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779-2008 《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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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65.020.30 DB51B 41 备案号: 23053-2008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779-2008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管理规范 The Norm of Basic-level Animal Husbandry &.Veterinary Station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2008-06-06 发布 2008-06-15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T779-200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性质和任务 1 5 组织机构 2 6 人员 2 7 基层站的资产 3

2、 8 公共财政保障 3 9 制度建设 3 DB51/T779-2008 II 前 言 为规范我省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特编写本标准。 本标准按 GB/T1.1-2000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编制。 本标准按 GB/T1.2-2002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王泽洲、罗阳礼、余勇、谢智明、向顺禄、伊力军、秦大有、彭谦瑞。 DB51/T779-2008 1

3、 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办

4、法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617号) 3 术语和定义 基层畜牧兽医站,简称基层站,是指按乡镇行政区域设立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或)分片区设立的片区畜牧兽医站。 4 性质和任务 4.1 性质 基层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从事畜牧兽医公益性事业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DB51/T779-2008 2 基层站的人员、业务、经费归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日常行政工作受当地政府管理和监督(详见国发200515

5、 号和川府发200617 号)。 4.2 任务 4.2.1 宣传贯彻发展畜牧兽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4.2.2 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的畜牧兽医技术工作。 4.2.2.1 动物防疫的组织与实施。 4.2.2.2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详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4.2.2.3 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详见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办法)。 4.2.2.4 参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的管理(详见兽医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2.2.5 畜牧兽医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 4.2.2.6 畜牧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4.3

6、承担上级下达的任务。 4.4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培训。 4.5 对畜牧兽医民办服务组织、养殖大户、重点户、科技示范户进行技术指导,宣传、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5 组织机构 5.1 基层站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个别条件特殊的地方可按自然经济区域或工作需要分片区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州报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2 全省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归口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基层站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3 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

7、门负责对基层站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基层站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6 人员 6.1 基层站人员 6.1.1 根据幅员面积、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禽防疫和检疫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每个站配备人员不少于 3 人。 6.1.2 基层站的编制和人员补充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6.1.3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 75%。 6.1.4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达到相当水平。对未达到中专文化水平的,可通过成人教育等形式,限期达到要求。 6.2 基层站站长 6.2.1 基层站设站长 1 名。站长要选择

8、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的业务技术人员担任。 6.2.2 基层站站长可由职工推荐,并征求当地政府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任命;亦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派。 6.3 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权在本县范围内调动基层站站长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6.4 基层站员工福利。 6.4.1 对现场处理疫情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定期体检。 DB51/T779-2008 3 6.4.2 基层站人员定期参加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的培训。 6.4.3 基层站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

9、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7 基层站的资产 7.1 基层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7.2 基层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7.3 基层站应有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和兽医实验室等。基层站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120 平方米。 7.3.1 办公室应配备专用电话、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像机、交通工具。 7.3.2 办公房屋外墙统一粉刷为蓝色。 7.3.3 在办公房屋外或大门口附近要有明显的兽医标示。 7.3.4 有专门的疫苗贮藏室,至少应配备冰箱一台,冰柜一台,手提式冷藏箱

10、若干。 7.3.5 兽医实验室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或 2 间房屋,以满足解剖、消毒、血清学处理等工作需要。 7.3.6 实验室应配备解剖器具一套,高压灭菌器、离心机、冰箱、干燥箱、电炉、消毒锅、消毒喷雾器、病料采集和常用的剪刀、镊子、试管、烧杯、瓶子等。 7.3.7 配备动物防疫、检疫所需器械。 7.3.8 设有药品和物品保管室(或柜)。常年应备有消毒药、防护服及其它备用物资;分类贮存保管;有领取、发放、使用记录记载。 7.4 有资料室或资料柜。 7.4.1 有疫苗领取和发放记录。 7.4.2 有畜禽标识领取、发放、使用记录记载(详见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7.4.3 有免疫档案记录记载

11、。 7.4.4 有相关业务工作记录记载。 8 公共财政保障 8.1 基层站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全额拨款,事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8.2 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建立健全基层站财务管理制度。 8.3 基层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 制度建设 9.1 基层站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9.1.1 工作人员及岗位职责。 9.1.2 考核考勤制度。 9.1.3 财务会计制度。 9.1.4 奖惩制度。 9.2 基层站内应悬挂相关宣传资料。 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9.2.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9.2.4 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9.2.5 乡镇站工作职责及站务公示等。 9.3 基层站兽医实验室应建立和悬挂相关制度。 9.3.1 采样送样制度。 9.3.2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DB51/T779-2008 4 9.3.3 检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9.4 建立健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基层站内业务工作的记录记载至少保存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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