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五)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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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五)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甲看中乙家中古董花瓶一对,欲出价 10 万元买下,但因甲未带足现金,于是双方订立了合同,甲支付了定金 2 万元,言明 3 日后带足余款交钱取瓶。3 日后,甲带现金登门,却被告知花瓶已被乙的朋友丙买走。甲于是将乙、丙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花瓶归自己所有。问:(1)本案应作如何处理?(2)若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后花瓶即归甲所有”,则处理有何不同?(分数:15.00)_2.甲于 2008 年 3 月 1 日从汽车生产商乙

2、公司处购买一辆载重为 10 吨的运输车,作经营使用。2010 年 6月 3 日,甲驾驶该车将 8 吨煤运往某地,途中右后外侧车轮钢圈突然破碎造成翻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翻车原因即由上述钢圈突然破碎所致。甲遂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3 万元。乙公司认为,甲购车已逾 2 年均未提出质量异议,现已不能向自己提出索赔。审理中,经有关质检部门鉴定,该车钢圈均存在质量瑕疵。同时查明,甲购车前半年已有其他买主向乙公司主管部门反映同样的问题,经其主管部门派专家调查,得出结论是由于乙公司的生产线存在技术问题引起,所生产的车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问题,并已下令其整改,而甲所购之车仍为其整改前所生产。问:甲

3、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分数:15.00)_3.村民张某向邻居王某买下 10 头猪,买回后不久,其中一头母猪产下 10 只小猪。王某遂向张某要求加价,张某不允,王某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日确实是以未怀胎的价格成交,且张某买回后未对猪进行配种,该母猪确系在买回前即已怀胎。问:10 只小猪应归谁所有?(分数:15.00)_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的成套设备,总价值 1500 万元,约定分五期付款,每期 300 万元,合同订立后 3 日内付第一期,以后每 2 个月付一期,共分 8 个月付清。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付了首期款,乙公司将设备提供给甲公司后,甲公司立即投入了生产。但之后,甲公

4、司未能按期如数付款,其间虽经乙公司多次催讨,2 年后甲公司总共只向乙支付了 700 万元。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 2 年来的使用费 100 万元。甲公司辩称,由于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才导致生产能力下降而无法如期付款,并反诉乙公司,要求赔偿。问: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5.甲公司为扩大生产,向乙公司购买一条生产线的零部件和油墨 400 吨,均分四期供货,其中油墨每期供货 100 吨,同时约定每期供货的生产线零部件品名和数量,两种货物同时提供,货到后 7 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提供了头两期货物,均验收合格,甲公司如

5、约付款。油墨立即用于生产,零部件暂存仓库等全部供应齐全后安装。但第三批货到后,经甲公司查验,质量均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于是甲公司拒收货物并提出解除后两期的油墨买卖合同和全部的生产线零部件合同,并把已接收的生产线零部件退还乙公司。乙公司不同意,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上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收取的生产线零部件的货款。问: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6.某市水泥厂长期拖欠电费,市供电局因新任局长清理旧账,遂限其在 15 日内补交所欠的所有电费 8 万元和按规定计算的违约金 1 万元,否则停止供电。1 周后,水泥厂缴纳所欠电费 8 万元,同时通知供电局,违约金计算有疑问

6、,要求核算后再交纳。新任局长认为水泥厂又想拖欠,遂下令立即停止供电,造成水泥厂损失 6 万元。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损失。问: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7.甲因迁新居,原有家具无处摆放,遂问其同事乙是否愿意要,如愿意,等新居收拾好了就送给乙,乙很高兴,表示愿意。但 1 周后乙向甲要求搬走家具时,甲称已将家具送给乡下的侄子了。乙很不高兴,双方因此纠纷,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问: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8.甲、乙两公司同时表示各捐赠 20 万元给某贫困乡的希望小学,小学的校长表示欢迎并致感谢,并订立了捐赠的协议书,举行了欢迎仪式。但 2 个

