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二)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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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甲公司为促销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有 50 台某型号笔记本电脑出售,每台价格 1 万元,比原价格低 10%,广告有效期为 1 周。乙公司于第 5 天见到此广告后,立即电告甲公司,称其欲以广告条件购买,但甲公司称此款电脑已售完,无货可供。经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2.甲公司为促销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有 50 台某型号笔记本电脑出售,每台价

2、格 1 万元,比原价格低 10%,欲购从速,售完为止。乙公司见到此广告后立即电告甲公司称其欲以广告条件购买,但甲公司称此款电脑已售完,无货可供。经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3.甲轮胎厂因生产需要,于 2 月 25 日分别向乙、丙两公司发出购买橡胶原料的要约,两公司均声明应于3 月 10 日前答复。乙公司于 3 月 5 日以特快专递形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但因邮差误投,3月 13 日方才送达甲处(正常情形应于 2 日内送达)。丙公司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疏忽,于 3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

3、供货。此时甲厂因生产急需,已另行购入了橡胶原料,并未对上述信件作任何答复。乙、丙两公司于 3 月 25 日自行组织货物并派人运送至甲处,遭甲拒收,于是发生纠纷。乙、丙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甲接受货物并付货款。问:甲是否有权拒收乙、丙两公司的货物?(分数:15.00)_4.甲学校于 8 月 1 日公开招标采购办公用电脑,乙公司报名并领取了招标采购须知,其中载明了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和数量;中标后双方须签订买卖合同,中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在交标书前交纳 1 万元保证金,待合同订立后自动转为合同定金,投标期限截止于 8 月 10 日。8 月 5 日,乙公司按照上述招标采购须知的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并将制作好

4、的标书呈交甲学校。8 月 12 日,甲学校通知乙公司中标,并表示要于 8 月 15 日前按照标书内容签订买卖合同。次日,乙公司即将全部电脑送至甲学校,甲学校全部验收。8 月 14 日,甲学校因找到更好的供货渠道,通知乙公司不再与其签约,并将所收电脑及 1 万元保证金退还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甲学校违约,1 万元是定金,要求双倍返还。甲学校认为招标采购须知明确说明要订立书面的合同,现合同未订立,不存在违约问题。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问:甲学校是否要双倍返还定金?(分数:15.00)_5.王某进某超市购物,将装有手表和贵重首饰的挎包置于超市存包处免费寄存,并特意声明了贵重物品请存包员清点过

5、目,王某领了号牌作为存包凭证。后来,保管员因看错号牌而将该挎包误交于另一顾客造成挎包丢失。王某索赔时,超市称,存包处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声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最高补偿 10 元。该须知贴于存包处的柜台窗口,十分醒目。问:本案中超市应如何赔偿?(分数:15.00)_6.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某公司上班的 J 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问:(1)请分析张某、花店和 J 小姐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2)张某和该花店是否需要事先通知 J 小姐,并取得她的同意?J 小姐能否拒收鲜花?(3)如果 J 小姐拒收鲜花,则鲜花店应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

6、)_7.李某在某中学门口开设了一家运动器材商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3 岁的学生王某在该店赊购一高级网球拍,价格为 5000 元。次日,李某向王某之父索要购拍款时,王某之父不同意为儿子购买价格如此昂贵的球拍,双方发生争执。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之父支付购拍款?(分数:15.00)_8.甲公司称其有一生产项目,欲与乙公司合作,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投入 500 万元,并负责项目的审批和市场调查,乙公司投入 200 万元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生产车间。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即向甲公司账户汇入 200 万元并花费 20 万元将乙公司的旧有厂房改造为适合项目生产的新厂房。后来,乙公司得知

7、甲公司所称的该项目早于 1 年前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下令停止,甲公司是想利用此项目骗取资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返还 2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并赔偿 20 万元的改造厂房的费用。问:法院对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分数:15.00)_9.A 公司委托甲前往异地的 B 公司购买大米,并给甲开具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一张,嘱其可酌情更改购买的数量和大米品种。甲与 B 公司商妥购买 20 吨大米并订立合同后,B 公司才想到要求甲出具 A 公司的授权文件,恰好此时甲因将授权书塞于行李中未能找出,B 公司遂向 A 公司催告,要求 A 公司于 1 个月内确认甲的身份。A 公司未作任何答复。由于担

