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以德配天 ”2 “明德慎罚 ”3 “亲亲”和“尊尊”4 宗法制度5 嫡长子继承制6 周公制礼7 吕刑8 九刑9 遗训10 殷彝11 礼12 “出礼则人刑 ”13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4 群饮15 “嘉石之制 ”16 赎刑17 “三赦之法 ”18 “三宥之法 ”19 “眚”、“非眚”、“ 惟终” 、“非终”20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21 “刑罚世轻世重 ”22 质剂、傅别23 “一夫一妻多妾 ”制24 “婚姻六礼 ”25 “七出三不去 ”26 宗祧继承27 大司寇28 “束矢”、“钧金”29 五听30
2、 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31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32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什么?33 西周时期“ 礼” 与“刑”的关系是什么?34 如何理解“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一重要法律原则 ?35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有哪些?36 如何理解“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的刑事处罚原则 ?37 何谓“三国三典 ”,它反映了西周时期怎样的刑事政策?38 简述西周时期的民事制度。39 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40 简述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41 简述西周司法机关的组成。42 鬲攸从田租案。此案载于西周周厉王时鬲攸从鼎铭文中,是一起发生于约公元前 9 世纪的田租争讼案。案件大意是:这天,
3、周王在周康宫的夷王太室,鬲从向周王控告攸卫牧违约不付田租。周王让虢旅处理此案,虢旅让攸卫牧立誓,如果再不付田租就处罚其流放刑,攸卫牧立誓,败诉。从此材料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哪些法律问题?43 牧牛争讼案。此案载于西周铜器亻朕匜鼎铭文中,是西周周厉王或宣王时的一个诉讼案件的判决。案件大意是:三月的甲申日,周王在上宫,伯扬父宣判牧牛的罪说,牧牛过去任职时竟敢和他的长官争讼,违背了自己立下的誓言,如今要再立誓言,已到的五人相信才可再去会职。本应打一千鞭,施以墨刑,现在宽赦了,赦免应打的五百鞭改为罚金三百锊。牧牛立誓,缴了罚金。此材料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哪些法律问题?二、论述题44 试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4、变化。45 试论述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有哪些?国际司法考试卷四(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 以德配天 ”是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 “天讨”、“ 天罚”等神权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思想主张。西周统治者指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人间君主并无特别的亲疏或偏爱,只会选择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人间的君主一旦失去应有的德性,也就会失去上天的保佑和庇护,天命随之消失或转移,新的有德者会取而代之,夏商王朝的覆灭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在中国历史上,“以德配天” 理论的提出是政治理论上的一个巨大的
5、进步。【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 明德慎罚 ”是西周统治者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之下提出的法律主张,并将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 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明德慎罚 ”的主张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结合。【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 亲亲” 和 “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核心内容。所谓 “亲亲”是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次序;所谓“ 尊尊 ”是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
6、人,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亲亲 ”的核心是孝, “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原则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尊尊” 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的中心,仍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己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
7、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的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 ,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 小宗” 。【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周公制礼是指西周初期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
8、过周公制礼以,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吕刑是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吕刑的内容已无法考证,尚书.吕刑记载了周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九刑是西周刑罚的泛称。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史籍中关于西周“ 九刑”的记载说明西周已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遗训是指商朝时期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西周时期,在
9、统治那些被征服的殷商遗民时,可以适用“遗训” 这些适合时宜、对现实统治无害的殷商时代的法规。【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在统治那些被征服的殷商遗民时,可以适用“ 殷彝” 这些适合时宜、对现实统治无害的殷商时代的法规。【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 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
10、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礼” 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 出礼则人刑 ”是西周时期“礼”、 “刑”运用关系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 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 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然的制裁。凡是 “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 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
11、社会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理论根据。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群饮是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之一。西周初年,周公等西周统治上层在总结殷商灭亡的经验教训时认识到,殷商王朝统治阶层酗酒废事是导致政治腐败、社会混乱的一个重要诱因,为此,周公曾再三告诫,予以禁止。【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 嘉石之制 ”是西周时期的一项主要刑罚制度。按 周礼的说法,“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
12、“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西周时期的赎刑制度已经比较完备,它一般适用于疑案,或是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由于数额巨大,只有上层贵族才能以铜赎罪,所以,赎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 三赦之法 “是西周时期对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刑法原则。对于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
13、、赦免其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 ”法律思想以及 “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作为一项“矜老恤幼 ”的典型制度,被后世所继承和发扬。【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 三宥之法 ”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即对三种情况下犯罪要宽宥、原谅:“ 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日遗忘” 。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 眚” 、“非眚”、“惟终” 、“非终”是先秦典籍中关于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区分的记载。“眚” 是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惟
