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6-2006 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认可程序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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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RC06 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 机构的认可程序规则 Procedure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Software Process and Capability Maturity Assessment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RC06:2006 第 1 页 共 3 页 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认可程序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为确保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以下简称SPCA)机构的认可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软件过程

2、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适用于对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认可。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CNAS-CC51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通用要求 2.2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2.3 CNAS-RC04认可收费规则 2.4 CNAS-R03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3.总则 3.1 CNAS按CNAS-CC51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通用要求及其他相关的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对评估机构实施

3、认可。 3.2 CNAS对评估机构的认可遵循自愿、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3.3 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机构提供任何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3.4 CNAS对申请认可的机构的有关信息和认可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3.5 CNAS的认可表明CNAS承认其认可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SPCA评估的能力,但是CNAS不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成熟度等级证书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获准认可的评估机构可能出现的由于其评估服务造成的任何法律纠纷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CNAS的认可收费按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收取。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6年07月01日实施 CN

4、AS-RC06:2006 第 2 页 共 3 页 3.7 CNAS对所发布的认可规范保留最终解释权。 4.认可申请与受理 4.1 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估机构,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1)具有能表明其法律地位的相关文件; 2)已经按照CNAS-AC51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 3)对至少2个组织按照CNAS承认的评估方法或评价方法完整实施了软件过程评估; 4)至少具有4名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的专职评估师/主任评估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评估师; 5)具有防范评估风险的能力,能够在由于评估机构的原因对被评估组织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或赔偿; 6)具有支持其开展评估业务活动所需

5、的充分的和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 4.2 申请认可的评估机构按照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连同本机构质量手册和满足本文件4.1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 4.3 CNAS在收到认可申请表和相应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认可申请的审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CNAS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认可申请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能满足相关要求,CNAS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接受该申请的理由。 4.4 在受理申请后的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确凿证据表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虚假,CNAS将停止认可评审活动,取消认可受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该申请人承担,并且在此后的3年内不受理该机构的认可申请。 5.评审程序

6、在发出认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CNAS组织评审组实施认可评审。评审活动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 具体实施同CNASRC01第5条“认可程序”中的规定。 注:在初次认可评审中,在申请人现场评审通过之后,应该对申请人执行的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至少进行1次见证评审,接受见证评审的评估组长必须是申请人的专职评估师/主任评估师。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6年07月01日实施 CNAS-RC06:2006 第 3 页 共 3 页 6.认可批准 6.1完成认可评审后,CNAS在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不符合报告的整改措施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该申请人的认可决定。 注:CN

7、AS直接认可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能力,评估机构在开始实施每一级别SPCA评估前,均须接受CNAS至少1次的见证评审,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在该级别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评估证书。 6.2 CNAS向被批准认可的评估机构颁发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7.监督与复评 CNAS对评估机构进行年度监督评审监督和复评按照CNASRC01第7及第8条执行。 8.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 评估机构对CNAS认可工作的申诉、投诉与争议,按照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实施。 9.附则 9.1 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CNAS主任批准后实施。 9.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9.3 本规则由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6年07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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