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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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1)某甲去香港旅游时从商店购买瑞士产“雷达”表一块,回来后不久,甲不慎将表遗失在洗脸间中,被乙拾到;乙随即在路边以低价把表卖给丙,不久后,丙在旧货市场将该表卖给丁,丁在从旧货市场回家的路上因车祸不治身亡,丁妻继承了该表,见表样式一般,误以为是冒牌货,且认为该表不祥,遂将表丢在垃圾箱中,清洁工 A 见到后捡回。数月后,A 将表以高价卖给 B;丁妻恰好在场,遂指出该表归其所有,要求 A 将所得价款交还自己,二人争执不下,恰好甲路过,认出是自己遗失的表,拿出发票要求 B 将表还回。问: (1)在第阶段,表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

2、在第阶段,表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 本案中,对第阶段的争议应如何处理?2 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望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张直以 80 万元价钱购买刘涛的房产。次日,刘涛的姐姐刘琳来看望刘涛,并提出愿出资 90 万元买刘涛的房产,刘涛又与刘琳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1)刘涛与张直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张直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2)刘涛与刘琳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刘琳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3)如果刘琳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仍订立合同并出资购买刘涛的房产,刘琳是否能取得该房所有权?(4)如果刘琳住

3、入该房后,张直拒绝刘琳从楼梯上下,并拿出其产权证,产权证的确将楼梯产权确认给张直,张直这种行为是否合法?(5)如果刘琳住人该房后,张直每晚卡拉 OK 直至深夜,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刘琳的合法权益?3 大华贸易公司为筹措资金,向某银行贷款 400 万元,银行要求大华公司就贷款提供担保,大华公司即以本公司子弟学校的教学楼为抵押物设定抵押(该楼价值 300万元),又由市政府及吉利商场(法人单位)为其提供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未提及保证方式及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保证份额。(1)大华公司的两项担保是否有效? 为什么?(2)假定抵押物为该公司之办公楼,保证人为吉利商场与来顺公司。二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

4、?因经营不善,大华公司与银行协议,把还贷期限推迟一年,吉利商场与来顺公司考虑到与大华公司长期以来的良好关系,口头同意了该协议。变更后的履行期届满后,大华公司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共 600 万元。在就办公大楼拍卖优先受偿后,银行还有 300 万元债权未受清偿。(3)银行能否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如能,应怎样承担;如不能,为什么?4 某造纸厂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该厂现有资金 5 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于是,1998 年 8 月,造纸厂以本厂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 1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受偿。合同签订后,双

5、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进口设备尚需 5 万元,1998 年 10 月,造纸厂又向自己的关系户某机械厂借款 8 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8 年 11 月,造纸厂用来作抵押的那辆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 20 万元。1999 年 4 月,机械厂要求造纸厂归还 8 万元借款,否则将申请拍卖被抵押的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造纸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造纸厂答复说车已被烧毁,没有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有了抵押权。试分析:(1)造纸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

6、,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5 1999 年 7 月,大发公司与和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约定和顺公司为大发公司加工特种空调机 50 台,每台加工费 5000 元,由大发公司提供原材料,交货时间为次年 6 月底,交货的同时交付加工费。和顺公司于次年 6 月中旬完成了该批空调机的加工,就通知大发公司取货付款。大发公司直到 7 月 10 日才派一辆货车来和顺公司取空调机,并请求和顺公司同意延期付款。和顺公司见大发公司未能付款,就拒绝让大发公司的汽车取货,为了保证大发公司能付款,同时将大发公司的货车也予以扣留,并通知大发公司必须在 50 天内将加工费交齐,否则将空调机连同货车一并处理以抵加工费。

7、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和顺公司拒绝大发公司取货的行为是否合法?(2)和顺公司扣留大发公司货车的行为是否合法?(3)和顺公司是否可以在大发公司不交加工费的 50 天后处理留置物?(4)如在和顺公司扣留空调机与汽车期间发生意外火灾,空调机全部被毁,和顺公司是否还有权要求大发公司偿还加工费?6 王强到一修理部将自己的一辆旧自行车让人维修。3 天后,王强来取车,修理部让其支付修车费 20 元,王强认为价格太高,拒绝付款。修理部出示了维修价目表并声明如不付款将扣留其自行车。双方争执不下,王强遂表示不要自行车,从此也就不了了之。一月后,王强骑摩托车经过此地,恰巧其摩托车坏了,不得已只好到此修理

