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06.1-2008 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组织的 及针对特殊 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企业明示执行GB/T 7725 标准的产品或 属于 GB/T 7725 标准范围内的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
2、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6 206.1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电器 房间空气调节器 2.2 产品种类 1)按结构形式分为: 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 2)按冷却方式分为: 空冷式、水冷式; 3)按压缩机控制方式分为: 转速一定(频率、转速不变)型,简称定频型、转速可控(频率、转速可变)型,简称变频型。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房间空气调节器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0 100000且20000 20000 4 检验依据 下
3、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CCGF 206.1-2008 GB 4343.1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电器的要求第 1 部分:发射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 4706.3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 12021.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60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GB/T 7725 房间空气调节器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生产
4、、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原则上每次应抽查同一类产品,即结构、冷却方式或压缩机控制方式相同或相近的空调器产品。优先按下述分类原则抽取产品: 1)制冷量在2000W7500W 的风冷定频型家用空调器 2)制冷量大于 7500W 的风冷定频型家用空调器 3)水冷型家用空调器 4)变频型家用空调器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应不少于
5、50 台,当库存基数少于 50 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随机抽取同一种规格型号 6 台产品,其中 4 台作为检验样品,2 台留在被检单位作为备用样品。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5.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 检验要求 2
6、CCGF 206.1-2008 6.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类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32 第 7 章 GB 4706.1 第 7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32 第 8 章 GB 4706.1 第 8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32 第 10 章 GB 4706.1 第 10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
7、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32 第 13 章 GB 4706.1 第 13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5. 耐潮湿 GB 4706.32 第 15 章 GB 4706.1 第 15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32 第 16 章 GB 4706.1 第 16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7. 结构 GB 4706.32 第 22 章 GB 4706.1 第 22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8. 内部布线 GB 4706.32 第 23 章
8、GB 4706.1 第 23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9.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32 第 25 章 GB 4706.1 第 25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10. 外导线用接线端子 GB 4706.32 第 26 章 GB 4706.1 第 26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11. 接地措施 GB 4706.32 第 27 章 GB 4706.1 第 27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12. 螺钉和连接 GB 4706.32 第 28 章 GB 4706.1 第 28
9、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1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的距离 GB 4706.32 第 29 章 GB 4706.1 第 29 章 强制性 GB 4706.32 GB 4706.1 14. 制冷量 GB/T 7725 第 5.2.2 条 推荐性 GB/T 7725 15. 制冷消耗功率 GB/T 7725 第 5.2.3 条 推荐性 GB/T 7725 16. 能源效率等级 GB 12021.3 强制性 GB 12021.3 17. 噪声 GB 19606 强制性 GB 19606 18. 连续骚扰电压 GB 4343.1 强制性 GB 4343.1 19.
10、 连续骚扰功率 GB 4343.1 强制性 GB 4343.1 备注:变频型空调器和水冷型空调器第 16 项不适用。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除标志和说明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3CCGF 206.1-2008 产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志和说明项目中的产品名称、额定参数、制造商、警告语等。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 或者综合判 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
11、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3.2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6.3.3 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对噪声的要求按照 GB 19606 判定;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 GB 19606 规定时, 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房间空气调节器对能源效率等级要求按照 GB 12021.3判定,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 GB 12021.3 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3.4 应仔细核对样品型号是否正确,随机附件是否齐全。 6.3.5 在两台样机上进行第 14、15、16 项试验,其他试验
12、(除噪声试验外)按检验项目序号顺序在其中一台样机上进行;在另两台样机上进行噪声试验。 6.3.6 对于分体式空调器,制冷回路应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安装。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样品实物质量项目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检验项目中的第 1417项采用 GB/T 2829 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及判定见下表: 不合格质量水平 抽样方案 样本大小 A 类 RQL=40 一次抽样 n=2
13、 Ac=0 Re=1 注意:上表中的 A 类与规范中的 A 类项目定义是不同的概念。 7.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房间空气调节器存在以下两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额定参数如电压、电流(或功率)的缺失; 2、标准要求的警告语的缺失; 4CCGF 206.1-2008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除 8.1 以外,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采用 2 台备用样机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