14、终”是指惯犯,。“ 非终”则是指偶犯。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在根据主观恶性来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 “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 刑罚世轻世重 ”是西周时期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
15、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这一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主张“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这一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质剂、傅别是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两种民事契约形式。“质剂” 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别” 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质剂与傅别的出现表明西周的契约关系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 一夫一
16、妻多妾 ”制是商周时期法律确认的婚姻家庭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 ,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 婚姻六礼 ”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礼仪。具体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 七出三不去 ”是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七出”以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
17、疾、口多言、盗窃,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 三不去 ”是西周时期男子休妻的三项限制。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若有“三不去” 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6 【正确答案】 宗祧继承是西周时期的有关身份和地位的重要继承制度。从周天子、诸侯王、各级领主乃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
18、配权。这样的继承制度,能够保证家族一代一代地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7 【正确答案】 大司寇是西周时期周王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作为中央“六卿”之一,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还具体负责一系列的司法工作。【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8 【正确答案】 “ 束矢” 、 “钧金”是西周时期的重要诉讼制度。 “束矢”是一百动箭;“钧金”是青铜三十斤。在官府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束矢”或“ 钧金”,作为诉讼费。这项制度也表明了西周时期对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已经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了。【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9 【正确答案】 五听是西周时
19、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所谓“五听“,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到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这说明西周时期的法律文化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0 【正确答案】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的中心,仍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己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
20、、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的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庭家族间的伦理道德与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1 【正确答案】 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 、“诰”、“ 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 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包括:(1)“礼”。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
21、、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礼” 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2)“吕刑”。吕刑是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吕刑的内容已无法考证,尚书.吕刑记载了周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3)“九刑”。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刑罚的泛称。史籍中关于西周“ 九
22、刑” 的记载说明西周已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4)“遗训”及“殷彝” 。遗训是指商朝时期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在统治那些被征服的殷商遗民时,可以适用那些适合时宜、对现实统治无害的殷商时代的法规。【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2 【正确答案】 吕刑是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吕刑的内容已无法考证,尚书.吕刑记载了周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情况看,吕刑贯彻着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
23、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吕刑还论述了刑的起源,认为各种肉刑首先是苗民使用的。此外,吕刑还记述了疑罪的五刑可以收赎的方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3 【正确答案】 在先秦史籍中,“礼” 与“刑“ 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到了西周时期,从宏观上看,“礼” 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 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
24、人们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礼”的功能,重在 “教化”。“刑” 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悖“ 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 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 “刑”所不容,即所谓“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 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由于“礼”在西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所以“礼” 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时期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也主要是依据“礼” 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总之,在西周时期,“礼” 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知识模块】
25、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4 【正确答案】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立论根据。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在实际上,“ 礼不下庶人 ”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 “礼”是有等级、差别的。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庶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任何悖礼、僭越的行为都会受到惩处。“刑不上大夫” 也并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绝对不会适用刑罚。在实际政治中,大夫以上的贵族,如果实施谋反、篡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同
26、样会招致法律的严厉处罚,不过,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得到许多的特权。【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5 【正确答案】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有:(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 ,它是西周时期对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刑法原则。对于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 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作为一项“矜老恤幼” 的典型制度,被后世所继承和发扬。(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西周时期还有“三宥之法” ,它也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即对三种情况下犯罪要宽宥、原