8、心粮价波动,B 公司遂以较低价格将大米卖给他人,同时电报通知了 A 公司。3 日后,A 公司电告 B 公司其已给甲开具了介绍信,并责怪 B 公司过于谨慎。次日,甲找到那张空白介绍信,再次与 B 公司接洽,而此时 B 公司已无大米可卖,甲遂提出购买当时销售情况很好的土豆 20 吨。由于有了上次经验,又见到甲确有 A 公司盖章的介绍信,B 公司遂立即与甲签订了合同并将货发往 A 公司。但货到 A 公司时,恰逢当地土豆价格大跌,A 公司遂以甲未获购买土豆的授权为由拒绝付款。B 公司无奈,只好起诉 A 公司,要求支付土豆款,而 A 公司亦提起反诉,不但仍然拒绝付款,还要求 B 公司履行大米的买卖合同。

9、问:(1)A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2)B 公司应否履行大米的买卖合同?(分数:15.00)_10.甲有机会出国留学,想卖掉自己现有的房屋,恰好同事乙想购买,双方于是订立合同,约定若 1 年内甲成功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则将房屋卖给乙。后来,甲因故在 2 年后才办妥出国手续,正好甲之表兄丙调动至该市,暂无房住,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乙得知后,认为甲不守信用,双方发生纠纷。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二)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

10、.甲公司为促销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有 50 台某型号笔记本电脑出售,每台价格 1 万元,比原价格低 10%,广告有效期为 1 周。乙公司于第 5 天见到此广告后,立即电告甲公司,称其欲以广告条件购买,但甲公司称此款电脑已售完,无货可供。经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判断甲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1)发出人是否有缔约目的

11、;(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这两点也正是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内容的约束。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具备了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可以借此确定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若欠缺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则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般的商业广告多是仅向他人推介自己欲交易的产品或交易条件,并不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意在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交易的要约。因此,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合同法第 15 条的第 2 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中甲公司的广告标明了货品的型号、数量、价款,可谓具体明确,具备了

12、足以使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而且其“广告有效期为 1 周”的用语表明,见到广告的人只要在这一周内提出购买,即应按此广告条件成交,充分说明其愿受约束的意思。因此,甲公司的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而乙公司的电文是对此要约的承诺,合同据此成立并生效。因此,甲公司依约负有交付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解析:2.甲公司为促销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有 50 台某型号笔记本电脑出售,每台价格 1 万元,比原价格低 10%,欲购从速,售完为止。乙公司见到此广告后立即电告甲公司称其欲以广告条件购买,但甲公司称此款电脑已售完,无货可供。经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

13、要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判断甲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甲公司广告中说的是“欲购从速,售完为止”,说明其并不是无条件地接受承诺,而只是在存货范围内接受承诺。而是否在此范围内,是属于甲公司单方面的判断,由此甲公剥就有了是否接受对方提出的交易请求的权利。因此,虽然甲公司的广告具备了足以使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但却欠缺其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缔约目的,因此,就其广告内容判断,仍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所以,此时乙公司的电文性质上只是应广告内容而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甲公司拒绝承诺,则合同不成立,

14、甲公司自然也不负违约责任。)解析:3.甲轮胎厂因生产需要,于 2 月 25 日分别向乙、丙两公司发出购买橡胶原料的要约,两公司均声明应于3 月 10 日前答复。乙公司于 3 月 5 日以特快专递形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但因邮差误投,3月 13 日方才送达甲处(正常情形应于 2 日内送达)。丙公司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疏忽,于 3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此时甲厂因生产急需,已另行购入了橡胶原料,并未对上述信件作任何答复。乙、丙两公司于 3 月 25 日自行组织货物并派人运送至甲处,遭甲拒收,于是发生纠纷。乙、丙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甲接受货物并付货款。问:甲是否有

15、权拒收乙、丙两公司的货物?(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承诺迟延的不同情况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即为承诺迟延。实践中承诺迟延有不同的情况。合同法第 29 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乙公司即属此种情形。此时甲未及时做出拒绝接受的答复,该承诺为有效,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并有效,甲无权拒收乙公司的货物并拒绝付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丙公司的情况则不同。合同法第 28

