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19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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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19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家合公司和冠军公司订立联营合同,约定家合公司向联营体投资 50万元,冠军公司向联营体投资 10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联营体,分享联营体的盈利。但特别约定,当联营体亏损时,家合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且要按期收回其投资并按约定收取利润。合同履行过程中,家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润 35万元,冠军公司未收取利润。后因经营不善,联营体亏损 20万元。被债权人催债后,冠军公司感到由自己独自承担经营风险有失公平,遂诉至法院。 问:请问本案应

2、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2.甲厂自去年以来生产的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均使用“香脆”二字作为商标。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问:(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分数:15.00)_3.原告李云在被告某照相馆拍了一张半身彩色照片。数日后,原告将照片取回。半年后被告某刊物刊登了我省最先进的彩扩设备落户某市的报道,介绍了该照相馆引进的彩扩设备的先进性能和该馆精湛的摄影技术,并配发了原告的上述照片。该刊记者王林在撰写此文时,要求该照相馆提供较好的照片一张并配发。照

3、相馆将原告的上述照片提供该刊,并称已征得本人同意。该刊未向照相馆收取费用,但向该幅照片的摄影者谢某付给了 20元稿酬。该刊物发行后在原告单位引起一部分人议论,说“李云在报纸上出风头”、“爱臭美”,等等。原告认为自己受到损害,曾找两被告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被告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引起单位同事议论纷纷,使其难以见人,造成精神上的负担和痛苦,并致头痛、头晕去医院治疗,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该刊物则辩称,刊物属于内部刊物,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故未侵权。 问:(1)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2)本案应当如

4、何处理? (分数:15.00)_4.王大伯中年丧妻,和独生子王强相依为命多年。王强长期患病,不能工作,两人仅靠王大伯摆地摊卖小商品所得收入度日,经济情况十分糟糕。2010 年 6月,王强病情突然恶化入院,急需大笔医疗费用,王大伯四处筹资,无果。邻居董某向来喜欢王大伯家祖传的古董花瓶一对,多次表示要高价购买,均被王大伯以祖传之物不可卖为由拒绝。这次,董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王大伯,表示愿以 1万元购买这对市价为 5万元的花瓶。王大伯本十分不愿,无奈急需用钱而仓促之间又找不到合适的买主,只好答应了这笔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王强终因病情过于严重去世。有人提醒王大伯去要求董某按照花瓶的市价补足价款

5、。王大伯表示,儿子已死,自己要那么多钱也没有用,算了。同年 11月,因过于悲痛且身体底子本来就不好,王大伯去世,其弟王二伯继承了他的财产。得知王大伯和董某之间的交易后,王二伯找到董某,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董某不允,王二伯遂诉至人民法院。 问:(1)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2)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王二伯是否有权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为什么? (分数:15.00)_5.2008年 4月,陈朋答应将一块名贵手表卖给方忠,作价 8000元。由于陈朋参加 5月 10日的托福考试需要使用手表,因此双方约定待托福考试结束当天交付手表,

6、交付后一个月内交钱。考试结束后陈朋如约交付,但两个月过去了,方忠仍未付款。陈朋忙于准备 GRE考试,也无暇催讨。2010 年 5月 20日,陈朋出外游玩时不幸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陈朋家人对谁来担任监护人发生了严重争议,迟至 2010年 6月20日才确定由陈朋的伯父甲担任陈朋的监护人。2010 年 8月份,甲在清理陈朋的财产时,发现尚有方忠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方忠主张权利。方忠则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支付手表价款。 问:(1)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哪天开始计算?为什么? (2)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分数:15.00)_6.甲、乙是同幢楼

7、上下层邻居。甲住二楼,乙住一楼。2010 年 10月 30日,乙在装修房屋时,在一楼腾出一间房屋开个便民店,并将写有商店字号的霓虹灯招牌挂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外墙上。广告招牌影响了甲的休息,因此甲要求乙摘去商店的招牌,并且不得在一楼开商店,乙不予理会,双方诉至法院。 问:(1)乙可否在一楼开设商店?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摘去招牌? (分数:15.00)_7.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乙前来商议,甲对乙说:“你先牵马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来,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问:(1)如果马 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由谁承担? (2)如果马 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