8、;修理完毕,修理部要求付款 50 元,加上上次修自行车费 20 元共是 70元。王强认为上次费用,已用自行车抵了,于是不付上次费用;修理部人员说旧自行车他们不要,要求王强一次付清费用;否则,连摩托车一起扣留。问:(1)修理部两次扣留是否合法? 为什么?(2)若修理部第一次将自行车变卖得款 50 元应如何处理?(3)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7 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在乙承租期间,该地发生地震,房屋受到损毁。乙及时与房主甲联系,但是甲正巧出差在外,赶不回来,但他告诉乙他有一批建材堆放在出租房屋的附近,乙可以使用。乙发现该房附近确有一堆建材,数量不少。于是就叫人用这些材料将房屋修缮了一番。由于乙觉

9、得甲的房屋布局不是很合理,趁此机会,让修理人员对房屋格局也作了局部变动。房屋修缮完数月后,甲办完事返回家中,发现乙改变了房屋格局,第二天,邻居丙找到甲说乙使用的建材是他的。而不是甲的,要求甲赔偿他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问:(1)甲乙分别以何种方式占有这间出租房屋?(2)乙使用的丙的建材现在应当归谁所有?8 3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一万吨钢材,分两批交付,分别在 7 月、8 月发货。6 月份市场上钢材供不应求,价格提高。丙公司急需钢材,遂找到甲公司,要求以高价买下甲库存的五千吨钢材,并约定即时付款。甲公司见有利可图,就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 7 月

10、初发货完毕。7 月,乙公司催着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声称货源紧张,无法按期供货,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甲公司已经将钢材转卖给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1)丙公司是否有权占有这批钢材?(2)乙公司能否依据它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对那五千吨钢材的占有?二、论述题9 试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10 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谈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 年考研综合卷试题)11 试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12 试述留置权取得的条件。三、名词解释13 用益物权14 担保物权15 抵押权(中国人民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6 质权17 留

11、置权(中国人民大学 201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8 债19 债的要素四、简答题20 简述所有权的特征。21 简述所有权的权能。22 简述共有的特征。23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什么?24 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25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与基本内容。(西南政法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6 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27 谈谈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清华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8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与分类。(武汉大学 200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北京大学2006 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类似、中国人民大学2007、2012 年研究生入学

12、考试题类似)29 简述动产质权人的权利。30 何谓债的标的? 简述其要件及形态。 (武汉大学 200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第 阶段,表归甲所有。甲从商店购买该表,取得了表的所有权。依据我国法律,乙拾得表,并不能取得对表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 79 条)。丙购买遗失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因此,也不能获得该表的所有权。 (2)第阶段,表归 A 所有。丙虽非表的所有人,但因在公开市场买卖,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之目的,丁善意取得该表,获得表的所有权,而自善意取得之时,甲失去所有权。丁妻合法继承了该表,享有该表的所有

13、权,丁妻遗弃了表,即主动放弃了对表的所有权,而 A 拾得遗弃物,从而获得了所有权。 (3)B 从所有权人 A 手中买得表,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故 B 取得表的所有权,A 获得价款,甲与丁妻的请求不予支持。【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1)刘涛与张直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情形,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未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张直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关于不动产转让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

14、权才发生转移。(2)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同上。但因刘涛与刘琳已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所有权由刘涛移转到刘琳。(3)刘琳即使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但房屋所有权仍在刘涛,刘琳同刘涛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违法,刘琳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法第 132 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依照前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合法转移,出卖人仍保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后一合同有效成立,经过登记手续后,所有权转移。(4)张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楼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确认为某一方所有的行为是无效的。刘琳

15、有权使用该楼梯。建筑物区分所有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对于共有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不得分割,即使分割,也是无效的。(5)张直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侵犯刘琳相邻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1)大华公司的两项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第 37 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的教学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物,因此,大华公司以本公司子弟学校的教学楼为抵押物设定的抵押无

16、效。根据担保法第 8 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不得担任保证人,因此,由市政府及吉利商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也无效。(2)(a)吉利商场与来顺公司应在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之外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是物权法第 176 条,该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

17、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该问题应具体分析。如变更后的履行期限未超过原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银行可以要求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已超过,则不可以。担保法解释第30 条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该条规定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 24 条的规定。据此,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并不一定导致保证人的保

18、证责任终止,保证人仍应在不超过原保证合同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1)造纸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 35 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造纸厂以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 10 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 8 万元,并未超出第一个抵押合同的余额部分,因此,造纸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2)担保法 第 5

