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四)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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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四)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借款 500 万元,期限 1 年,由乙、丙两公司共同提供担保,约定如甲不能还款,则由乙、丙承担保证责任。到期后甲与银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 1 年。银行将此情况通知了乙、丙,乙回函表示同意提供担保,丙未作表示。期满后,甲仍未能还款,银行催讨无果。2 个月后,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支付本息,并要求乙、丙负连带还款责任。问:银行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2.甲公司欠某银行贷款 50 万元

2、,已逾期 3 年未还,其间银行也始终没有催讨。银行清理资产时发现此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便找到与自己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丙公司,要求其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丙考虑到与该银行的长期合作关系,便答应并提供了书面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 2 年。1 年后,某银行与丙公司的关系恶化,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丙公司遂向甲公司请求追偿。问:(1)上述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2)丙公司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请求追偿?(分数:15.00)_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 60 万元的空调,除 10 万元预付款外,其余 50 万元约定在货物验收后 1 个月内付清,丙公司为此提供连带担保。甲公司提

3、货后和丁公司一起与乙公司协商,将债务转移给尚欠甲公司50 万元货款的丁公司,付款时间不变。考虑到丁公司的偿债能力,乙公司只同意将其中的 30 万元转移给丁公司。对此丙毫不知情。到期后,乙没有收到任何货款,遂于到期后 1 个月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丁连带承担 50 万元的付款义务。问:甲、丙、丁三公司各应如何承担对甲的付款?(分数:15.00)_4.甲公司与乙公司 4 月 1 日订立总价值为 200 万元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 5 月 1 日前向乙交付货物,同时约定合同定金为 50 万元。订立合同后,乙公司交付 50 万元定金,余款于收货后付清。履行期到后,甲只提供了价值 100

4、万元的货物。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元。问: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分数:15.00)_5.甲借给乙 20 万元,乙借给丙 30 万元,上述借款均已届清偿期,现甲急于用钱,但经其调查了解,乙已无还款能力而丙有还款能力,甲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均置之不理。问:(1)甲可否向丙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2)诉讼中各方处于何种地位?(3)设甲胜诉,丙应向谁履行?如何履行,履行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分数:15.00)_6.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已到期却无力偿还。经乙调查发现,甲日前在其表弟丙的怂恿下刚将家中价值 18万元的古董作价 1 万元贱卖给丙,而丙深知甲、乙

5、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且半个月前甲父病故时,甲宣布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使其弟一人单独继承其父的所有遗产价值 15 万元。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上述行为。问:乙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货款为 10 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同时根据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 10000 元。问:甲公司能否在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同时又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分数:15.00)_8.2010 年 8 月 15 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 10 万元,8 月 20 日双方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 月 16 日,张三

6、因王五出价 12 万元,所以张三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问:(1)李四能否在 8 月 16 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李四可否解除合同?(2)如果李四 8 月 20 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 8 月 20 日要求?依据是什么?(3)如果合同约定李四应于 8 月 18 日付款,张三于 8 月 20 日交付名画。那张三 8 月 18 日要求李四交付价款,李四能否拒绝?(分数:15.00)_9.乙公司新进口一套机器设备,暂存于甲公司仓库,甲公司正急欲购买同种设备,遂向乙公司提出愿加价5%购买,乙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甲公司为自己的下一笔贷款提供担保。双方订立合同,约定若乙公司成

7、功获得贷款,则将机器卖给甲公司。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为乙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在等待银行贷款审批期间,机器一直存放于甲公司仓库中且未拆封使用。其间某日,甲公司仓库被雷击导致火灾,机器被烧毁。次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其已于当日从银行获得贷款,要求甲公司付购买机器的货款。甲公司此时方告诉乙公司机器被烧毁之事,并称不愿付款,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问:甲公司是否有权不付款?(分数:15.00)_10.A 市甲建筑公司为承建某地大桥,向 B 市乙水泥厂购买一批某种标号的水泥,价格为 60 万元,双方约定甲预付货款 10 万元,乙应于当年 6 月 1 日前自行将水泥送至 A 市某码头仓库,甲 3 日内派人提货后

8、付款。合同订立后,甲公司预付了货款 10 万元。6 月 1 日,乙将货运至该仓库,但经甲方人员查验,水泥标号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使用,遂通知乙将合乎约定的水泥尽快运送至该仓库,甲公司将会按照原先约定的方式提货。乙表示将尽快另行组织发货,但并未将该批水泥运走。7 日后,乙将合格的水泥运到该仓库并通知甲公司,但 3 日内甲公司均未派人提货。再 2 日后,A 市遇洪水,码头仓库被淹,两批水泥全遭损失。后来乙厂索要货款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两批水泥的货款。问:甲公司应向乙厂付款多少元?(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四)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

