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08.3-2008 太阳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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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08.3-2008 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的及针对特 殊情况的监 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用于个人防护的非医学处方平光均匀着(染)色太阳镜、渐变着(染)色太阳镜和偏光太阳镜。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

2、分类 分类代码 2 208 208.3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眼镜 太阳镜 2.2 产品种类 2.2.1 按镜片类型可分为均匀着(染)色太阳镜、渐变着(染)色太阳镜和偏光太阳镜。 2.2.2 按用途可分为遮阳镜、浅色太阳镜和特殊用途太阳镜。 2.2.3 按镜片透过率不同可分为 0 类、1 类、2 类、3 类和 4 类。 3 术语和定义 3.1 紫外辐射:波长小于380nm 的光学辐射。 根据医学临床应用的要求,眼科光学领域对紫外辐射的波长范围限定在(200380)nm 之间,即: UV-A(长波紫外):(315380)nm; UV-B(中波紫外):(280315)nm; UV-C(短波紫外):

3、(200280)nm。 3.2 光透射比 V:镜片或滤光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3 光谱透射比 ():在任意指定的某一波长()处,透过镜片的光谱辐通量与入射光谱辐通量之比。 3.4 吸收比(吸收率) 吸收比 = 1透射比反射比 注: 某些厂家使用吸收率,并且定义:吸收率 = 1光透射比。 3.5 均匀着(染)色太阳镜:采用均匀着(染)色、整体颜色无变化镜片的太阳镜。 1CCGF 208.3-2008 3.6 渐变着(染)色太阳镜:采用整体或局部表面颜色按照设计要求变化(透射比亦随之变化)镜片的太阳镜。 3.7 偏光镜片:对不同的偏振入射光表现出透射比特性的镜片。 注: 偏振太阳镜

4、片都有一个特定的偏振面,该偏振面由电磁波的传播方向和磁矢量决定。 3.8 偏光太阳镜:采用偏光镜片的太阳镜。 3.9 随机抽取:每次抽取时使批中所有产品被抽到的可能性都相等的抽样方法。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太阳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太阳镜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 200且2000 2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

5、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 3 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3511 配装眼镜 GB/T 14214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 2457 太阳镜 QB 2506 光学树脂眼镜片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太阳镜样品分别按均匀着(染)色太阳镜、渐变着(染)色太阳镜和偏光太阳镜三种类型抽取。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按产品的包装单元和数量随机抽取。

6、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 副,从同一批次样品的 2 个或2 个以上的小包装合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数量为 13 副。当库存基数少于2CCGF 208.3-2008 50 副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太阳镜类别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抽样数量为 2 副。 6.3 样品处置 6.3.1 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太阳镜应有独立包装,并附有完整的出厂标识标签和说明书等,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6.3.2 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

7、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太阳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销售额来统计。 7 检验依据 7.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表 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表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 验 项 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QB2457 5.1 强制性GB10810.1 6.6 2 球镜顶焦度偏差(D ) QB2457 5.2 强制性 GB10810.1 6.1 见注见注3 柱镜顶焦度偏差(D ) QB2457 5.2 强

8、制性 GB10810.1 6.1 见注见注4 棱镜度偏差( ) QB2457 5.2 强制性 GB10810.1 6.3 见注见注5 镜架外观质量 QB 2457 5.3 推荐性 GB/T 14214 5.4 6 装配质量 QB 2457 5.4 强制性 GB 13511 6.7 7 整形要求 QB 2457 5.4 强制性 GB 13511 6.8 8 光透射比V() QB2457 5.5.1 强制性 GB 10810.3 6.4 SUVA (315nm 380nm) 9 平均透射比() (紫外光谱区 ) SUVB(280nm 315nm) GB 10810.3 5.3 强制性 GB 108

9、10.3 6.5 黄色交通讯号 绿色交通讯号 10 色极限 平均日光(D65) QB2457 5.5.3.1 强制性 QB2457 6.2.3.1 红色讯号 黄色讯号 11 交通讯号 透射比() 绿色讯号 QB2457 5.5.3.2 强制性 QB2457 6.2.3.2 3CCGF 208.3-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 验 项 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2 防紫外性能 (企业明示指标) SUV ( 280nm 380nm) (当 有 明示防紫外功能时 ) QB2457 5.5.2QB2506 4.7.3.1 b)、c) 强制性 GB 108

10、10.3 6.5 13 抗冲击性能(企业明示指标) QB2457 附录A 强制性 QB2457 附录A 14 标 志 1 QB2457 8 强制性 目测 15 标 志 2 QB2457 8 强制性 目测 备注:1.当序号 23 项目的绝对值大于 0.25,为A类;其他情况为B类。 2.当序号 4 项目的绝对值大于 0.5,为A 类;其他情况为B类。 3.标志1项目包括类别的标注。 4.标志2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11、、球镜顶焦度偏差(D)、柱镜顶焦度偏差(D)、棱 镜 度偏差()、镜架外观质量、装配质量、整形要求、光透射比V()、紫外平均透射比()、色极限、交通讯号透射比()、防紫外性能、抗冲击性能、标志 1 项目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产品标签检查项目为标志 2 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有无破损、样品是否完好,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作好相应记录。 7.3.2 太阳镜镜片的材料性能(表 1 中序号 813)检测一片,对产品其他性能按抽样数全检。当所抽样品的材料不同时,应分别检测。 7.3.3

12、 检验渐变着(染)色太阳镜的透射性能时,以镜片的几何中心为检测基准。 7.3.4 检验偏光太阳镜的透射性能时,如果使用非偏振光作为测量光束,则在任何方向得到的测量结果都是偏光镜片的光透射比; 如果测量光束为偏振光源,则应 分别测量偏光镜片在任意两个互相垂直方向上的透射比,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被测镜片光透射比。 7.3.5 对于 光透射比大于 8%的太阳镜,其光应在所标类别规定值的2%(绝对值)的范围内;对于光透射比8%的太阳镜,其光透射比的测量值应在所标类别规定值的30%(相对值)的范围内。 7.3.6 对明示有防紫外功能的产品,按 QB 2506 4.7.3.1 b)或 4.7.3.1c)判定。

13、 7.3.7 当检验透射性能需要拆卸镜片时,应先完成其他性能的检测。对光学性能不合格的太阳镜不能拆卸,以备复测。 7.3.8 若企业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按企业明示的标准进行检验。 4CCGF 208.3-2008 7.3.9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5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14、;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注:标志 1 项目中类别未标注的,判定该批产品标志 1 项目和透射比项目均不合格。 8.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产品标签存在以下两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未标制造厂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2、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和法规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可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同时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

15、更正,未参加综合判定”。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的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 数据相关联 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采用原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涉及破坏性的抗冲击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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