7、月后,校长未见捐款汇至,遂逐一登门询问,甲公司称其因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再行捐款;乙公司称其因一笔重大投资失败,目前经营十分困难,连正常经营都难以为继,要求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各方因此发生纠纷。问:(1)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2)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分数:15.00)_9.甲企业为感谢曾帮助过自己的当地某银行,向其捐赠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中央空调设备一套。该银行表示感谢,但担心设备的质量,甲企业向银行保证该设备质量绝无问题,银行遂将其安装在自己的办公楼中。3 个月后,因中央空调故障引发短路,毁坏银行许多办公设备,造成损失计 8 万元。银行要求甲企业赔偿。另经有关部门鉴定,该事故系由于

8、中央空调设备本身质量不合格而引起。问:甲企业是否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五)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甲看中乙家中古董花瓶一对,欲出价 10 万元买下,但因甲未带足现金,于是双方订立了合同,甲支付了定金 2 万元,言明 3 日后带足余款交钱取瓶。3 日后,甲带现金登门,却被告知花瓶已被乙的朋友丙买走。甲于是将乙、丙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花瓶归自己所有。问:(1)本案应作如何处理?(2)若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后花瓶即归甲所有”,则

9、处理有何不同?(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解答本问关键是要判断花瓶的所有权归属。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乙依据合同负有向甲转移花瓶所有权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问中并无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和法律的另外规定,所以尽管甲交纳了定金,但由于花瓶并未交付,故所有权并未移转给甲,乙仍然对花瓶享有物之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包括将其卖给丙。甲仅对乙享有请求交付花瓶的债权。丙买走花瓶后,花瓶的所有权归丙,故甲并不能要求丙返还花瓶,而只能向乙主张因其给付不能而引起的违约责任,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2)此问的情形有所

10、不同。根据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中的“但书”条款,如果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后花瓶即归甲所有”,由于该花瓶为特定物,则在甲交付定金后,花瓶的所有权已经归甲所有,乙再行出卖,即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本案中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此时有两种可能:若丙为善意,则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花瓶所有权,此时甲将仍然不能要求丙返还花瓶,而只能向乙主张因其给付不能而引起的违约责任,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此时乙仍将因其给付不能而导致违约;若丙为恶意,则其不能依据乙、丙的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甲将有

11、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花瓶。)解析:2.甲于 2008 年 3 月 1 日从汽车生产商乙公司处购买一辆载重为 10 吨的运输车,作经营使用。2010 年 6月 3 日,甲驾驶该车将 8 吨煤运往某地,途中右后外侧车轮钢圈突然破碎造成翻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翻车原因即由上述钢圈突然破碎所致。甲遂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3 万元。乙公司认为,甲购车已逾 2 年均未提出质量异议,现已不能向自己提出索赔。审理中,经有关质检部门鉴定,该车钢圈均存在质量瑕疵。同时查明,甲购车前半年已有其他买主向乙公司主管部门反映同样的问题,经其主管部门派专家调查,得出结论是由于乙公司的生产线存在技术问题引起,所生产的

12、车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问题,并已下令其整改,而甲所购之车仍为其整改前所生产。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本案中,甲与乙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为买受人,乙为出卖人,乙对甲负有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并对标的物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物的出卖人就物本身的瑕疵所担负的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应对因此而产生的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 158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

13、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案中,汽车质量应当符合安全行驶的性能要求,尽管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体现,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应作为“默示条款”而在合同约定之列。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时间,买受人某甲主张汽车有质量问题的时间自其购车之日起计算也已经超过 2 年。但是,由于之前已经有专家调查并得出报告称乙公司所生产的车均存在这种问题,因此应当认为乙公司应当知道其提供的汽车不符合质量要求。所以,买受人某甲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

