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模拟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appealoxygen216 文档编号:912745 上传时间:2019-02-28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模拟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模拟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模拟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模拟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自考类试卷]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模拟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模拟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婚姻基础2 重婚3 离婚二、简答题4 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5 简述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的法律后果。6 简述离婚的特征。7 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8 “义绝”指的是哪些情况 ?9 简述登记离婚的优点。10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11 简述通谋离婚的概念和特征。12 简述欺诈离婚的含义和特征。13 简述诉讼离婚的概念及其适用。14 什么是诉讼外调解? 我国法律为什么要规定诉讼外调解?15 简述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的结果。16 简述我国法律对诉讼离婚程序中管辖的有关规定。17 现役军人存在哪些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

2、破裂时,其配偶要求离婚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18 为什么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19 简述子女抚养关系依法变更的情形。20 简述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21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应如何处理?22 简述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从对方获得经济帮助的条件。23 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三、论述题24 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25 试述诉讼离婚的判决与上诉程序。26 试述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27 试述我国法律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28 试述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29 父母离婚时双

3、方都要求 2 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时,可优先考虑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的情形有哪些?30 试述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遵循的规则。四、填空题31 离婚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_、_、_。32 在中国古代,以“ 三不去 ”对男子休妻进行限制, “三不去”包括有_、_、_。33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_、_、_。34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_。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模拟试卷 3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正确答案】 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对婚姻关系的

4、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 【正确答案】 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3 【正确答案】 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将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引起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即离婚的法律效力。【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二、简答题4 【正确答案】 (1)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离婚。【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5 【正确答案】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夫妻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婚姻关系也自然终止。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效力,只限于对夫妻双方

5、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生存配偶一方往往仍继续保持与死亡配偶一方亲属的关系,有的还仍然留在原家庭内生活,姻亲关系继续存在,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6 【正确答案】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即离婚只能由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提出。(2)离婚的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离婚。(3)离婚的前提,只有男女双方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办理离婚。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4)离婚的要件,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5)离婚

6、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7 【正确答案】 (1)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2)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全部消除。【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8 【正确答案】 根据唐律疏义的解释,构成“义绝” 的有以下五种情况:(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7、。(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5)欲害夫者。【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9 【正确答案】 登记离婚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反映了婚姻法尊重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这种离婚方式,不仅手续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而且为无因离婚,无须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同时,这一离婚方式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指责、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从而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平心静气地达成比较符合双方意愿的协议,有利于离婚协议的自愿履行。【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

8、10 【正确答案】 (1(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11 【正确答案】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获取离婚

9、登记。(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12 【正确答案】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知

10、识模块】 离婚制度13 【正确答案】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我国的诉讼离婚适用于以下离婚纠纷:(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4)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14 【正确答案】 诉讼外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

11、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婚姻法之所以规定诉讼外调解,是因为:(1)我国民间习惯自古就有调解处理婚姻纠纷的传统,以这种方式处理婚姻纠纷可以不伤或少伤和气,符合人们的心理,便于当事人接受。(2)当地有关部门对纠纷情况比较了解,容易抓住矛盾重点进行了说服教育和疏导,使纠纷得到及时的、妥善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增进团结和稳定。(3)这种解决离婚纠纷的方式经济、方便、快捷,不耽误当事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同时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15 【正确答案】 诉讼外

12、调解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1)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2)通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3)调解无效,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则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16 【正确答案】 (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17 【正确答案】 (1)现役军人

14、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18 【正确答案】 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有充分根据的:(1)它是婚姻本质的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理论。(2)这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3)它反映了当代世界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19 【正确答案】 抚养关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许。(2)一方要求

15、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0 【正确答案】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意味着,一方面,分割夫妻共

16、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4)照顾无过错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由于“照顾”不是一种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仅限于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中指明的若干重大过错,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

17、流通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1 【正确答案】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

18、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2 【正确答案】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夫妻一方取回的个人财产、分得的共同财产、获得的补偿金、有合理预期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金钱或生活用品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

19、能力,是指拥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3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三、论述题24 【正确答案】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

20、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

21、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 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5 【正确答案】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

22、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6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1)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

23、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2)本条规定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规定。(3)本条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4)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5)执行本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6)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7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

24、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关于以上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1)它们对男女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之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2)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婴儿的身心健康。当女方认为离婚对其本人及胎、婴儿更为有益时,作为原告诉请离婚当然不受限制;在此期间若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对其他问题均有适当安排自应允许办理行政登记。(3)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此外还应注意:(1)女方分娩后 1 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适用上述规定。(2)女方流产的,也应受到保护,但不宜机械适用上述规定,可视女方健康状况,由人民法院决定

25、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3)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8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此规定,父母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前者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它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成立,也可依法解除;后者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地解除;所以离婚只能消除夫妻关系,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

26、身份和血缘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何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养父母离婚,也不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也可以变更收养关系,改由原养父母一方收养。但收养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

27、生活,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继子女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自然解除。如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29 【正确答案】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6 条规定:“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28、。”(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29、(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30 【正确答案】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根据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无特别指定夫妻一方为受赠人等情况合理分割。(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

30、半价值的补偿。(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6)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

31、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1)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双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四、填空题31 【正确答案】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夫妻扶养义务的解除【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32 【正确答案】 所守而无所归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娶贵不去【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33 【正确答案】 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34 【正确答案】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知识模块】 离婚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大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