9、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借款 500 万元,期限 1 年,由乙、丙两公司共同提供担保,约定如甲不能还款,则由乙、丙承担保证责任。到期后甲与银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 1 年。银行将此情况通知了乙、丙,乙回函表示同意提供担保,丙未作表示。期满后,甲仍未能还款,银行催讨无果。2 个月后,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支付本息,并要求乙、丙负连带还款责任。问:银行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保证方式和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影响问题。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方式。该法第 17 条规

10、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其在保证责任上有别于连带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乙、丙与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为乙、丙共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担保法第 25 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本案中乙、丙的保证期间均应据此计算。担保法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11、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银行与甲协议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取得丙的书面同意,因此丙仍应只在原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 6 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乙以书面方式对主合同变更表示了同意,因此应在变更后的履行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现银行是在主合同变更后的履行期届满后 2 个月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日已超过了 8 个月,但没有超过主合同变更后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期

12、限,因此,乙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丙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以上分析,丙对甲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对甲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解析:2.甲公司欠某银行贷款 50 万元,已逾期 3 年未还,其间银行也始终没有催讨。银行清理资产时发现此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便找到与自己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丙公司,要求其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丙考虑到与该银行的长期合作关系,便答应并提供了书面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 2 年。1 年后,某银行与丙公司的关系恶化,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丙公司遂向甲公司请求追偿。问:(1)上述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2)丙公司是否有权向甲公司

13、请求追偿?(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以及保证人的追偿问题。(1)合同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仅丧失胜诉权,而债权本身仍然存在。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35 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丙是考虑到与该银行的长期合作关系才答应并提供了书面的保证合同,但该订约过程本身并无欺诈、胁迫等事由存在,丙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保证合同成立并有效。故本案中丙不能以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本案银行起诉时,丙的保证期间并未经过,因此丙仍应承担保

14、证责任。故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担保法第 31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追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求偿权,其请求权的基础在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事实以及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并非基于债务人的主合同,因此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42 条第 2 款,该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中丙应承担保证责任,且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解析: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 60 万元的空调,除 10 万元预付款外,其余 50 万元约定在货物验收后 1 个月内付清,丙公司为此提供连带担保。甲公司提货后和丁公司一起与乙公司协商,将债务

15、转移给尚欠甲公司50 万元货款的丁公司,付款时间不变。考虑到丁公司的偿债能力,乙公司只同意将其中的 30 万元转移给丁公司。对此丙毫不知情。到期后,乙没有收到任何货款,遂于到期后 1 个月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丁连带承担 50 万元的付款义务。问:甲、丙、丁三公司各应如何承担对甲的付款?(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债务承担的条件及其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是买受人,依合同负有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乙公司与丙公司成立保证合同关系,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甲公司的全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甲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债务承担,从而使债务人情况出

16、现变化。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将债务的一部分转移给丁,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甲不再对债权人乙就已转移的部分债务承担责任,这部分的债务由受让债务的人承担。本案中,甲的债务是可分之债,债权人乙仅同意转移部分债务,因此,债务承担的效力仅及于乙同意转移的 30 万元,对剩下的 20 万元,甲仍然对乙负清偿责任。担保法第 23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29

17、条进一步规定,保证人仍然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案中,丙作为保证人,仍然对未转让的 20 万元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已转让的 30 万元债务,由于未征得其书面同意,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以上分析,甲就 20 万元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丙对此 20 万元的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丁应对 30 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解析:4.甲公司与乙公司 4 月 1 日订立总价值为 200 万元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 5 月 1 日前向乙交付货物,同时约定合同定金为 50 万元。订立合同后,乙公司交付 50 万元定金,余款于收货后付清。履行期到后,甲只提供了价值 100 万元的货

18、物。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元。问: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合同担保方式的一种。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 121 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

19、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已经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法院可以支持的定金数额为主合同标的金额的 20%,即 40 万元。担保法解释第 120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甲公司为部分履行,其履行的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一半,因此定金罚则适用的结果应当是:甲应向乙返还一半定金的双倍。基于以上分析,本案处理结果应当是:甲向乙返还定金 40 万元。)解析:5.甲借给乙 20 万元,乙借给丙 30 万元,上述借款均已届清偿期,现甲急于用钱,但经其调查了解,乙已无还款能力而丙有还款能力,甲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均

20、置之不理。问:(1)甲可否向丙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2)诉讼中各方处于何种地位?(3)设甲胜诉,丙应向谁履行?如何履行,履行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代位权问题。(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甲造成损害,甲可以代乙之位向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2)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 16 条,债权

21、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必要时可以作为第三人。(3)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 20 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本案中,若甲胜诉,则丙应直接向甲履行其债务中的 20 万部分,对超出甲的债权的 10 万元部分,甲无权提出请求,若乙参加诉讼并对此起诉丙的,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依合同法解释(一)第 20 条规定,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