14、不受此 2 年期间的限制。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公司就汽车的质量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解析:3.村民张某向邻居王某买下 10 头猪,买回后不久,其中一头母猪产下 10 只小猪。王某遂向张某要求加价,张某不允,王某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日确实是以未怀胎的价格成交,且张某买回后未对猪进行配种,该母猪确系在买回前即已怀胎。问:10 只小猪应归谁所有?(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问题。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中张某为买受人,王某为出卖人,诉争的标的 10 只小猪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买卖合同中的孳息,指标的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

15、孳息。法定孳息一般指租金、银行利息等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的收益。本案中涉及的孳息显然是天然孳息。在买卖合同中,确定孳息归属的规则一般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第 163 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孳息归属,即应适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以交付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标准。不能认为孳息在母猪怀胎时就已产生,因为其时小猪可能产下也可能不产下。小猪成为物,才是其成为孳息的逻辑前提,因此,应当以小猪产下之时作为孳息的产生时间。本案中孳息显然产生在标的物(

16、母猪)交付之后,依法应当判归买受人即张某所有,出卖人王某无权要求返还。)解析: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的成套设备,总价值 1500 万元,约定分五期付款,每期 300 万元,合同订立后 3 日内付第一期,以后每 2 个月付一期,共分 8 个月付清。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付了首期款,乙公司将设备提供给甲公司后,甲公司立即投入了生产。但之后,甲公司未能按期如数付款,其间虽经乙公司多次催讨,2 年后甲公司总共只向乙支付了 700 万元。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 2 年来的使用费 100 万元。甲公司辩称,由于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才导致生产能力下降而无法如

17、期付款,并反诉乙公司,要求赔偿。问: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问题。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合同关系即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其中甲公司为买受人,乙公司为出卖人。根据合同法第 167 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这是合同法分则中特别规定的一种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买受人甲公司未支付

18、各到期价款的总额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乙公司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相返还对方已经交付的合同标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成套设备,乙公司应将已收取的货款返还给甲公司,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设备已被甲公司使用了 2 年,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使用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只要计算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对于甲公司的反诉请求所称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158 条第 2 款规定,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2 年的期间,因此该理由既不能作为其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其行使抗辩权的依据。)解析:5.甲公司为扩大生产,向乙公司购买一条生产线的零部件和油

19、墨 400 吨,均分四期供货,其中油墨每期供货 100 吨,同时约定每期供货的生产线零部件品名和数量,两种货物同时提供,货到后 7 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提供了头两期货物,均验收合格,甲公司如约付款。油墨立即用于生产,零部件暂存仓库等全部供应齐全后安装。但第三批货到后,经甲公司查验,质量均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于是甲公司拒收货物并提出解除后两期的油墨买卖合同和全部的生产线零部件合同,并把已接收的生产线零部件退还乙公司。乙公司不同意,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上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收取的生产线零部件的货款。问: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

20、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问题。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其宗旨仍然以是否导致相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只是根据该种买卖在交付方式上的特殊性而有特别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 166 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本案中

21、,甲、乙两公司的合同关系属于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中甲公司为买受人,乙公司为出卖人,合同标的物是油墨和生产线零部件。出卖人乙公司供应的其中一批油墨虽然不符合约定,但其并不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不能要求解除油墨的买卖合同。对于生产线零部件的供应不符合约定,则足以造成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并且,由于这批零部件与其他各批具有明显的互相依存关系,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全部关于生产线的买卖合同。)解析:6.某市水泥厂长期拖欠电费,市供电局因新任局长清理旧账,遂限其在 15 日内补交所欠的所有电费 8 万元和按规定计算的违约金 1 万元,否则停止供电。1 周后,

22、水泥厂缴纳所欠电费 8 万元,同时通知供电局,违约金计算有疑问,要求核算后再交纳。新任局长认为水泥厂又想拖欠,遂下令立即停止供电,造成水泥厂损失 6 万元。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损失。问: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供用电合同中的供电人的诚实信用义务问题。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双务合同,供电人有按合同供电的义务,用电人有交纳电费的义务,这两个义务构成对价关系。但是由于供电方具有的垄断地位和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其对于用电人的意义与一般商品不同,其中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后果是相差很大的,因此

