判时限制度。(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10 被誉为“法条明审,科条简要

3、” 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九章律(B) 北齐律(C) 开皇律(D)唐律疏议11 西周时期对偶犯称为( )。(A)非眚(B)眚(C)惟终(D)非终12 西周时期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 )。(A)五过(B)五罚(C)五刑(D)五听13 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 中华民国宪法(1947 年)(D)中华民国约法14 规定“五院制 ”政府组织形式的宪法性文件是 ( )。(A)中华民国约法(B) 训政纲领(C)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15 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4、 )。(A)钦定宪法大纲(B) 十九信条(C) “天坛宪草”(D)“袁记约法 ”16 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明德慎罚(B)尚德缓刑(C)缘法而治(D)德本刑用17 关于北魏法制建设的成就,表述错误的是( )。(A)北魏时期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刑制度(B)北魏时期最早出现了“格”这一法律形式(C)北魏政权将流刑分为五等(D)北魏政权首次将“ 官当” 入律二、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3 分,共 120 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8 关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有( )。(A)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5、B)类推制度就是指“轻其所轻,重其所重”(C)犯十恶者,累犯加重处罚(D)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19 关于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西周时期实行“ 附从轻,赦从重” 的刑法原则(B)亲亲相隐确立于西周时期(C)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所谓“ 两剂” 就是两份买卖契约(D)“七出”、“三不去”为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制度20 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A)隋朝(B)唐朝(C)宋朝(D)元朝21 下列关于北齐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北齐首次设置了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B)北齐首次使封建成文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C)北齐首次下诏废除宫刑(D)

6、北齐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22 下列关于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的表述,正确的有( )。(A)基本精神与“ 五五宪草” 一脉相承(B)规定了“五院制” 的政府组织形式(C)实行总统制的政治体制(D)罗列各项民主权利自由,比以往任何宪法规定得都充分23 大明律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有( )。(A)奸党罪(B)上言大臣德政罪(C)交结近侍官员罪(D)凌迟刑24 下列选项中属于汉朝官吏渎职犯罪的有( )。(A)左官罪(B)出界罪(C)沈命罪(D)见知故纵罪25 1930 年 12 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典编目是( )。(A)债编(B)继承编(C)亲属编(D)物权编26 下列官员中,曾经属于古代审判官员

7、的有( )。(A)刑部尚书(B)大理寺卿(C)左都御史(D)通政使三、四、论述题每小题 20 分,共 60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28 简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与历史意义。29 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23 答案与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60 分。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唐朝对三次犯处徒刑以上的盗窃犯、强盗犯、抢劫犯等,采取累犯加重原则。故选 A 项。

8、诬告反坐是指对于诬告犯,以所诬告的罪名惩罚诬告人,该原则在秦朝就已经存在,唐朝沿用。刑不累加适用于重罪吸收轻罪,与累犯加重原则正好相反。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唐朝刑法适用的总原则,不能具体适用于盗罪。【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会审制度。清朝的会审制度类型包括秋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但是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是秋审,被清朝奉为“国家大典”。【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唐朝的流刑分为三等,即流 2000 里、流 2500 里和流 3000 里。对于“三流”犯罪,都要同时服劳役 1 年,故选 A 项。后来,唐太宗在 “三

9、流”之外增设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宽贷刑,加役流服劳役 3 年。加役流不属于法定流刑刑种。【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秦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称为廷尉,故选 B 项。大理寺是北齐至宋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司寇是商、西周和春秋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称谓。刑部是元、明、清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 1946 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该文件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关于经济政策,规定在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形式。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

10、案】 A【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债编内容包括债之通则、各种之债。由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故将公司、海商、票据、保险、商业登记等实行单行立法(“民商合一 ”的意思就是在民法典之外,对于商事法律采取单行立法,如日本和我国目前的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民商分立”的意思是在民法典之外另行编纂商法典,如目前德国等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民事立法体例)。但需要注意,由于当时的民法学家认为,商行为和商法总则就是债的内容,故将商行为和商法总则列入民法债编之债通则中,故商行为属于民法债编内容。故选 A 项。该题难度较大。【知识模块】 中

11、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钦定大清商律颁布于 1903 年;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于 1910年;法院编制法颁布于 1910 年;大清民律草案于 1911 年起草完毕,但未及颁行,清朝即告覆亡。对比上述时间可知,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明朝皇帝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其中最为臭名昭著的就是廷杖制。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宦官的一种)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廷杖制的实行,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选 C 项。需要注意:虽然在明朝以前也存在廷杖,例如隋文帝杨坚曾对大臣施

12、以廷杖,但是明朝以前,该制度尚不盛行,只有到了明朝才盛行起来,清朝已经不盛行施用廷杖。【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宋朝商品经济发展,民事纠纷增多,为了保证不误农时,因而在民事诉讼的受理时间上作出了限制,这种限制民事诉讼时间的制度称为“务限法”。宋朝“务限”的期限是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此时州县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不予受理。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北齐律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故选 B 项。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于世,注意差别。【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D【试