8、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3)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 4匹马,但 5天前甲与丙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 4匹马卖给了丙,现丙因不能取得该 4匹马,起诉甲,应如何处理? (分数:15.00)_8.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 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 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 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 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 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 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

9、,奖金 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 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 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某仍不允,贺某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分数:15.00)_9.王爱英与李保生系隔壁邻居。2010 年 5月,王爱英经郑

10、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 74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保生院。李保生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爱英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爱英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保生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也不准留窗户。2010 年 6月,李保生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保生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保生又未同王爱英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爱英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阻止其施工,李保生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

11、次告知其停工,李保生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保生仍继续施工。王爱英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保生将其打伤。为此。2010 年 7月 15日,王爱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王爱英与李保生所签订的关于修建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保生盖新房时,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的权利可通过哪些途径救济? (分数:15.00)_10.某市人民剧场举办明星张某的个人演唱会,为了吸引观众,人民剧场要求演唱除了该明星自己创作的10首歌曲外,还要演唱李某创作的 5首歌曲。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人民剧场征得李某的同意,而人民剧场并没有事先征得李某的同意。演唱结束后,张某发现人

12、民剧场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的演出制作录像带,复制销售,并且在演出当晚,人民剧场通过网络发布了其演出的部分曲目。 问:(1)张某演唱李某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谁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2)人民剧场擅自制作录像带和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19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家合公司和冠军公司订立联营合同,约定家合公司向联营体投资 50万元,冠军公司向联营体投资 10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联营体,分享联营体的盈利。但特别

13、约定,当联营体亏损时,家合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且要按期收回其投资并按约定收取利润。合同履行过程中,家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润 35万元,冠军公司未收取利润。后因经营不善,联营体亏损 20万元。被债权人催债后,冠军公司感到由自己独自承担经营风险有失公平,遂诉至法院。 问: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的关键是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所谓保底条款,指的是联营合同中约定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体的盈余,但是不承担联营体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

14、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本案中,保底条款无效,家合公司已经收取的 35万元利润应退回,其中 20万元用于补偿联营体的亏损,剩余 15万元作为联营体的盈余,由家合公司和冠军公司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联营合同未约定盈余分配比例,则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家合公司分得 5万元,冠军公司分得 10万元。2.甲厂自去年以来生产的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均使用“香脆”二字作为商标。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问:(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

15、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该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因为“香脆”仅仅表明了土豆片、锅巴的使用特征,尚未达到商标注册要求的显著特征的标准。我国商标法第 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香脆”二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我国

16、商标法第 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原告李云在被告某照相馆拍了一张半身彩色照片。数日后,原告将照片取回。半年后被告某刊物刊登了我省最先进的彩扩设备落户某市的报道,介绍了该照相馆引进的彩扩设备的先进性能和该馆精湛的摄影技术,并配发了原告的上述照片。该刊记者王林在撰写此文时,要求该照相馆提供较好的照片一张并配发。照相馆将原告的上述照片提供该刊,并称

17、已征得本人同意。该刊未向照相馆收取费用,但向该幅照片的摄影者谢某付给了 20元稿酬。该刊物发行后在原告单位引起一部分人议论,说“李云在报纸上出风头”、“爱臭美”,等等。原告认为自己受到损害,曾找两被告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被告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引起单位同事议论纷纷,使其难以见人,造成精神上的负担和痛苦,并致头痛、头晕去医院治疗,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该刊物则辩称,刊物属于内部刊物,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故未侵权。 问:(1)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

18、确答案:()解析:(1)本案中,原告的肖像照片与文字配发使用,而该文中确有广告内容,能够起到广告作用,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时具有营利目的。被告有营利目的可以说明被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时主观上是故意的,因而是有过错的。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原告的肖像照片,而且此种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不具有阻却违法性的理由,因而是一种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不法行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原告单位同事议论纷纷,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负担和痛苦,并致头痛、头晕去医院治疗,说明原告受到了实际损害。 (2)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