23、,当用电人不履行交费义务时,供电人不能像一般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样径行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而立即中止自己的供电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182 条规定,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该规定的基础是要求供电人行使中止供电的权利时要符合减实信用原则,首先要进行催告,其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比如要事先通知,以免造成用电人的损失过大。本案中,原告水泥厂虽表示了对违约金计算的异议,但并未表明不支付电费的意思,而且供电人限定的催告期限尚未经过,供电人径行中止供电,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减实信用义务,应依法赔偿

24、因此给供电人造成的损失。)解析:7.甲因迁新居,原有家具无处摆放,遂问其同事乙是否愿意要,如愿意,等新居收拾好了就送给乙,乙很高兴,表示愿意。但 1 周后乙向甲要求搬走家具时,甲称已将家具送给乡下的侄子了。乙很不高兴,双方因此纠纷,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问: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赠与的撤销问题。本案中,甲与乙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其中甲为赠与人,乙为受赠人。根据合同法第 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这个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赠与合同即成立和生效。同时赠与合同又是单务

25、和无偿合同,为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对赠与人过于苛刻,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实际上是赋予赠与人以任意的撤销权。赠与人在行使此权利时不需要任何理由和条件,也不受任何期间的限制,只要其不是该条第 2 款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本案中,甲表示了赠与的意愿,乙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标的物并未交付给乙,因此甲依法可以任意撤销其赠与,所以在甲将赠与标的物另行处置时,乙无法根据赠与合同要求甲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解析:8.甲、

26、乙两公司同时表示各捐赠 20 万元给某贫困乡的希望小学,小学的校长表示欢迎并致感谢,并订立了捐赠的协议书,举行了欢迎仪式。但 2 个月后,校长未见捐款汇至,遂逐一登门询问,甲公司称其因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再行捐款;乙公司称其因一笔重大投资失败,目前经营十分困难,连正常经营都难以为继,要求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各方因此发生纠纷。问:(1)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2)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赠与的撤销和赠与义务的免除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与某希望小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其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赠与人,某希望小学为受赠人。(1)根据合同法第 186

27、条第 2 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条第 1 款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规定。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捐赠行为均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赠与人均没有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的任意的撤销权,不能以任意的理由撤销赠与。所以,甲公司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仍负有所承诺的赠与义务。(2)根据合同法第 195 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据此,赠与人具有此条规定的条件时获得法定的赠与义务的免除。这不同于上述赠与的撤销,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具有

28、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均不影响赠与义务的免除。因此,本案中,乙公司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依法可以免除赠与义务,某希望小学不能要求其履行。)解析:9.甲企业为感谢曾帮助过自己的当地某银行,向其捐赠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中央空调设备一套。该银行表示感谢,但担心设备的质量,甲企业向银行保证该设备质量绝无问题,银行遂将其安装在自己的办公楼中。3 个月后,因中央空调故障引发短路,毁坏银行许多办公设备,造成损失计 8 万元。银行要求甲企业赔偿。另经有关部门鉴定,该事故系由于中央空调设备本身质量不合格而引起。问:甲企业是否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赠与的瑕

29、疵担保问题。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因此为衡平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对赠与人过于苛刻,法律一般并不要求赠与人像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样对合同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有两个例外: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此时赠与人有恶意,法律没有必要再过多保护其利益,转而保护善意的受赠人的利益,此时赠与人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赠与人保证标的物无瑕疵,则其保证对善意的受赠人形成信赖,此时受赠人因信其保证而接受赠与标的物却因此受瑕疵损害,赠与人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 191 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企业与某银行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其中甲企业是赠与人,某银行是受赠人。赠与人甲企业向受赠人某银行保证其所赠与的空调设备无瑕疵,但实际上却有质量问题,导致受赠人的损失,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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