13、题解析】 西周时期将惯犯称为“惟终”,将偶犯称为“非终”,将故意称为“非眚”,将过失称为“眚”。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故选 D 项。五罚为西周时期的五种惩罚,五过指的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和惟来。古代五刑分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的是墨、劓、剿、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的是笞、杖、徒、流、死。【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在我国近代宪政运动中,只有两部宪法性文件(草案)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4、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故选 B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五院是指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该制度最早规定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该宪法性文件颁布于 1908 年,故选 A 项。十九信条 颁布于 1911 年,“天坛宪草”颁布于 1913 年,“袁记约法”颁布于 1914 年。【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德本刑用”,故选 D 项。“明德慎罚”是

15、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是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尚德缓刑”是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C 项错在:北周政权将流刑分为五等,而不是北魏政权。其余选项表述都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3 分,共 120 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8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公罪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的罪,私罪即官吏因私事或者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公罪从轻惩处,私罪从重惩处。故 A 项错误。唐律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

16、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就是有关类推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称为“轻重相举”或者“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指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朝的刑法适用原则。注意:不要把“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混淆记忆成“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故 B 项错误。唐朝对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盗罪,不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应处流刑;前后三次犯应处流刑的盗罪,应绞。此即累犯加重原则,故 C 项错误。唐朝对于共同犯罪,以造意犯为首犯,D 项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适

17、用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刑法适用原则,即“附从轻,赦从重”原则,即适用刑罚可轻可重者,一律从轻处刑;实行赦免时,应包括过失误犯的重罪。故选 A 项。亲亲相隐制度最终确立于汉代,而不是西周。故排除 B项。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剂”的意思为诉状,而不是买卖契约。“造”的意思为到庭。故 C 项错误。西周时期实行 “七出、三不去”制度,属于婚姻解除制度的范畴。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隋、唐、宋、元都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太祖朱元璋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从而结束了以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的历史,故备

18、选项应全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C 项错在:西魏首次下诏废除宫刑,而不是北齐。其余选项都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 的基本精神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故选 A 项。需要注意:虽然 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 )与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但是这种承继仅限于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并不意味着具体的继承,且“五院制”这种具体规定早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时就已作出规定。故排除 B 项。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的特点之一就是在政权体制的规定

19、上不伦不类,既非总统制,又非国会制、内阁制。实际上是用这种矛盾的条文掩盖蒋介石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故排除 C 项。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尽管都属于形式上的东西,但是不能否认,这部宪法对这些权利的规定确实比以往任何宪法文件都充分,只不过这些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且在具体实施上受到临时性特别法规的限制。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大明律首创奸党罪,并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包括上言大臣德政罪和交结近侍官员罪。大明律使凌迟刑正式入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汉朝有关官吏渎

20、职犯罪有三:沈命罪、见知故纵罪和不直罪,故选C 项和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9 年公布总则编 1930 年 11 月公布债编和物权编 1930 年 12 月公布亲属编和继承编。【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我国古代曾经出现的审判机关有大理、司寇、廷尉、大理寺、刑部等,相应的审判官员有大理、司寇、廷尉、大理寺卿、刑部尚书等。故选 A 项和B 项。左都御史是明、清时期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的最高长官,而通政使是明朝接受内外章奏,上达不法冤情的机构通政使司的最高长官。【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

21、四、论述题每小题 20 分,共 60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正确答案】 (1)所谓“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西周时期,在周公主持下,以周族原有习惯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将夏、商以来所通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加以全面的整理、增删,形成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这项立法活动被称为“周公制礼” ,这一活动使周礼在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2)西周时期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22、,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指导着具体的礼仪形式,而具体的礼仪形式体现着抽象的精神原则。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 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就是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亲属。因此,“ 亲亲” 实际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而“尊尊” 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所以,“尊尊”实际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亲亲 ”的核心是“孝”;“尊尊” 的核

23、心是“忠”。同时,忠高于孝。具体的礼仪形式包括五个方面,称为“五礼” ,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3)西周时期,周礼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地具有规范性。周礼经过西周初年掌握实际政权的周公制定,为后世各代君主所认可和遵循,所以毫无疑问具有国家意志性。西周时期一切对礼的违反,都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强制性也明显地体现在西周礼制之中。其次,当时上至国家根本方针、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生活,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到礼的制约。周礼

24、已经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 1911 年 12 月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是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该大纲作为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以美国国家制度为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该大纲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

25、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3)性质和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但从内容上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组织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

26、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但是该大纲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产生的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性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1)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与唐律比较,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明朝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

27、,即“轻其所轻” 。可见,这里的“重其所重 ”是指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2)在刑事立法上,“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首创奸党罪。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大明律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2)广泛适用充军刑。充军刑创制于宋代,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而后成为常刑。充军刑并非死刑的减等,而是“ 重其所重 ”的刑法适用原则在具体刑罚制度上的体现。3)盛行廷杖制。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该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臭名昭著。4)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明朝采取“重其所重 ”的刑法适用原则,在惩治贪污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结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采用该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重其所重” 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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