16、 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丙公司即属此种情形。由于甲厂未对丙公司的电子邮件作任何答复,因此,丙公司的电子邮件性质上为新要约,而甲厂既没有承诺的义务,也没有实际的承诺表示,所以甲、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甲厂完全有权拒收丙公司的货物并拒绝付款。)解析:4.甲学校于 8 月 1 日公开招标采购办公用电脑,乙公司报名并领取了招标采购须知,其中载明了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和数量;中标后双方须签订买卖合同,中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在交标书前交纳 1 万元保证金,待合同订立后自动转为合同定金,投标期限截止于 8 月 10 日。8 月 5

17、 日,乙公司按照上述招标采购须知的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并将制作好的标书呈交甲学校。8 月 12 日,甲学校通知乙公司中标,并表示要于 8 月 15 日前按照标书内容签订买卖合同。次日,乙公司即将全部电脑送至甲学校,甲学校全部验收。8 月 14 日,甲学校因找到更好的供货渠道,通知乙公司不再与其签约,并将所收电脑及 1 万元保证金退还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甲学校违约,1 万元是定金,要求双倍返还。甲学校认为招标采购须知明确说明要订立书面的合同,现合同未订立,不存在违约问题。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问:甲学校是否要双倍返还定金?(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

18、问题。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阶段为要约邀请,投标阶段为要约。定标是否属于承诺,要视定标内容而定,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定标即为承诺;定标若对投标并不完全同意,而只是选定中标人以作进一步谈判,那么定标只是对以谈判为标的的预约的承诺。本案中,甲学校虽在招标采购须知中明确说明要订立书面的合同,但其通知的内容却表明其已经完全接受乙的标书,只是要求在此基础上签订一份合同而已,因此该定标实质上是承诺。依据合同法第26 条第 1 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在乙公司收到甲学校的中标通知时,承诺生效,合同内容

19、也可据此确定。但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非唯一的判断标准。根据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甲学校在招标采购须知中明确说明要订立书面的合同,乙公司的投标视为对这一条件的认可,应认为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因此,虽然承诺生效,却不能就认为合同成立。甲学校正是基于此提出抗辩。依据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电脑,乙公司完成了交付而且也被甲学校接受,据此认为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即为承诺的

20、内容。根据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该合同在 8 月 13 日甲学校接受乙公司履行时即成立并且生效。8 月 14 日,甲学校的退货等行为是违约行为,根据担保法第 89 条的规定,甲学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解析:5.王某进某超市购物,将装有手表和贵重首饰的挎包置于超市存包处免费寄存,并特意声明了贵重物品请存包员清点过目,王某领了号牌作为存包凭证。后来,保管员因看错号牌而将该挎包误交于另一顾客造成挎包丢失。王某索赔时,超市称,存包处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声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最高补偿 10 元。该须知贴于存包处的柜台窗口,十分醒目。问:本案中超市应如

21、何赔偿?(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王某与超市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为无偿保管。超市为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第 374 条的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本案中保管物的丢失系因保管人看错号牌所致,保管人有重大过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超市据以抗辩的存包须知,性质上是格式条款。依合同法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格

22、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须知贴于醒目处,顾客在存包时能够清楚地了解,应认为已经订入超市与每个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存包须知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任何存包丢失最多只赔 10 元,免除了超市作为保管人依合同法第 374 条规定应承担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也排除了顾客依该条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该存包须知应为无效条款。因此,超市的抗辩不能成立,超市应当赔偿王某的挎包以及包内物品的实际价值。

23、)解析:6.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某公司上班的 J 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问:(1)请分析张某、花店和 J 小姐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2)张某和该花店是否需要事先通知 J 小姐,并取得她的同意?J 小姐能否拒收鲜花?(3)如果 J 小姐拒收鲜花,则鲜花店应该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题主要考查了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以及第三人拒绝接受时利益的归属问题。(1)本案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一合同中,张某和花店是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J 小姐不是订约当事人,但是她是这一合同的受益人,可以依据该合同,接受该花店的履行。作为债

24、务人的花店负有向作为第三人的 J 小姐履行的义务。(2)张某和该花店无须事先通知或者征得 J 小姐的同意,因为该合同是为 J 小姐设定权利。既然是权利,J 小姐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因此 J 小姐可以拒收鲜花。(3)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如果第三人拒绝接受权利,则合同所设定的权利由为第三人利益订约的当事人自己享有。因此,在本案中,如果 J 小姐拒收鲜花,鲜花店就可以将鲜花送到张某处。)解析:7.李某在某中学门口开设了一家运动器材商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3 岁的学生王某在该店赊购一高级网球拍,价格为 5000 元。次日,李某向王某之父索要购拍款时,王某之父不同意为儿子购买

