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总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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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总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 年卷二第 1 题)(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 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2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罪刑法定只约束

2、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二第 3 题)(A)第句正确,第 句错误(B)第 句正确,第句错误(C)第 句正确,第句错误(D)第句正确,第 句错误3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

3、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第 2 题)(A)第句正确,第 句错误(B)第 句正确,第句错误(C)第 句正确,第 句错误(D)第 句均正确4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 年卷二第 1 题)(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4、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5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 年卷二第 3 题)(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 ,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 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 ,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 ”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 65 条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刑法第 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

5、用刑法第 356 条6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二第 3 题)(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 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 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 ,属于扩大解释7 刑法修正案(八) 于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 12 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6、(2013 年卷二第 4 题)(A)2011 年 4 月 30 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 年 5 月 1 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 年 4 月 30 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8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 年卷二第 4 题)(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 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

7、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 ”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 ”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9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2012 年卷二第 4 题)(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

8、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10 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第 5 题)(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11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 年卷二第 5 题)(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

9、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 周岁)正掐住丙(3 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2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第 1 题)(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

10、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13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 年卷二第 5 题)(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14 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 133 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

11、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第 4 题)(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15 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卷二第 6 题)(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 不限于刑事法律(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16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

12、是正确的?(2014 年卷二第 7 题)(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17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第 2 题)(A)甲在不满 14 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 14 周岁后

13、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18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第 3 题)(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

14、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 15 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 14 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19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 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 ,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二第 8题)(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

15、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20 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 5 题)(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

16、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21 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卷二第 58 题)(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 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

17、诈骗罪的共犯22 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0l 4 卷二第 51 题)(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将卡拉 OK 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 发行”(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 印章23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 卷二第 51 题)(A)刑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18、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B) 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 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 应作相同解释(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D)对中止犯中的“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2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 卷二第 51

19、题)(A)对甲法条中的“ 暴力” 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 暴力 ”也须作扩大解释(B) 刑法第 237 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 ,与刑法第 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 侮辱 ”,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25 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

20、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 4 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卷二第 51 题)(A)第句正确,第 句错误(B)第 句正确,第句错误(C)第 句正确,第句错误(D)第句正确,第 句错误26 刑法第 246 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二第 51 题)(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1、B) “他人” 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 “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27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第 52 题)(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28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第 51 题)(A)船 T 甲见

22、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C)甲意外将 6 岁幼童撞人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29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第 52 题)(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

23、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30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第 52 题)(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

24、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1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第 53 题)(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

25、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人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32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 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

26、。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第 58 题)(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33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 年卷二第 54 题)(A)甲收买 1 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

27、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 3 万元用于孩子学费, 4 个月后主动归还34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二 54 题)(A)甲(总经理) 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 1 笔 500 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 20 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

28、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总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

29、规定。选项 A 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选项 B 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选项 C 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

30、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选项 D 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均受制于刑法。在此意义

31、上,侦查权和立法权当然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适用,是指禁止对成文刑法进行类推适用,不指涉习惯法。但习惯法原本就不是刑法的渊源,当然也不能适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成文法主义,刑法渊源有且仅有成文刑法。成文刑法是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律,具有确切性、稳定性和普遍性,习惯法则不能形诸文字,缺乏明确性,具有变异性和地方性,内容极不确定,时间效力亦不明确。如果将习惯法纳入刑法,很容易造成法官的肆意裁判,违背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的要求。所以错误。守法者只能遵守行为时存在的法,而不能遵守未来的法,要求守法者遵守事后法,实际上是要求公民遵守他们不可能认知

32、的法,必然导致无所适从,也严重影响现实法的安定性。为了保障行为的预测可能性,避免侵犯公民的行为自由,应当禁止事后法。但是如果绝对禁止事后法,有可能妨碍改良苛政。因此,事后法如为苛政改良之后的轻法,那么就允许溯及既往,即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综上,C 项当选。【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对于观点,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民主主义要求刑法的制定是民主的产物:尊重人权主义强调对任何人追究刑事责任都要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对于观点

