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2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概念的理解。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现象、利用他人的行为实施的行为,等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又分为两类:一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该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二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按照这一理论,本题中,张某是利用动物实施故意伤害行
2、为,所以A选项正确。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量刑情节。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抚养,不构成遗弃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是以儿童为对象,都可以采取欺
3、骗手段。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权利,甲的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出卖行为,侵犯了弃婴的人身权利,并非仅仅是对方的财产权利,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并非诈骗罪。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选项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了犯罪计划,成立犯罪中止。选项B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既遂),因为甲虽然放弃了杀人计划,但是甲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依照共同犯罪理论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C,就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犯罪中止。选项 D,
4、甲也成立犯罪中止,不管甲是出于畏惧法律惩罚还是怜悯被害人,只要主动放弃犯罪,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A、B、D表述错误,C为正确选项。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张某认为黑影就是被害人,实则是牲畜,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犯罪结果是否符合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犯罪形态未遂。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个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本案中于某开车撞死情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之后闯红灯造成一死一伤的行为,与之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分开,单独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同时这两罪之间不存在吸收、牵连或法定从一罪处断的情形,所以,应当数罪并罚。第7题:参考答案:
5、D答案解析:考点 间接实行犯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本题中甲即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时的处理。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
6、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本题中“兄弟帮”应认定为犯罪集团二又据该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题中,孙某作为“帮主”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有罪行承担责任。故选D项。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承担责任,对那些与犯罪集团无关的、不属于首要分子策划
7、、指挥的成员个人单独犯罪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C项中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构成自首。犯罪分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也是自首,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D项不符合题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想成立自首,其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之外的其他种罪行,所以B项中胡某的主动交代不构成自首。第12题:参考答案
8、:C答案解析: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有一个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沦处。本题情形应适用该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而乘车人王某指使肇事人赵某逃逸,致使被害人孙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王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正确答案为C。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
9、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均应对丙的重伤负责,故A、B、C均错误,D为正确选项。第1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10、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选项为D。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盗窃罪 王某趁被害人不知道而秘密将其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欺骗行为并不针对被害人,而是其他对财物没有管理、占有权利的人,因此,行为应该成立盗窃罪。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案例中甲、乙二人属于互殴,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C正确。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A项表述错误,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
11、30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因此 D项是正确的。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3)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对具体的加重结果
12、和加重的法定刑均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即成立结果加重犯必须具有法定性。由于刑法第246条和第261条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而选项A、D错误。根据刑法第248条,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B错误。对于选项C,因为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仅是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因此C亦错误。故A、B、C
13、、D均错误,均为正确选项。第2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所以A、B两项正确。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错误;对于本人伪造货币
14、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伪造货币罪处罚,所以D项错误。第2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中的共犯既遂和未遂问题。由于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中,每个脱逃人员脱逃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认为只有脱离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控制的共同犯罪成员才成立脱逃罪的既遂,没有脱逃成功的成立脱逃罪的未遂。所以甲、乙虽然成立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未遂,乙成立既遂。A、C正确。第25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C、D均为犯罪预备,A,B为正确选项。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故意伤害(
15、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出于过失,但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行为人基于轻伤或者重伤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行为人并无伤害、杀害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以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
16、害公务等犯罪,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既构成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想象竞合犯原则处理。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17、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
18、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于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
19、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_ 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本罪的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本案中,甲因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是强奸罪的共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实践,行为人在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
20、,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综观本案的各种情节,从甲、乙的言语表现来看,“脑子有问题”、“精神呆滞”、“有病”等均表明甲、乙明知丙精神有问题,而对丙实施了性侵犯,尽管乙强奸未得逞,但这并不影响二人行为的定性。甲、乙二人具有奸淫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2)如乙辩称他是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辩解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_ 本案中,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内心害怕、行为失常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得逞,属于“欲而不能”,系强奸未遂,并非强奸中止。 (3)本案中,甲、乙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_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两个以上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内进