25、价格如此昂贵的球拍,双方发生争执。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之父支付购拍款?(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价格昂贵的球拍的行为显然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也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现王某之父明确表示了拒绝追认,此合同应为无效,故李某只能要求把球拍取回,而不能要求

26、王某之父支付购拍款。)解析:8.甲公司称其有一生产项目,欲与乙公司合作,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投入 500 万元,并负责项目的审批和市场调查,乙公司投入 200 万元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生产车间。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即向甲公司账户汇入 200 万元并花费 20 万元将乙公司的旧有厂房改造为适合项目生产的新厂房。后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所称的该项目早于 1 年前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下令停止,甲公司是想利用此项目骗取资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返还 2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并赔偿 20 万元的改造厂房的费用。问:法院对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缔约过

27、失问题。本案中,甲公司故意利用根本不存在的生产项目,骗取乙公司投入资金并进行厂房改造,构成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相对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按照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该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

28、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缔约过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是要使当事人恢复到如同合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本案中,乙公司的损失包括 200 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和因相信合同有效而进行旧厂房改造花赞的 20 万元,这些损失是没有此次缔约就不会发生的损失,只有对此进行赔偿,才能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 200 万元并赔偿损失。)解析:9.A 公司委托甲前往异地的 B 公司购买大米,并给甲开具加

29、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一张,嘱其可酌情更改购买的数量和大米品种。甲与 B 公司商妥购买 20 吨大米并订立合同后,B 公司才想到要求甲出具 A 公司的授权文件,恰好此时甲因将授权书塞于行李中未能找出,B 公司遂向 A 公司催告,要求 A 公司于 1 个月内确认甲的身份。A 公司未作任何答复。由于担心粮价波动,B 公司遂以较低价格将大米卖给他人,同时电报通知了 A 公司。3 日后,A 公司电告 B 公司其已给甲开具了介绍信,并责怪 B 公司过于谨慎。次日,甲找到那张空白介绍信,再次与 B 公司接洽,而此时 B 公司已无大米可卖,甲遂提出购买当时销售情况很好的土豆 20 吨。由于有了上次经验,又见到甲

30、确有 A 公司盖章的介绍信,B 公司遂立即与甲签订了合同并将货发往 A 公司。但货到 A 公司时,恰逢当地土豆价格大跌,A 公司遂以甲未获购买土豆的授权为由拒绝付款。B 公司无奈,只好起诉 A 公司,要求支付土豆款,而 A 公司亦提起反诉,不但仍然拒绝付款,还要求 B 公司履行大米的买卖合同。问:(1)A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2)B 公司应否履行大米的买卖合同?(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问题。(1)对于甲与 B 公司订立的土豆买卖合同,甲的空白介绍信以及 A 公司之前的表态等种种情势,使 B 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拥有 A 公司的授权。根据合同法第 49 条

31、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无须本人的追认即对本人发生效力,本人即使否认也仍然要受合同的约束,因为正是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了存在代理权的表征,并且引起相对人的信赖。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由于该合同对 A 公司具有约束力,故 A 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因此,A 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2)本案中甲代理 A 公司与 B 公司订立合同。甲与 B 公司订立大米的买卖合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授权文书,根据合同法第 48

32、条第 2 款的规定,B 公司有权催告作为被代理人的 A 公司予以追认。在此期限内,A 公司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B 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在 A 公司追认之前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B 公司的行为已表明其已经撤销了该合同。故 A 公司无权要求 B 公司履行此合同。)解析:10.甲有机会出国留学,想卖掉自己现有的房屋,恰好同事乙想购买,双方于是订立合同,约定若 1 年内甲成功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则将房屋卖给乙。后来,甲因故在 2 年后才办妥出国手续,正好甲之表兄丙调动至该市,暂无房住,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乙得知后,认为甲不守信用,双方发生纠纷。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附条件合同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4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附条件为“1 年内甲成功办妥出国留学手续”,事实上此条件未成就,故该合同未产生效力,甲不对乙负有交付房屋、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因此该房屋所有权仍为甲所有,甲有权将其自由处置。因此,乙无权要求甲将房屋卖给自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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