22、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在丙向甲清偿 20 万元后,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乙、丙之间的债务部分消灭,乙对丙尚有 10 万元债权。)解析:6.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已到期却无力偿还。经乙调查发现,甲日前在其表弟丙的怂恿下刚将家中价值 18万元的古董作价 1 万元贱卖给丙,而丙深知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且半个月前甲父病故时,甲宣布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使其弟一人单独继承其父的所有遗产价值 15 万元。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上述行为。问:乙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

23、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3)须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4)须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将导致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地减少。对于哪些行为是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两类。从特征上看,该两类行为均为财产处分行为,且都造成了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地减少而有害及债权之虞,这也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的基本边界。而本案中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性质上不是单纯

24、的财产处分行为而是身份行为,而且从逻辑上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因此继承开始时计算中的遗产份额还不能被当然地认为已经是甲的财产,所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也不能被认为是造成甲的财产不适当地减少,故本案中甲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在撤销权的行使对象范围之列,乙不能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但甲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古董给知情者丙,其行为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之。)解析: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货款为 10 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同时根据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 10000 元。问:甲公司能否在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同时又双倍返还定金?为什

25、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甲公司不能在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同时又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合同法第 116 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解析:8.2010 年 8 月 15 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 10 万元,8 月 20 日双方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 月 16 日,张三因王五出价 12 万元,所以张三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问:(1)李四能否在 8 月 16 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李四可否解除合同?(2)如果李四 8 月 20 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 8 月 20 日

26、要求?依据是什么?(3)如果合同约定李四应于 8 月 18 日付款,张三于 8 月 20 日交付名画。那张三 8 月 18 日要求李四交付价款,李四能否拒绝?(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预期违约制度,即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李四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 94 条第 1 款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张三的主要债务就是于 8 月20 日交付约定的名画,张三将名

27、画出卖给王五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李四可以解除合同。(2)李四可以于 8 月 20 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则是张三履行不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3)李四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拒绝张三的付款要求。)解析:9.乙公司新进口一套机器设备,暂存于甲公司仓库,甲公司正急欲购买同种设备,遂向乙公司提出愿加价5%购买,乙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甲公司为自己的下一笔贷款提供担保。双方订立合同,约定若乙公司成功获得贷款,则将机器卖给甲公司。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为乙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在等待银行贷款审批期间,机器一直存放于甲公司仓库中且未拆封使用。其间某日,甲公司仓库被雷击导致火灾,机器被烧毁。

28、次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其已于当日从银行获得贷款,要求甲公司付购买机器的货款。甲公司此时方告诉乙公司机器被烧毁之事,并称不愿付款,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问:甲公司是否有权不付款?(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问题。本案中机器是甲、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导致该机器毁损的是雷击,是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自然现象,其性质应是一种风险。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本案的情形而言,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也不存在另外的

29、法律规定,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标的物交付的时间。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后者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本案中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已经被买方甲公司占有,一旦买卖合同生效就视为交付,这种交付方式称为简易交付。按照合同法第 140 条的规定,交付的时间为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本案中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45 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机器毁损的次日,即该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在该物毁损的次日。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机器毁损的时间在其交付之前,因此其风险依法应由出卖人

30、承担,因此甲公司可以拒绝向乙公司支付货款。)解析:10.A 市甲建筑公司为承建某地大桥,向 B 市乙水泥厂购买一批某种标号的水泥,价格为 60 万元,双方约定甲预付货款 10 万元,乙应于当年 6 月 1 日前自行将水泥送至 A 市某码头仓库,甲 3 日内派人提货后付款。合同订立后,甲公司预付了货款 10 万元。6 月 1 日,乙将货运至该仓库,但经甲方人员查验,水泥标号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使用,遂通知乙将合乎约定的水泥尽快运送至该仓库,甲公司将会按照原先约定的方式提货。乙表示将尽快另行组织发货,但并未将该批水泥运走。7 日后,乙将合格的水泥运到该仓库并通知甲公司,但 3 日内甲公司均未派人提

31、货。再 2 日后,A 市遇洪水,码头仓库被淹,两批水泥全遭损失。后来乙厂索要货款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两批水泥的货款。问:甲公司应向乙厂付款多少元?(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问题。导致两批水泥毁损的原因是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自然灾害,其性质是一种风险,因此本案实际上是要判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水泥的风险承担问题。对于第一批交付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根据合同法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第一批水泥的毁损风险应由乙厂承担。对于第二批水泥,乙厂已将货物运至交付地点,而甲公司未按约定收取,根据合同法第 146 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对该批水泥的毁损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以上分析,甲公司应向乙厂支付第二批水泥的货款,对第一批水泥则没有付款义务。由于甲公司已经预付了货款 10 万元,因此甲公司还应向乙厂支付 50 万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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