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03.4-2008 皮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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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3.42008 皮鞋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03.42008 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胶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 及针对特殊 情况的监督 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天然皮革、人造材料等做帮面的一般穿用皮鞋(靴),不包括安全、防护及特殊功能的鞋类。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抽样、检验依据、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2、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3 203.4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鞋类 皮鞋 2.2 产品种类 按使用对象分为男、女、童皮鞋。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皮鞋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皮鞋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 且10000 3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QB/T 1002-2005 皮鞋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T 2703-1981 皮鞋工

3、业术语 GB/T 3293-1982 中国鞋号及鞋楦系列 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 试验方法(A、B、C、 D、 E、F、G、H、K、N、T 标尺) (ISO 6508-1:1999,MOD) 1CCGF 203.42008 GB/T 532-1997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织物粘合强度的测定(idt ISO 36:1993) GB/T 3293.1-1998 鞋号 (idt ISO 9407:1991) GB/T 3903.1-1994 鞋类通用试验方法 耐折试验方法 GB/T 3903.2-1994 鞋类通用试验方法 耐磨试验方法 GB/T 3903

4、.3-1994 鞋类通用试验方法 剥离强度试验方法 GB/T 3903.4-1994 鞋类通用试验方法 硬度试验方法 GB/T 3903.5-1995 鞋类通用试验方法 外观检验方法 QB/T 11413-2005 皮鞋后跟结合强度试验方法 QB/T 1813-2000 皮鞋勾心纵向刚度试验方法 (eqv BS 5131/4.18-1995) GB/T 19941-2005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查在产品标识上标有执行 QB/T1002-2005皮鞋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的旅游鞋产品,且应抽查同品种、型号(货号)或同规格、同款式、同生产批次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 在生产领域监督抽查的样品必须在受检单位生产线末(终)端或成品仓库并经受检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 随机抽取。 在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的样品必须在受检单位仓库或柜台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5.3 抽样基数、数量 在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样品数为 9 双,其中 3 双作为检验样品,其余 6 双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受检单位或承检单位。 5.4 样品处置 5.4.1 抽取的样品在抽样

6、现场立即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2CCGF 203.42008 5.4.2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寄、送承检单位或请受检单位协助将检验样品寄、 送往承检单位。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将检验样品寄、送往承检单位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将规定的寄送样截止日期告知受检单位。备用样品封存受检单位的,抽样人员应告知受检单位备用样品的用途、重要性、拆封的后果等情况;备用样品封存承检单位的,承检单位应妥善保管备用样品。 5.4.3 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应重压、受潮、雨淋、爆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 放在一起。 5.5 抽

7、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皮鞋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1 游离甲醛 GB 20400-2006 6.2 强制性 GB/T 19941-2005 2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GB 20400-2006 6.1 强制性 GB/T 19942-2005 3 帮底剥离强度 QB/T 1002-2005 4.2.1 推荐性

8、 GB/T 3903.3-1994 4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QB/T 1002-2005 4.2.2 推荐性 GB/T532-1997 5 成鞋耐折性能 QB/T 1002-2005 4.2.3 推荐性 GB/T 3903.1-1994 6 外底耐磨性能 QB/T 1002-2005 4.2.4 推荐性 GB/T 3903.2-1994 7 鞋跟结合力 QB/T 1002-2005 4.2.5 推荐性 QB/T 11413-2005 8 鞋帮拉出强度 QB/T 1002-2005 4.2.6 推荐性 QB/T 1002-2005 9 勾心抗弯刚度 QB/T 1002-2005 4.2.7 推

9、荐性 QB/T1813-2000 10 勾心硬度 QB/T 1002-2005 4.2.7 推荐性 GB/T230.1-2004 11 成型底鞋跟硬度 QB/T 1002-2005 4.2.8 推荐性 GB/T3903.4-1994 12 感官质量 QB/T 1002-2005 4.1.5 推荐性 GB/T3903.5-1994 13 标志 QB/T 1002-2005 7.1.2 7.1.4 推荐性 目测 注:1.序号 5 成鞋耐折性能项目检测结果的裂口长度大于 60mm,为 A 类;其他情况为 B 类。 2.序号 3 帮底剥离强度、序号 7 鞋跟结合力、序号 8 鞋帮拉出强度、序号 9 勾

10、心抗弯刚度、序号 11 成型底鞋跟硬度项目的检验结果小于标准值的二分之一为 A 类;其他情况为 B 类。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3CCGF 203.42008 6.2.1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 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6.2.2 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检验 6.2.2.1 鞋面、鞋衬里、鞋内底材料能分开的,分别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分别表示;鞋面、鞋衬里无法分开的 鞋帮整体进 行检验;鞋衬里、鞋内底是同一种材料的只需检验一个部位。婴幼儿鞋应符合 GB20400-2006 标准的

11、 A 类标准要求,其余皮鞋产品应符合 GB20400-2006 标准的 C 类标准要求。 6.2.2.2 检验试样应在同种材料且同一颜色的部位裁取。在成鞋上取样无法满足试验要求时,则该项目免予考核。 6.2.3 检验顺序 一般按标志、感官质量、帮底剥离强度、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成型底鞋跟硬度、 游离甲醛、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鞋帮拉出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勾心硬度、勾心抗弯刚度顺序检验。 6.2.4 检验安排 6.2.4.1 感官质量、帮底剥离强度检验 3 双样品。 6.2.4.2 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成型底鞋跟硬度、检验其中的 2 双样品。 6

12、.2.4.3 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鞋帮拉出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勾心硬度、勾心抗弯刚度检验除 6.2.4.2 条中 2 双外的第 3 双样品。 7 综合判定原则 标志检查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 经检验, 6.1 所规定的检验项目(除标志检查项目)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或 2 项以上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2 项以下(包括 2 项)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 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备用样 品加倍取样 对其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游离甲醛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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