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04.4-2008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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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4.4-2008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04.42008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 织的及针对 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卫生巾、卫生护垫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

2、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4 2044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纸制品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2.2 产品种类 按产品性能分为卫生巾、卫生护垫。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卫生巾( 含卫生护垫 )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 生产企业规模以卫生巾 (含卫生护垫) 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 且30000 3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 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期日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8939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 GB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

3、用品卫生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1CCGF 204.42008 应抽查同一型号(货号)的卫生巾和卫生护垫。 5.2 抽样方法、基数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 同一批号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箱, 抽样时在应在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3个或3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5.3 抽样数量 抽样以最小销售包装作为样本,在选取的3个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本5个

4、,共计抽取样品15个(每包以10片计) , 不足 10片的按150片换算成包数抽取样本。其中12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 5.4 样品处置 5.4.1 样品抽取后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5.4.2 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 或者综合判 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 5.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

5、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 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类 C类1 细菌菌落总数 GB15979 强制性 2 大肠菌群 GB15979 强制性 3 真菌菌落总数 GB15979 强制性 4 致病性化脓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 GB15979 强制性 GB15979 中附录 全长 GB8939 推荐性 GB8939 中 5.2.1 条 全宽 GB8939 推荐性 GB8939 中 5.2.2 条 5 偏差 条质量 GB

6、8939 推荐性 GB8939 中 5.2.3 条 2CCGF 204.4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类 C类6 吸水倍率 GB8939 推荐性 GB8939 中 5.3 条 7 渗入量 GB8939 8 渗透性能 正面横向渗扩宽度 GB8939 强制性 GB8939 中附录 A 9 pH GB8939 强制性 GB8939 中附录 C 10 标识 GB8939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强制性 外观检查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

7、量检验项目包括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真菌菌落总数、致病菌性化脓菌、偏差、吸水倍率、渗透性能、pH 等项目。 卫生巾(含 卫 生护垫)标识检查项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等项目。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 ,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

8、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7.2 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产品标识存在以下五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 1、无产品名称; 2、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3、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4、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产品标准标注错误的; 5、未明示产品质量等级的。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产品检验结果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判定,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中的最低等级判定。 经检验,所检验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全部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3CC

9、GF 204.42008 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 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采用备用样 品检验。当 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3 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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