19、4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第 58 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由上述规定可知,造纸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20 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 10 万元、8 万元。【知识模块】 民法5 【正确答案】 (1)和顺公司拒绝大发公司取货的行为合法。担保法第 84 条第1 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合同法也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本题中,由

20、于定作人大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承揽人和顺公司有权留置承揽的工作成果。(2)和顺公司扣留大发公司货车的行为不合法。合法的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之一是: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有牵连关系。而本题中大发公司的货车与承揽合同并无牵连关系,故和顺公司对货车的留置不合法。(3)和顺公司不可以在大发公司不交加工费的 50 天后处理留置物。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在处置留置物之前,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不应少于 2 个月。(4)和顺公司有权要求大发公司偿还加工费。因为留置物灭失只是导致留置权本身灭失,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并不消灭。【知识模块】 民法6 【正确答案】 (1)修理部第一次扣留自行车合法。第

21、二次则不合法。留置权构成的要件有:留置物属于留置权人的债务人所有; 留置物是依合同由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的,因此留置物因合同的成立有效而特定化,并非任何归债务人所有的物均可成为留置物。否则将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侵权行为;债权清偿期届至;债务人不依合同履行债务。本案中王强和修理部实际上签订了两个加工承揽合同,一个是维修自行车,一个是维修摩托车,两个合同不可混淆。王强已付清摩托车修理费,修理部就应依约交还摩托车。王强未付的是自行车修理费,修理部只能通过留置自行车来实现其债权,而不能通过留置摩托车来实现对自行车修理费的债权。(2)修理部可将 20 元扣留,剩余 30 元归还王强。留置权的范围只能及于合

22、同债权的范围。开始时王强和修理部只存在自行车维修合同,在王强不支付修理费时,修理部的留置权范围只能以实现 20 元的债权为限。若自行车卖得 50 元,修理部可自行扣留修理费 20 元,其余 30 元应返还王强。(3)修理部应立即将摩托车返还王强。王强应付清自行车修理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理由同第 1 问。【知识模块】 民法7 【正确答案】 (1)甲对该房屋的占有是间接占有、自主占有、有权占有;乙对该房屋的占有是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从空间上看,标的物处于占有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从时间上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应持续一定时间。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

23、。其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分类就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这是依照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对占有进行的分类。对标的物有直接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就是直接占有;仅仅间接地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就是间接占有。直接占有通常包括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通常包括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以及委托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这两者的区别在于间接占有不能脱离直接占有而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从占有的法律基础上对占有的分类。前者是指占有人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占有,反之就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之下又可以细分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这个分类在涉及占有人和返还请求人之间的

24、法律关系、占有人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自主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与他主占有相对。(2)乙在修缮过程中误以为丙的建材是甲的,修缮完毕后,这些建材成为甲的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通过附合取得这批建材的所有权,但应当支付给丙相应的赔偿金。占有总是和所有权的取得分不开,尤其是动产的所有权的取得。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有很多途径和方法,本案例中涉及是通过附合的方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附合是添附的一种,指不同的所有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体物相结合,从而在交易上认为形成一个物。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分离或者可以分离但是所需费用巨大,法律上

25、特别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因为不动产的价值比动产大,但是应当支付给动产的原所有权人相当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附合不问附合人主观状态,善意和恶意均可。只是恶意的附合人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在所有权的归属上没有区别。本案例中,乙误以为丙的建材为甲所有而用其修理房屋,客观上导致了丙的动产成为甲的不动产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因此而取得该建材的所有权。所以应当由甲支付丙相关的费用。【知识模块】 民法8 【正确答案】 (1)丙公司有权占有这批钢材。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丙公司占有钢材是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钢材交付后,丙公司获得对这批钢材的所有权

26、,故丙公司对这批钢材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判断丙公司是否有权占有这批钢材,关键是看丙公司实施占有的法律基础是什么,这个法律基础是否合法。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公司虽然在先就同一批钢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在甲公司履行这个买卖合同之前,其仍享有钢材的所有权,可以为任意的处分行为。与丙公司签订另一份买卖合同不过是甲公司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丙公司从所有人那里获得钢材,取得的占有是有权占有。(2)乙公司不能依据它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对那五千吨钢材的占有。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甲公司贪图利润,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同一批钢材的合同。并首先向丙