21、行强奸,系轮奸。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四项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对乙对强奸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其与乙的强奸行为,这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甲的行为系轮奸,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
22、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的适用情形。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亡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如发货出现溢货,这意味着收货方获得多余的货物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收货方取得多余的货物使自己受益,发货方受有损失,因此,属于不当得利。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一般而言,下列情形不能适用不当得利:扶养、抚养、赡养、赠与反悔、赌博之债、行贿受贿、自然债务(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他人结婚生子给予贺礼;朋友亲属死亡给予随份子等)、慰问金等,不能依照不当得利返还。此外,期前清偿、明知无债务而清偿也不能适用不当得利。有其他根据行使权利时不能主张不当得利,如
23、基于合同所生请求权等。可见,A项、B项和C项都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口头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口头遗嘱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A是正确。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得抵押的财产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同时抵押
24、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此外,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也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土地使用权、厂房、运输工具都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A项、B项和C项可以抵押。注意:考生一定要牢记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的类型体系。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
25、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可见,留置权和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排除B项和D项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除了地役权之外的一切用益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为从物权,如地役权和三大担保物权。可见,地上权属于主物权,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26、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本题中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的是某甲出生的自然事实。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本题中引起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是甲之父母的协议离婚行为。故选C。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事实行为。事实行
27、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无因管理、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可能是不合法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作品的活动,对于作者而言,虽然主观上未必具有创作的意图,但是在客观上导致著作权关系的产生,可见,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事实行为必然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友谊本身不能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排除B项。地震虽然能够使得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如因地震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系不可抗力,但是地震并不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事实行为和事
28、件(自然事实)的区别在于,事件是与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事实行为属于行为的范畴,尽管事实行为不属于行为入主观上的意愿,但无论如何还是存在人的意志因素的地震作为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排除C项。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基于上述区别,事实行为又称为“非表意行为”。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然承诺必须有意思表示,那么承诺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因此,排除D项。此处应当注意区分事件、自然事实、行为以及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第3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采取强制注册
29、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强制注册为辅,指的是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采取强制注册,因为这些商品事关人身安全等重大人身利益,必须采取强制注册,以便于国家实施监督管理。雪茄制品属于烟草制品,必须实施强制注册,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敌敌畏、杀虫剂属于农药,而不是人用药品,因此,排除B项和C项。灭鼠灵属于消灭鼠类的毒药制品,不属于强制注册商品的范围,因此,排除D项。第4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不安抗辩权 本题考核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
30、)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D项完全不符,A项未写明“严重”恶化,C项未说明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因此均是不准确的答案。第4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项: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一物的所有权不能分别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人行使,这就是通常所称的“一物不能容二主”。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31、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一旦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物权的存在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正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可见,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这不能否定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从物权。例如,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抵押权。可见,D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第42题:参
32、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4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迟延履行属于违反合同有关实际履行或者适当履行的约定,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当事人不能依此主张不当得利。因此,排除B项。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实践合同。即便少交定金,剩余未交的部分也不能构成实际交付,这是由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排除C项。一般而言,扶养、抚养、赡养、赠与反悔、赌博之债、行贿受贿、自然债务(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他人结婚生子给予贺礼;朋友亲属死亡给予随份子等)、慰问金等不能依照不当得利返还。
33、此外,期前清偿、明知无债务而清偿(咎由自取、禁止出尔反尔)、配偶一方与他人通奸而给予知情人保密的费用、用金钱雇买杀手给予的金钱等亦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此,排除A项。溢货属于多发运贷物,受益人获得多发运的货物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此属于不当得利。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有其他根据行使权利时不能主张不当得利,如基于合同所生请求权,以及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赠与合同未必采取书面形式,而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见,A项表述正确,是正确答案。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都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可见,B项不是二
34、者的区别。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人都具有不可代替性。可见,C项不是二者的区别。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都属于诺成性行为。可见,D项也不是二者的区别。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该题综合了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属于精晶题。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lo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C项。根据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排除D项。第4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奉行无过错