33、,罪行法定原则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及执行的整个过程,也就是从法的产生到适用到执行,都要体现法的规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对于观点,刑法作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国民之间的关系,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对于观点,罪刑法定强调定罪和量刑都要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能超越刑法的界限,这显然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体现。综上所述,四个观点均是正确选项,本题正确答案为 D。【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选项 A 说法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

34、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求罚当其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选项 B 说法正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

35、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选项 C 说法错误。刑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可知,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是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能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事先授权下级人民法院适用。选项 D 说法正确。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

36、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既要刑罚均衡,又要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即刑罚个别化。这也体现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并不矛盾。【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类推解释属于解释技巧中的一种,是解释本身的属性,无论由谁作出,

37、均不会改变自身的属性,所以选项 A 错误。在一般人的口语中,汽车并不当然包含拖拉机,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仅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 177 条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38、就没有独立列举“变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所以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说法是正确的。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即重行

39、为无罪,轻行为自然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单选题目,D 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选项 A 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为“买卖”一词在不同条文完全可能根据刑法目的解释为“买”或“卖”,未必只能解释成“买并卖”,体系解释从来不主张刑法用语在整部刑法中有且只有一个含义,它只是要求用语在满足法益保护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在刑法规范体系内保持协调统一,避免矛盾和对立。选项 B 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当刑法列举

40、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因此,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时,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选项 C 错误。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

41、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最常见的情形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本来就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行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只包括“散布”一个行为。因此,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选项 D 错误。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不应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应在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尸体”是人或动物死后的身体,即肉体,而“骨灰”是尸体焚烧以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尸体”

42、,完全超出了“尸体”的字面含义,不属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以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所以禁止刑法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自首又重大立功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法条,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原则,依据刑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刑重于“应当”刑,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 ),所以 A 项说法正确。刑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是 B 选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

43、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八生效以后,所以只能适用刑八处理此案。所以 B 选项正确。刑八规定了新的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刑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 C 选项错误。故选 C 项。刑八规定,扒窃成立盗窃罪,但是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明显比旧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成立盗窃罪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对窃贼的惩罚。即新法重于旧法,在

44、刑八生效前实施数额不大的单纯扒窃行为的,不应成立盗窃罪,不得使用新法,否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以 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选项 A 说法正确。何为“淫秽物品 ”,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淫秽物品”属于行为对象,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选项 B 说法正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只需进行一般认识活动即可判断,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是正面地表述了构成犯罪的要件,为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选项 C 说法正确。“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是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而主观构成要件要

45、素应为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目的等。刑法第266 条对诈骗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被害人要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因此属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选项 D 说法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是行为人的客观特征,而非行为人内心、主观方面的内容,因此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另外,对何种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因而“国家工作人员”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但是甲既不是该危险的危险源,也与武某之间不存在保护人的特定关系,更

46、非该游泳场所的管理者,因此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 项不选。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同上,乙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 项不选。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贺某溺亡于深水区是由于丙的行为造成的,丙应当为其先行行为负责,因此丙构成不作为犯罪,C 项当选。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秦某是成年人,丁虽然与秦某一同漂流

47、,但是秦某应当对漂流活动所蕴含的风险自我负责,丁某并非负有刑法作为义务,因此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 项不选。【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考点是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责难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而只是生活中的日常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甲的行为和乙重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 ABD 选项不当选。答案是 C 选项

48、。【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选项 A 说法正确。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 B 说法正确。由于乙的先行行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乙对

49、丙负有救助义务,乙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之前乙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乙之所以放弃救助丙,是因为路人甲的劝阻,所以就乙的不作为而言,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甲属教唆犯。选项 C 说法错误。8 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 D 说法正确。乙掉落深井,此时甲对乙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另外,如果甲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知识模块】 刑法总论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A 项:根据刑法第 3 项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几种:一、危险源,某个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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