27、谅:“一日过失,二日弗知,三日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在一些先秦典籍中,有“眚” 、“非眚”、“ 惟终”、“ 非终”等记载,是关于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的区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在根据主观恶性来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罪疑从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关于中国上古时期、夏朝以前疑罪从轻的记载。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
28、轻” 、“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 明德慎罚 ”思想的具体体现。(4)宽严适中。基于 “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上强调 “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这是一种很高的司法要求,这一原则的提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成熟。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这一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主张“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29、。具体的轻重宽严的标准则是:“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理论和做法,后来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6 【正确答案】 “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是关于中国上古时期、夏朝以前疑罪从轻的记载。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
30、轻” 、“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7 【正确答案】 “ 三国三典 ”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主张在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定、政局平稳时,或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或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 重典治乱世”,用严刑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自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一直注重运用刑罚手段来镇压一切反抗,维护既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
31、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三国三典”就是“刑罚世轻世重 ”刑事政策的具体化。 “三国三典”和“ 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后来这些理论和做法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8 【正确答案】 中国早期的社会文明在西周建立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其民事活动比以前更为活跃,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也相应丰富。特别是到西周中期以后,随着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体制的
32、松弛和演化,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和相应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西周时期的民事规范涉及所有权、债、契约、商品交换规则、婚姻继承等许多领域。(1)所有权。在西周时期,天下最为重要的两项社会资源土地与臣民,在理论上都属于周王所有。在西周时期,实行政治上的分封制,周天子通过“授民授疆土”的形式,将天下的土地和臣民封赐给各诸侯王,各诸侯王实际占有、使用,享受收益,并可以进行再次封赐赠,形成各级更小的封建领主。在理论上,对于土地和臣民的最终所有权,掌握在周王手中。除土地和臣民等与政治密切相关的特殊社会资源外,对于一些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奴隶,各级封建领主乃至自由民都拥
33、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地交换、买卖。值得注意的是,在西周中期以后,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原有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逐渐松弛,以各诸侯国为代表的地方势力逐渐强大,而西周初年那种“王室独尊”的政治格局面临强大挑战。对于土地和人民的实际所有权,已经逐渐转移到有真正实力的诸侯或其他领主手中,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关系私人而非国家对于土地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制度由此萌生。从整体上看,在西周中期以后,土地私有化的趋势愈演愈烈。在以农耕生产方式为主体的中国古代社会,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社会资源,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商品。土地制度的变革,直接带动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制度的变革。所以,西周中期以后,随着土地私有
34、化进程的加快,整个社会的私有观念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2)债和契约。在西周时期,随着私田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相对成熟和稳定的债权逐渐形成。与这种形式相适应,调整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则也开始丰富起来。据史籍记载,“债” 的称谓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称为 “责”。从文献资料和金文资料所反映的情况看,西周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大致有两类:一是因契约而产生的债,一是因侵权和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与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称为“ 质剂” ,一种称为 “傅别”。“质剂” 是使
35、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9 【正确答案】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一,“ 一夫一妻多妾” 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 ,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正妻只能有一个,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妾媵所生子女为 “庶出”,其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种嫡、庶之分,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二,“同姓不婚” 。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项禁忌
36、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长期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第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宗法制度之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全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一夫一妻多妾 ”、“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除必须符合这些实质要件以外,婚姻的缔结还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这就是“婚姻六礼 ”。“婚姻六礼 ”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礼仪,具体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时期的“ 婚姻六礼 ”对
37、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以称“七去” ,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三不去” 是西周时期男子休妻的三项限制。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 “七出”、“ 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
38、律制度40 【正确答案】 在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亦即是身份、地位的继承。从周天子、诸侯王、各级领主乃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的继承制度,能够保证家族一代一代地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41 【正确答案】 (1)周王。在西周宗法制度的体制之下,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因而西周的最高审判权掌握在周天子手中。作为国,家
39、的最高统治者和统治家族中的大家长,周天子对于诸侯间的争讼以及一些重大案件拥有不可争辩的最后裁决权。周礼、礼记等先秦文献中,有不少类似“及刑杀,告刑于王” 的记载。这说明在西周时期,最少在王权高涨的西周前期,周王对于一些重要案件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当然,在西周中期以后,随着西周王室的衰微,周天子所代表的中央政府对各诸侯国和地方政权的实际控制力逐渐减弱,周王也逐渐丧失了实际上的司法控制权。(2)中央司法官员。在周王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六卿” 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按照周礼的记载,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同时
