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0.1-2008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其他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 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系列,适用范围如下: ? 额定功率为 200W 以下(包括 200W) ? 额定电压处于 50
2、V-250V 之间(包括 50V,250V) ? 玻壳为 A,B,C,G,M,P,PS,PAR,R 形,或者具有相同用途的其他形状的玻壳 ? 灯头为 B22d、E14、E27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0 210.1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照明光源及灯具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2.2 产品种类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产品主要由灯头、玻壳、导丝和钨丝组成,利用灯头拧入或插入灯座来连接电源,当合适的电流流过钨丝时,使钨丝变热而发光。 按灯头形式不同可分为螺口式和卡口式,按用途不同可分为普通照明用灯泡和装饰用灯泡
3、。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2000 且10000 2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1CCGF 210.1-2008 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4196.1-2002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安全要求 GB/T10681-2004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性能要求 QB/T2055-200
4、5装饰灯泡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每个企业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样品。优先抽取规格为 15W-200W,E14 螺口或 E27 螺口或 B22d卡口灯泡。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 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只,共抽取 50 只样品,其中 25 只作为检验样品,25 只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5.3
5、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应重压、受潮、雨淋、爆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判断数组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样品数量 Ac Re 样品编号 A类 B类 C
6、类 1 标志(安全) GB14196.1-2002 2.2 强制性 2.2 5 0 1 1-5 2CCGF 210.1-2008 判断数组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样品数量 Ac Re 样品编号 A类 B类 C类 2 耐扭力性 (初始) GB14196.1-2002 2.5.2强制性 2.5.2 5 0 1 1-5 3 绝缘电阻 GB14196.1-2002 2.6 强制性 2.6 5 0 1 1-5 4 意外带电部件 GB14196.1-2002 2.7 强制性 2.7 5 0 1 1-5 5 防意外接触 GB14196.1-200
7、2 2.3 强制性 2.3 5 0 1 1-5 6 爬电距离 GB14196.1-2002 2.8 强制性 2.8 5 0 1 1-5 7 灯头温升 GB14196.1-2002 2.4 强制性 2.4 5 0 1 1-5 8 寿终时的安全性 GB14196.1-2002 2.9 强制性 2.9 5 0 1 1-5 9 互换性 GB14196.1-2002 2.10 强制性 2.10 5 0 1 1-5 10 功率 GB/T10681-2004 或QB/T2055-2005) 4.2.4.1 推荐性 4.2.4.1 10 1 2 1-10 11 初始光通量 GB/T10681-2004 或QB
8、/T2055-2005) 4.2.4.2 推荐性 4.2.4.2 10 1 2 1-10 3CCGF 210.1-2008 判断数组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样品数量 Ac Re 样品编号 A类 B类 C类 12 光通维持率 GB/T10681-2004 或QB/T2055-2005) 4.2.5推荐性 4.2.5 10 1 2 1-10 13 寿命 GB/T10681-2004 或QB/T2055-2005) 4.2.6 推荐性 4.2.6 10 1 2 1-10 14 标志(性能) GB/T10681-2004 或QB/T2055
9、-2005) 4.2.2 推荐性 8 10 1 2 1-10 备注:1.标志(安全)项目为 GB14196.1-2002 中的标志项目。 2.标志(性能)项目为 GB/T10681-2004 中的标志项目。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标志”项目为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其余项目均为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 ,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
10、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2个以上(包括 2 个)A 类项目不合格或 3 个以上(包括 3 个)B 类项目不合格或 1 个 A 类项目且2 个以上(包括 2 个)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1 个 A 类项目不合格或 2个 B 类项目不合格或 1 个 A 类项目且 1 个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1个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标志(安全)”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11、 条),判4CCGF 210.1-2008 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除上述情况外,“标志(性能)”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可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同时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未参加综合判定”。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 产品实物质量严重不合 格或产品实物质量较严重不合格且标签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仅有产品实物质量较严重不合格或产品实物质量轻微不合格且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仅有产品实物质量轻微不合格或仅有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 格质量数据 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