19、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民法通则第 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印有照片的刊物,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4.王大伯中年丧妻,和独生子王强相依为命多年。王强长期患病,不能工作,两人仅靠王大伯摆地摊卖小商品所得收入度日,经济情况十分糟糕。2010 年 6月,王强病情突然恶化入院,急需大笔医疗费用,王大伯四处筹资,无果。邻居董某向

20、来喜欢王大伯家祖传的古董花瓶一对,多次表示要高价购买,均被王大伯以祖传之物不可卖为由拒绝。这次,董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王大伯,表示愿以 1万元购买这对市价为 5万元的花瓶。王大伯本十分不愿,无奈急需用钱而仓促之间又找不到合适的买主,只好答应了这笔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王强终因病情过于严重去世。有人提醒王大伯去要求董某按照花瓶的市价补足价款。王大伯表示,儿子已死,自己要那么多钱也没有用,算了。同年 11月,因过于悲痛且身体底子本来就不好,王大伯去世,其弟王二伯继承了他的财产。得知王大伯和董某之间的交易后,王二伯找到董某,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董某不允,王二伯遂诉至人民法院。 问:(

21、1)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2)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王二伯是否有权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所谓乘人之危,按照民通意见第70条,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行为。本案中,董某趁王大伯急需钱财为子治病的危难之机,以五分之一的价格买下花瓶,给王大伯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2)王大伯和董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 54条

22、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王大伯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王二伯无权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因为撤销权已经消灭。合同法第 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王大伯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董某的责任,放弃了撤销权,因此王二伯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5.2008年 4月,陈朋答应将一块名贵手表卖给方忠,作价 8000元。由于陈朋参加 5月 10日的托福考试需要使用手表,因此双方约定待

23、托福考试结束当天交付手表,交付后一个月内交钱。考试结束后陈朋如约交付,但两个月过去了,方忠仍未付款。陈朋忙于准备 GRE考试,也无暇催讨。2010 年 5月 20日,陈朋出外游玩时不幸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陈朋家人对谁来担任监护人发生了严重争议,迟至 2010年 6月20日才确定由陈朋的伯父甲担任陈朋的监护人。2010 年 8月份,甲在清理陈朋的财产时,发现尚有方忠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方忠主张权利。方忠则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支付手表价款。 问:(1)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哪天开始计算?为什么? (2)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分数:15.

24、00)_正确答案:()解析:(1)从 2008年 6月 10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 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合同约定,陈朋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 2008年 6月 9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故应为 2008年 6月 10日。 (2)虽然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仍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民通意见第 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25、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中,陈朋遭遇车祸变成植物人后,迟至 2010年 6月 20日才确定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自 2010年 6月 20日继续计算,至 2010年 7月10日届满。陈朋的监护人甲 2010年 8月才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对其权利不予保护。6.甲、乙是同幢楼上下层邻居。甲住二楼,乙住一楼。2010 年 10月 30日,乙在装修房屋时,在一楼腾出一间房屋开个便民店,并将写有商店字号的霓虹灯招牌挂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外墙上。广告招牌影响了甲的休息,因此甲要求乙摘去商店的招牌,并且不得在一楼开商店,乙不予理会,双方

26、诉至法院。 问:(1)乙可否在一楼开设商店?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摘去招牌?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乙不得在一楼开商店。因为,根据物权法第 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此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自然包括但不限于乙的左邻右舍;另外,所谓同意,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书面同意。 (2)甲有权要求乙摘去广告招牌。因为,根据物权法第 7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作为共有所

27、有人的义务之一,便是必须依照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当然,对某些非按其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但无损于建筑物的保存和不违反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则应当允许。本案中,乙的对共有外墙壁的使用显然违反了甲的利益,因此,乙的使用行为违反其作为建筑物共有人的义务。7.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乙前来商议,甲对乙说:“你先牵马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来,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问:(1)如果马 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由谁承担? (2)如果马 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3)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 4匹马,但 5天前甲与丙又签订了一