40、,大司寇还具体负责“ 以五刑纠万民 ”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小司寇的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即负责具体案件,特别是王畿范围内发生的案件。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众多的司法属吏,分别负责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等具体的司法工作。(3)地方司法官员。在地方,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下级领主应该承认其宗主的裁判效力。据有关史籍记载,西周时在地方、乡村设有乡士、遂士等司法官员,负责处理所在地区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按照周礼的记载,西周时期对于死刑等重
41、大案件,逐级审理的程序已经比较规范,而且对于死刑等重大案件的审理也比较慎重。【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42 【正确答案】 鬲攸从田租案反映的问题如下:(1)西周时期大官僚贵族的争纷可以直接上诉于周王,周王是西周时期最大的审判官。(2)在西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租赁契约已经存在,违约要受到法律的处罚。(3)盟誓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契约关系中,违反盟誓要受到法律的制裁。(4)西周奴隶制井田制已经逐渐瓦解。【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43 【正确答案】 牧牛争讼案反映的问题如下:(1)西周时期大官僚、大贵族的争纷可以直接上诉于周王,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西周的最高审判权掌握在周天子手中。
42、(2)盟誓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契约关系中,违反盟誓要受到法律的制裁。(3)反映出西周时期的刑罚种类有鞭、墨、罚金和废黜等。刑罚的原则上,区分初犯与再犯处罚的不同。【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二、论述题44 【正确答案】 夏商之世,统治者正是用“天意”来作为其实施国家统治、进行镇压活动的依据。西周建立以后,运用“天道” 观念来论证其统治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迫使西周统治者不是简单地套用夏商时代的神权理论来为现实服务,而是在政治、法律理论上做出了较大的突破。西周统治者在夺取政权之初,就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 、“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以德配天” 、“明
43、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统治者指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人间君主并无特别的亲疏或偏爱,只会选择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人间的君主一旦失去应有的德性,也就会失去上天的保佑和庇护,天命随之消失或转移,新的有德者会取而代之,夏商王朝的覆灭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在中国历史上,“ 以德配天”理论的提出是政治理论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从夏、商时期简单地主张“ 天讨” 、“天罚”,单纯地“敬天” ,发展到西周时期的“ 以德配天”,除继续强调天命以外,也对统治者提出道德上的要求,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虽然这种要求大多仅停留在理论说教上,但也说明
44、到西周政权建立时,当时的统治者已经发展为具有相当政治智慧、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阶层了。在这种“以德配天 ”为基本政治理论之下,西周统治者还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并将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所谓“明德” 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 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明德慎罚 ”的主张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结合。在“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的下设体系中, “实施德教”是前提,关于“德教” 的具体内容,西周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涵广博的“ 礼治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 尊尊”。所谓“亲亲” 是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爱自己的亲属,
45、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次序;所谓“尊尊” 是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 的核心是孝, “尊尊”的核心是忠。 “亲亲”原则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尊尊” 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而在西周政治生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实际的指导作用。在“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礼治”
46、社会,形成了中国早期的 “礼”、“ 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在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知识模块】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45 【正确答案】 从现存的史料来看,西周时期对于案件的分类、控诉、审理、判决、执行等诉讼程序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些制
47、度带有比较明显的早期社会的特色。(1)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西周时期,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 ,刑事案件则称为“狱”。周礼中记载: “以两造禁民讼,人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致于朝,然后听之。”这里“ 两造”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剂”则是指记述诉讼请求的诉状。“束矢” 是一百动箭; “钧金”是青铜三十斤。在官府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束矢” 或“钧金”,作为诉讼费。从这些历史记载来看,西周时期对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已经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了。(2)告诉与审理。西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
48、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的形式向官府提出控诉,重大的案件须提出书面文状,刑事诉讼的书面文状是“ 剂” ;民事诉讼的文状则是 “傅别”。在官府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 束矢” 或 “钧金”,作为诉讼费用,否则,就会被认定是 “不直自服”,其诉讼请求也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西周时期,对于告诉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父子不得相讼。一般而言,案件的审理,在交纳了“束矢” 或“钧金”三日后进行。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庭。审理案件,审判官不可偏听偏信,而应仔细观察分析双方的诉讼理由。(3)“五听”。通过对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
49、制度。所谓“五听”,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从“五听” 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到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这说明西周时期的法律文化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4)证据制度。西周时期在审判案件时,也很重视证据的使用,所谓“有旨无简不听”。审判案件时,不仅要有当事人的陈述或口供作为依据,而且还要有相关的物证、书证来印证,如“ 以图证之 ”,“正之以傅别、约剂”。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盟誓也常常被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5)“读鞠”、“乞鞠”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做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 ”,而且“乞鞠”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依距离远近而有不同。(6)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西周统治者对于司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一些要求和规定。尚书.吕刑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 制度,“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凡是司法官员在此“ 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 其罪惟均 ”,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