35、责任,即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排除A项。致害人如果能证明由于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免责。注意措辞:必须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免责。因此,排除B项。如果由于受害人、第三人过错而造成的污染损害,污染致害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不可抗力属于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而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致害人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可见,不可抗力不能单独成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因此,排除D项。第4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买卖合同的种类 双务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互
36、有债权、债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需要特定形式的合同,反之为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一般要书面订立,因此属于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履行时需要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有偿合同;实践合同是合同双方或一方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经双方签署就成立的合同,不属于实践性合同。故应该选D。第4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因管理的适用情形。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实施的管理或者服务行为必须具有特定性,而打扫公共场所属于不特定的服务,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因此,排除A项。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
37、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管理或者服务,因此,管理人或者服务人不能以所有的意思从事管理或者服务行为。因此,排除B项。为朋友结婚忙前忙后,使朋友受益,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必须属于合法事务,非法事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因此,排除D项。第4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资格。私营独资企业属于私人独资,是对外负无限责任的企业,这不同于法人的有限责任。因此,排除A项。某大学科技处属于该大学内部的职能部门,没有独立的经费,对外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排除B项。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律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设机
38、构,不具有独立的职能。因此,排除D项。第5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的适用。被继承人既立有遗嘱,又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可见,A项表述错误。被继承人立有的遗嘱中没有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根据效力待定行为的原理,限制民事行为
39、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但是,根据遗嘱实质要件的要求,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可见, C项表述错误。被继承人有权处分自己的遗产,无论是把遗产给法定继承人还是遗赠他人,都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意愿。只要遗嘱没有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权利,该遗赠就应当有效。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效婚姻。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对于重婚
40、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都属于无效婚姻。可见,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因此,排除D项。注意: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因此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可见,民间所谓“表兄妹通婚,亲上加亲”的说法,是错误的。第5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赠与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此外,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某些合同,如保险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也属于有名合同。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但受赠
41、人不必为此支付对价,因此属于单务合同,B项是正确答案。赠与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因此,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C项是正确答案。法律对赠与合同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因此,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D项是正确答案。第5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对于法定抵销、撤销、解除、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票据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这主要包括结婚、离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者抛弃继
42、承、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都不能附条件。本题中,A项和D项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为应选项。违法的不能作为所附条件,但如果以不违法作为所附停止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否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C项表述的情形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故不能认定为附条件,因此,排除C项。第5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民法学简答题第56题:参考答案:(1)过错责任,是指以民事主体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即“无过错,无责任”。过
43、错责任适用于一般民事侵权。 (2)无过错责任,是指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以下侵权行为:高危作业致人损害;产品侵权;环境污染侵权;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3)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的概念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合理地分担损害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依法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依据过错责任处理又会有失公平的情形。详细解答:第57题:参考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
44、后的价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不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可成立,质权的成立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不移转占有的,质权不生效。这是抵押权和质权最根本的区别。 (3)是否登记不同。抵押权的成立须经登记,否则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质权的成立无须经过登记。 (4)权利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一般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依法定条件实现;
45、质权则可以依照质权人的意志径直实现。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抵押权和质权虽同属于担保物权,但是差异很大。其中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其他区别都是从这一根本区别派生出来的。这里要理解,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根本原因在于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占有的实现则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如8月8日订立质押合同,以牛为质押标的,8月10日移转牛的占有,则质押合同10日生效,而不是8日生效。此外,对于抵押权和质权实现方式的不同,可以举下例证明:你把台灯抵押,要想实现抵押权,必须申请法院拍卖、变卖;但是你如果实现质权,可以把台灯拿到市场去拍卖。在回答这道简答题时,应当首先回答二者的概念,然后
46、回答区别。回答区别时要言简意赅,不要废话过多。民法学辨析题第58题:参考答案: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每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自己选择,自己责任”。通常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从另一方面讲,法律只使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不株连他人。从这种意义上讲,“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正确的。 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也应负责任。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雇佣人对受雇人因业务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详细解答: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59题:参考答案:(1)该条是关于无权处分
47、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的意义在于,虽然无权处分构成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干涉,但是该瑕疵并不是不能弥补,而将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决定,从而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鼓励交易。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须满足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2)此种合同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追认。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给权利人造成损害。 (4)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表现在,在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行为以后,如果权利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事后拒绝追认,则该行为归于无效。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