28、份买卖合同,将 4匹马卖给了丙,现丙因不能取得该 4匹马,起诉甲,应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试用买卖,结合合同法理论看,该种买卖合同,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时,由于不具备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在试用期内,标的物也就没有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试用人只是临时占有标的物而已。判断标的物风险承受的标准是谁所有谁承担。因此,本案中,马 1被洪水冲走时,所有权尚未从甲处转移于乙处,在乙对损失的造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损失只能由所有人甲承担。 (2)根据民法理论和合同法第 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29、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物权法第 116条第 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孳息随原物的交付而决定所有权,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此交付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买受人不因此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根据原物所有人拥有孳息所有权的理论,甲取得马 2所生的小马的所有权。 (3)在甲与乙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甲仍为 4匹马的所有人,因此其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权处分合同,合同可以有效成立。但由于乙决定购买 4匹马,使甲与丙的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另外要说明的是,甲在不能

30、将马确定地交付于丙的情况下订立了买卖合同,违背了合同成立时就应该尽到的注意、通知说叫等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也可以选择向甲主张缔约过失之损失赔偿。8.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 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 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 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 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 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 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 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

31、丁某持券取回奖金 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 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某仍不允,贺某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

32、学校与持券人之间已经成立了赠与合同,且由于奖券的交付,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丁某作为奖券的所有人有权在中奖时取得奖金所有权。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 3张奖券归他,也就是说,虽然贺某本人未直接占有奖券,但其行动表明其已经间接占有该 3张奖券,因此尽管不直接持有奖券,但仍对奖券有所有权,进而对中奖奖金也有所有权。 (3)无效。根据合同法186 条及 192条的规定,在赠与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不是出现了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此法定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也就不能撤销赠与而由

33、学校取得奖金。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贺某在日后要偿还,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9.王爱英与李保生系隔壁邻居。2010 年 5月,王爱英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 74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保生院。李保生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爱英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爱英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保生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也不准留窗户。2010 年 6月,李保生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保生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

34、。同时,李保生又未同王爱英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爱英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阻止其施工,李保生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保生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保生仍继续施工。王爱英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保生将其打伤。为此。2010 年 7月 15日,王爱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王爱英与李保生所签订的关于修建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保生盖新房时,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的权利可通过哪些途径救济?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确定了不动产相邻各

35、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相邻关系的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导致的结果是物上请求权或侵权责任等制度的适用。 (1)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实质上说,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对于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而受到限制,对于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扩张。这种权利的限制和扩张是法定的,无须当事人另外约定,但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签订某种协议将法定权利义务具体化,只要这种协议不违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物权法第 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

36、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 83条和民通意见第 97条至第 103条的规定,相邻关系包括相邻防险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采光关系等。本案中李保生和王爱英的协议内容虽然不是法律明文列举的相邻关系,但其本身是各方当事人为了生活方便而自愿对自己权利的约束,且协议本身没有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物权法第 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应当认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2)物权法第 89条规定

37、,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李保生在盖新房时,第一,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因此,该新房在性质上属于违章建筑;第二,新房的朝向违背了其与王爱英签订的协议;第三,新房的地基与王爱英的房屋地基重叠,造成了对王爱英房屋安全的威胁。上述三方面不法因素,后两者使王爱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王爱英对自己的房屋拥有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所有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本案中,李保生私自改变房屋朝向,造成了王爱英日常生活的不便,破坏了王爱英对房屋支配的圆满状态,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停

38、止侵害;而对于地基重叠造成的房屋安全隐患,同样基于所有权的全面性和对世性,可以责令李保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另外,如果采取以上救济措施后,王爱英仍有损失,可以兼采赔偿损失这种债权保护方法。 除了以上物上请求权的救济方式,王爱英也可以直接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李保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0.某市人民剧场举办明星张某的个人演唱会,为了吸引观众,人民剧场要求演唱除了该明星自己创作的10首歌曲外,还要演唱李某创作的 5首歌曲。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人民剧场征得李某的同意,而人民剧场并没有事先征得李某的同意。演唱结束后,张某发现人民剧场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的

39、演出制作录像带,复制销售,并且在演出当晚,人民剧场通过网络发布了其演出的部分曲目。 问:(1)张某演唱李某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谁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2)人民剧场擅自制作录像带和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 36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张某演唱李某的作品,组织者人民剧场应当征得李某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人民剧场应当承担责任。 (2)根据著作权法第 37条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所以人民剧场擅自制作录像带和在网上传播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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