27、公司履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乙公司从来没有获得对这批钢材的占有,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自然也就没有权利以占有为基础要求丙公司返还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要想基于占有而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请求人必须是在占有被侵夺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人。至于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不得对抗标的物的权利人),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在所不问。交付动产有多种方式,如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即不改变占有状态,但是买受人指示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标的物仍处在出卖人的实际掌控之下,但此时他是作为一个辅助占有人,为了买受人的利益,对标的物进行他主占有、直接占有。虽然买受人没有获得直接

28、占有,但是通过这种指示获得了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然而间接占有人是无权通过占有获得保护的。本案例中,乙公司并没有获得过对这批钢材任何形式的占有,所以不能依据占有请求丙公司返还。【知识模块】 民法二、论述题9 【正确答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动产交易的安全而设计的。其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须经登记,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但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一,采登记对抗

29、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第二,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第三,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第四,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第五,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第六,遗失物和盗赃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

30、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知识模块】 民法10 【正确答案】 我国物权法第 70 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条是规定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或日法律构成。即当一幢建筑物被区分为数个部分时,其中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这种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

31、系所生的管理权。(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就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违反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

32、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依据法律规范、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按照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3)业主的管理权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一共同关系而享有管理权。该管理权的内容为:第一,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二,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项;第三,业主享有知情权;第四,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33、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民法11 【正确答案】 按份共有人除按其份额有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外,还享有一些可以按个人意愿单独行使的权利:(1)分出自己份额。行使这项权利要受到限制:第一,只有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共同经营的前提下方可要求分出实物。第二,法律或协议对分出权的行使有规定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2)转让自己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共有人依法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34、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死亡,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公民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共有的份额,其抛弃部分的利益由其他共有人取得。(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之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出售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按份共有人的义务有:(1)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如果权利义务可分,各共有人只按照各自份额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按其份额履行义务。(2)若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共有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3)各共有人的义务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不

35、是仅对共有财产某一部分负有义务。【知识模块】 民法12 【正确答案】 留置权的取得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 84 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不论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不为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

36、偿期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物权法第 231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留置权取

37、得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留置权的取得,以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为前提,但其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如果是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知识模块】 民法三、名词解释13 【正确答案】 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第三,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普通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知识模块】 民法14 【正确答案】 是与用

38、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知识模块】 民法15 【正确答案】 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知识模块】 民法16 【正确答案】 是

39、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模块】 民法17 【正确答案】 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知识模块】 民法18 【正确答案】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 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其特征是:(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以特定行为 (给付) 为客体的民事法律

40、关系;(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知识模块】 民法19 【正确答案】 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由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或者法律约束等构成。债的客体,即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知识模块】 民法四、简答题20 【正确答案】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

41、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所有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所有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即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知识模块】 民法

42、21 【正确答案】 所有权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权能:(1)占有。即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掌握、控制。所谓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2)使用。即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是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能,拥有所有权的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是为了对物或财产加以利用,以实现物或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对财产的使用在一定意义上是财产所有人的目的。(3)收益。即指利用物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所有权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通常是对物或财产使用的结果,即使用自己的财产取得收益。(4)处分。即指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43、实物形态上的处分) 和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知识模块】 民法22 【正确答案】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单位和个人。其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知识模块】 民法23 【正确答案】 共同共有的特征为:

44、(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才能确定。(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3)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知识模块】 民法24 【正确答案】 按份共有的特征为:(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

45、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知识模块】 民法25 【正确答案】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按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取得,第一步是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物权合同,它的订立要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不同方式订立。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在 60 天之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即可依法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受让方不在

46、60 天内付清全部出让金。或者出让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城镇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基本内容包括期限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因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期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人不按规定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归于消灭,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城镇土地出让使用权的使用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第一,对使用权的标的四至明确的地块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二,对在

47、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依法取得所有权或经营权(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第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的权利,即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各种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人依法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不得使土地闲置;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知识模块】 民法26 【正确答案】 用益物权的特征为:(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也就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否则

48、,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它是所有人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将所有权与其部分权能相分离,由用益物权人享有和行使对物的一定范围的使用、收益权能的结果。但是,用益物权的这种派生性并不影响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的存在。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物权,它有一定的期限,在其存续期限届满时用益

49、物权即当然归于消灭。(3)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知识模块】 民法27 【正确答案】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制度。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三个方面:(1)产生原因相同。地役权是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与相邻关系的产生原因相似。(2)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3)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两者之间的差异有:(1)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超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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